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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课▪P2

  ..续本文上一页的事相有什么样的说法呢?这分两个科判,首先是破他宗的观点。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因的事相到底是什么样呢?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法叫做因的事相。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山上的烟”,所诤事(差别法)是山上,具有山上这种差别法的烟——山上的烟是因的事相。或者我们用“声音无常,所作之故。”这个论式来进行说明,这里声音是所诤事,因的事相以所诤事声音作为差别法(并不是风声、水声等),具有这种差别法的所作(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也不太合理。我们在进行辩驳、分析的时候,对他们这样提问: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我们向对方询问:你们刚才说因的事相以所诤事作为差别法,那请问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还是非有否定?如果是非有否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实际上是因的事相,它是山上的烟;那么山上已经具足,别的地方也不一定排除,也就是说已经否定了没有。

  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烟是非有否定还是别有否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那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因为山上毕竟有烟。有烟的话,山上不存在烟已经排除了。这一点我们之间不会有什么辩论。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唯一山上的烟,以这样的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一来你的论式就不会有同品遍了,也就是说不会有同品。怎么没有同品呢?比如我们说“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唯一山上的烟已经成了因的事相;那么在“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如同什么什么。”的时候,它的同品喻根本找不到。如果没有以别有否定来决定,光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一般的烟作为因的事相,那这是可以的。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火灶里面的烟。”有另外的烟可以作为它的同品,同品遍可以成立。

  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你用上“声音是无常,声音的所作之故。”唯一声音的所作已经用作因了,那在“声音的所作是无常,如同什么什么。”的时候,其他的比喻根本找不到。所以,这样的观点绝对不合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那比喻可以有——如同瓶子或柱子。但是,如果是“声音的所作之故”,那所有同品完全被排开了。也就是说,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的话,就不合理。

  而且它的所立之法也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别有否定,那不管是火也好、无常也好都不合理。比如说:“山上有山上的火,因为有山上的烟之故。”这里的所立是山上的火。那在“有山上的烟的缘故,肯定存在山上的火,如同什么什么。”的时候,比喻根本找不出来,因为这里必须要决定在山上存在火。或者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也是声音的别有否定。既然无常全部都是声音的,那除了这个以外别的无常就找不到了。

  这里是说,不管是因的事相也好,或者说所立也好,都不能承认是别有否定。如果承认为别有否定,那就不合理。如果在所诤事上面是非有否定,我们前面也讲了这完全合理,我们自宗也这样承认。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这是决定不能承认的。

  这样的论式大家也应该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这样分析呢?因为,这样分析以后就会知道,引用一个论式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你真的会用的话,对方就根本没办法进行辩驳。所以说我们引用论式来驳斥对方的观点非常有价值。这是讲破他宗。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著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引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当然,对方给我们提出的“因的共相不可能存在,因为它是反体之故。”的说法也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虽然因以实体方式存在的共相不存在,但是它以反体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前面一直在讲遣余,大家也应该知道:因的法相也好、因的事相也好,它们都与遣余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离开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没办法安立。因此,自宗抉择的时候因的事相就是遣余。有了遣余就不会有因明前派的担忧,自宗也能非常合理地安立。所以自宗观点:因的事相就是遣余。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我们这里对具有上面所讲的法相的真因(不是相似因)加以分析,因为各种不同的角度而导致有很多很多的分类。在本论,个别的已经详细宣讲了,个别的还没有详细宣讲。大概讲:从所立因的角度来分,因可分为无遮因和非遮因。从所立法的角度来分也是无遮因和非遮因。一个是从安立因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从推理的角度来讲的,一个是从所立的角度来讲的,所立和因不相同,大家应该清楚。从相属的角度来讲,我们前面讲的一样: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从建立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和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来讲分为共称因与事势理因两种。共称因:一般世间共认的,因明也可以暂时将其安立为因,这在《释量论》的最后一品讲得比较广,本论后面也会讲。这是大概的分类,在这里虽然没有详细分,但是我想大家应该会了解。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具有德相的阿阇黎——法称论师,他在《释量论》和《定量论》中讲,从用论式的角度来进行安立的时候确定有三种因。所有遮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个比喻上可以抉择的全部归属在可见不可得因之中。虽然下面还有相违可得因(分为互绝相违可得因和不并存相违可得)等,但是这些可得因都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以,所有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有建立方面的因需要用两种比喻才能抉择,它们在一个比喻上无法建立,我们下面还会分析,所以它分为自性因和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么三类。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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