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因法仍有者,則此因法即爲不定,而不能決定成立彼宗上前陳有法必是彼宗上後陳法矣。故若無所立宗上後陳法處之異品中,必須遍無因法,爲之第叁必要條件也。此因之叁要件,爲全論最重要之處,此叁要件若能完備而無錯誤,則其余之過謬自易離矣。瓶等無常,是
舉同品。虛空等常,是舉異品,此所舉例,隨前所舉聲是無常之宗,用所作性爲因。所作性遍是聲所有;是所作性定有無常;若是常,遍無所作性,故叁條件皆合,可作爲因。然可作因之法,不限一性,故對聲是無常之宗,並舉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爲因。亦由所欲覺悟之人不同,用以爲因之法當隨之而不同。以宗法不須共許,而須不共許,故可唯隨自樂而立。因法必須共許,故須隨順他意所許之義方可用之。既須順他所許之義爲因,則聲是所作,非聲顯論家所許,欲對之以立聲是無常宗,非另用勤勇無間所發性不可。故此雙舉所作性及勤勇無間所發性,是無常等因。 [P1103]
第叁項 喻支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喻之一名,直譯應曰見邊,此能令他見理究竟,故雲見邊。又此舉其已見一邊,令知未見一邊,其義平等,故雲見邊。借此方言曰喻,則憑譬況以令曉了之義。喻所以有二者,以宗上後陳之法有是非二面,爲诤論之所依。不徒是其所是,且必非其所非,乃能完全解決。故喻有同法、異法之二也。
顯有因之法處,彼同品法必定隨有;若有所作性之瓶等法處,彼無常性定有,名同法喻。顯無彼同品法處,則因遍非有,若無有無常性之虛空等法處,所作性必完全無有,名異法喻。異喻但是于宗法無處,說因法必無,以反顯有因法處必有宗 [P1104] 法耳。故但是遮而非是表,說常但是遮非無常,非是立常;說非所作但是遮無所作之性,非是另立一非所作之性。假如有人遮一切有說曰非有,其說非有,但遮于有,不是另立一個非有。此皆說明異喻但遮非表之功用者。
第四項 結成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是無常,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唯此叁分,說名能立。
上所說宗、因、喻叁支,皆爲能立于宗義之言論,故今結之。此名因爲宗法,指因是宗上前陳有法所有差別義中之已共許法;能用以成立宗體者。古來或四支或五支,陳那決定唯用叁支,故雲:唯此叁分也。將此宗、因、喻叁分所構成之一段論,今列如下: [P1105]
圖片
宗依 宗依
(有法) (能別)
(宗)聲 是 無 常
└──┬───┘
宗體
(因)所 作 性 故
同法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同法喻體)如瓶等(同法喻依)
(喻)
異法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異法喻體)如虛空等(異法喻依)
此之一論,于支有叁:一宗、二因、叁喻。于物有七:一、宗依,二、宗體,叁、因,四、同喻體,五、同喻依,六、異喻體,七、異喻依。于言有九:一、聲,二、無常,叁、所作性,四、所作性,五、無常,六、瓶等,七、非無常,八、非所作,九、虛空等。所作性及無常二言,皆見叁次。聲、瓶及虛空皆一見。其通常論式雖如此,然臨應用時不必定拘其格式。但雲:
瓶等是所作,瓶等是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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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既是所作,聲亦是無常。
即可以令前人曉了之矣。故因明法即在平常談話之中,若吾人所談合于理者,必一一皆不與因明法相違也。
第二節 能破、似立、似破
欲令他人了解己之宗義,雖在能善成立宗、因、喻叁支圓滿無過之言論,然與彼帶有過失之言論相形之時,即能破彼不得成立。抑僞言亂真,若非指出其過失之所在,一一破除之,則正論雖建而邪言未息,猶足搖惑聞者,俾莫知所准從,故能立之後即須繼以能破也。第能破之所破,即是似立,故當詳敘似立之過,俾立者知其過失而不犯,破者能善出其過而祛其迷謬。然破之而不當,則于無過能立妄出其過,其爲失言且尤甚于似立;故于似破亦不可不論也。此叁者相連之關系,極爲密切,乃變更論文之先後,分叁項以說明之。
第一項 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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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此中刻克舉能破之體,即是能顯示出他人建立宗、因、喻中過失之言。至其所顯出之過失,第一即爲能立缺減過性。但陳那以前所雲能立缺減過,指宗、因、喻叁支,或有宗無因、喻,或有宗、因無喻等言。陳那專指因爲能立,故能立缺減過,亦指缺減于因之叁相言。其所出因,或缺于遍是宗法性,或缺于同品定有性,或缺于異品遍無性,或缺于前次二性,或缺于次後二性,或缺于前及後二性,或複叁性皆缺。假如立聲無常宗,而以眼所見故爲因,次後二性可有,但聲非眼所見,則眼所見非遍是宗上有法所有之法性,于因叁相便缺少第一相。又如立聲爲常,所聞性故,缺第二相。所量性故,缺第叁相。又如立聲非勤勇發,眼所見故,缺前次之二相。又如對佛教立我常,非勤發故,缺初後之二相。如立聲常,所作性故,缺次後之二相。眼所見故,則叁相俱缺矣。此之缺減過性,過失最重,故先舉之。其次、 [P1108] 立宗過性有九,不成因過有四,不定因過有六,相違因過有四,同、異喻過有十,共叁十叁過。于下似立中詳示。
第二項 似立
商羯羅主之因明入正理論中,以說明似立之文爲最多,以詳出叁十叁過之例故。茲別解之。
第一 分釋論文
一 宗過
甲 標名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言宗過者,即是立宗之言,不與前能立中所雲宗之條件符合,故成過失。論文有標、有釋、有結,此標也。言但有成立之意樂,無成立之能力,貌似有立,實不 [P1109] 能立。所標相違之過五名,不極成過叁名,極成之過一名,總爲似立之宗過也。
乙 釋例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言論即是曲屈之聲,凡在立言論之時處,未有不聞聲者。立言者、對辯者、中證者、旁聽者,無不耳現能聞,聲現聞得。此立聲非所聞爲宗,豈不全與當場共同親證之事實相違乎?既違反現前自他親證之事實,則事實不能爲言論消滅,而所立言論即爲事實所取消。徒資人之一笑,毫無效力之可生矣。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假如此講臺上有一磁瓶,我等今雖不見此瓶從作而成、從成而壞之無常相,然磁瓶之成壞無常,在前固嘗見之。縱未見瓶之壤,于碗等之破壞必曾見之者。然則于比類而量定之知識上,對于此瓶之必爲可壞無常之一物,熟不知之?今曰:此瓶及余瓶等是常,甯不與自他所校量審定之知識相違乎?既違自他已經認定之理,則 [P1110] 此言即無成立之余地。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
勝論乃印度哲學六派之一,立六句義:一、實,二、德,叁、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之九物屬常,聲屬德句非常,此其一家所傳言教如是。今彼立聲是常,即爲與彼自家所傳之言教相違背,即能爲對辯者舉彼所傳言教而破之矣。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衆生分故,猶如螺貝。
可破壞、有遷流、曰世,落在世中者,曰世間。一切世間從其本際展轉傳來想自分別共所成立,不由思維籌量觀察然後方取;瑜伽師地論真實品謂之世間極成真實。于此又有其二:一者、通俗世間,即世人常識所知事。二者、學者世間,爲諸治學說者,或諸習止觀者所共知事。凡此世間所共知事,立論者不得遽與之相違, [P1111] 與世相違,則爲世間共不聽許,即不能立之矣。此中所舉之例,一、如世間共傳月中懷有靈兔;二、如世間共信死人頂骨不淨。今違之雲:懷兔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人頂骨淨,衆生分故,如螺貝等。因、喻雖具,所立宗爲世間不許,遂成宗過。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所立宗言,皆用前陳之有法,及後陳之法合成。有法是一法體,法是有法所有之差別義,此差別義法必爲有法所有之差別義法,依于有法隨順不離,乃可成爲一語。我母者,乃曾親生育我身之女人也。石女者,乃不能生育之虛女也。若是我母,則既經生育而決非石女。若是石女,則不能生育而決非我母。乃雲:我母是其石女,此語之前陳與後陳即自相違,故雲自語相違。又如立言皆是妄等,皆爲自語相違。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P1112]
後陳之法,謂之能別;前能立中,曾說立宗須有極成能別爲依。此中能別之滅壞言,既爲數論派哲學所不認有,遂犯不極成過。蓋數論派祗認一切法有變化,絕對不認有滅壞者。換言之:滅壞乃數論哲學中所絕無之物,彼聞滅壞之言,殊不知其爲何言也。故聲滅壞、在佛弟子雖可立宗,對數論則犯能別不極成過。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所別即前陳之有法。此中我之一字,即是前陳有法,乃數論派所立神我。在佛教之叁乘共法,曾通破外道所執之我無,則彼之神我乃佛弟子絕不承認爲有者。今彼對佛弟子,立我是思,在佛弟子但認其所謂思,而莫知其所雲我者謂何。則雖成後陳之能別,而前陳之所別不成。宗依不成,則宗體更無從依之成立。此如今之實驗哲學,不承認舊哲學上所說明之宇宙本體等,則任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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