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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品 觀境▪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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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一、破有部經部:

  

遠離一及衆多故,外境無有相亦無。

  有部經部承許外境的因——無分微塵實有。

  這種觀點不合理,因爲若是無分就不能組成粗法。進一步地說,如果中間的一個微塵,與四面八方的若幹微塵不相粘連,就無法構成粗大的團塊;假設粘連在一起,中間的那一微塵就成了有分,因爲衆多微塵粘連的部分是他體;再者一塵粘連的位置沒有容納多塵的機會。正因爲“一”不成立,由它累積的“多”也就不可能成立,因而細法粗法顯然不存在成實。爲此,除識之外另行的外境絕不存在。依此理由可知,能指點形象者無有,形象也就不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本不存在,也就無有他的色相之說。

  子二、破世間共稱:

  

依于世俗世共稱,則與量立成相違。

  有些人聲稱:對于觀察世俗名言,按照月稱論師的觀點,隨順未經觀察的心而進行。

  這種說法不合理,世俗名言的觀察如果單單依于世間共稱,則在不加分析的心前,依靠現量、比量,破立等等所進行量與非量類別等一切量的安立也就不應理了,因此相違。

  癸二、立自宗:

  

明知俱緣因證成,俱緣不允是他體,

  

若爲他體因不容,如現二月藍識同。

  

他遮余邊能否定。  

  憑借明知因與俱緣定因來證明一切外境唯是自心的顯現。其一、明知因推理:所知對境(有法),與取彼之識是一體(立宗),外境不成立且明了證知現分,以具有識的法相故(因),如同以具有項峰、垂胡特征來證明是黃牛一樣(比喻)。

  其二、俱緣定因:必定同時緣的任何法,不可能是他體,如果是他體,就不可能運用俱緣定因。因此,如同現二月一樣,依靠此因也可證實藍色與取藍色之識也不是他體。〔推理公式:藍色與取藍色之識(有法),非爲他體(立宗),必定同時緣之故(因),如現二月(比喻)。〕藍色與取它的識必需同時緣取這一點以自身感受便可證實。

  宗法同品遍(12):在錯亂根識前一個月亮顯現爲兩個這一同品喻上可以成立,因爲同品喻與俱緣定因、所立法非他體這兩者從同存在之故。異品遍(13):不同他體通過遣除他邊能夠推翻。具體來說,對于他體有實法在不同時間,依靠不同取受可以破斥;在相同時間憑借有害因能予以否定。推理公式:毫不相關的任何法(有法),不會有決定同時緣的情況(立宗),如同藍色與黃色(比喻),你們承認眼與色是他體且同時之故(因)。

  子叁(遣诤)分二:一、遣除與微塵相同之诤;二、觀察有無相而遣除非理。

  醜一、遣除與微塵相同之诤:

  

謂心相續同有支,刹那猶如微塵分,

  

由是叁刹那性故,遠離一體及多體。

  

由是叁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若一刹那不容有,顯然已失叁本性。

  有些中觀論師辯道:心的相續同樣可依靠遮破有支的理證加以破除。心識刹那也像微塵的部分一樣,需要有靠近過去與未來的兩個部分,所以心識刹那同樣是初中末叁刹那的本性,故而心也遠離一體多體。

  駁:刹那是部分的觀點不應理,由于是叁刹那本性的緣故,不可能是一刹那,如果一刹那不可能,那麼顯然已失去了叁刹那本性的身份。可見,以所謂的“叁”破“一”也不合情理。

  

粗塵同時環繞故,居中微塵成有分,

  

叁時頓時不生故,現在刹那乃無分。

  而且,刹那與微塵迥然不同,微塵在組成粗塵的過程中,需要同時環繞,由此居于中間的微塵就變成了有分,如果這樣順其自然,就是有分;倘若加以剖析,就會成爲無分而毀滅,如同發梢的露珠一樣。而刹那不會招致這種過失,因爲叁時不可能同時,過去與未來于現在無有之故。所以,從現在刹那自身的角度而言實是無分。聖者阿阇黎將叁刹那結合起來破析是在否定聲聞承許叁時實有的觀點,並不是破無分刹那,因爲單單從現在刹那能起作用的有實法成立的側面來說可以安立無分。

  醜二、觀察有無相而遣除非理:

  

現外境乃識本身,此者顯現外無有,

  

習氣堅固不堅固,能立真實與虛妄。

  如果對方說:無論識有相與否,倘若境不存在,則相違量與非量的安立。

  駁:凡是顯現的外境無一例外均是識本身,此顯現也同樣在外界中毫無立足之地。然而,從由習氣堅固認定一個月亮及白色海螺等是量、習氣不堅固而看見兩個月亮與黃色海螺非量的角度而言安立真實及虛妄實屬合理。

  攝義的總結偈:

  

乃至承認有外境,期間因稱所取境,

  

如若所知納入內,境及有境別不成。

  只要是站在承認外境宗派的立場上,期間境識就不應該是一體,當時,能指點形象的因被稱爲所取境;如果一切所知納入內識之中,則境與有境就不成立他體。

  

量理寶藏論中,第一觀境品釋終。

  (1)集量七論:指《集量論》與《因明七論》。《集量論》:古印度佛學家陳那論師著。通論推理八事,重點概括全部真能悟心爲現量品、自利品、觀違礙品、他利品、觀譬喻品、觀能破品等六品以進行抉擇的一部量學即因明論著。《因明七論》:也叫《七部量理論》。古印度因明家法稱發揚陳那所著《集量論》的七部注釋,即《釋量論》、《定量論》、《理滴論》、《因滴論》、《關系論》、《悟他論》及《诤理論》。前叁論釋因明之本體;後四論釋因明之組成部分,故有叁本四支之稱。

  (2)薩迦文殊怙主:指文殊菩薩的化身薩迦班智達。

  (3)熱畢桑給釀溫雅絨尊:此句中涉及四位上師,其一、熱畢桑給:即哦耶巴·熱畢桑給,薩迦班智達的親傳弟子,對因明造詣非淺,著有解釋《因明七論》的《大理藏》等論典;其二、釀溫:即釀溫·根嘎花,極其精通因明的一位上師,素有“求因明,找釀溫”的美稱,著有《釋量論》注釋等諸多論典;其叁、雅:即雅楚桑傑花(公元1350——1414),薩迦派顯乘法師,釀溫的弟子,于衛藏一帶弘法,造就了宗喀巴大師的上師仁達瓦等著名大德,著有《量理寶藏論釋·放射理光》等教典;其四、絨:即絨頓·釋迦嘉村(公元1361——1449),對因明無所不通的一位上師,22歲傳講《定量論》,自此發誓終生不間斷法施,注有《定量論釋》等四十一部論著。

  (4)全知至尊羅哦大堪布:其中全知至尊,即薩迦派的全知果仁巴,被堪爲真正開顯《量理寶藏論》密意的一位傑出因明上師,著有《量理寶藏論釋·光明疏》《開顯因明七論釋》等諸多論典。其次羅哦大堪布,著有《量理寶藏論釋·日光疏》

  (5)阿稱:即阿旺秋劄上師,著有《探索量理寶藏奧義疏》。

  (6)阿巴雅:即晉美花丹。

  (7)釋詞與說詞:釋詞是從解釋的角度而命名;說詞是指口中所說的名稱。例如:青蛙雖可以釋爲“水生”,但它的說詞並不是“水生”。

  (8)形象化修飾法:用比方摹擬被比事物性狀,加以形象化後,不用同、似等詞,使二者形成一體以修飾其詞句。分爲二十類:省格、不省格、省或不省格、全部、支分、總體、一支、相應、不相應、參差、提高、相違、原因、雙關、同況、異況、否定、平分、雙重各歪曲。

  (9)鄂·勒巴西繞與鄂·洛丹西繞叔侄兩位譯師的合稱。叔父鄂·勒巴西繞先從色尊學經,後與納措譯師同往迎阿底峽大師,師事之。曾譯有《中觀心論注》等。1073年建奈托寺,即後來著名的桑普寺。其侄洛丹西繞(1059——1109):幼從鄂·勒巴西繞聽受阿底峽尊者諸法,先後在克什米爾學經十七年,譯出《量莊嚴論》等書,並校訂舊譯甚多。聚集徒衆兩萬余人。鄂氏叔侄以講授《定量論》與《慈氏五論》爲主,尤側重于講授因明,故桑普寺在長期內爲研習因明學中心。

  (10)義共相:概念共相之一種,但存在于思維過程中之增益部分,即心中現起的外境形象,如思維中所現抽象之瓶。

  (11)無現:指本無見有,對境實際無有或不成實,但在暫受惑亂外因損傷之根識中明白顯現,如見一月爲二月之無分別顛倒識。

  (12)同品遍:因法立量中之第二支。惟在立量之同品中確定爲有。如雲:“若是所作性,則遍是無常;以有煙故,知其有火。”皆存在于同品之中,或所立者與因從同。

  (13)異品遍:因法立量之第叁支。與立量所立事物反義相屬,故于立量異品之中決定是無。如雲:“若其是常,則遍是非所作性。”異品中無,與所立反,即與因反。

  

《第一品 觀境》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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