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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P19

  ..續本文上一頁勝論立此量,則爲“無體自一分隨一不成”。

  還得補充一點。“隨一不成因”既然有過失,當然無證宗能力。但“隨一不成因”如果並不用來成立共比量,即立量人並未指望雙方都接受論議主張,同時還在“隨一不成因”之前特別加以聲明,標示此因只是立敵之中一方所主張的,那麼此因的過失也就免除了。換言之,若“全分他隨一不成”前冠以“自許”、“我許”則成爲合法的自比量;若“全分自隨一成因”前冠以“汝執”等簡別語則成爲他比量的正當因。此即窺基的說明:“他隨一全句,自比量中說自許言;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說他許言。一切無過,有簡別故。若諸全句,無有簡別,及一分句,一切爲過。”

  前述之“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因”,例如大乘師對聲論所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若改動一下,令成“聲無常,自許佛五根取故”,作爲自比量,可以無過。

  譯文

  對遠處究竟是霧是煙還是蚊蚋尚未弄清楚,就以之爲理由來成立“遠處有火”的論題,屬猶豫不成過失。

  原典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解說

  先釋奘譯之“大種和合火”。印度人認爲火有“性火”和“事火”的區別。“性火”爲潛在的規定火之性質之元素,無處不存,無處不有。“事火”則是肉眼可見的可以燃燒煮食的。“事火”也稱“大種和合火”,它有煙有焰。“事火”並不是孤立的火大(火元素)就可以構成的,它還要依賴風大、地大等的配合,所以說它是“四大種和合而有”的。“四大種”也就是地、水、火、風四者。

  前者的不成因,是指立敵雙方或其中之一方不接受理由完全依存于論題主辭,因明的傳統說法,稱之爲“因不能于宗有法上遍依遍轉”。隨其不能共許的範圍,也便有“俱不成”或“隨一不成”的過失區分。此處“猶豫不成”之“猶豫”,是說理由本身不確定,立論人拿不穩,無從肯定理由究竟是什麼,當然也無從斷定理由是不是依轉于論題主辭,這種模棱兩可的理由可據以證明論題,甚可懷疑,自然使人猶豫不定。

  因明主旨在開悟他人,引生決定正智,因此猶豫之宗和造成宗義猶豫的猶豫因是絕不可取的。《入論》在此並未列出論式顯明猶豫不成因在那裏。它只是說,立量之前的不確定之感性知識不足以作爲理由。如果硬以之作爲理由,則“此因(猶豫因)不但立者自惑,不定成宗,亦令敵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因,成宗不共,欲令敵證決定智生。于宗共有疑,故言于霧等性起疑惑時,不成宗果,決智不起,是故爲過。”

  如果列出這一猶豫宗因的論式,應爲:

  宗:遠處有大種和合火,

  因:似乎看見了煙或霧等,

  喻:如廚房。

  既然立論人連是煙是霧還是大群蚊蚋尚未弄准,那以之所成之宗也太可疑了。不僅敵證會有困惑,立論一方也不會有決定正解。這是由于理由本身不確實而成的猶豫過。

  譯文

  如果對無空論者立論說:“虛空是確實存在的,因爲屬性依附于它的緣故。”這理由便有無所依傍的過失。

  原典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解說

  前面說過,宗上有法與法,即論題中之主辭與謂辭構成的命題是“自許他不許的”;而宗上有法與因法所構成的命題應該是極成共許的。如此才有“以共許法成不共許法”的說法。作爲共比量,要使敵證一方同意宗體的命題判斷,就必須首先保證因法與宗有法的依轉關系。因依于有法,且遍依遍轉于其上。因爲能依,有法是所依。因與有法的外延關系是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關系。

  如果有法代表的事物根本不存在,亦即如果有法無體或沒有有法這東西,那麼因法依靠什麼呢?這就叫“所依不成”。《大疏》卷六上說:“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不更須成,宗方可立。況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更複說因,因依于何立,故對無空論,因所依不成。”

  《入論》未說明,此量是誰提出的。窺基說系勝論師對經部所立。但經量部學說不承認虛空的範疇。所以此論式中,宗上有法爲“自有他無體”,而且論式中又沒有寄以勝論方面的“自許”等簡別語之類。所以在敵證一方的經量部,“德(屬性)”是無從依傍的。

  勝論六句義論之第一範疇爲“實體”,第二範疇爲“屬性”。實體有九,其中之一便是“虛空”;屬性有二十四,如色、香、味、觸、數、量、別、合、離等等。就“虛空”這一實體言,其領有數、量、別性、合、離聲六種屬性。勝論的意思是說,作爲“德”的屬性既可以依附于“空”,那麼“空”之爲實體便是肯定的事實了。可這是以勝論自宗學說爲依據的。若對小乘佛教言,“空”不是實體,只是“空無”而已。勝論以“虛空”說明的任何東西都不會爲佛教方面同意。

  聯系前面講似宗時有“所別不成”似宗一過,可以看到立敵雙方對宗上有法,亦即所別、主辭都沒有達成共識,勝論的“虛空”並不是經論者的“空無”內涵。所以就宗支言,可說有“所別不成”過;而就因支言,則有“所依不成”過。

  以上所說關于理由的“所依不成”過失屬于宗有法無體而造成。這裏不能不順便提及另一種“所依不成因”的特例。前面我們曾在釋宗同品時,強調宗法之外延不可與宗有法相等,若相等,一旦“除宗有法”便無宗同品可尋,如此則無從完成因叁相之第二“同品定有性”的。我們知道,宗同品在某些情況下不可多得,宗同品又只能以宗上未言之事物充當。

  如立“聲無常”,一切無常品類都可以引爲歸納材料,唯獨“聲”不行。這當中道理很明白,因明所立之宗體違他順自,屬自有他無體,敵證一方並不許“聲”之體上有“無常”義。若不排除“聲”爲宗同品,無異于循環論證,將待證者用作理由。今舉一宗有法與宗法外延相當的例子,如有立量“一切聲皆所聞,無常性故”,“聲”與“所聞”外延正相等,一旦除宗有法,便無宗同品可舉,還有什麼是非聲的所聞的東西呢?一旦缺無宗同品,因之法性或因同品便無從與宗同品彙合而成同喻依,也便無同喻體。

  再從因法一面來看,是否也應有“除宗有法”的要求呢?共比量中,因之法性依據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遍依遍轉于有法。這是立敵共許極成的,故因同品也是宗同品,本來無須“除宗有法”,但因同品搜尋的目的是與宗同品彙合而完成因叁相之第二的考察。今宗同品既已除宗有法,因同品縱不排除有法,也不會再與宗同品相遇彙合于同喻依,故因同品之“除宗有法”是無形之中完成的。這種情況下,若立量雲“聲是無常,所聞性故”,能立因法與宗有法外延相等,一旦在因上“除宗有法”,便全無因同品可依轉宗上有法。缺無因同品也是一種“所依不成”。

  這裏講的是因爲因同品除宗有法而導致的能立因法所依不成,試舉一例:

  宗:人是強有力之生物,

  因:有理性故。

  此中宗法爲“強有力之生物”,同品不妨以虎豹等充數。但“有理性”能立因法與有法“人”正好外延相當。一經除宗有法,“有理性”之因便無所傍依,仍然不能滿足正因應有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大疏》對“所依不成過”隨有體無體、全分一分及兩俱隨一另于《入論》例句外分列九種:

  說一切有部對大乘:“我常住,識所緣故。”立敵雙方均不許有所依之“我”,但能依因法“識所緣”尚有,故成“兩俱有體全分所依不成”過。此處“兩俱”指立敵雙方;“有體”指雙方許因實有;“全分所依不成”指整個有法無體,因法才完全無所依傍。

  數論對佛弟子:“我實有,德所依故。”兩俱不許有“我”和“德”句義,故成“兩俱無體全分所依不成”過。

  數論對大乘:“我業實,有動作故。”兩俱但許“業”有,不許有“我”;“有動作”之因亦兩俱許可,故成“兩俱有體一分所依不成”過。

  數論對佛弟子:“自性有,生死因故。”敵證一方不許“自性”,兩俱同意“生死因”故,成“他隨一有體全分所依不成”過。

  數論對大乘:“藏識常,生死因故。”數論本不許有“藏識”,但兩俱許有“生死因”,成“自隨一有體全分所依不成”過。

  數論對大乘:“我其體周遍于一切處,生樂等故。”大乘本不許有“我其體”,亦不許有此因,故成“他隨一無體全分所依不成”過。

  若仍然是上面一量,立論人換爲經量部,則成“自隨一無體全分所依不成”過。

  數論對大乘:“五大常,能生果故。”五大指地、水、火、風、空。立論一方雖許五大生果,敵證不許第五空大能生果,故成“他隨一有體一分所依不成”過。

  若上一量是大乘對數論提出的,便有“自隨一有體一分所依不成”過。

  譯文

  理由之失于不確定有六種情況:一、理由在論題謂辭的同品(宗同品)及論題謂辭異品(宗異品)上均遍有而成的不確定。二、理由在宗同品宗異品上均沒有而成的不確定。叁、理由在宗同品上部份有,在宗異品遍有。四、理由在宗異品上部份有,在宗同品上遍有。五、理由在宗同品宗異品上均部份有。六、兩個正相反對的論題(均有正當理由)而令聞者無從判定。

  原典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解說

  謬誤理由(似因)有叁種,第一種無證明能力的前面已經講過。現在講似因之二,即證宗能力不確定的理由。這一類理由所以不能確定成宗,毛病在于作爲因,它們無法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這與第一類似因不同,在無證明能力的謬誤理由中,毛病是該理由在宗有法上未達成遍有存在,也就是不能滿足因叁相之第一“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旨在檢查因法與宗法,即論題謂辭的關系。按因明要求,外延上理由可以小于或等于宗法,但絕不可以大于宗法,一旦大于宗法外延範圍,它便會溢出到宗法的負概念範圍內去。這個負概念在因明中稱爲“宗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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