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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學(龜川教信著 印海法師譯)▪P34

  ..續本文上一頁入立場,想深入去理解,此點爲法藏所意圖,以加強成爲綱行之實踐門。因此澄觀爲便于依靠趣入之必要上,以世親說「除事」,從理事無礙立場去理解。《十地經論》在說五陰、十二處、十八界之事體上並非不具六相,只以不執取凡情之事相而說「除事」。所以體即是理,相即是事,其任何一方面實在均具有六相之義,均可作爲解釋,因此援引慧遠《十地論義記》,一見反而不如法藏所說,似乎今人感到更加落後;然而,決非如此,只是在趣入方面法藏較強調,法藏想在其教學體系上常站在事事無礙緣起門立場,而澄觀毋甯是站在理事無礙因果門立場。當然,兩者記述上有些不同而已49(注釋:鳳潭《五教章匡真鈔》卷第六說:觀(澄觀)師只承認他立保守以爲圓極,豈不謬哉。在澄觀立于理事無礙立場解釋六相義上,排斥華嚴之正統。他認爲慧遠之說,不知事事無礙,僅是理事無礙而已。依澄觀所立之理事無礙,應知道是趣人于事事無礙上所說也。)。

  六相者: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既已答覆在十玄緣起爲克服一切矛盾,達成相即相入無礙已如上說。因此在根本的立場上,意味著六相圓融亦表示對立矛盾之克服,由原理上可明白見到其事實。即分有總、別二相,在法上有個體與全體關系,于一法上,爲見空、有兩教。若由體之方面,則其對立矛盾爲別相,對望之于克服對立矛盾見到其總相。又于一法上,所見待緣、不待緣關系于法之義相,依其對立矛盾所顯示是異相,對望之將此克服對立矛盾爲同相。更于一法上所見的有力、無力兩義,于義用上依其對立矛盾顯示爲壞相,則克服此對立矛盾爲成相。然而六相本身既由體與義分爲體、相、用叁方面而從個體與全體關系上表示對立矛盾,對望之其一一能成圓融,有非完全克服不可之意義。如此六相圓融也就是同體、異體,能予相即相入,乃本來的內在之理,所以法藏于《五教章》中將十玄與六相連貫結合之意義。亦如上所說,在十玄緣起門之結文:「以此六相爲方便必可會通。」含有甚深意趣。然則十玄緣起之總說第一門同時具足相應門,若爲總相,其余九門則爲別相。其十玄同是緣起無礙之相,故稱爲同相。十玄各門各各顯示其趣旨,持有自主的一點上是異相。十門中,別說之後九門均依總說之初門能成之義爲成相。別說之九門以外,而無總說之初門一點上名爲壞相50(注釋:參照壽靈《五教章指事記》卷中末(大正七十二·頁二五一上)。)。六相圓融義與十玄緣起門一系列關系上,與相即相入之事事無礙爲克服對立矛盾于論理上已被構成之事,得予明白理解。縱然《五教章》用「六相方便」一語,六相圓融似乎爲十玄緣起一時的方便說,令人生起如此感覺,可是應該知道,這與世親之六相菩薩修行方便是完全不同之意義。況且《五教章》卷第四最後之六相頌說:「以此方便會一乘。」不僅是以六相爲一乘方便而虛設,卻意味著更爲認知體得別教一乘之無盡教理的高明手段。

  然而,所以成立六相,若依《五教章》是從法體、義相、義用叁方面,其各各建立二門依推察而成立六相,望之于《探玄記》,其建立論理的根據具有叁義:「一、末依于本,有起或不起(總相、別相)。二、彼所起末既帶于本,是故相望,有同有異(同相、異相)。叁、彼帶本之末既爲本收,是故當體有存有壞(成相、壞相)」51(注釋:《探玄記》卷第九(大正叁十五·頁二八二中)。)叁義之中各各皆具有二義,故成立六相說。而且此「論緣起法有叁門」,因爲緣起之本末從其論理的成立由爲論據,本旨結果是由《五教章》所推論並無不同,相當于體是本,義是末,義分相和用,本末相望與相體上有存(成)壞之相也。

  如此總相、同相、成相叁義爲歸一的傾向成爲圓融門。別相、異相、壞相叁義以分裂的傾向成爲行布門。若立于行布門常是約對立矛盾之諸相說,反之若于圓融門即被克服成爲無礙融通。雖然會考慮到矛盾與超越兩者爲相對立,但是若成圓融即行布,所謂超越即離開相對的立場絕對門,將矛盾完全融溶其中,不留絲毫痕迹。確實于六相圓融之透觀,于自然一偶上而互相象征,在相互矛盾中能與自己同化爲一,以行取身證。此與上述址玄緣起一面作爲義理(學)究竟,同時以十玄緣起觀轉爲直接修證之行學,完全相同。此六相圓融觀亦說明爲矛盾克服之現實的構造,所以也是行爲的事實之全部內容。法藏當時解說此六相圓融,在《五教章》中以屋舍爲譬喻,《華嚴金師子章》取金師子像作說明,《華嚴經義海百門》就以現實一微塵上去解說,不外以現成之法上,爲個別具體的事實上去探究。現今考慮將這些有關傳承上所記述六相一一意義,加以理解其圓融義。

  (一)總相:「一含多德故」,如其定義說52(注釋:下面所列諸義,其定義皆根據《五教章》之解釋也。),一塵、一法當下包含攝盡法界萬法,一行中含具叁世一切萬行,一斷中包含萬障具斷而無余,因此一成即一切成,其一切的全體即指總相而說。

  例如一所屋舍全體,同時含有椽、梁、柱等一切個體。此整體(全)一屋舍稱爲總相。但此時以緣起法本來之義說椽、梁、柱等之各個出有一分力用而組合形成一所屋舍,所以一所屋舍解釋爲總相有違反緣起之實義,因有椽、梁、柱,其各各個體始能形成爲整體(全)屋舍。換言之,椽即舍,梁即舍,故其屋舍稱爲總相。因爲椽就是椽不是屋舍,同樣梁也決不是屋舍;然而若以全然不成屋舍的多之一集合時,能建成完全與其不同的一舍嗎?故依于全然不同關系之集合是不能成爲同一性質的法。若用椽造舍,用梁成舍者,絕對是椽即舍,又非是梁即舍不可。何以故?假使缺少一椽即不成爲完整的屋舍,只不過是一間破屋舍而已。破屋舍者只是木材、瓦礫之堆積,決非屋舍。所以就現實上椽能造舍,同樣的梁也能成爲屋舍。就如這樣意義說,雖然椽是椽不是舍,梁是梁亦決不是舍,但是椽能造舍,梁能成舍。如此所成的屋舍稱爲總相。于緣成法上總相之義應該如此去理解之。

  (二)別相:「多德非一故」,正如此義說,所形成之整體的(全)一一之別體個法稱爲別相。例如總相的屋舍是由各個部分的椽、梁、柱、地板等所形成,此一一之個體就是別相,是經過上面之總相所容許之別異的各個椽、梁等。若無各別彼等諸緣之組合,亦不能形成總相。因此總相與別相關系,總相之外無別相,別相之外無總相,別相當下必定是有總相的意義上之別相。抓住一法一塵之本體,從圓融門一邊說爲總相,從行布門一邊說是別相罷。將此二者分別時,行布表示對立矛盾,同時圓融意味著超越作爲其真實意義,已于上面說及,當可明白。因此,前之總相就是「椽即屋舍」之立場而得名,對此,今之別相是「屋舍即椽」之立場上,以其關系作爲考慮而一面抓住其一一之別相。

  (叁)同相:「多義不相違,同成一總故」。椽、梁、柱、地板等各個部分,以根本對枝末分爲各各之相,均保持本來的自性,同時另一方面其一一也能成立其相同的整體,依其本質同等,故枝末能帶同根本而成就各各同相之義。法不是限定于孤立獨存之實體上。緣起之法,雖然是任何一塵一法,皆依于同一緣起之理而相資相依,以遍齊現成之法界。此與前面總相內容不是沒有相似之處,總相是本來對一所屋合而立名,同相是對椽等諸緣而說,故其意義則有差異矣。

  (四)異相:如說「多義相望,各各異故」。整體(全)是由各個別體而成立,在其別體本質上同樣能成立整體,但各個皆有獨自之相狀保持著自主。因此也有可能成立同樣的整體(全)。椽、梁、柱等爲了要築成一所屋舍,不能放棄各各相異的類型。在此可見到異相與同相矛盾之克服。此說異相與上述別相得予區別之點,別相是對望總相,其自體爲個別作重點,對今之異相是其別體之中各個別體相互對望而說,指出在其枝末中,其相各有不同。以此若嚴格說,同、異二相就是別相之各各爲互相比較對峙所考慮之二方面,可以說別相是持有二面之相罷。但是因爲枝末不離根本,就枝末之別體各個雖說相望,但于其根本上不忘其本,這是不須贅言的。

  (五)成相:「由此諸法緣起成就故」。上述之義相上,于同相與異相各所持之部分,互爲相依,以成立爲一整體,恰如椽、梁、柱等之力用相資得以完成屋舍。

  (六)壞相:如說「諸義各各住于自法,不移動故」。別相之各個不同的個體,各皆能保守獨自的資格,不放棄各各之力用,能完成整體的緣起法。換言之,椽、梁等之諸緣是被一所屋舍所統一故無論如何成爲要作屋舍之緣;但若是完全被屋舍所統一限定者,變成椽是椽,梁是梁,各放棄獨自之個性,那不就是成爲沒有椽、梁、柱等也能建成一屋舍嗎?那是完成沒有這種道理的。以此能否成爲一屋舍要看其對統一與分裂之意義。此稱爲「不作之義」。即自身唯能保守自己之作用,而不侵害余他之用,就這一點上稱爲壞相。此成、壞二相,是帶本之末,既爲本所收,故其當體上說在存、壞之相,對體上之義用,顯示了壞相之矛盾,于成相上被超越之理論上的表明也。

  綻合以上六相,任何緣成之法互爲相資相依,重重無盡而不相離。各個諸法都能把持自身內在之協力性和獨自性,一方面能舍已而成就全體,然而同時由依成就全體故卻反而獲得自己的獨自性。所謂部分和全體的意體,不只是在語言上所表現,以部分之總和調整全體,不是如此單純之常識論。全體是緣成,個體也是緣成,全體是絕對的,同時個體也是絕對的,所以全體能在部分上全顯全露,部分也能將自己充實爲全體。此六相圓融區分爲六相,同是總相即別相,同相即異相,成相即壞相,成爲以相作相。接著又融通六相無礙之根本原由是總相。一因開六義,此是別相,六相均爲平等成無礙之根本原由即同相,六相就義說區分爲六門各各相異者爲異相,依此六門能得成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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