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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课

  

第六十四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因明的三相推理。三相推理里面立宗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的是同品遍和异品遍之所观待事同品与异品,它分三个方面:破斥他宗的观点、建立自宗、遣除于此诤论。破斥他宗的观点分三,其中第二破彼观点又分三,其中第一个问题已经讲完了,第二个问题分开实体反体非理分四个方面,今天讲的是与安立相违,也就是与对方的观点相违。

  寅三、与安立相违: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现在主要讲三相推理的问题,当然我们很多人,尤其是在汉传佛教中,因明的辩论以前基本上都是没有的。在没有辩论的时候,可能我们都不知道现在讲的三相推理的重要性。如果我们要辩论就必须用辩论的论式,没有运用论式的辩论是不合理的。运用论式的话,要看这个论式是正确的还是相似的,也就是说是真因还是相似因。如果是真因,就能遮破对方的观点;如果你运用的因是相似因,就不能遮破对方的观点。所以我们一定要知道真因,真因必须具足三相推理。如果我们不知道三相推理的宗法,就没办法集聚第一相。没有知道异品遍和同品遍,第二相和第三相就没办法集聚。

  这几天大家可能因为以前对辩论方面没有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对因明的非常细微的逻辑思路不太感兴趣,所以不一定觉得因明的这些道理有价值。但是对真正愿意通过正理抉择万法的人来讲,这种观察方法相当的好。因为现在很多哲学、逻辑的推理中没有藏传佛教那样尖锐明确的因明论式。所以说我们学习三相非常有必要。

  颂词讲,在通过论式来抉择万法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所知决定为二品(同品与异品)的观点不合理。他们前面也讲了决定为异品和同品两品,而且这两者必须要相违。但这是不合理的,“观待事三诚相违”,所观待事如果成为异品和同品,那么这与能观待事(三种因)成为三种因完全是相违的。因为它们是互相观待的,如果所观待只有两种法:异品和同品,那这样与能观待的三种因相违。

  在这里,真正的因(推理)我们暂且不强调,主要讲相似因。我们前面讲过,在通过论式来说别人的观点不合理、是相似因时,相似因有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种,也就是说相似因包括在这三种因中。

  这样一来,如果所观待事是两种:两品,那能观待的因怎么会是三种呢?这是不合理的,完全是相违的。如果像前面讲的一样,承认观待事真的是二种:同品和异品,“观待彼因成二相”,那么观待它的因也应该有二种了,不应该有三种。因为,对方把宗法包括在同品或者异品中,我们昨天在破他们的观点的时候也知道,他们认为宗法本来是所诤事,所诤事要么跟同品一起,要么跟异品一起,单独宗法的本体不成立。如果单独的宗法不成立的话,那么宗法已经不存在了,这样三种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所观待事只有两种,而因本来有不成、相违、不定三种,那三种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不成因是什么样呢?前面也讲了,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但是现在,只有同品和异品,除此以外没有单独的宗法,这样三种相似因中的不成因就绝对不可能存在,有这个过失。

  当然对方也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在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中乃至所有因明论典里面都强调三种因,从来没有提倡过两种因,所以这是不合理的。

  下面是第四个问题,讲这不是阿阇黎法称论师的意趣,不是他的观点的意思。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在通过论式的方式来决定的时候,观待事安立在同品和异品中。其实,这种分法绝对不是因明的创始者、弘扬者,整个人间无与伦比的理自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师徒的观点,一点都不接近他们的观点。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称论师的《定量论》已经说了:相之名称即宗法,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讲得非常清楚。通过观察我们就会知道,除了同品和异品以外的一个宗法,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应该是存在的。

  可是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宗法在同品方面存在的时候叫同品,在异品方面不存在的时候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单独的宗法绝对是没有的。这种观点怎么符合法称论师的究竟意趣呢?绝对不是他的观点,你们这种观点只不过是以其他论师的说法加上自己的分别念而建立,这种宗派我们绝对不能承认。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前面你们在抉择宗法和同品异品的时候,已经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比如说在抉择实体的时候,第三品事可以在反体上出现,它遍于同品和异品;抉择反体的时候,同品或异品在反体上安立,第三品物体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虽然你们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而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如果你们真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也就是把事物的自相和遣余完全分开来进行建立,那这是不合理的,这会毁坏整个世间的一切名言。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们前面讲能诠所诠的时候已经讲过,在分析其他疑问中也讲过:在宣讲的时候,自相和总相完全可以分开,但是在趋入或者运用的时候,应该将总相自相混合而耽执为一体。不管是说的时候也好,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也好,必须要把实体和反体法结合起来混合一体而建立。可是你们一再强调完全要分开,这非常不合理。

  比如说,我们要对瓶子的自相进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没办法说、也没办法取舍。我说“瓶子拿来”时,如果我们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谁也没办法说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为,如果你真的能说它的自相的话,那说完以后自相就已经灭完了,去取的时候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相了,有这个过失。

  如果在单独的反体上进行破立,而反体只是心上的一种分别念的影像,这种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脱离的话,那么这种反体无论怎么样宣说、怎么样运用,与自相也毫不相干。

  所以说,你们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认为事物的反体和实体可以完全分开,那就有这种过失:整个世间的名言全部都毁坏了。名言全部毁坏的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还有各种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存在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这是讲不是阿阇黎的观点。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前面已经讲了,对方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有一部分依靠实体安立,有一部分依靠反体安立,但这种说法不合理。下面讲依自反体建立非理。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这里讲依靠自反体来建立的说法不合理。我们也知道,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所有因明论典的究竟观点。如果我们把实体放下来,只在它的反体上进行破立,那无论怎样也不能成立。

  怎么不能建立呢?因为,假设能建立也只能有三种方式: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体、也不是一体的方式。其实,要么与“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一样,因和所立无二无别;要么与“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一样,因和所立完全分开,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方式。

  实际上,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不能将自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这个问题我们大家应该清楚。我们前面讲第八品的时候,对方说你们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如果法相没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么法相再有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当时我们回答说,我们这种法相(树叶、树枝)跟根本立宗中的树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将原来的自相和最后的反体两者完全分开。如果完全分开,那么在我们分别意识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最后已经无边无际。而且,它自己的实体一直如如不动地住在那里的话,那么始终都没办法互相了解。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须要建立,第二个以后就不存在了,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个论式中的所立(树)上面进行安立,当时我们这样讲过。其实,这个道理与这里完全一样。

  前面,“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种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这是无二无别的建立方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确的因,这是他体的建立方式。其实,这两个因绝对不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建立的,它们必须混合一体才能建立。除了这两个以外,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种自反体的方式来建立的论式或者法绝对不可能存在。

  对方在前面讲了,所作的反体是建立无常的真因,因为它具足三相之故。虽然对方以自反体这种方式来建立,但实际上跟我们前面的回答一模一样,它也并不是以单独的所作反体来进行建立,一定是以与柱子的自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建立。所以说,你们所承认的依赖单独自反体而进行安立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表面上看来,好像因明中的所有推理全部围绕“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你懂得“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道理以后,那么所有的推理都可依此类推。比如我们学物理,里面有很多论师发明的公式,其中牛顿定律经常运用,那是不是所有物理学全部包括在一个牛顿定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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