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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章 印度佛家邏輯的最高成就▪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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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相違所遍可得因,例如:

   存在著的實體其毀滅並不確定,

   須待其他因緣故。

   實體的毀滅必須由各種條件造成,這各種條件是能遍,現在具備了一部分條件即所遍,這所遍與實體的存在是相違的,但還不足于引起毀滅,故表達爲不確定。

   7)果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處不存在導致寒冷之因,

   此有火故。

   這是用與事物的結果相矛盾的因來論證宗。

   8)能遍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霜觸,

   以有火故。

   霜與寒冷有程度上的差別,霜爲所遍,寒冷爲能遍,寒冷與火因有矛盾關系。火的存在便成了寒冷的不存在,寒冷既然存在,自無霜可言。

   9)因不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煙,

   以無火故。

   火與煙有因果關系,無因必無果,以無因來推果。

   10)因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人無寒栗等,

   近烈火故。

   烈火因與造成寒栗的因即冷覺相矛盾,烈火否定了冷覺因,也就否定了寒栗果。

   11)因相違果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人起寒栗等,

   以有煙故。

   火是煙的原因,火與寒栗的原因冷覺相矛盾。故有煙可推知無寒栗。

   以上11種因,實際上是自性因和果性因的引伸,從認識論的角度上來說,還沒有超出二者的範圍,但對于豐富邏輯形式來說,如第一種自性不可得因的實例即是否定後件的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又如第六種和第八種相違所遍可得因,能遍相違可得因又有程度推理的性質。

  

四、爲他比量品

  

   用語言表示出叁相正因,以此開悟他人就是爲他比量。

   1、兩種論式

   爲他比量分爲同法式和異法式。以同喻和因、宗組成的叁支論式稱爲同法式。

   法稱分別用不可得比量因、自性因和果性因來舉例說明同法式。

   他所舉的以不可得比量因組成的同法式是:

   若有一物,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即可斷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爲“非有”言詞之境。例如兔角等,(同喻)

   今于某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因)

   (即可斷言某處無瓶。)(宗)

   法稱將自性因進一步斷爲叁種:純粹的自性因,如“存在”;略加限製的自性因,如“有生”;特別加以限製的自性因,如“所作”。這叁種因都證成“聲無常”宗。以純自性因爲例列式如下:

   若物是實有(存在),彼皆無常,譬如瓶等,(同喻)

   聲是實有,    (因)

   (故可斷言聲是無常。)  (宗)

   他用果性因組成的同法式實例是:

   若有煙處,彼定有火,如竈等處,  (同喻)

   今于此處,現見彼煙,  (因)

   (彼定有火。)   (宗)

   可得比量因、自性因和果性因舉例說明異法式。

   不可得比量因的異法式如:

   若物現有,其可得相複具足者,是則彼物決定可得,如彼青色,此白色等  (異喻)

   然于此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現有之瓶而不可得。(因)

   (即可斷言此處無瓶。)  (宗)

   用自性因組成的異法式、法稱也用“有(存在)”、“有生”、“所作”叁種自性因列式說明,本文恐煩不引。

   用果性因組成的異法式如:

   若無火處,煙定不有  (異喻)

   而于此處現見有煙。  (因)

   (即可斷言此處有火。)  (宗)

   上例中,法稱沒有列舉異喻依。他實際上認爲喻依不是論式的必要成份。

   法稱將論式分爲同法式和異法式是與他改造陳那因叁相學說相聯系的。在陳那的因明體系中,由于後二相不能缺一,因此光有異喻不能和宗、因組成獨立的論式。在法稱的因明體系中,由于後二相可互推,亦可以推一,因此可以用異喻分別與宗、因組成論式。法稱認爲,同、異法式:

   除論式不同外,二者之間,都無少許實質差異。

   法稱又說:

   若論式中,具同法喻,即于此式,其異法渝,義准自明。若不爾者,同與所立相隨逐義,應非有故。若具異喻,准知有合,亦複如是。若不爾者,所立無處,因必非有,不成就故。

   這兩段引文是說兩種形式雖不同,但實質相同。在一個論式中,同異二喻不必雙陳,單舉同喻即知異喻,單舉異喻亦知同喻。否則,宗、因不相離的關系(表現爲全稱命題)就不能成立。

   法稱還強調在兩種式中,宗可以省略不陳,而叁支的順序也與陳那不同,法稱是以喻、因、宗爲順序來組織論式的。在論式中喻和因不能省,省了就不具備正因的條件。

   在法稱的因明體系中,同、異品是不除宗有法的,因此在同、異喻中,喻依不是必要成份。同法式者將喻依省略,相當于叁段論的第一格第一式即AAA。由于異法式包含四個以上的名詞,相當于非標准叁段論,不能簡單地直接判定爲第二式EAE式。

   2、立宗

   關于立宗的規則法稱基本上沿襲了陳那的規定,不同之處是特別強調意許(暗含的意義)也應成爲所立之宗,強調言陳(語言的表面意義)與意許的一致性。

   3、似能立

   (1)宗過

   關于宗過,法稱刪去了那五相違過(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中的自教相違過。本來對出現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的情況,因明有簡別一法,作了特別說明便可避免過失。法稱以前的因明設此二過是立論辯之規則,而非設立禁锢新思想之防。爲了貫徹陳那“不顧論宗”這一主旨,法稱將自教相違過刪除,對每一宗派發展自己的學說進一步提供了方便。同樣的道理,世間相違過亦應刪除,卻仍被保留下來,則是個缺陷。

   在宗過中,法稱還將商竭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中增被的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和相符極成刪除。前叁過都是關于概念的不共許極成問題。刪除這叁過實際上是過一步貫徹“不顧論宗”的立宗原則。概念本無真假可言。立敵爭論的目標是作爲命題的宗,而不是組成宗命題的概念。立宗既要“違他順自”,宣傳本宗觀點,那麼用不極成的概念來組成宗也應該允許。這樣一來,證宗的過程就會更爲複雜。法稱刪除這幾種過失,使因明理論更貼近實際。在西方邏輯中,論證這一思維形式就往往是由好幾個推理組成的。刪除相符極成過,可能是考慮到實際辯論中,很難出現將雙方贊成的觀點來作爲宗的情況。

   (2)因過

   似因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把叁相完全陳列出來;二是雖然完全陳述了叁相但立敵雙方未能共同承認,或者是因本身的真假還未確定,猶豫不決。

   1)不成

   不滿足第一相或猶豫不決的因稱爲不成因。共分四種: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有法不成。

   有法,又稱所別。有法不成過即所依不成過。此過與商羯羅主增補的宗過所別不成實質是一過。法稱在宗過中已將其刪除,所以在保留爲因過。

   2)不定

   不滿足第叁相異品無因或者猶豫不定的秒爲不定似因。在陳那和商羯羅主的不定因中包括唯一不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不共不定因(同、異品都無因)。此因過的存在標志著“同品定有性”獨立于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但是法稱沒有提及此因過,這表明法稱取消了不共不定因,進定步說明法稱的第二相不同于陳那的第二相,法稱的後二相是可以互推的。

   3)相違

   後二相有無顛倒,同品遍無,異品定有,這樣的因稱爲相違因。

   本論按照陳那九句因來論述因過,相違因只有第四句“同無異有”和第六句“同無異俱”。這比商羯羅主用四相違(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來代替相違因,在邏輯上更爲嚴密。法稱強調思維與語言的一致,法差別相違因與法自相相違因實質是一種因過。

   似因共分不成、不定和相違叁類,違反因的每一相都有不共許和猶豫兩種情況。相違因若有疑義,又成了不定因。

   對于陳那、商羯羅主關于不定因中的“相違決定”因過,法稱認爲不是比量推理之對象。按照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來組織論式,相違決定必不容有,而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組織論式,才有此過。

   3)喻過

   喻雖然是叁支中能立之一,由于因的叁相和叁種正因的作用已經顯示了喻的特征,不用另作解釋。法稱將陳那提出的十種喻過完全接受下來,還在叁種“不成”、叁種“不遣”過後分別增加猶豫過,共爲六過。此外,還補充“不說合”、“不說離”兩過。

   所謂“不說合”是指僅舉同喻依而未說出異喻體的過失。所謂“不說離”是僅舉喻依而未說出異喻體的過失。增補這二過,表明法稱強調了同、異喻體在論證中的作用。陳那因明叁支常常省略同、異喻體和異喻依,僅保留宗、因和同喻依,強調同喻依在論證中的作用。這是陳那、法稱叁支作法的一個重要差別。法稱允許以異喻與因、宗單獨組成論式,實際上宣布同喻依的邏輯功能已經消失。喻依仍保留在論式中,起到的只是舉例說明的作用。

  

五、法稱對佛家邏輯的貢獻

  

   1、完成了新因明從類從到演繹的過渡

   法稱是因明發展史上第一位具有演繹思想的理論家。他建立的因明叁支理論和實際的運用都已達到了西方邏輯叁段論的水平。他對陳那因明的改造是否受到西方邏輯的影響則難于斷定。他建立演繹的因明論式主要以以下幾點爲根據。

   2、取消第五句因和降低同喻依的作用

   《正理滴論》在講完違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後,直接講違反第叁相的不定因過。根本不提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這表明法稱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第五句因是陳那因明性質的重要標志,第五句因的存在標志著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獨立于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在同法式中,喻依仍保留,但它已不是叁支作法的必要成份,只是起到舉例說明的作用,不再是滿足同品定有性的標志。同喻依的作用可從異法式得到佐證。陳那叁支省略式不允許省略同喻依,異喻不能單獨和宗、因組成論式,因爲缺少滿足第二相的標志即同喻依。法稱建立異法式表明同喻依已不是正確論式的必要成份。

   3、同、異品不除宗有法

   陳那九句因中第五句因的存在和同喻依作爲叁支的必要成份標志著同、異品除宗有法。法稱取消了第五句因並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實際上表明同、異品不除宗有法。古因明作爲類比推理,喻依不能用宗有法來充當,避免了循環論證,但是用喻、因證宗沒有必然性。陳那的同、異喻體是除外命題,叁支離演繹推理也有一步之差。法稱的同、異品不除宗有法,第二、第叁相可互推並使得喻體是真正的全稱命題。

   4、叁種因保證了異品遍無性和喻體爲全稱命題。

   同、異品不除宗必然要回答是否循環論證的問題。異品遍無性和同、異喻體作爲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這樣的普遍命題是怎麼來的?這是認識論問題。要滿足因、宗不相離的遍充關系,其因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法稱比陳那進一步思考了叁相正因的條件,提出了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這叁種因保證了異品遍無性和同、異喻體爲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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