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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課▪P2

  ..續本文上一頁呢?並不是這樣。實際上這種公式可以套很多未知數,也可以變換出很多道理。我們經常講“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可能有些學因明的人:怎麼天天都說這個,可不可以換一下?可以換。其實,我們建立或者遮破任何一個法,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推,只不過如果我們在這上面學會的話,那其他推理依此類推就比較容易了解,是這個意思。

  子叁、斷除遮破非理: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

  

破立非由二品爲,定量相違相屬證。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對方說,假設你們因明後派所承認的同品和異品不是直接相違,那麼一切破立全部失毀了。爲什麼失毀呢?本來遮破所破可以成立所立,如我們說柱子不是常有,那麼它是無常就已經建立了;柱子不是常有的話,就是所作了,所作的道理可以建立起來。本來成立所立可以遮破所破,柱子是所作的話,無常就可以建立,常有和非所作就已經被遮破了;柱子是常有的話,(柱子本來不是常有,如果說它是這樣)它反方面的異品就已經被遮破了。可是,你們卻說常和無常不相違、同品和異品不相違;那麼,世間所有的建立和遮破全都已經毀壞了,有這種過失。對方給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表面上看來,他們的說法好像真的是對的一樣。因爲,建立或者遮破的時候,同品和異品完全是相違的。如果這兩者不相違,是不是叁相推理就無法進行建立或者遮破?會有這樣的疑問。其實,只不過對方沒有真正了解因明的奧義而已,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爲什麼?“破立非由二品爲,”破立並不是用異品和同品來進行的,同品和異品只不過是觀待事而已:看這個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異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而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違和相屬來進行決定的,“定量相違相屬證。”我們什麼時候知道了量的相屬和相違的關系,什麼時候就可以進行破立。

  比如說:我們知道了火和水之間的關系:“噢!它們是相違的關系。”一旦通達它們之間的相違關系,就會知道:強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絕對不可能有;同樣,強有力的陽光存在的地方,黑暗絕對不會有。這是通過相違的量來證明:一個法存在的時候,另一個法不存在。通過相屬的關系也可以證明,我們知道“山上有煙之故,肯定有火。”有了煙的話,有根本的火,因爲火和煙之間的關系是彼彼所生。這是我們以前通過現量見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來推知的。知道了它們之間的關系以後,山上只要有煙的時候,就會知道這個地方肯定有火,因爲它們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像火竈裏面的火與煙一樣,這是我們現量能了知的事情。

  我們大家應該了解:不管是現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屬和相違來證明法的存在與否。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依靠所立和因之間的相屬或者相違的力量,才能決定它們之間另一個法是存在還是不存在?應該用這種方式來決定。它們之間的關系並不是依靠異品和同品的方式來進行建立。

  這個問題,我想大家也應該清楚。比如說“柱子是無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麼無常也存在,它們之間有隨存的關系;如果無常倒轉或者說不存在,那麼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們之間有隨滅的關系。也就是說,因和所立之間的關系是依靠量的相違和相屬來決定的,但這一點因明前派並沒有了解到。所以薩迦班智達在這裏說,並不是以同品和異品的關系來建立事物的存在和滅亡,而是依靠量的相違和相屬來決定事物存在與否。這個問題應這樣來理解。

  這以上,薩迦班智達通過不同方式對同品異品的錯誤認識進行了遮破。

  癸二(立自宗)分叁:一、分析同品異品;二、認識因之破立對境;叁、遣余破立之詳細分類。

  子一(分析同品異品)分叁:一、法相;二、認識相同對境;叁、遣除诤論。

  醜一、法相:

  同品異品的法相比較重要,那它們的法相是什麼呢?

  

宗以所立之總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頌詞講得比較略,意思就是說宗法和對境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宗法和對境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異品。大家應該這樣來理解同品和異品的法相。

  意思是什麼呢?比如說“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猶如瓶子。”在這裏,柱子叫所诤事,也叫做宗法,宗法應該與所同的對境相同,那柱子跟誰相同呢?跟瓶子相同。瓶子是所相同的對境,柱子是相同者。以什麼樣的方式來相同呢?以所立法來相同,所立是無常。這裏的宗法與它的比喻相同,是以什麼樣的方式相同呢?以無常的方式相同。我們引用論式“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猶如瓶子。”的時候,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如果柱子作爲所相同的對境,則瓶子作爲相同者。

  再比如說我叫做天祠,另外一個人叫做供施,我們兩個相同。我是相同者,我跟誰相同呢?跟供施相同。以什麼樣的方式相同呢?我們兩個的長相、心態,或者說我們平時的語言相同。以這種方式來相同。

  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上面存在或者容有,這就叫做同品遍。大家要知道,“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如果我說不遍,那所作在無常上不一定存在。如果你覺得所作在無常上真正存在,凡所作是無常,那麼這就叫做同品遍。

  然後異品遍,異品遍不能從因倒過來,應該從立宗往後反過去,否則你說“所作不是,無常也不是”,在法稱論師其他的一些因明論典中,這對有些推理來講是合理的,但對有些推理來講不合理。

  所以我們算同品遍的時候,如果因是,那麼立宗也是,因和立宗二者是從因開始倒過來算的。然後講異品遍的時候,所立不是,那麼它的因也不是。“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如果無常已經倒轉爲常有,是常有的話,那麼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說所作也不存在。應該從立宗往後算。

  這裏我們要知道宗法——欲知法跟誰相同,與它的比喻相同。任何一個推理都可以這樣來推理。

  當然你們有些道友以前沒有學過因明,剛開始接觸這種推理的時候,可能會在短暫的時間中坐一會兒飛機,這也是可以的。但我們這裏好像大家都特別感興趣,應該是很好的。

  醜二、認識相同對境:

  

相同對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意思就是說,相同的對境指的是宗法。如“柱子無常,所作之故。”如果站在瓶子的角度來講,這個時候相同的對境指的就是宗法,也叫做欲知法。當然,這個相同的方式是以遣余的方式來相同的,並不是以自相的方式來相同。也就是說,相同的對境並不是指欲知法的自相或者欲知法和所立的總合的真正宗法。

  它相同的對境是什麼呢?是宗法。與宗法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相同呢?以遣余的方式相同,與假名的宗法相同。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和立宗聚合的法,那與聚合的法怎麼相同呢?不可能。柱子的自相和瓶子的自相相同的話,那它們怎麼相同呢?它們之間一點兒相同點也沒有,因爲都在刹那刹那地變化。我們前面講第叁品的時候也講過,大家應該非常清楚。

  因明裏面的分析方法,如果我們真的能反應過來,那就很容易推理。如果反應不過來,就像我們學數學一樣,學數學如果反應不過來,怎麼樣也特別困難;如果能反應過來,這種公式基本上明白的話,那以後就很順利、很容易。

  我們今天就學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第六十四課》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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