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品觀所诠能诠
丁叁(所诠與能诠之證知方式)分叁:一、破他宗;二、立自宗;叁、除诤論。
戊一(破他宗)分二:一、破許自相爲所诠;二、破許共相爲所诠。
己一(破許自相爲所诠)分二:一、破許境自相爲所诠;二、破許識自相爲所诠。
庚一、破許境自相爲所诠:
個別派系謂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
自相分開而確定,無邊無法立名稱,
縱是運用名言時,亦難獲得初自相。
過去未來非所诠,彼者無有自相故。
聲論外道(1)等個別派系宣稱:瓶子等外境單獨的自相是所诠,因爲當說“將瓶子拿來”時,便會得到能裝水的東西。
這種觀點不合理,原因是:一切時間、一切地點的外境自相要分開確定,無量無邊,故而無法一一取名“瓶子”。即使能夠做到這一點,但在後來運用名言的過程中,也難以得到先前立名的第一個自相,因爲它早已滅亡。假設未曾得到,則憑借其余的名稱將無法理解它,就像用柱子的名詞不能了解瓶子一樣。
再者,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那麼過去與未來的瓶子顯然就成了不是通過語言而充當所诠的,因爲它現在無有自相之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則無所需。
外境無有關聯故,諸根不能執相屬,
銜接所謂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
另外,如果語言能诠表出作爲真正對境的自相,那麼眼根、顯現、作意等就都沒有用途了,因爲只要一說就已通達了自相。由于所有外境自相都是零零碎碎、互不混淆的,而並不存在名義的相屬。爲此,根也不可能執著名義的聯系。而將所诠的名稱結合在一起說“它是這個東西”實屬一種伺察,因此絕對是遣余。
最初應用關聯時,雖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稱,爲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雜語義,即使無名亦應知。
事實上,在命名之前,最初使用名義的關系時,就指示出所诠自身的法相,諸如當見到瓶子時,而取名說“這就是瓶子”,這一名稱也是對分別念前浮現的總概念來取的,作爲說者與聽者都不會執著當時的獨立自相。之所以這樣命名,目的就在于以後運用名言時能了解外境到底存不存在等情況,因爲沒有名稱,就無法應用名言。
假設根緣取與能诠詞語混在一起的義(共相),那麼即使沒有立名“瓶子等”,但只要一見自相自然而然就應該知曉“這就是瓶子”。
若謂隨從根門意,見名混如無分別,
否則見覺境異體,了知外境不現實。
有無分別之二識,頓時取一照了境。
縱次第取然速疾,故諸愚者執爲一。
對方又繼續辯道:盡管一般來說名義互不混雜,但當現量看見外境時,跟隨根門的意識見瓶子的所見外境與取名“瓶子”的詞語這兩者是混合在一起的。識的本體雖然是有分別的,但與無分別現量一模一樣。如果不承認這一點而另辟蹊徑,就會因爲現見與分別的對境截然不同而導致見時無分別、分別時無見的局面,結果見的同時認知外境就不可能實現了。
對此回答:雖說(名言、意義)二者並非混爲一體,但誤爲一體的因有兩種。其一,按照識同時緣取的觀點,盡管分別識與無分別識真正的對境互爲他體,但由于同時緣取一個照了境的緣故,諸位愚者便將其誤解爲一體。
其二、依照識次第緣取的觀點而言,就算是現見與分別二者依次緣取,但由于緣取極其迅速,如同河流般相續不斷出現,致使所有愚者耽著爲一個,而實際上這兩者不會有一體的可能。
庚二、破許識自相爲所诠:
識亦乃爲自法相,是故命名不應理。
如果有人說:心中顯現瓶子等外境除識以外不會有,因此識自相是所诠。
這種說法也不應理,識也是指自身的獨立法相,所以對獨一無二的它同樣不可能命名,因爲自相無邊無際、名言及取名的時間有先後之別,故而無法立名。
己二(破許共相爲所诠)分二:一、破許種類共相爲所诠;二、破許名言義共相爲所诠。
庚一、破許種類共相爲所诠:
若謂詞語不诠別,類總所诠故無過。
外境無總設若有,于彼命名無需力。
勝論師說:如果認爲詞語能說出別法或自相的話,當然有過失,而實際上詞語並不能诠表自相。而我們宗派承許,諸如瓶子一樣的外境的種類共相是所诠,因此無有過失。
駁:不同地點、不同時間的所有瓶子實際並不存在一個總概念,即使存在,可是給孤立的它命名既無必要也無功能。共相是不能起作用、含糊不清的抽象概念,即便給它取名也不可能了知自相。
謂予與總有聯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棄無必要能力總,于真自相立名稱,
若言自相無邊故,無法立名此亦同。
對方又诤論說:並不是給獨立的共相(總)命名,而是給與共相密切相關的每一個自相取名能了解自相,這一點合情合理。
駁:如果沒有給自相取名,那麼縱然給共相取名也絕無力了解自相,由此看來,如果說“扔掉不具備必要、能力的共相,只是給真實的自相取名便能了解自相”,那不同他體的共相又有何用呢?就像了解柱子並不需要瓶子一樣。
假設對方說:自相無量無邊的緣故無法取名。
駁:如同自相一樣此共相也同樣無邊無際,所以要對它命名也同樣無能爲力。
庚二、破許名言義共相爲所诠(2):
雪域派與聲聞宗,許名言義真所诠。
于不相應行立名,如何了知無關色?
猶如诠說瓶子中,不能了知無關牛。
雪域派有些論師與正量部等有些聲聞論師觀點一致,他們承許說:與色、心及心所不相並存,而能起到展示名言及義的本體等作用,故稱不相應行,它作爲诠示意義的所依,是真正的所诠。
駁:這種觀點不合理,原因何在呢?給不相應行這種增益無實法取名又怎麼能了知與之毫無瓜葛的色法等呢?就像說“瓶子”不能了解與之無有關系的黃牛一樣。
若謂雖然無關聯,相同錯亂而取境。
相同致誤則時境,偶爾錯亂非皆誤。
此乃恒時錯亂故,非由相同致錯謬。
對方仍舊辯解說:心中浮現的不相應行“瓶子”與自相二者之間雖然毫不相幹,但是由大腹等形象相同而誤認爲一體,從而緣取外境自相。
駁:如果只是因爲這兩者形象相同就導致錯亂的話,就應該有時取自相、有時也緣取名言共相與義共相。因此,地點、時間偶爾可能會錯亂,然而隨時隨地經常性錯亂也是不可能的。但這是由于分別念體性恒時錯亂所致,並不是由相同而錯亂的。如果想了解有關這一點的深入探索,當參閱大堪布阿秋的講義。
戊二(立自宗)分叁:一、法相;二、分類;叁、抉擇彼義。
己一、法相:
由名所知與能知。
由名稱所了解的內含就是所诠的法相。能理解所诠意義的名稱即是能诠的法相。
己二、分類:
由講用者之差異,各各有二共有四,
講時分析而精通,入時誤爲一體得。
由講說期間與應用名言之時的人(補特伽羅)的差別而言,每一個能诠各有兩種,總計四類。具體來說,講說之時分別念前顯現所诠與能诠的義共相及名言共相二者是真實的所诠與能诠;自相成立的外境(義)與名言是耽著的所诠能诠,這般各自分開,從而能精通所知的要領。可是,在應用名言時,自相與共相並未分別開來,只是誤爲一體而取名,由此在運用名言時能得到外境自相。
己叁(抉擇彼義)分叁: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實所诠無有;二、無事而錯亂命名之理;叁、錯亂應用而得照了境之合理性。
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實所诠無有:
外境與識爲自相,二種共相乃無實,
此等四者非所诠,故勝義中無所诠。
名言真實所诠並不存在,其原因:境與識是自相,不能充當所诠;名言共相與義共相二者是無實法,故而這四種並不是所诠,除此之外也不可能存在所诠。由此可見,在勝義中所诠本體不成立。
庚二:無事而錯亂命名之理:
分別本性即錯亂,浮現名言義共相,
于彼耽著爲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在本性錯亂的分別念前浮現出所謂“瓶子”名言所诠的義共相,將它耽著爲外境而取名,因此,這是假立爲名言真實所诠的。
庚叁、錯亂應用而得照了境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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