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呢?并不是这样。实际上这种公式可以套很多未知数,也可以变换出很多道理。我们经常讲“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可能有些学因明的人:怎么天天都说这个,可不可以换一下?可以换。其实,我们建立或者遮破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来推,只不过如果我们在这上面学会的话,那其他推理依此类推就比较容易了解,是这个意思。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对方说,假设你们因明后派所承认的同品和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一切破立全部失毁了。为什么失毁呢?本来遮破所破可以成立所立,如我们说柱子不是常有,那么它是无常就已经建立了;柱子不是常有的话,就是所作了,所作的道理可以建立起来。本来成立所立可以遮破所破,柱子是所作的话,无常就可以建立,常有和非所作就已经被遮破了;柱子是常有的话,(柱子本来不是常有,如果说它是这样)它反方面的异品就已经被遮破了。可是,你们却说常和无常不相违、同品和异品不相违;那么,世间所有的建立和遮破全都已经毁坏了,有这种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表面上看来,他们的说法好像真的是对的一样。因为,建立或者遮破的时候,同品和异品完全是相违的。如果这两者不相违,是不是三相推理就无法进行建立或者遮破?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只不过对方没有真正了解因明的奥义而已,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为什么?“破立非由二品为,”破立并不是用异品和同品来进行的,同品和异品只不过是观待事而已:看这个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异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而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的,“定量相违相属证。”我们什么时候知道了量的相属和相违的关系,什么时候就可以进行破立。
比如说:我们知道了火和水之间的关系:“噢!它们是相违的关系。”一旦通达它们之间的相违关系,就会知道:强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绝对不可能有;同样,强有力的阳光存在的地方,黑暗绝对不会有。这是通过相违的量来证明:一个法存在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通过相属的关系也可以证明,我们知道“山上有烟之故,肯定有火。”有了烟的话,有根本的火,因为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这是我们以前通过现量见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来推知的。知道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后,山上只要有烟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火,因为它们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像火灶里面的火与烟一样,这是我们现量能了知的事情。
我们大家应该了解: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属和相违来证明法的存在与否。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依靠所立和因之间的相属或者相违的力量,才能决定它们之间另一个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应该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依靠异品和同品的方式来进行建立。
这个问题,我想大家也应该清楚。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么无常也存在,它们之间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倒转或者说不存在,那么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随灭的关系。也就是说,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的,但这一点因明前派并没有了解到。所以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说,并不是以同品和异品的关系来建立事物的存在和灭亡,而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事物存在与否。这个问题应这样来理解。
这以上,萨迦班智达通过不同方式对同品异品的错误认识进行了遮破。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除诤论。
丑一、法相:
同品异品的法相比较重要,那它们的法相是什么呢?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颂词讲得比较略,意思就是说宗法和对境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宗法和对境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异品。大家应该这样来理解同品和异品的法相。
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在这里,柱子叫所诤事,也叫做宗法,宗法应该与所同的对境相同,那柱子跟谁相同呢?跟瓶子相同。瓶子是所相同的对境,柱子是相同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相同呢?以所立法来相同,所立是无常。这里的宗法与它的比喻相同,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同呢?以无常的方式相同。我们引用论式“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的时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如果柱子作为所相同的对境,则瓶子作为相同者。
再比如说我叫做天祠,另外一个人叫做供施,我们两个相同。我是相同者,我跟谁相同呢?跟供施相同。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同呢?我们两个的长相、心态,或者说我们平时的语言相同。以这种方式来相同。
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上面存在或者容有,这就叫做同品遍。大家要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我说不遍,那所作在无常上不一定存在。如果你觉得所作在无常上真正存在,凡所作是无常,那么这就叫做同品遍。
然后异品遍,异品遍不能从因倒过来,应该从立宗往后反过去,否则你说“所作不是,无常也不是”,在法称论师其他的一些因明论典中,这对有些推理来讲是合理的,但对有些推理来讲不合理。
所以我们算同品遍的时候,如果因是,那么立宗也是,因和立宗二者是从因开始倒过来算的。然后讲异品遍的时候,所立不是,那么它的因也不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无常已经倒转为常有,是常有的话,那么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说所作也不存在。应该从立宗往后算。
这里我们要知道宗法——欲知法跟谁相同,与它的比喻相同。任何一个推理都可以这样来推理。
当然你们有些道友以前没有学过因明,刚开始接触这种推理的时候,可能会在短暂的时间中坐一会儿飞机,这也是可以的。但我们这里好像大家都特别感兴趣,应该是很好的。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意思就是说,相同的对境指的是宗法。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站在瓶子的角度来讲,这个时候相同的对境指的就是宗法,也叫做欲知法。当然,这个相同的方式是以遣余的方式来相同的,并不是以自相的方式来相同。也就是说,相同的对境并不是指欲知法的自相或者欲知法和所立的总合的真正宗法。
它相同的对境是什么呢?是宗法。与宗法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相同呢?以遣余的方式相同,与假名的宗法相同。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和立宗聚合的法,那与聚合的法怎么相同呢?不可能。柱子的自相和瓶子的自相相同的话,那它们怎么相同呢?它们之间一点儿相同点也没有,因为都在刹那刹那地变化。我们前面讲第三品的时候也讲过,大家应该非常清楚。
因明里面的分析方法,如果我们真的能反应过来,那就很容易推理。如果反应不过来,就像我们学数学一样,学数学如果反应不过来,怎么样也特别困难;如果能反应过来,这种公式基本上明白的话,那以后就很顺利、很容易。
我们今天就学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六十四课》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