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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译注(宋立道)▪P19

  ..续本文上一页胜论立此量,则为“无体自一分随一不成”。

  还得补充一点。“随一不成因”既然有过失,当然无证宗能力。但“随一不成因”如果并不用来成立共比量,即立量人并未指望双方都接受论议主张,同时还在“随一不成因”之前特别加以声明,标示此因只是立敌之中一方所主张的,那么此因的过失也就免除了。换言之,若“全分他随一不成”前冠以“自许”、“我许”则成为合法的自比量;若“全分自随一成因”前冠以“汝执”等简别语则成为他比量的正当因。此即窥基的说明:“他随一全句,自比量中说自许言;诸自随一全句,他比量中说他许言。一切无过,有简别故。若诸全句,无有简别,及一分句,一切为过。”

  前述之“有体他一分随一不成因”,例如大乘师对声论所立“声无常,佛五根取故”,若改动一下,令成“声无常,自许佛五根取故”,作为自比量,可以无过。

  译文

  对远处究竟是雾是烟还是蚊蚋尚未弄清楚,就以之为理由来成立“远处有火”的论题,属犹豫不成过失。

  原典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解说

  先释奘译之“大种和合火”。印度人认为火有“性火”和“事火”的区别。“性火”为潜在的规定火之性质之元素,无处不存,无处不有。“事火”则是肉眼可见的可以燃烧煮食的。“事火”也称“大种和合火”,它有烟有焰。“事火”并不是孤立的火大(火元素)就可以构成的,它还要依赖风大、地大等的配合,所以说它是“四大种和合而有”的。“四大种”也就是地、水、火、风四者。

  前者的不成因,是指立敌双方或其中之一方不接受理由完全依存于论题主辞,因明的传统说法,称之为“因不能于宗有法上遍依遍转”。随其不能共许的范围,也便有“俱不成”或“随一不成”的过失区分。此处“犹豫不成”之“犹豫”,是说理由本身不确定,立论人拿不稳,无从肯定理由究竟是什么,当然也无从断定理由是不是依转于论题主辞,这种模棱两可的理由可据以证明论题,甚可怀疑,自然使人犹豫不定。

  因明主旨在开悟他人,引生决定正智,因此犹豫之宗和造成宗义犹豫的犹豫因是绝不可取的。《入论》在此并未列出论式显明犹豫不成因在那里。它只是说,立量之前的不确定之感性知识不足以作为理由。如果硬以之作为理由,则“此因(犹豫因)不但立者自惑,不定成宗,亦令敌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因,成宗不共,欲令敌证决定智生。于宗共有疑,故言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不成宗果,决智不起,是故为过。”

  如果列出这一犹豫宗因的论式,应为:

  宗:远处有大种和合火,

  因:似乎看见了烟或雾等,

  喻:如厨房。

  既然立论人连是烟是雾还是大群蚊蚋尚未弄准,那以之所成之宗也太可疑了。不仅敌证会有困惑,立论一方也不会有决定正解。这是由于理由本身不确实而成的犹豫过。

  译文

  如果对无空论者立论说:“虚空是确实存在的,因为属性依附于它的缘故。”这理由便有无所依傍的过失。

  原典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解说

  前面说过,宗上有法与法,即论题中之主辞与谓辞构成的命题是“自许他不许的”;而宗上有法与因法所构成的命题应该是极成共许的。如此才有“以共许法成不共许法”的说法。作为共比量,要使敌证一方同意宗体的命题判断,就必须首先保证因法与宗有法的依转关系。因依于有法,且遍依遍转于其上。因为能依,有法是所依。因与有法的外延关系是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关系。

  如果有法代表的事物根本不存在,亦即如果有法无体或没有有法这东西,那么因法依靠什么呢?这就叫“所依不成”。《大疏》卷六上说:“凡法有法,必须极成,不更须成,宗方可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有法已不成,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故对无空论,因所依不成。”

  《入论》未说明,此量是谁提出的。窥基说系胜论师对经部所立。但经量部学说不承认虚空的范畴。所以此论式中,宗上有法为“自有他无体”,而且论式中又没有寄以胜论方面的“自许”等简别语之类。所以在敌证一方的经量部,“德(属性)”是无从依傍的。

  胜论六句义论之第一范畴为“实体”,第二范畴为“属性”。实体有九,其中之一便是“虚空”;属性有二十四,如色、香、味、触、数、量、别、合、离等等。就“虚空”这一实体言,其领有数、量、别性、合、离声六种属性。胜论的意思是说,作为“德”的属性既可以依附于“空”,那么“空”之为实体便是肯定的事实了。可这是以胜论自宗学说为依据的。若对小乘佛教言,“空”不是实体,只是“空无”而已。胜论以“虚空”说明的任何东西都不会为佛教方面同意。

  联系前面讲似宗时有“所别不成”似宗一过,可以看到立敌双方对宗上有法,亦即所别、主辞都没有达成共识,胜论的“虚空”并不是经论者的“空无”内涵。所以就宗支言,可说有“所别不成”过;而就因支言,则有“所依不成”过。

  以上所说关于理由的“所依不成”过失属于宗有法无体而造成。这里不能不顺便提及另一种“所依不成因”的特例。前面我们曾在释宗同品时,强调宗法之外延不可与宗有法相等,若相等,一旦“除宗有法”便无宗同品可寻,如此则无从完成因三相之第二“同品定有性”的。我们知道,宗同品在某些情况下不可多得,宗同品又只能以宗上未言之事物充当。

  如立“声无常”,一切无常品类都可以引为归纳材料,唯独“声”不行。这当中道理很明白,因明所立之宗体违他顺自,属自有他无体,敌证一方并不许“声”之体上有“无常”义。若不排除“声”为宗同品,无异于循环论证,将待证者用作理由。今举一宗有法与宗法外延相当的例子,如有立量“一切声皆所闻,无常性故”,“声”与“所闻”外延正相等,一旦除宗有法,便无宗同品可举,还有什么是非声的所闻的东西呢?一旦缺无宗同品,因之法性或因同品便无从与宗同品汇合而成同喻依,也便无同喻体。

  再从因法一面来看,是否也应有“除宗有法”的要求呢?共比量中,因之法性依据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遍依遍转于有法。这是立敌共许极成的,故因同品也是宗同品,本来无须“除宗有法”,但因同品搜寻的目的是与宗同品汇合而完成因三相之第二的考察。今宗同品既已除宗有法,因同品纵不排除有法,也不会再与宗同品相遇汇合于同喻依,故因同品之“除宗有法”是无形之中完成的。这种情况下,若立量云“声是无常,所闻性故”,能立因法与宗有法外延相等,一旦在因上“除宗有法”,便全无因同品可依转宗上有法。缺无因同品也是一种“所依不成”。

  这里讲的是因为因同品除宗有法而导致的能立因法所依不成,试举一例:

  宗:人是强有力之生物,

  因:有理性故。

  此中宗法为“强有力之生物”,同品不妨以虎豹等充数。但“有理性”能立因法与有法“人”正好外延相当。一经除宗有法,“有理性”之因便无所傍依,仍然不能满足正因应有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大疏》对“所依不成过”随有体无体、全分一分及两俱随一另于《入论》例句外分列九种:

  说一切有部对大乘:“我常住,识所缘故。”立敌双方均不许有所依之“我”,但能依因法“识所缘”尚有,故成“两俱有体全分所依不成”过。此处“两俱”指立敌双方;“有体”指双方许因实有;“全分所依不成”指整个有法无体,因法才完全无所依傍。

  数论对佛弟子:“我实有,德所依故。”两俱不许有“我”和“德”句义,故成“两俱无体全分所依不成”过。

  数论对大乘:“我业实,有动作故。”两俱但许“业”有,不许有“我”;“有动作”之因亦两俱许可,故成“两俱有体一分所依不成”过。

  数论对佛弟子:“自性有,生死因故。”敌证一方不许“自性”,两俱同意“生死因”故,成“他随一有体全分所依不成”过。

  数论对大乘:“藏识常,生死因故。”数论本不许有“藏识”,但两俱许有“生死因”,成“自随一有体全分所依不成”过。

  数论对大乘:“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大乘本不许有“我其体”,亦不许有此因,故成“他随一无体全分所依不成”过。

  若仍然是上面一量,立论人换为经量部,则成“自随一无体全分所依不成”过。

  数论对大乘:“五大常,能生果故。”五大指地、水、火、风、空。立论一方虽许五大生果,敌证不许第五空大能生果,故成“他随一有体一分所依不成”过。

  若上一量是大乘对数论提出的,便有“自随一有体一分所依不成”过。

  译文

  理由之失于不确定有六种情况:一、理由在论题谓辞的同品(宗同品)及论题谓辞异品(宗异品)上均遍有而成的不确定。二、理由在宗同品宗异品上均没有而成的不确定。三、理由在宗同品上部份有,在宗异品遍有。四、理由在宗异品上部份有,在宗同品上遍有。五、理由在宗同品宗异品上均部份有。六、两个正相反对的论题(均有正当理由)而令闻者无从判定。

  原典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解说

  谬误理由(似因)有三种,第一种无证明能力的前面已经讲过。现在讲似因之二,即证宗能力不确定的理由。这一类理由所以不能确定成宗,毛病在于作为因,它们无法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这与第一类似因不同,在无证明能力的谬误理由中,毛病是该理由在宗有法上未达成遍有存在,也就是不能满足因三相之第一“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旨在检查因法与宗法,即论题谓辞的关系。按因明要求,外延上理由可以小于或等于宗法,但绝不可以大于宗法,一旦大于宗法外延范围,它便会溢出到宗法的负概念范围内去。这个负概念在因明中称为“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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