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由于概念沒有共識;由于不能達成認識結果,因此稱爲似是而非的謬誤論題。
原典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解說
這是講解似宗的最後一段總結。似宗九種,商羯羅主將其分爲叁類,其所以成“似”,或由于“遣諸法自相門”,或由于“不容成”,或由于“立無果”。
“諸法”于此指事物及現象。“自相”,在字面上指本來的實然的面目,轉而指真相、本質。“自相門”指達到事物本質的認識途徑。“遣諸法自相門”,意爲排除或背離了認識事物的途徑,因此無法開示有疑惑的人。大致說來,似宗九種之前五屬于“遣諸法自相門”者。
“不容成”指由于在能別或所別上達不到“共許極成”或者兩者都未達成共識,從而不容一個真宗(真論題)成立。
“立無果”指的是宗體相互極成,立宗人流于無端起論,因而引導不出積極的認知結果來。
由此往下討論似因,即似是而非的成宗的理由。
譯文
講過了謬誤論題,應當講虛假的理由了。(它們分爲)無證明能力的、不確定的以及正相反對的(叁種),都稱爲虛假理由。
原典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解說
對于謬誤理由的研究是印度邏輯的重點內容。從正理派到佛家因明,都對因過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研究。古因明中已將似因分列爲不成的(既無證明能力的)、不定的(其證明能力不確定的)以及相違的(正相反對的)叁類。陳那創立新因明對不成因和不定因作了增益。
新因明中似因多了叁種,增至十四種。新增的叁種似因,後面還會提到。因的十四種過失在因明學中地位極重要,甚至可以認爲因明的邏輯理論主要是關于邏輯謬誤的研究。當然似因十四種只是似能立。而似能破,即不恰當不合法地對別人論式的批判破斥,也是有關邏輯謬誤的內容。這在陳那《正理門論》中已經構成了除九句因和因喻分辨的另一重要內容。
譯文
無證明能力的(理由)有四種:一、立敵雙方均不承認理由(能普遍存于論題之主辭上);二、立敵雙方之一不承認理由(能普遍存于論題主辭上);叁、立敵雙方或其中一方對理由(能否普遍存于論題主辭上)猶豫不決;四、(立敵雙方或其中一方對論題主辭沒有共識,致使)理由無所傍依。
原典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叁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解說
關于不成因的研討是《入論》中講解“似能立”部份的第二大段。所謂“不成”,即指該因若作爲成宗的理由,證明力不足。以窺基的說法,即“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名爲不成。”這“不成”二字是針對不能成就宗義(命題涵義)而言的。“若因自不成名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言自不成。……因既是宗因,有過不能堪爲因。明知不能成宗名不成。……又文中不成之義,皆因于宗不成。”
前面講“能立”時,也已經說明理由應該叁相具足,方可成宗。任缺一相的理由都只能是“似因”。所謂“不成因”,若追尋其何以缺乏證明論題宗的能力,皆源于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未能滿足。理由應該是論題中之主辭(小詞、前陳、有法、所別)領有的謂辭(中詞、後陳、法、能別)。在這個意義上,主辭是體,而謂辭是義;前爲能有之實體,後爲所有之意義屬性。義必須依傍于體,屬性不可于實體外懸空孤立地存在。
實質上,強調因之理由所表屬性依論題宗上之有法(主辭)而立,正好補充了因明中因支在形式上並非判斷句的缺點。亞氏邏輯中之小前提始終是判斷形式的,而因明的因支僅僅只有一個中詞。
例如“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個論式,小前提僅“所作性”一中詞,作爲理由,它是孤零零的,形式上看不出與小詞,即宗上有法有何關系。若非因叁相之第一,如何保證在外延關系上宗上有法狹于因法,也即是因法完全包含有法呢?“遍是宗法性”的原則,實際上在檢查因支是否可以成爲全稱判斷,即落實此處是否可有“一切聲皆有所作性”這一判斷句。
因之依傍于宗上有法,要求周遍地爲有法領有,這也可以表述爲因完全依轉有法。總之,不允許有任何一點宗有法落到因法之外。另外,宗上有法應該有體,能別之法才可以轉其上,實有依傍。既然有法有有體、無體的區別,那麼依傍有法而不成的因法也就有“有體不成”和“無體不成”兩者了。
無體不成因是說因法自體不成故無從依轉有法。有體不成因則是指:因體雖有但卻與有法無關,也談不上依轉有法。這兩種情況下的不成因都是無能力成就宗上命題的。
“不成因”之“不成”也就是因無法證明宗體。何以不能證明呢?這是因爲因法自體有問題,即立敵雙方也許並不同意此因真實存在著,或者因爲有法的外延範圍與因法範圍不相屬著,或者部份有法屬性落在因法外延範圍之外。凡此種種都會取消因之成宗的能力。
“兩俱不成因”指立敵雙方均不許理由已周遍地充滿了有法外延範圍,所以該理由不成宗體。
“隨一不成因”指一許一不許因于有法有,故此因無法成宗。
“猶豫不成因”指因的存在與否尚不確定,要藉它成宗當然不可能。
“所依不成因”涉及因與宗上有法兩者有體無體的問題。按因明規定:無體之因可以依傍有體或無體的有法;而有體的因只能依傍有體的有法。若違犯這兩條使因無所依傍,此因也就喪失成宗能力。
《大疏》總結道:“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因依有法無,無依因不立,各所依不成。”
譯文
比如要證明“聲爲無常”之類(的論題),如果說是“眼睛所看見的屬性的緣故”,則此理由雙方均不接受。
原典
如成立聲爲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解說
聲音並不是由眼睛所能感受的,這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據《大疏》說,此爲勝論對聲論所立宗。此量中的“眼所見性”之理由依傍宗上有法“聲”而立是莫須有的事,不說聲論不同意,勝論中人恐怕也不會附和。簡言之,“聲”之體絕不會有“眼所見”的屬性。因之作爲宗上有法的法性本來應該立敵共許,而這裏的“眼所見性”與“聲”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成體義關系。靠這種理由要成宗當然不可能,不唯如此,理由自身也不成理由。
“兩俱不成因”之過失也有全分與一分的區別。此處例句中之“眼所見性”孤立地看不妨爲有,但它不可以成爲宗上有法之法,所以被稱爲“有體全分兩俱不成”。依據此原則可以推出另外叁種“兩俱不成因”來,如:
有聲論師對佛弟子立量:“聲是永恒的,在實體範疇中的緣故。”“實體”範疇是佛家和聲論派自己都不接受的,當然不會在有法“聲”上存在。這叫“無體全分兩俱不成”因過,此因根本無體,所以無從與有法發生什麼關系。
另外,若有人立量:“一切聲音是永恒的,意志所發動的緣故。”聲音應分爲內聲和外聲。內聲是依賴聲帶及意志力推動而發出的;外聲則指大自然中的風聲、雨聲、雷聲等,它與意志力完全無關。從常情上講,“意志發動”的因存在于有法“一切聲”上是得不到承認的,立敵雙方都不許外聲上有“意志發動”的因。這稱爲“有體一分兩俱不成”。
再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量:“聲音是永恒的,在實體範疇中並由耳朵攝取的緣故。”聲音由耳朵攝取感受,立敵均不會有異義。但實體範圍是勝論的主張,聲論及佛家都不許有,故此因犯“無體一分兩俱不成”過失。
譯文
如果說是“所作性的緣故”,對聲顯論,此理由是立敵雙方之一不接受的。
原典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解說
“隨一不成”之“隨一”,指立敵雙方之任一。“隨一不成因”指本想證成論題宗的理由,在立敵之一方面看來,根本不能成爲宗上有法的法,而這一點本來是應該確定共許的。這樣,理由便失去了說服力。
聲論中有兩種意見,一以爲聲音因緣而顯,一以聲音因緣而生。聲顯論是說本來就存在,隨緣才顯現;聲生論主張聲音本來不存,緣具也就産生,一經産生也就永遠存在。現在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常,所作性故”,當然不爲聲顯接受。“所作性”的理由在聲顯一派看來,根本不會存在于有法“聲”上。前已說過,因明不僅要求理由是共許極成的,而且還要求它完全爲宗上有法領有,成爲其謂辭。這裏的“所作性”因是立論者允許而敵證者聲顯所不同意的,故有“隨一不成”過失。
“隨一不成”有立論一方不同意之“自隨一不成”,也有敵證不許的“他隨一不成”;同樣還可以隨不成的範圍而有“全分”、“一分”的區別。《大疏》在此分出八種情況,即前面已述的“有體他隨一不成”,另“有體自隨一不成”,讀者只需依據上面例子,將立論敵證兩方對換即可。以下所引的叁對例子也都只是立敵雙方位置互換而已:
“無體他隨一不成”:勝論師對聲論立量:“聲音無常,在屬性範疇中的緣故。”聲論本宗學說沒有屬性範疇(德句義)的地位,這只是勝論師獨有的。反過來,若此量是聲論對勝論立,則成“無體自隨一不成”。
又若大乘佛教對聲論成立“聲音無常,佛陀所有感官可以感受的緣故”。只有大乘佛教認爲佛陀可以諸根互用,即眼耳鼻舌身不需要像凡夫那樣各別攝受色聲香味觸五種對象,佛陀的任一感官都可以攝取五種對象。但在聲論師看來,只有耳根才能攝取聲音,其他感官于此是無能力的。那麼大乘方面對聲論出示的成宗理由便犯“有體他一分隨一分不成”過。若反過來由聲論大乘立此量,則爲“有體自一分隨一不成”因過。
再若勝論師對聲論者提出“聲無常,在屬性範疇中的緣故,耳朵所感受的緣故”。聲論不承認屬性範疇,故有“他隨一不成”;但聲論同意耳朵可攝取聲音,因而僅僅是對理由的前一部份不接受。這稱作“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若倒過來,由聲論對…
《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