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合成事;故感合山逼體,碎骨和肉,與血而俱潰也。二者離觸,謂貪于離觸造業,因中見他色衰愛弛,棄離不顧;故感刀劍觸壞其身,令其心之與肝,俱受屠裂,而分碎也。二本根發相竟。
醜叁 正詳交報
如是合觸,曆觸:則能爲道、爲觀、爲廳、爲案疑是錯簡,應是爲撞爲擊、爲剚爲射;曆見:則能爲燒、爲爇;曆聽:則能爲撞、爲擊、爲剚、爲射疑是與上互錯,應換爲道、爲觀、爲廳、爲案。曆息:則能爲括、爲袋、爲考、爲縛;曆嘗:則能爲耕、爲鉗、爲斬、爲截;曆思:則能爲墜、爲飛、爲煎、爲炙。
如是觸業,所感之報。強合之觸,曆于身根,則能爲撞爲擊,爲剚爲射。蓋撞以杵觸,擊以杖觸,剚以刃觸剚插刃于肉也,射以箭觸,皆身觸遇逼事也。《指掌疏》以此八字,與曆聽之文對換。甚屬有理,故今依之。強合之觸,曆于眼根,眼見屬火,火逼迫,則爲爇爲燒;逼住,則爲爇;逼不住,則爲燒。此皆眼見遇逼迫事也。強合之觸,曆于耳根,耳根聽聞,則爲道爲觀,爲廳爲案。蓋道爲地獄之路,多叫苦聲。觀爲獄主之宮宮門兩觀,多傳呼聲;廳爲理獄之所,多審罰聲;案爲判罪之據,多判結聲:皆耳聞遇逼迫事也。強合之觸,曆于鼻根,以鼻息而遇逼迫,則能爲括爲袋,爲考爲縛。蓋括以布纏,袋以囊閉,考謂括而複考,縛謂袋而複縛,務令氣不得伸,皆鼻息遇逼迫事也。強合之觸,曆于舌根,以舌嘗而遇逼迫,則能爲耕爲鉗,爲斬爲截。耕謂犁其舌,鉗謂拔其舌,斬謂斫其根,截謂斷其半:此皆舌嘗遇逼迫事也。強合之觸,曆于意根,以意思而遇逼迫,則能爲墜爲飛,忽上忽下之狀,爲煎爲炙,時熱時燥之苦,此皆意思遇逼迫事也。此皆流逸奔觸之報,有如是等苦,可不戒哉!五觸報竟。
子六 思報 分叁 醜初 臨終見墜 醜二 本根發相 叁 正詳交報 今初
六者思報,招引惡果:此思業交,則臨終時,先見惡風,吹壞國土。亡者神識,被吹上空,旋落乘風,墜無間獄。
六者思報,招引惡果者:此思報,謂意識造業,所招引之惡果,從意根而出;以根爲賊媒,引識奔走,故招引惡果,唯意根而出。此思業交者:即思業,與余業交作,故雲此思業交,則地獄之因成矣。蓋思屬風,有善有惡,善思則能成,惡思則能壞;今約惡業,故臨終時,先見惡風,吹壞國土。亡者神識,無所依止,被吹上空,旋複爲九情所墜,故從空落,乘于風力,不覺轉入無間地獄。初臨終見墜竟。
醜二 本根發相
發明二相:一者不覺,迷極則荒,奔赴不息;二者不迷,覺知則苦,無量煎燒,痛深難忍。
發明二相者:既入獄中,仍依思業,發明二相;以思業有覺不覺,故感報亦然。一者不覺,即滅法塵,以其不覺故,迷悶之極,心神荒亂,奔走不息。二者不迷即覺,即生法塵,覺知則是苦境,無量煎燒,痛深難可忍受。二本根發相竟。
醜叁 正詳交報
如是邪思,結思:則能爲方、爲所;結見:則能爲鑒、爲證;結聽:則能爲大合石、爲冰、爲霜、爲土、爲霧;結息:則能爲大火車、火船、火檻;結嘗:則能爲大叫喚、爲悔、爲泣;結觸:則能爲大、爲小,爲一日中,萬生萬死,爲偃、爲仰。
如是邪思,所感報風,結于現前意根。以意思而遇報風,則能爲方隅,爲處所,即是受罪處也。結見者:以思業報風,結于現前眼根。以眼見而遇報風,則能爲業鏡之鑒,爲惡友之證,令其分明也。結聽者:思業報風,結于現前耳根。以耳聞屬水,若遇報風,二力俱勝,鼓激過分,則能爲大合石,若風寒水冷,則能爲冰、爲霜,若水勢劣風,風勢劣水,則能爲土爲霧,如微旱起塵,帶濕見霧等。結息者:思業報風,結于現前鼻根。鼻息屬風,風遇風而磨蕩,則能爲大火車、火船、火檻,皆獄中苦具也。結嘗者:思業報風,結于現前舌根。舌嘗貪味,味遇風而便失,則能爲大叫喚,爲悔爲泣,皆譏渴逼惱聲也。結觸者:思業報風,結于現前身根。身觸從緣,風性無定,觸遇風而展舒,則爲大身;觸遇風而局促,則爲小身。觸遇風而忽活,則能爲生;觸遇風而忽斃,則能爲死。一日之中,巧風所吹,萬生萬死,或被風吹,而面俯于地,則能爲偃,或被風吹,而面向于天,故能爲仰。此皆流逸奔法之報,有如是等苦,可不戒哉!叁征釋六報竟。
壬四 總示虛妄 分叁 癸初 總結妄造 二 分別輕重 叁 重明妄發 今初
阿難!是名地獄,十因六果,皆是衆生,迷妄所造。
此結前地獄十種之習因,六交之果報,若因若果,一一皆是,不了自心,迷于妄見,不達衆生相空;由此于諸衆生,起于妄情,十因六果,靡不資始乎此,故雲所造。若能了知,循業妄發,所有因果,皆如夢中境界,夢時非無,及至于醒,了無所得也。
癸二 分別輕重
若諸衆生,惡業同造,入阿鼻獄,受無量苦,經無量劫。
上來所說地獄,因以習成,果以交報,大分因果,俱是如此。然地獄數有多少,苦有重輕,今略分析之。意謂若諸衆生,六根對十因,如是惡業,無不同造。前之所謂純情者,以此純情即沈,入阿鼻獄,此極重無間,分明獨爲一獄,與下八無間有別,故留阿鼻不翻。入此獄中,諸苦備曆,故雲受無量苦。若沈心中,有謗大乘等,劫盡更生十方阿鼻,故雲經無量劫。
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則入八無間獄。
此六根具造十因,但不同時,故雲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者:謂除當根各造外,複兼余境即十因也余根故。是人則入八無間獄:即前九情一想,下洞火輪,身入風火,二交過地,輕生有間,重生無間,此即重生無間者也。
身、口、意叁作殺、盜、淫。是人則入十八地獄。
此唯言身、口、意叁,六根不交作故;唯言作殺、盜、淫,十因不圓造故。不交作、不圓造,各未盡其極,反顯上之墮阿鼻獄者,必是十因圓造,六根交作耳。入無間獄者,必是六根各造,十因互犯;是知此科之罪,較上輕微,對下則重;故曰是人則入十八地獄。准《泥犁經》,火獄有八,寒獄有十者是也。
叁業不兼,中間或爲一殺一盜,是人則入叁十六地獄。
叁業不兼者:謂身、口、意叁,不全具也。中間或爲:或者不定之辭,若錯落具陳,應有九句:一身口犯殺盜,二身口犯殺淫,叁身口犯盜淫,四身意犯殺盜,五身意犯殺淫,六身意犯盜淫,七口意犯殺盜,八口意犯殺淫,九口意犯盜淫;方盡根境,各皆具二缺一之數也。是人則入叁十六地獄:而受苦稍輕,劫數稍短矣。
見見一根,單犯一業,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
見見一根者:于六根現見,止見一根。單犯一業者:于殺、盜、淫等,唯犯一業。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而受苦益輕,劫數益短矣。以上所論,因以圓兼者爲重,單獨者爲輕;果以因重者獄少,因輕者獄多也。二分別輕重竟。
癸叁 重明妄發
由是衆生,別作別造,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發生,非本來有。
由是衆生,造業不同,受報亦別。如上五段,惡業不同,即別作別造也。所感果報,各從其類。于世界中,入差別同分地獄,以受其報也。此因前問,此諸地獄,爲有定處,爲複自然,彼彼發業,各各私受耶?故今答雲: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則非私受也明矣。 前又疑問:此道爲複本來自有,爲是衆生妄習生起耶?今答雲:妄想發生,非本來有,則是妄生也明矣。 《正脈》雲:夫生之由己,應悟滅亦由己。滅之何如?絕其惡業而已!學人慎勿聞其虛幻,遂忽略而不絕其業。當知虛幻,不但地獄,即今目前苦事,亦是虛幻,由前業力,宛然堅實,卒難得脫,卒得堪忍,豈可不自忖乎?是知佛慧,不可不領;而佛戒,亦不可不遵矣!初地獄趣竟。
辛二 諸鬼趣 分叁 壬初 蹑前起後 二 詳列十類 叁 推本顯妄 今初
複次,阿難!是諸衆生,非破律儀,犯菩薩戒,毀佛涅槃,諸余雜業,曆劫燒然,後還罪畢,受諸鬼形。
鬼者畏也,謂虛怯多畏,名之爲鬼;此總標。地獄罪畢,入諸鬼趣,人皆錯認,合中陰與地獄,悉謂之鬼。今與辨明:一者、與中陰不同。蓋人之初死,極善極惡,皆不受中陰;若罪福皆劣,未即受生,倏然有身,名中陰身,此屬無而忽有之化生也。類多裸形叁尺,自覺六根皆利,去來迅疾,無所隔礙,他觀如影而已。七日死而複生,長壽者不過七七,短者于二叁七,即受生矣;此非鬼也。二者與地獄不同。地獄純是化生,而鬼趣則具胎、卵、濕、化四生,間有父母兄弟眷屬。但其勝者稱神,劣者爲鬼;如下所列,十類是也。率皆不免饑虛,均屬餓鬼趣攝,此非地獄也。但與前之七情叁想,沈下水輪,生于火際者不同;彼則由惡業直墮,此則由地獄余報耳。 複次,阿難!是諸地獄,受罪衆生;非即謗也,破即犯也。不惟犯一切戒,而且謗一切戒爲妄立,或言無罪無福,自陷陷人。律儀,通大小乘也。犯菩薩戒者:即大乘戒也,十重、四十八輕等;上二約毀戒言之。毀佛涅槃者:涅槃至理,大乘深教,今言毀者,或诃爲虛妄,或斥爲斷滅,此約毀乘言之。夫乘、戒二法,乃出苦之津梁,實成佛之樞要,互爲緩急,尚且不可,何況俱毀?真爲斷滅佛種矣!前雲:若沈心中,有謗大乘,毀佛禁戒,即指此也。諸余雜業者:此總指十習因,六交報等;諸余雜業,墮在地獄,備嬰衆苦,如處猛火,故曰曆劫燒然。燒盡宿業之後,則前之純情無想,及九情一想等業,名爲酬還罪畢。今重報雖畢,輕報當受,故受諸鬼形。初蹑前起後竟。
壬二 詳列十類 分十 癸初 貪習物怪之鬼 二 淫習風魃之鬼 叁 诳習畜魅之鬼 四 嗔習蠱毒之鬼 五 怨習疫疠之鬼 六 慢習氣餓之鬼 七 枉習幽魇之鬼 八 見習魍魉之鬼 九 詐習役使之鬼 十 訟習傳送之鬼 今初
若于本因,貪物爲罪,是人罪畢,遇物成形,名爲怪鬼。
此詳列諸鬼之趣。由前來造十習因,墮獄受報不同,上出爲鬼,亦分十類:若于本因句,總貫十科,寄居于此:謂若于…
《大佛頂首楞嚴經講義 第二十卷》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