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部分,那以此觀點就毀壞你們自己的承許了,因爲你們前面說從反體的角度來講決定爲二品,那現在已經決定不了,還有第叁品物體存在。所以說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
薩迦班智達通過他的理證智慧來分析因明前派決定爲二品的說法,並予以遮破,這是簡單給大家介紹一下。
醜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觀察則非理;二、太過分;叁、與安立相違;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寅一、若觀察則非理:
我們知道,從開始到現在因明前派都特別喜歡分開反體實體。我想,我們學了這部論典之後就會了知,不僅僅在因明的場合裏面,就是在實際生活和修行中,很多人始終也搞不清楚實體和反體、自相和共相,將這些混在一起。這樣,對我們取舍名言或者取舍因果,以及在很多方面都會造成一些影響。所以,我們學習因明的的確確有很大利益。但學一天兩天不一定能立竿見影,就像小孩子讀書一樣:今天我學習了,現在我對一切知識都遍知了,沒有這樣的效果的。當我們學了這些比較理性、比較尖銳的法之後,一般來講很多人的智慧逐漸逐漸會磨煉出來。一些簡單的詞句、一些粗略的語言根本騙不了我們。應該說學習因明的人都會有一種理性智慧,這一點就是學習因明的重要性所在,也是學習因明的利益。我們現在應該分析實體反體千萬不能分開進行破立的道理:如果我們分開進行破立,那麼對因明的道理就會有不了解的情況。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對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將成有無不定矣。
這裏是說,雖然對方認爲反體和實體分開來進行破立,但是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我們破立的時候千萬不能分開,應該像前面所講的那樣,以自相和義共相混爲一體的方式來進行,這樣就會有結果。否則,如果將分別念完全抛開,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實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對境,有這個過失。怎麼會有這種過失呢?比如我們說柱子無常,應該說在柱子的自相跟我的概念——腦海中的總相混合一體的情況下,“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可以成立。如果真是在柱子的自相上進行破立,那就沒辦法。怎麼不能破立呢?因爲柱子的自相是指柱子本來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它如果是無常,那我們也沒辦法破:變成常有是不可能的;它如果是常有,我們也不能讓它變成無常。佛陀在佛經中也講了,如來出世也好,不出世也好,一切諸法的自性本來如是。同樣的道理,自相上的破立誰也沒辦法,即使佛陀來到我們面前,柱子的本性也不可能有破立。從自相的角度來講,絕對不可能有。如果有,那麼所有的比量智慧都不能了知對境了,有這種過失。凡是學習過本論前面部分的人都會知道,在事物的自相上無論怎麼樣也沒辦法破立。它本來是無常的話,我們破斥爲常有,或者本來是無常,我們建立爲常有,在自相上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說在自相上破立不合理。
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破立,而是在單獨的意識面前破立,那也不合理。爲什麼呢?因爲在單獨的意識面前進行破立的話,那就與外境一點關系都沒有。我的意識一會兒說常有也是可以的,一會說無常也是可以的,意識怎麼樣胡思亂想都可以。決定有也可以,決定沒有也可以,或者說常有,或者說不常有,我心裏隨隨便便怎麼樣想都可以。我說世間萬物是空性,世間萬物不空,世間萬物空不空(雙俱),世間萬物非空非不空(雙非)等等,在我的心識面前怎麼樣變都是可以的。所以,在單獨的心前建立和破斥都不合理。
那麼我們怎麼承許呢?應該像前面所講的那樣,必須要把自相和共相結合起來。比如,柱子是無常的,這個道理許許多多人都不知道,我們通過推理來進行論證以後,別人就知道:噢,原來柱子是無常的,只不過我自己沒有知道而已!又比如,很多人不知道釋迦牟尼佛是量士夫,我們通過論證抉擇以後,別人就會知道:噢!原來釋迦牟尼佛是真正千真萬確的量士夫,這種理論可以建立。但是,這必須要將自相共相混合爲一體。
我們知道,反體是在心裏面安立的,實體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體和實體兩者完全分開,就沒辦法進行破立。在因明論典中,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大家在學習或分析中觀和因明的過程中一定要知道這一點。現在世間很多人都沒有這方面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也就搞不清楚,就像我們在講第五品——觀所诠能诠的時候一樣,自己到底說的是自相還是共相都分不清楚,有這種情況。所以學習這些道理以後應該會明白很多知識。這是講的“若觀察則非理”。
寅二、太過分:
不許欲知爲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
若不許初觀待事,宗法法相實難立。
這裏繼續破斥對方的觀點。
如果你們斷定爲二相(兩品),也就是叁相推理中的同品和異品完全能斷定的話,就不合理。爲什麼呢?因爲,第一相觀待事的欲知法絕對不可能是同品或者異品;這樣一來,叁相中的第一個——所诤事或者說欲知法就不能成立了。對應頌詞:“不許欲知爲宗法,”不承認欲知法爲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這樣一來,叁個觀待事中最初的宗法就沒辦法成立了。
因爲按照對方的觀點,“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在這個叁相推理中它的同品是什麼呢?同品就是具有無常的法。而異品就是同品的反方向:不具無常的常有之法。本來因在所诤事上建立叫宗法,但是現在宗法(欲知法)成了同品法了;這樣,單獨的宗法現在絕對沒有了,有這個過失。
“若不許初觀待事。”初觀待事指的是第一個觀待事——宗法;那這樣,“宗法法相實難立。”宗法的法相就沒辦法安立。因爲同品完全成了宗法。我們不是經常講叁相推理嗎,按照你們因明前派的觀點,叁相推理的宗法就絕對不存在了,有這個過失。
初觀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種觀待事,
決定有無同異遍,啓齒而說亦極難。
這裏是說,按照你們的觀點,如果真的不承認第一個觀待事——宗法,因爲宗法的法相沒有了,它已經成爲同品或者異品中的任意一者;那這樣,第一相宗法或者能決定同品和異品的同品遍和異品遍都沒辦法安立。(在同法中存在叫做同品遍,異法中不存在叫做異品遍。)不能安立的原因前面已經講了,因爲宗法已經成了同品或異品。你看:“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所作和無常之間的關系叫做同品遍,所作和無常反方面的關系叫做異品遍,如果你決定宗法是這兩品之一,那前面的宗法就沒辦法單獨安立,這樣一來同品遍和異品遍也無法安立。如果這兩者(同品遍和異品遍)不能安立,那就有很大的過失,所以說對方的觀點不合理。
如果對方這樣安立,那在真因的場合中所诤事全部變成同品了,因爲所诤事決定是兩品;而在相違的推理中,所诤事完全變成了異品,因爲除了異品和同品以外沒有所诤事。反過來說,如果所诤事要麼變成同品、要麼變成異品,那麼宗法哪裏都不存在了,有這個過失。
宗法二品若一體,亦以反體而區分,
諸因皆墮真違中,不定之因豈可能?
對方認爲,宗法和同品異品本來是一體的,但是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安立:因在所诤事上面成立叫做宗法,從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爲同品,從不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爲異品。
如果對方真的認爲宗法和同品異品一體,且以叁種不同反體來進行安立:一個是因建立在所诤事上面,還有具有所立法和不具有所立法,那就不合理。怎麼不合理呢?“諸因皆墮真違中,”所有的推理(因)墮入到真因或者相違因當中去了。爲什麼呢?因爲,所有所诤事決定爲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诤事決定爲異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違因中,除了相違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絕對不存在,有這個過失。這樣的話,不定因跑到哪裏去了?本來相似因包括叁種因:相違因、不定因和不成因,不定因在我們因明的因當中決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只有兩種因了,所以對方的觀點完全不合理。
好!今天因明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第六十叁課》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