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思叫法之差別,又叫意許。宗同品應該包括意許在內,因的四相違過便據此而來,否則便不成四相違過,而只剩下法自相相違過和有法自相相違二過,關于同品的有體、無體問題在下面與異品一並討論。
二、什麼是異品
1、異品無所立法
《門論》在作出同品的定義之後,又對異品下了定義: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入論》在定義同品之後也緊接著說: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本來所立是指宗支,能立是指因支和喻支。這二論關于異品定義中的“所立”指什麼呢?文軌的《莊嚴疏》解釋說:
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若于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
文軌把“所立”解釋爲能別法,即所立法。凡無所立法的是異品,不是說凡無所立宗的是異品。二論由于在定義同品之後緊接著定義異品,因此把所立法中的法字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異品是無所立法。這樣前後才相符順。例如,以“聲是無常”爲宗,古代印度有人認爲虛空是常,虛空不具有無常的性質,故爲異品。
2、非與同品相違或異
陳那用一個無字來解釋異品的異字,是很有講究的。它與古因明家對異字的解釋有根本的區別。有的古因明家把異品的異字解作“相違”,也有的古因明家把異品之異解作“別異”。陳那認爲這兩種定義都是錯誤的。《門論》破雲:
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若別異者應無有因。
“若相違應唯簡別”這話很不好理解。我們先來解釋相違二字。相違是互相違害的意思。《大疏》解釋說: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故名相違。苦樂明暗冷熱大小常無常等一切皆爾。要別有體,違害于宗,方名異品。
其中苦與樂、明與暗、冷與熱、大與小等都是邏輯上說的反對概念。反對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並不是非此即彼的,其間有中容品,例如,苦與樂間有不苦不樂,冷與熱間有不冷不熱。有的古因明家把相當于反對概念的相違來解釋異品,認爲一種事物若有與所立法相違害的屬性,便是異品。
所謂簡別,是因明學中對立敵雙方所使用概念加以限製說明從而避免過失的一種方法。“若相違者應唯簡別”是說古因明家不以無所立法定義異品,而以相違法定義異品,便縮小了異品的範圍,只有相違法從同品中簡別出來而成爲異品。《大疏》所說“是則唯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就是這個意思。
因明學中,同品(除宗有法)之外,異品須包攝一切,不許有第叁品即中容品。《大疏》說:
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有叁品。如立善宗,不善違害,唯以簡別名爲異品,無記之法無簡別故,便成第叁品非善、非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違害,豈非第叁。由此應知無所立處即名異品,不善無記既無所立皆名異品,便無彼過。
這裏的“不善”相當于惡。善與不善(惡)之間還有既不屬于善又不屬于不善的中容品無記。若用無所立法來定義異品便把同品善之外的不善、無記都包攝到異品中去了,從而避免了出現第叁品的過失。若立聲無常宗,常雖然事實上包攝了無常之外的一切,與無常相違害,但因明的異品限于不是無常上,而不管這異品是不是常。因此,在前面《大疏》仍把常算作無常的相違法。而以無所立法定義異品,便實際上把常當作異品。相違法沒有把所有應成爲異品的對象都包括進去,便縮小了異品的外延。《入論》在作出異品定義之後,舉例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這是異喻體,有人以爲畫蛇添足,其實是誤解。《入論》有針對性,是爲了簡相違釋異之過。以上解釋了第一種錯誤,以下解釋第二種錯誤。
“若別異者應無有因”。這句是說,以“別異”而不是以無來解釋異品便沒有正因。《大疏》解釋說:
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苦、空等義皆名異品,所作性因,于異既有,何名定因。謂隨所立一切宗法,傍意所許,亦因所成。此傍意許既名異品,因複能成,故一切量皆無正因。
這是說,所立法爲無常、而無我、苦等法與無常別異,如果也算作異品的話,那麼所作性于無我、苦上也有,所作性因既成同品無常,又成異品無我、苦,便不成爲正因,因爲一個正因須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准此,以別異釋異品之異則一切量皆無正因。
可見,陳那以無所立法之無釋異品之異是非常准確的。例如,聲無常者,同品瓶與所立法無常具有不相離性,而虛空不具有無常性,即異于瓶與無常的不相離性,所以是異品,《大疏》認爲異品和同品一樣兼意許,這也是符順的。前面說過同品爲因正所成的解釋是混同了同喻依,與九句因不相符順,而《大疏》關于異品非因所立的解釋,同樣是蛇足之釋。因爲異品的標准是無所立法,至于異品無因那是正因的條件之一異品遍無性所要求的。
3、異品和同品的有體與無體
關于同異品的有無體問題,較爲複雜,需要另外撰文專門討論,這裏簡略地解釋一下。《大疏》解釋同品說:
以隨有無體名同品,由此品者是體類故。
《大疏》解釋異品說:
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是異品。
《大疏》以體類釋同品,而以義類釋異品,前後義理,不相符順。同、異品的差別就是有、無所立法,同品有法與法不相離,異品有法與法不具有不相離性,同品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同樣,異品也應當正取于義,兼取于體。前面已經說過,體與義是不能分家的。《入論》說,“若是其常,無其所立”是正取于義,“虛空等”兼取于體。那麼《大疏》爲什麼要把同異品區別爲體類和義類呢?究其原因,是因爲《大疏》把同、異品的體、義問題與概念的有體、無體問題混爲一談了。
因明叁支有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之分。除宗體而外,宗依、因、喻爲立敵雙方共許極成的,稱爲共比量。其中只要有一個僅爲立或敵一方承認的,就稱爲自比量或他比量。雙方共許的概念稱爲有體,雙方不共許的概念稱爲無體。概念的共許包含兩層意義,一是指共許其體爲實有,二是共許其體有某種義。例如瓶,雙方共許其體爲有,亦共許其爲有無常義。無體分爲叁種情況,一是立敵雙方不共許,二是自許他不許,叁是他許自不許。根據同品在叁支作法中的地位,即既同所立法,又受同品定有性的約束須同因法,不能兩俱無體,至少要爲一方所承認。因此《大疏》說同品是“以隨有無體”意思是所立法是有體,同品亦應有體,所立法處是無體,則同品亦應無體,同品與所立法必須隨順。異品的情況則不然。根據異品在叁支作法中的地位,它必須既無所立法,又無因法,它可以是無體,爲一方所不承認,甚至爲雙方都不承認。例如,聲無常宗,無常是兩俱有體,而龜毛、兔角是立敵雙方都不承認其體爲實有,當然也就不地有無常和所作性之義。這裏,同品無常之瓶是有體,而異品爲無體,因明認爲沒有過失。《大疏》如此解釋同、異品的有、無體無疑是對的。但是說同品是體類、異品是義類則是另一回事。一個東西不存在,自然無義可言。異品虛空盡管無所立法無常,但其常性必依附于體,也是爲立敵所認可的,總而言之,單以義類說異品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叁、同、異品除宗有法
1、九句因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
同品、異品的外延包不包括宗上有法呢?《門論》和《入論》在解釋什麼是同品、異品時,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這個問題,但從二論關于九句因等的論述來看,還是很明確的。在同品、異品的外延中,應當除去宗之有法。例如,在聲是無常宗中,在有所立法無常的同品中,不應該包括聲。在無所立法的異品中也不應該包括聲。同、異品除宗有法可以從九句因的第五句因上表現出來。第五句因是同品無、異品無。例如在聲常宗,所聞性因中,除聲以外的一切具有常住性的同品都不具有所聞性因,除聲以外的一切具有無常性的異品中也都不具有所聞性因。由于同品有因是正在的必要條件,因此,因明規定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同品無(非有)、異品無(非有)犯不共不定過。如果同、異品不除宗有法,那麼就不右能存在第五句因。因爲同、異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間沒有中容品。同品無則異品必有,異品無則同品必有,決不可能出現同、異品俱無因的情況。關于九句因我們在後面還要作專題探討。
再則,因明是論辯邏輯,在共比量中,證宗的理由必須雙方共許。立者以聲爲常宗,自認聲爲同品,但敵者不贊成聲爲常,以聲爲異品。因此,在立量之際,聲究竟是同品還是異品,正是要爭論的問題。如果立敵各行其是,將無法判定是非。當立取聲爲常住的同品時,其所聞性因,同品有非有而異品非有,則成正因;當敵取聲爲常住的異品時,所聞性因于同品非有而異品有非有,又成相違因,出現過失。同一個所聞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違因,是非無以定論。因此,在立量之際,因明通則,同、異品均須除宗有法。否則,立敵雙方都會陷入循環論證,同時,一切量都無正因。因爲敵方只要輕而晚舉地以宗有法爲異品,則任何因都不能滿足異品遍無性。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2、陳那新因明題中應有之義
有一種觀點認爲,九句因中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而二論關于同、異品的定義中則沒有規定除宗有法,這是《門論》中出現的矛盾,需要加以修正。筆者以爲這是不必要的。《門論》在給同、異品下定義之前已經規定了同、異品必須決定同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共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
在這裏不僅規定了在共比量中宗漢即因法必須立敵共許,還規定了同品有非有等亦須立敵共許。同品有非有等共許包含了好幾層意思。首先,雙方得共許某物爲實有;其次,雙方得共許其有所立法,是共同品;再次,還得雙方共許其有因,或沒有因,或有的有、有的沒有因。再從立宗的要求來看,立宗必須違他順已,立方許所立法于有法上有,敵方則不許所立法爲有法上有。這就決定了宗之有法不可能是共同品,也不可能是共異品。由此可見,同、異品除宗有法是因明體系中應有之義,二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未明言除宗有法並無缺失。二論關于同、異品定義是內涵定義,無需加上除宗有法。按照同、異品的內涵定義,宗有法是否有所立法還是未知數,當然不能算入同、異品。
用S來表示宗的主項即宗有法,用P來表示宗的謂項即所立法,則同品爲P且S,或者P·S。讀作P且非S;異品爲P且S,或者P·S,讀作非P且非S。因內外的許多論著在討論陳那叁支作法的邏輯性質而使用同、異品概念時,往往不考慮除宗有法,這不能不是一個嚴重的失誤。
同、異品除宗有法在理論上會帶來一些疑難,需要加以解釋。例如,有的合乎邏輯推理叁支成爲過失的,而有些詭辯反成爲合乎因明規則的。由于異品除宗,又會引起異品遍無性的邏輯形式與異喻體不同,這樣從推理規則上沒有保證叁支爲演繹推理。在後面我們也要作詳細的討論。
《佛家邏輯通論 第叁章 同品、異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