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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之義

  「念」之義

  

   「念」是心的作用,在佛典中有幾種含義:

  一、明記不忘之義─唯識學謂心的作用(心所),于曾見聞覺知的事象,明白記憶不忘(對所緣之事,明記不忘)。

  《俱舍論》卷四(大二九.一九上)曰:「念謂對所緣之事,明記不忘。」

  《成唯識論》卷叁(大叁一.一四上)曰:「于曾受境,恒明記故。」

  《成唯識論》卷五(大叁一.二八中)曰:「雲何爲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

  二、想念之義─亦名憶念、心念。

  《俱舍論》卷一(大二九.四上)曰:「能取像爲體,即能執取青黃、長短、男女、怨親、苦樂等相。」

  《成唯識論》卷叁(大叁一.一一下)曰:「想謂于境取相爲性。」

  叁、觀念觀想之義─佛體或理法等之觀想,如《觀經》第九觀之觀想佛身,名爲觀佛叁昧。

  四、稱念之義─《觀經》言:「至心令聲不絕,具足十念,稱南無阿彌陀佛。」

  《安樂集》引《惟無叁昧經》言:「耳聞念佛之聲」。

  《易行品》曰:「念我稱名」。

  《般舟贊》曰:「念念稱名常忏悔」、「一聲稱念罪皆除」。

  《選擇集》曰:「念即是稱也,念稱是一。」

  《選擇集》曰:「稱名念佛,是彼佛本願之行也,故修之者,乘彼佛願,必得往生。」

  五、指極短之時間─諸經論中,以一剎那、六十剎那、或九十剎那等,謂之一念。

   圖(略)

  第六意識:在西洋哲學中視之爲「能把握客觀對象之心機能」。

  廣義言之,即吾人所有諸種經驗,從原始之感覺,至高度之思考均包括在內。凡能統攝多種經驗內容之作用,皆稱爲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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