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爲量。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二量”,即前面所說現比二量。“即”,不離。“即智名果”,意爲量果不離量智之義,量智之活動即成就量果。所謂量果,即由此能知心(量智)與所知境(自、共相)相結合而成就之事物。小乘與外道諸家于能所量外,別立量果。大乘則認爲,如言尺秤等爲能量,絹布等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等。陳那之大乘量論,智爲能量,境爲所量。由能量智,能證能觀自相、共相。即以能量智,更爲能量果。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即指智本身,在智裏就包含著能量和量果。“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就是這個意思。
“是證相故”:現、比二量以證爲相,以證爲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例如,智是能量,在丈量後必有結果,而智能了解此結果,了解此結果,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這樣,智也就成爲量故。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叫應理。
“如有作用而顯現故”:“如有作用”是能量,“而顯現故”是所量,依大乘義,諸法作用,非真實有,但相似有,因此說“如”,即好像有作用而顯現其相。以彼諸法才生即滅,無暫住義。又諸境相,皆不離識,唯由自識,變起影像,故雲顯現。
“亦名爲量”:即此智體,如有作用,名爲能量,影像顯現,名爲所量。此能量所量,亦依智體而得其名。雖然是好像,但畢竟還是可以叫作量的,所以《入論》說“亦名爲量”。
有分別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名似現量。
與二真量相對的是二似量,即似現量和似比量。這一段是解釋似現量。
“有分別智”:即帶有名種等分別之智。
“于義異轉”:對自相境不能如實親證,而有虛妄分別,稱爲“異轉”。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名似現量”:按照現量,諸識所證,爲境之自相,而離名言分別。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瓶、衣等由四塵色、香、味、觸組成。現量認識瓶、衣等是現現別轉,眼緣色時,耳、鼻、舌、身均不參與,決不能因爲眼識所見之色境而稱之爲瓶,或稱之爲衣,因爲有瓶、衣之名即有分別,就不是現量了。似現量的産生,就是因爲不以自相爲境界的緣故。
若似因智爲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爲因。于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確,名似比量。
“似因智”:根以錯誤理由的智慧。
“似義智”:對境界作錯誤了解的智慧。
“似因”:因過,共有不成,不定和相違十四種,並非指宗、因、喻叁十叁過。
“有智”:對某種事物的了解。
這一段話的意思是:以錯誤的理由爲根據進行推斷,對境界産生錯誤的認識,叫做似比量。
真能立的論式,之所以成爲真能立,是由于其中正因叁相是足。至于似能立的論式,如果僅有宗過,那麼還未涉及到對事物的比度,倘因相有缺,那就不能比度,不能比而硬比,則論比量一定爲似能立,即似比量。可見,《入論》對比量真似的判定,是特別強調因的正或似的。
(五)能破 似能破
複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句能破。
這一整段是講能破的。
“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如果能正確地顯示能立的錯誤,就稱爲能破。
這一句話表明了能破的功用和能破的對象。“正顯示”是能破的功用,強調顯示須正而無誤。“能立過失”是能破的對象。破以立爲前提,先有立後才有破。能立有二義。八門相對,能立指整個論式,包括宗、因、喻叁支。這是能立之第一義。在一個論式內部,與宗相對,因、喻是能立,此能立即證宗的理由。“能立過失”之能立,是第一義,指整個論式。有過失之能立是似能立,是能破的對象。《大疏》卷八說:“能破之境,體即似立。”從破的一方著眼,顯示對方過失的言論稱爲能破,從立的一方看,已所立則爲似能立。
能破相當于邏輯學之反駁。能破有兩種:一是“顯過破”,二是“立量破”。《大疏》說:“敵申過量,善斥其非,或妙征宗,故名能破。”“善斥其非”,是顯過破,相當于直接反駁。“妙征宗”是立量破,破者不直接去揭示似能産的過失,而是自建論式,以已之真能立去破對方似能立。立量破相當于間接反駁。只要能達到破的目的,使用哪一種反駁方式都可以。
立量破可以采取共比量。他比量兩種方式。因明立破量重共比量。這是因爲共比量宗依、因喻皆共許極成,是標准的能立。共比量之能立兼具能破,反過來說,共比量的能破即能立,一而二,二而一。針對聲生論,勝論派立“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就既破敵之“聲常”宗,又論證了自宗“聲無常”。
《大疏》卷一說:“因明之者,本欲立正破邪”。共比量兼具立正破邪二義,悟他功能最勝。
至于自、他比量,《大疏》認爲“立謂能申自,破謂就他宗”。自比量只能申自,不能破他;他比量只能破敵,而不能申自。
爲什麼自比量不能破他呢?例如,數論立“我我是常”,有法神我,敵論不立,今敵不許有我,必不立“我無常”宗,他宗既無,安所得破。因此,立“我我”宗,但申自宗。
與立量破相對,顯過破應理解爲不立量的能破。指出立方犯33過中的一過或數過,即爲顯過破。
真能破的標准有兩條。一是能立有過,是似能立。二是正確地指出立方過失。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舉示能立過失的種類,共有六類。
(1)缺減過。論主爲了強調缺減過,加了“初”字。能立叁支,如有缺失,稱爲缺支。從世親起,以宗因喻叁支爲完備,缺一有叁,缺二有叁,缺叁有一,合爲七。《大疏》以因叁相代替叁支來解釋缺減過,分爲七種,舉例詳爲解釋。這一看法不足爲訓。因爲《入論》所舉六類能立過失中第叁、第四、第五即包括了因十四過。如此,以因叁相代叁支釋缺減過,豈不重複?
(2)立宗過性。似宗有九過,參見似能立宗過。
(3)不成因性。不成因有四種。前已述說,此不贅言。
(4)不定因性。有六種。
(5)相違因性。有四種。
(6)喻過性。有十種。
從(2)至(6)這五類都是支失,合稱33過。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句能破”:敵者舉示立者比量之支缺或支失,並使對方了悟,就是真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這一段舉示似能破。如果不是實在的指出能立的過失,能立本來無過而說成有過,叫做似能破。能立本來圓滿無缺,敵者卻顯示其有缺減過。宗言無過,卻指責其有過;因無不成或不定,或亦無相違;卻指責其有不成,或有不定,或有相違,喻本無過,卻指責其有喻過。以上所舉的各種言詞稱爲似能破,因爲它們不能顯示“他宗”即原立論主所信奉的道理中的過失。此似能破之所以不能顯他宗過失,是由于他宗爲正能立,並無過失可指摘。《入論》的這一概括是片面的。似能破還應包括另一種情況,即能立本來有過,但破者“不能實顯能立過言”,反而彈诘了無過之外,也應算似能破。《入論》這一錯誤爲《莊嚴疏》所假正而爲《大疏》所因循。《大疏》卷一說:“似破之境,即真能立。”《莊嚴疏》說:“亦有于他有過量中不知其過,而更妄作余過類難,亦是似破。”《莊嚴疏》的說法根源于《門論》。《門論》說:
“……名似能破,由彼多分于善比量爲迷惑他而設施故。”
意思是說似能破的過失多數是誤以善比量(真能立)爲有過而造成的。並沒有排除《莊嚴疏》說的那種情況,但是《入論》卻把“多分”說成了全部。
(六)總結
且止斯事。
略說八門二益,僅是入廣之由,故雲“且此斯事”。總吉長行。已宣少句義,爲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辯于余處。
此爲後頌。《入論》分兩大部分,一是標宗隨解分,二是顯略指廣分。此即第二分。《大疏》說:“上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如前少句文義,欲爲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門》、《集量》,具廣妙辯。”意思是說,上來已經簡單講述了因明的義理,爲初學者建立了研究的範圍,但是四事四似的道理,在陳那的《門論》、《因門》、《集量》等著作中還有許多美妙的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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