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爲度化一切衆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繼續學習因明的叁相推理。叁相推理裏面立宗已經講完了,現在講的是同品遍和異品遍之所觀待事同品與異品,它分叁個方面:破斥他宗的觀點、建立自宗、遣除于此诤論。破斥他宗的觀點分叁,其中第二破彼觀點又分叁,其中第一個問題已經講完了,第二個問題分開實體反體非理分四個方面,今天講的是與安立相違,也就是與對方的觀點相違。
寅叁、與安立相違:
若許所知定二品,觀待事叁誠相違。
若許觀待事亦二,觀待彼因成二相。
現在主要講叁相推理的問題,當然我們很多人,尤其是在漢傳佛教中,因明的辯論以前基本上都是沒有的。在沒有辯論的時候,可能我們都不知道現在講的叁相推理的重要性。如果我們要辯論就必須用辯論的論式,沒有運用論式的辯論是不合理的。運用論式的話,要看這個論式是正確的還是相似的,也就是說是真因還是相似因。如果是真因,就能遮破對方的觀點;如果你運用的因是相似因,就不能遮破對方的觀點。所以我們一定要知道真因,真因必須具足叁相推理。如果我們不知道叁相推理的宗法,就沒辦法集聚第一相。沒有知道異品遍和同品遍,第二相和第叁相就沒辦法集聚。
這幾天大家可能因爲以前對辯論方面沒有很大的興趣,尤其是對因明的非常細微的邏輯思路不太感興趣,所以不一定覺得因明的這些道理有價值。但是對真正願意通過正理抉擇萬法的人來講,這種觀察方法相當的好。因爲現在很多哲學、邏輯的推理中沒有藏傳佛教那樣尖銳明確的因明論式。所以說我們學習叁相非常有必要。
頌詞講,在通過論式來抉擇萬法的時候,你們因明前派所承認的所知決定爲二品(同品與異品)的觀點不合理。他們前面也講了決定爲異品和同品兩品,而且這兩者必須要相違。但這是不合理的,“觀待事叁誠相違”,所觀待事如果成爲異品和同品,那麼這與能觀待事(叁種因)成爲叁種因完全是相違的。因爲它們是互相觀待的,如果所觀待只有兩種法:異品和同品,那這樣與能觀待的叁種因相違。
在這裏,真正的因(推理)我們暫且不強調,主要講相似因。我們前面講過,在通過論式來說別人的觀點不合理、是相似因時,相似因有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叁種,也就是說相似因包括在這叁種因中。
這樣一來,如果所觀待事是兩種:兩品,那能觀待的因怎麼會是叁種呢?這是不合理的,完全是相違的。如果像前面講的一樣,承認觀待事真的是二種:同品和異品,“觀待彼因成二相”,那麼觀待它的因也應該有二種了,不應該有叁種。因爲,對方把宗法包括在同品或者異品中,我們昨天在破他們的觀點的時候也知道,他們認爲宗法本來是所诤事,所诤事要麼跟同品一起,要麼跟異品一起,單獨宗法的本體不成立。如果單獨的宗法不成立的話,那麼宗法已經不存在了,這樣叁種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所觀待事只有兩種,而因本來有不成、相違、不定叁種,那叁種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不成因是什麼樣呢?前面也講了,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但是現在,只有同品和異品,除此以外沒有單獨的宗法,這樣叁種相似因中的不成因就絕對不可能存在,有這個過失。
當然對方也不敢這樣承認,因爲在法稱論師的究竟觀點中乃至所有因明論典裏面都強調叁種因,從來沒有提倡過兩種因,所以這是不合理的。
下面是第四個問題,講這不是阿阇黎法稱論師的意趣,不是他的觀點的意思。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決定同品異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許。
若隨實體與反體,各自分開毀名言。
你們因明前派的論師認爲,在通過論式的方式來決定的時候,觀待事安立在同品和異品中。其實,這種分法絕對不是因明的創始者、弘揚者,整個人間無與倫比的理自在陳那論師和法稱論師師徒的觀點,一點都不接近他們的觀點。
爲什麼這樣說呢?因爲法稱論師的《定量論》已經說了:相之名稱即宗法,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異品,講得非常清楚。通過觀察我們就會知道,除了同品和異品以外的一個宗法,按照法稱論師的觀點應該是存在的。
可是你們因明前派認爲,宗法在同品方面存在的時候叫同品,在異品方面不存在的時候是異品,除了這兩者以外單獨的宗法絕對是沒有的。這種觀點怎麼符合法稱論師的究竟意趣呢?絕對不是他的觀點,你們這種觀點只不過是以其他論師的說法加上自己的分別念而建立,這種宗派我們絕對不能承認。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前面你們在抉擇宗法和同品異品的時候,已經把事物的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來,比如說在抉擇實體的時候,第叁品事可以在反體上出現,它遍于同品和異品;抉擇反體的時候,同品或異品在反體上安立,第叁品物體在實體上面可以出現。雖然你們把事物的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而建立自己的觀點,但這種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爲,如果你們真是將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也就是把事物的自相和遣余完全分開來進行建立,那這是不合理的,這會毀壞整個世間的一切名言。爲什麼這麼講呢?因爲我們前面講能诠所诠的時候已經講過,在分析其他疑問中也講過:在宣講的時候,自相和總相完全可以分開,但是在趨入或者運用的時候,應該將總相自相混合而耽執爲一體。不管是說的時候也好,實際運用的過程中也好,必須要把實體和反體法結合起來混合一體而建立。可是你們一再強調完全要分開,這非常不合理。
比如說,我們要對瓶子的自相進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沒辦法說、也沒辦法取舍。我說“瓶子拿來”時,如果我們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誰也沒辦法說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爲,如果你真的能說它的自相的話,那說完以後自相就已經滅完了,去取的時候已經不是原來的自相了,有這個過失。
如果在單獨的反體上進行破立,而反體只是心上的一種分別念的影像,這種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脫離的話,那麼這種反體無論怎麼樣宣說、怎麼樣運用,與自相也毫不相幹。
所以說,你們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認爲事物的反體和實體可以完全分開,那就有這種過失:整個世間的名言全部都毀壞了。名言全部毀壞的話,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溝通,還有各種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存在了,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這是講不是阿阇黎的觀點。
醜叁、分別依于自反體建立非理:
前面已經講了,對方將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有一部分依靠實體安立,有一部分依靠反體安立,但這種說法不合理。下面講依自反體建立非理。
依自反體而建立,觀察此理無實質。
這裏講依靠自反體來建立的說法不合理。我們也知道,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義共相混爲一體的方式進行的,這是所有因明論典的究竟觀點。如果我們把實體放下來,只在它的反體上進行破立,那無論怎樣也不能成立。
怎麼不能建立呢?因爲,假設能建立也只能有叁種方式:因和所立無二無別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體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體、也不是一體的方式。其實,要麼與“柱子無常,所作之故。”一樣,因和所立無二無別;要麼與“山上有火,有煙之故。”一樣,因和所立完全分開,不可能存在第叁種方式。
實際上,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不能將自體和反體完全分開。這個問題我們大家應該清楚。我們前面講第八品的時候,對方說你們的法相有沒有法相?如果法相沒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麼法相再有法相……這樣就變成無窮無盡。當時我們回答說,我們這種法相(樹葉、樹枝)跟根本立宗中的樹是以無二無別的方式來建立的,並不是將原來的自相和最後的反體兩者完全分開。如果完全分開,那麼在我們分別意識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最後已經無邊無際。而且,它自己的實體一直如如不動地住在那裏的話,那麼始終都沒辦法互相了解。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須要建立,第二個以後就不存在了,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個論式中的所立(樹)上面進行安立,當時我們這樣講過。其實,這個道理與這裏完全一樣。
前面,“柱子無常,所作之故。”這種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這是無二無別的建立方式;“山上有火,有煙之故。”這種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確的因,這是他體的建立方式。其實,這兩個因絕對不是將實體和反體完全分開來建立的,它們必須混合一體才能建立。除了這兩個以外,也不是一體、也不是他體,以這種自反體的方式來建立的論式或者法絕對不可能存在。
對方在前面講了,所作的反體是建立無常的真因,因爲它具足叁相之故。雖然對方以自反體這種方式來建立,但實際上跟我們前面的回答一模一樣,它也並不是以單獨的所作反體來進行建立,一定是以與柱子的自相混爲一體的方式進行建立。所以說,你們所承認的依賴單獨自反體而進行安立的觀點完全不合理。
表面上看來,好像因明中的所有推理全部圍繞“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如果你懂得“柱子無常,所作之故。”的道理以後,那麼所有的推理都可依此類推。比如我們學物理,裏面有很多論師發明的公式,其中牛頓定律經常運用,那是不是所有物理學全部包括在一個牛頓定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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