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過錯,下分立量破(建立一個宗、因、喻叁支具足的論式去駁斥對方)和顯過破(通過找出對方論式的過失去進行反駁,有支缺、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六種)。
8.似能破。指錯誤的反駁,凡有似宗過破、似缺因過破、似喻過破、似不成因破、似不定因破、似相違破等十四種,稱爲“十四過類”。
全論詳于立破(能立、似能立、能破、似能破),而對現量和比量的論述較少。
(二)《集量論》這是陳那後期因明理論的代表作。唐景雲二年(711),義淨曾將論譯爲漢文,作四卷,後佚。傳今的藏譯本有兩種本子:一爲生根绛稱(意譯獅幢)所譯,只有偈頌而無長行(注釋);二爲德巴協饒(意譯信智)所譯,由二百五十頌和陳那自注(長行)組成。通行本是後一種。此論是陳那根據自撰的《因明正理門論》等著作中有關“量”(對事物的認識論證)的論述組織整理而成的,是陳那量學的集大成者。全書分爲六品:《現量品》、《爲自比量品》、《爲他比量品》、《觀喻似喻品》、《觀離品》、《觀過類品》。每一品先明本宗,然後破斥異說。所破的異說有正理派、勝論派、數論派、彌曼蹉派等。
作者認爲,量按主客體和結果來分,可以區別爲能量(認識的主體)、所量(認識的客體)和量果(認識的結果)。這叁者分別相當于唯識學上說的見分、相分和自證分;按形式來分,又可以分爲現量(知覺)和比量(推理)。在以往的因明學家所說的現量、比量、聲量(又稱聖教量)、譬喻量、義准量、無體量等“六類量”中,只有現量和比量才有意義,聲量等四類不能獨立,只可隸屬于比量。現量和比量的區別在于:前者憑感官直覺以獲取知識,後者通過概念從已知推知未知。而概念都不是從正面表示意義的,乃是通過否定一方以承認另一方的辦法,即“遮诠”法構成的;又將比量區分爲兩種,即爲自比量和爲他比量。爲自比量,是爲自己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爲他比量,是爲他人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此外,作者還以“叁支作法”爲中心,論述了邏輯規則和邏輯錯誤。
(叁)《因明入正理論》略稱《入正理論》,一卷。唐玄奘譯,貞觀二十一年(647)譯出。通行本有《大正藏》(第叁十二冊)本等。本書是商羯羅主爲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所造的釋論。它既是《因明正理門論》的入門書,也是新因明的綱要書。書首有“能立與能破,及似(指似能立、似能破)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指似現量、似比量)唯自悟”一偈(大意是說,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四門,具有啓悟他人的作用,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四門,具有使自己了悟的作用。後人將它歸納爲“八門二悟”,又稱“八門二益”),總括全書的綱旨。下分能立、似能立、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能破、似能破八門(但不立標題),進行具體論述。其中,能立和似能立二門爲重點,解說較詳,其余六門則爲略說。能立門,主要解說正確的邏輯規則,包括宗(論題)的定義、因(理由)的叁種條件(叁相)、喻(例證)的同法和異法(即同喻和異喻)等。似能立門,主要列舉各種邏輯錯誤,有似宗九過、似因十四過、似喻十過,總計“叁十叁過”。其中,“似宗九過”包括:①相違過五種(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②不極成過叁種(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③相符極成過一種。“似因十四過”包括:①不成過四種(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②不定過六種(共、不共、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③相違過四種(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似喻十過”包括:①似同法喻(即似同喻)過五種(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②似異法喻(即似異喻)過五種(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對邏輯錯誤的這般詳細的分析與研究,爲前人所未有。對于陳那在《因明正理門論》中提到的“九句因”,商羯羅主因感到由“因叁相”作概括就足夠了,故刪而不敘。由于《因明入正理論》的內容較《因明正理門論》來得簡明,因而也更爲流行,研習者也更多。
(四)《正理一滴論》又名《正理一滴》、《正理滴論》、《正理方隅》。有藏譯本。這是法稱因明學的綱要書。法稱先前曾評注陳那的《集量論》,撰成《量評釋論》(又名《釋量論》)一書。下分四品:《成量品》、《現量品》、《爲自比量品》、《爲他比量品》,共收偈頌一千四百五十四首(另有半首),對陳那的量學進行了闡釋、補充和修正。由于《量評釋論》篇幅較大,而且都是偈頌,不易理解。于是,法稱又攝取《量評釋論》的精要,以論述現量(知覺)、爲自比量(爲自己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爲他比量(爲他人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爲主,兼及正確的立論(能立)應具備的要素以及錯誤的立論(似能立)的表現形式,用長行(散文)撰作了《正理一滴論》。
全書分爲《現量品》、《爲自比量品》、《爲他比量品》叁品。在繼承陳那、商羯羅主因明體系的主要方面的同時,又對他們的不足之處作了改進,提出了個人的一些創見。主要表現在:在“能立”中,按照不可得、自性、果叁種情況,對“因叁相”作了更詳細的說明;改革“叁支作法”的順序,將宗、因、喻的次序,改爲喻、因、宗的次序,使之適合于一般人的語言習慣。在“似能立”中,廢除了“似宗”中自教相違(所立的論題有違于自己信奉的教說)、能別不極成(論題中的賓詞不爲對方所承認)、所別不極成(論題中主詞不爲對方所承認)、俱不成(論題中的主詞和賓詞均不爲對方所承認)等四種過失,而只保留現量相違等五種過失;認爲屬于個人思維方法範圍內的“爲自比量”,和屬于語言表達(用語言將自己的知識傳授給他人,或提出自己的主張加以論證)範圍內的“爲他比量”,應當是一致的,不會出現思維正確而語言不正確,或者語言正確而思維不正確的情況,即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不共不定”(除論題的主詞以外,賓詞的同類、異類都不具有理由)和“相違決定”(爭論雙方的理由都是正確)的“似因”(又稱因過)。法稱又按照“九句因”論述“因過”,認爲“相違因”只有第四句“同無異有”和第六句“同無異俱”,這比商羯羅主用“四相違”,即法自相相違(理由與論題中的賓詞相矛盾)、法差別相違(理由與隱于論題中的賓詞的意義相矛盾)、有法自相相違(理由與論題中的主詞相矛盾)、有法差別相違(理由與隱于論題中的主詞的意義相矛盾),在邏輯上更爲嚴密。又認爲,法差別相違因與法自相相違因實質上是一種;還在“似喻”中,將“似同喻”和“似異喻”各從原來的五種,增至九種,構成“似喻十八過”。
瑜伽行派的上述因明論,後來在我國內地和西藏地區廣爲流傳,産生了很大的社會效應,對我國古代邏輯學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因明論》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