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因明入正理論直解▪P3

  ..續本文上一頁然不可說聲非所作。則不能破無常正說而立常宗。故雖決定相違。而皆猶豫不定也。問曰。如何方可破彼計常而立無常。答曰。應翻彼量雲。聲性是有法。決定無常宗。因雲許所聞故。同喻如聲塵。或雲。所聞聲是有法。決定無常宗。因雲許是所聞故。同喻如所見色。二釋不定有六境。

  △叁釋相違二。初列名。二釋相。今初。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法自相。即宗體之言陳。法差別。即宗體之意許。有法自相。即宗依之言陳。有法差別。即宗依之意許也。

  △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勸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聲是有法。定常爲宗。常即法之自相也。若以所作性爲因。或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爲因。此二因者。惟于異品無常宗中則有。是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外道以計我爲宗。而我有二義。一者神我。不生不滅。即是真常之體。二者我身。積聚四大所成。有生有滅。即是神我之所受用。彼謂譬如積聚臥具等物。必爲身用。則積聚四大以爲眼等之身。亦必爲神我所用。若無神我。何須四大積聚之身。譬如若無四大積聚之身。何須臥具等物。故立量雲。眼等是有法。必爲他神我所用宗。因雲眼等是積聚性故。同喻如積聚臥具必爲身之所用也。此中他之一字。即彼所計宗體。名之爲法。然約眼等。則以神我爲他。若約臥具。則又以眼等之積聚身爲他。是一他字法上。而有二種差別之不同矣。今故破曰。此積聚性之因。假如能成立眼等必爲神我之他所用。如是亦能成立彼自所立法中差別相違之義而爲積聚之他所用。何以故。現見諸臥具等。但爲積聚他之所受用故。既積聚臥具。但爲積聚他用。則積聚身。又豈必爲神我用哉。蓋設使果有神我。而神我既不須臥具。又何須身。又積聚臥具。既但爲積聚身用。則積聚身。亦但當爲積聚他用。若神我亦是積聚。故名爲他。則是無常。亦非真我。若神我非是積聚。則不當用積聚眼等。以積聚身。乃須受用積聚物故。是中所立法叁字。即指外道所立必爲他用宗體。彼欲以積聚性之因。成立神我之他而爲能用。今即以彼積聚性之因。卻成立積聚之他而爲能用。則神我不攻自破。故名法差別相違也。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勝論立六句義。一實句。謂地等九種。二德句。謂色等二十四種。叁業句。謂取等五種。四大有句。謂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爲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蓋計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也。五同異句。謂由此句故。令諸法各有同異。如地望地。有其同義。地望水等。有其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妄計此同異句亦別有自性也。六和合句。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業也。今先就彼妄計立量。然後出過。先立量雲。假如說大有性是有法。非實非德非業宗。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如同異性。次出過雲。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假如能成立彼遮于實等而雲非實非德非業是大有性。如是亦能立遮大有性而雲非實非德非業即亦非大有性。何以故。有實德業者。既決定非實德業。則實德業有者。亦決定非大有性。俱決定故。應申量雲。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既非實非德非業。應亦非大有性宗。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如實德業。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此因。即指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也。前宗有法差別。指前文言陳雖但明大有句是有。意許則計實句德句業句皆有也。緣性。即因也。謂假如即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即于前非實非德非業之宗。其有法差別上。並可作有實句有德句有業句之因。然亦便能成立異此相違。而作非有實句非有德句非有業句之因。何以故。如以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而遮大有句非德非實非業。于大有句外決定別有實德業句。亦即以此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之因。而成大有句外決定非有實句德句業句。俱決定故。是中外量雲。實德業是有法。離大有性外決定別有宗。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如同異性。申違量雲。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離大有性外決定非有宗。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如大有性。叁釋相違有四竟。已上明似因竟。

  △叁明似喻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二別釋。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能立。即因也。所立。即宗也。假如說言。聲是有法。定常爲宗。因雲無質礙故。合雲。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之喻。于宗法常性。縱許是有。而于因法之無質礙。則便是無。何以故。以諸極微。亦是質礙性故。是則喻與因違。故名能立法不成也。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亦以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而喻如覺。然一切覺。雖于因法之無質礙則有。而于宗法之常住性則無。何以故。以一切覺皆無常故。是則喻與宗違。故名所立法不成也。

  俱不成者。複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俱不成。謂于所成宗法及能成因皆有不成過也此複二種。一者有喻。而喻與宗因相違。故俱不成。二者非有喻。喻既非有。不足以成宗因。故俱不成。先釋有喻。若言聲常。無質礙故。同喻如瓶。瓶雖是有。而性無常。複有質礙。故俱不成也。次釋非有。若說聲常。無質礙故。喻如虛空。此對有空論說則可。設對非有空論。則空既無矣。何得論常無常礙無礙哉。故亦俱不成也。

  無合者。謂于是處無有配合。但于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能立。即因。指見所作性也。所立。即宗。指無常性也。理應合雲。諸所作性皆是無常。同喻如瓶。方能顯義。今既無合。則義不顯。故亦爲過也。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亦有無常而非所作者。故亦成過。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此總結似同法喻有五種也。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凡立異喻。本爲反顯同法。故欲以無常反顯常宗。質礙反顯無質礙因。須立異喻。乃可反顯同喻。且如立聲常者。或複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則此異喻。于其所立常宗不遣。以彼外道本立極微是常。而今反以極微爲異喻。是宗反成無常。不足顯常宗矣。故此異喻微塵。唯于無質礙因則無。而于常宗仍有。是于因成異喻。于宗不成異喻。名爲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謂若立聲常者。或說異喻如業。此則但遣所立常宗。不遣能立無質礙因。以彼說諸業無質礙故。是則于宗成異喻。于因不成異喻。名爲能立不遣也。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虛空。由彼虛空。不遣常住無質礙性。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謂若無虛空論立聲常者。或說異喻如虛空。以對有虛空論。則彼虛空二字。不能遣常住宗。亦不能遣無質礙因。一總不成異喻。故名俱不遣也。何以故。以彼有虛空論。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謂彼立常宗者。但雲異喻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而不雲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等。則離遣之旨不顯。故名不離。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若約無常宗同喻。正應合雲。諸質礙者。見彼無常。喻如瓶等。今約立常宗異喻。故應離雲。諸無常者見彼質礙。方不顛倒。如或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則名倒離。蓋合必先因而後宗。離必先宗而後因。語脈應爾。決不可亂。亂則非真能立也。已上第二似能立門中初正釋竟。

  △二結過。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二似能立門竟。

  △叁真現量真比量二門爲叁。初總標。二別釋。叁總結。今初。

  複次爲自開悟。當知惟有現比二量。

  △二別釋。

  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于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現者。顯現分明也。量者。度量楷定也。無分別者。分別有叁種。一自性分別。二隨念分別。叁計度分別。今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名之爲現。但有自性分別。名之爲量。自性分別。即無分別。非謂如土木金石也。圓覺經雲。譬如眼光。曉了前境。其光圓滿。得無憎愛。夫曉了前境。即是自性分別。即是正智。得無憎愛。即無隨念計度。即無分別也。統論現量所攝。則根本智證真如理。正名現量。第八識之見分緣叁種性境。亦名現量。前五識及同時意識緣現在境。亦名現量。定中獨頭意識緣禅定境。亦名現量。如此心王在現量時。所有相應心所亦皆同名現量。又一切心王心所之自證分緣于見分。亦名現量。證自證分與自證分更互相緣。亦皆通名現量。故此現量正智。雖複昏迷倒惑毛道異生。未嘗不具。但日用不知耳。今且就前五識及同時意識以辨其相。故雲。若有正智。于色聲香味觸法之義。離于名言習氣種子所有虛妄隨念計度二種分別。各于自相分境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言色等義者。六塵本是六識自所變相。非心外法。無性。無生。不屬名言也。言現現別轉者。謂見分顯現了別。相分顯現轉變。但是依他起性。不墮遍計執情。故得名現量也。唯識論問雲。色等外境。分明見證。現量所得。甯撥爲無。答雲。現量證時。不執爲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古人曰。見色聞聲。止可一度。又有頌曰。彩雲端裏仙人現。手把紅羅扇遮面。急須著眼看仙人。莫看仙人手中扇。旨哉言乎。

  言比量者。謂藉衆相而觀于義相有叁種。如前已說。由彼爲因。于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相有叁種。即因中叁相離十四過也。因見煙故。了知有火。以譬因見所作。知法無常。雖未現證。而于所觀境義不謬。故名比量。題稱因明。正由于此。惟禀正教人。第六識與正解等諸心所相應者有之。

  △叁總結。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爲量。

  言此現比二量之中。即現量無分別正智。及比量所生有分別正智。名之爲果。以現量是證相故。以比量雖未現證。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爲量。

  △四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名似現量。

  世人現見瓶衣等種種假物。妄謂亦是現量。其實皆由分別而生。以彼有分別智。于色等義不得自相。但是于義異轉。與上所雲現現別轉者不侔。故名似現量也。

  △五似比量門。

  若似因智爲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爲因。于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謂若以帶十四過之似因智而爲先導。所起虛妄分別諸似義智。不能正解。故名似比量也。似因十四過中隨犯一過。則所生智不解正義。非正智矣。

  △六真能破門。

  複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此明真能破者。可以破彼似能立也。若能顯示似能立者所有過失。說名能破。謂彼初似能立者。有種種缺減過性。或犯立宗九過性。或犯四不成因性。或犯六不定因性。或犯四相違因性。及犯同喻異喻十種過性。今爲顯示此言以開曉于問者。故名能破。

  △七似能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此明似能破者。不可以破真能立也。若其語言。不能實顯能立之過。名似能破。謂于圓滿真能立者。而反妄言顯示其缺減性。或于無過宗。而反言其有過。或于成就四。因反言其不成。或于決定因。而反言其不定。或于不相違因。而反言其相違。或于無過喻。而反言其有過。如是言說。皆名爲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既無過。不應妄破。故結誡雲且止斯事也。大文二別釋八門竟。

  △叁以頌總結。

  已宣少句義  爲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于余處

  初入佛法。即須以此少少句義而辯邪正。故爲始立方隅。譬如航海。須指南車。乃識方隅。如是初遊佛法海者。須此因明。可辯邪正也。真能立真現量真比量。名爲理。似能立似現量似比量。名非理。非理則可破。理則不可破。一切論藏。不過辯此理與非理。故雲妙辯于余處也。然則不學因明。無以入正理之門。不窮教海。無以盡因明之妙。欲人守其約以博學。會其博而歸約也。

  因明入正理論直解(終)

  

《因明入正理論直解》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