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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P17

  ..續本文上一頁量中。

  他比量所成立者是自己並不同意的他人的主張;自比量是自許而不強求他人接受的主張;共比量是最常見的論證式,成立共比量最終的企望是達到自他共許。

  依據因明規定,若未寄以簡別語的命題中之概念,理所當然地應該是立敵雙方都在外延和內涵方面有所共識的。

  “能別不極成”指宗上的後一部份宗依並未達成立敵雙方的共許極成。以“聲滅壞”之宗言,“聲”爲主辭有法、前陳、所別;而“滅壞”則爲謂辭、法、後陳、能別。佛弟子這一方面允許有“滅壞”的說法,但作爲敵證者的數論師依其本宗學說,只承認世間有“轉變”而不許滅壞。因此,雙方對能別並未有一致意見。

  這裏應針對數論學說多講幾句。數論是古代印度哲學派別之一。漢譯爲“僧法”,意爲“抉擇”。《成唯識論述記》說:“梵雲僧佉,此翻爲數,即智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爲數論。”該派哲學的特點是盡列世間一切存在的基本範疇,便于人們熟記和研究。

  數論派的最早期經典爲《數論頌》。最早的該經漢譯本爲《金七十論》。一般認爲數論僅承認有二十五個根本範疇,他們稱“二十五谛”。二十五谛初分叁大類,即分屬于自性、神我及變易者。

  自性,可譯爲“原初物質”。原初物質可以轉變出而不是新生出中間的二十叁谛,並供給稱作神我的知者享用。神我是補數的,它的存在是永恒的,無始無終,不待任何原因。《大疏》卷五說,二十五谛如依據其是否爲根本爲變易兩點看,可以分爲四種情況,“一本而非變易,謂自性,能成他故名本,非他成故非變易。”

  自性是一切變易者的根本依據,它自身是不再依賴別的任何東西的。“二變易而非本,此有二義:一雲十六谛,謂十一根及五大。二雲十一種,除五大。”依賴自性的變易者或者只有十一根,或者是十一根加上五大。十一根指眼、耳、鼻、舌、身五種感覺器官和手、足、舌、生殖器官等五種運動器官,前稱五知根,後稱五作業根,加上心的知覺功能稱十一根。五大指作爲認識對象的色、聲、香、味、觸。

  “叁亦本亦變易,亦有二義:一雲七谛,謂大我執五唯量;二雲十二種,前七加五大,能成他故名本,爲他成故名變易。”既能成爲神我的享用對象又從別的東西變易而來的有十二範疇,或者有不包括五大的七種範疇。所謂七種變而爲本的範疇,指從自性變易而來的統覺(大)、自我意識(我執)以及成就五大的五唯量。

  原初物質如何變易呢?據說依據“叁德”的搭配和相互作用而變化。但這種變化並不影響自性原初物質作爲實體的恒常存在。“德”,梵支guna。叁德意謂“構成要素”或“屬性”。

  神我是一切變易的享用者,也稱我知者,因爲認知也是一種享用。“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不能成他,非他成故。”自性是變易的依據,它自身是不變的。

  所變易出來的有二十叁谛,亦即大、我執、十一根及五唯五大。二十叁谛都是自性變易而來,由于這種轉變,它們便是無常的。不過這種“無常”,並非佛家的生滅無常,而是轉變無常。數論的“無常”並不意謂其“消滅”,而是說必將“轉變”。“聲”在數論二十叁谛中,位居五大(五感覺對象)之第二。

  數論與佛家皆共許[聲]之存在,關鍵是數論師不允許佛弟子的“聲”上有“滅壞”義的看法。如說聲有滅壞,雙方在論題謂辭上便不共許。此宗若爲佛弟子立,則有能別宗依不極成過失,《大疏》稱此爲“他能別不成非自”。

  這裏的不極成過,是就共比量而言的。即此比量最終是希望達成敵雙方都能信服接受的論證。如果佛弟子爲顯示自宗觀點並不特別強求敵證一方附合,可以也采用簡別手法,聲明此“滅壞”義是自許的,如說“自許聲滅壞”、“我許聲滅壞”等。那麼此論式完全正當,不犯似宗過。但它僅僅爲自比量。

  依據此理,“能別不極成”在《大疏》中分爲全分和一分的各叁句,分錄于下,供讀者參考。“能別不極成”以下的諸似宗過失大體也可以依他雙方及全分一分分列多種。道理相當,無須贅述,我們僅擇其重要者加以說明。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量:“色聲等五,藏識變現。”有法“色聲等五”兩家可以共許,但“藏識”能別,爲數論體系絕不相容,故此有“自能別不成非他”過。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色等五,德句所收。”“德”句義是勝論的範疇,數論佛家均不許可,此宗有“俱能別不成”過。

  又說一切有部對大乘立量“所造色,大種藏識二法所生。”說一切有部只同意所造色爲大種合成,絕不許藏識的觀念。故此宗有“自一分能別不成非他”過。

  又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耳等根滅壞有易。”數論師本宗學說只許有“變易”而不許“滅壞”,故成“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過。

  又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等五,皆從同類及自性生。”同類所生是兩家可以接受的,自性所生則是數論學說,故此宗有“俱一分能別不成”過失。

  譯文

  對主辭概念沒有共識的(論題),比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論說:“神我是思受者。”

  原典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解說

  前例中已解釋,神我與自性俱是永恒存在的。自性使中間二十叁谛變易,而神我則享用此二十叁谛。玄奘所譯的“說我是思”的“思”指思量、思考、認識。思量認識也是一種受用。

  我“我是思”的論題言,“思”指思量受用,這是數論及佛教都可以接受的。但作爲主辭的“神我”絕不爲佛家認可。佛教之成立,標示其特點的“叁法印”之第一即“無我”,從而此宗有“所別不成”過失。

  依窺基的看法,《大疏》中對“所別不極成”作了範圍程度上的進一步劃分,有所謂“自所別不成非他”、“他所別不成非自”、“俱所別不成”、“俱一分所別不成”等。以下分別顯示例句:

  佛弟子對數論立宗“我是無常”。“無常”之法,立敵兩家共許;“神我”之說則是立論人本宗學說不許的。此即“自所別不成非他”,即立論人自己對主辭並不同意而不是敵證者方面通不過。

  又本論中之數論師對佛弟子所立“我是思”爲“他所別不成非自”過。

  又說一切有部對大衆部立“神我實有”。對于神我,佛家兩派均不許其有,故稱“俱所別不成”。

  若佛弟子對數論師立“我及色等,皆性是空”。佛教與數論都承認物質性的色塵對象可以針對感官而存在;但神我是數論許有而佛教不肯承認的,故此宗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過失。

  再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及色等皆實有”。依據上一例的道理,此宗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過失。

  若說一切有部對化地部立“我及過去未來法都是實有”,由于兩家都是佛教派別,均許可過去未來法與現在法一樣實有;但神我是兩家共同否認存有的。所以就主辭言,只有其中一部份爲立敵共許,因而此宗有“俱一分所別不成”的過失。

  譯文

  對論題之主謂辭概念均無共識的,比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論說:“神我是和合因緣所成的。”

  原典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

  解說

  前面關于宗依不極成的過失是分別在宗上的能別或所別上發生的。這裏則兩宗依均出現了不能達成共識的毛病。

  《入論》中此處所言之“我”(神我)作爲有法所別,僅僅是勝論所認可的,佛家並不會同意這個“我”。勝論是主張六句義論的,其第一句義爲實,即實體。它下面分有九種實,即地、水、火、風、空(虛空)、時(時間)、方(空間)、我、意(心及意識)。

  其中的“我”作爲實體,當然佛教不會同意,故此論題的主辭未達共識,有“所別不失”過;另外,勝論之第六句義是和合,佛教雖同意因緣卻不會許可什麼“和合因緣”,從而能別上也未達成共識。能別所別的概念既然未取得立敵雙方的一致意見,便有“俱不極成”過。這裏的“俱”指能別所,即有法及法二者,並非指立敵雙方。

  “俱不極成”也有自他之間、全分一分的分別。此不贅言。另外,“俱不極成”過失可以補救,也就是在宗上加簡別語。如本論中之例句可以改爲“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自許我爲和合因緣。”但這樣一來,此論式便是自比量了。

  譯文

  論題是(立論與敵證)雙方均同贊同而無需爭議的,比如說:“聲音是耳所聞。”

  原典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解說

  簡而言之,此一例句的毛病是宗體的命題涵義沒有任何爭議。《大疏》說“對敵申宗,本诤同異,依宗兩順,枉費成功”,便說的是這種毛病。依因明法則,宗體應該違他順自,即敵證一方理當不會同意宗上有法(主辭)領有法之後陳所顯示的屬性。如果雙方對整個命題都無所爭執,便是宗體極成。在主要運用于論爭立破的因明學問言,提出一個不值得爭論的題目無異于廢話。

  文軌在《莊嚴疏》上說得明白:“夫論之興,爲摧邪義,擬破邪宗。聲之所聞,主賓鹹許,所見既一,豈藉言成,故此立宗有符同過。”這點與亞裏氏多德邏輯不一樣,後者不會認爲命題竟有“符同過”。“聲是所聞”是人所共知的現象,完全符合事實。但因明家這樣看,成立一個無需證明的論題,有益于誰呢?因明立量在掃除困惑,啓人正智,而不是無端興起議論。

  前述“現量相違”時,指出例句是“聲非所聞”,今又以其反命題“聲是所聞”爲符同過。兩個命題正好相反對,似乎應該一真一假。殊不知也有相反對的命題可以同假,不能同真的。但這裏的“聲非所聞”與“聲是所聞”之所以成爲似宗,采取的是不同的判別標准。

  “聲非所聞”之作爲論題而有過,是由于與正常人的經驗相沖突;“聲是所聞”之成過則緣于沒有開悟他人的功用。佛教因明家都強調“若無新知,則不是量”,不能使人獲得前所未有的知識的,都不夠格稱爲知識途徑。

  譯文

  所有這些(構成虛假論題的)言辭,由于它們背離了導向事物本來面目的門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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