..續本文上一頁的事相有什麼樣的說法呢?這分兩個科判,首先是破他宗的觀點。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許所诤事,所差別法因事相。
因的事相到底是什麼樣呢?有些論師認爲,所诤事作爲差別法的法叫做因的事相。意思是什麼呢?比如說“山上的煙”,所诤事(差別法)是山上,具有山上這種差別法的煙——山上的煙是因的事相。或者我們用“聲音無常,所作之故。”這個論式來進行說明,這裏聲音是所诤事,因的事相以所诤事聲音作爲差別法(並不是風聲、水聲等),具有這種差別法的所作(聲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對方是這樣認爲的。
但實際上,這種說法也不太合理。我們在進行辯駁、分析的時候,對他們這樣提問: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無诤議。
別有否定無同遍,所立之法與其同。
我們向對方詢問:你們剛才說因的事相以所诤事作爲差別法,那請問所诤事作爲差別法的因的事相是別有否定還是非有否定?如果是非有否定,比如說“山上有火,有煙之故。”煙實際上是因的事相,它是山上的煙;那麼山上已經具足,別的地方也不一定排除,也就是說已經否定了沒有。
所诤事作爲差別法的煙是非有否定還是別有否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那我們自宗也可以這樣承認,因爲山上畢竟有煙。有煙的話,山上不存在煙已經排除了。這一點我們之間不會有什麼辯論。
然後是第二個問題。如果你承認是別有否定,唯一山上的煙,以這樣的所诤事作爲差別法的話,那就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因爲,這樣一來你的論式就不會有同品遍了,也就是說不會有同品。怎麼沒有同品呢?比如我們說“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煙的緣故。”唯一山上的煙已經成了因的事相;那麼在“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煙的緣故,如同什麼什麼。”的時候,它的同品喻根本找不到。如果沒有以別有否定來決定,光是說“山上有火,有煙之故。”以一般的煙作爲因的事相,那這是可以的。如“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如同火竈裏面的煙。”有另外的煙可以作爲它的同品,同品遍可以成立。
又比如“聲音是無常,所作之故。”如果你用上“聲音是無常,聲音的所作之故。”唯一聲音的所作已經用作因了,那在“聲音的所作是無常,如同什麼什麼。”的時候,其他的比喻根本找不到。所以,這樣的觀點絕對不合理。如果不是這樣,而是“聲音是無常,所作之故。”那比喻可以有——如同瓶子或柱子。但是,如果是“聲音的所作之故”,那所有同品完全被排開了。也就是說,所诤事作爲差別法的因的事相是別有否定的話,就不合理。
而且它的所立之法也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別有否定,那不管是火也好、無常也好都不合理。比如說:“山上有山上的火,因爲有山上的煙之故。”這裏的所立是山上的火。那在“有山上的煙的緣故,肯定存在山上的火,如同什麼什麼。”的時候,比喻根本找不出來,因爲這裏必須要決定在山上存在火。或者說“聲音是無常,所作之故。”這裏的無常也是聲音的別有否定。既然無常全部都是聲音的,那除了這個以外別的無常就找不到了。
這裏是說,不管是因的事相也好,或者說所立也好,都不能承認是別有否定。如果承認爲別有否定,那就不合理。如果在所诤事上面是非有否定,我們前面也講了這完全合理,我們自宗也這樣承認。如果你承認是別有否定,這是決定不能承認的。
這樣的論式大家也應該分析一下。爲什麼我們這樣分析呢?因爲,這樣分析以後就會知道,引用一個論式並不是很簡單的事情,但是你真的會用的話,對方就根本沒辦法進行辯駁。所以說我們引用論式來駁斥對方的觀點非常有價值。這是講破他宗。
子二、安立離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無有他過失。
我們自宗認爲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說,根本不用區分時間、地點、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煙之故。”的煙或者“柱子無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爲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們將煙、所作等的總反體與所安立的因執著爲一體。以這種方式來引用不會有任何過失。
當然,對方給我們提出的“因的共相不可能存在,因爲它是反體之故。”的說法也不成立。爲什麼不成立呢?因爲,雖然因以實體方式存在的共相不存在,但是它以反體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爲什麼這麼講呢?我們前面一直在講遣余,大家也應該知道:因的法相也好、因的事相也好,它們都與遣余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如果離開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沒辦法安立。因此,自宗抉擇的時候因的事相就是遣余。有了遣余就不會有因明前派的擔憂,自宗也能非常合理地安立。所以自宗觀點:因的事相就是遣余。
癸叁(名相之分類)分叁:一、如何辨別之理;二、決定分類之自性;叁、破于此等相屬顛倒分別。
子一(如何辨別之理)分二: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二、認清此處所說。
醜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門別類成多種。
我們這裏對具有上面所講的法相的真因(不是相似因)加以分析,因爲各種不同的角度而導致有很多很多的分類。在本論,個別的已經詳細宣講了,個別的還沒有詳細宣講。大概講:從所立因的角度來分,因可分爲無遮因和非遮因。從所立法的角度來分也是無遮因和非遮因。一個是從安立因的角度來講的,也就是從推理的角度來講的,一個是從所立的角度來講的,所立和因不相同,大家應該清楚。從相屬的角度來講,我們前面講的一樣: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從建立的角度分爲證成義理因和證成名言因兩種。從能立的角度來講分爲共稱因與事勢理因兩種。共稱因:一般世間共認的,因明也可以暫時將其安立爲因,這在《釋量論》的最後一品講得比較廣,本論後面也會講。這是大概的分類,在這裏雖然沒有詳細分,但是我想大家應該會了解。
醜二、認清此處所說:
具德法稱阿阇黎,由論式言定叁類。
具有德相的阿阇黎——法稱論師,他在《釋量論》和《定量論》中講,從用論式的角度來進行安立的時候確定有叁種因。所有遮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中。爲什麼呢?因爲,在一個比喻上可以抉擇的全部歸屬在可見不可得因之中。雖然下面還有相違可得因(分爲互絕相違可得因和不並存相違可得)等,但是這些可得因都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中。所以,所有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中。所有建立方面的因需要用兩種比喻才能抉擇,它們在一個比喻上無法建立,我們下面還會分析,所以它分爲自性因和果因兩種。總共有這麼叁類。
好!今天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第六十七課》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