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品”。仍以“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宗法“无常”,其负概念即宗异品为“非无常”,“非无常”也即是“常”品。现在检查“所作性”与“无常”的关系,实际是看承担大前提之推理基楚任务的喻体能否成立。此喻体应为“任何具所作性者均为无常”。
若“所作性”溢出到“无常”概念之外去,即溢到“常”之宗异品上去,即可得到“有所作性者是常”的判断,进而可以成立“并非一切所作皆无常”的判断。若真如此,大前提的原则便是不确定的了,从而理由要成就论题也是不确定的。因明家认为相当于大前提的喻体不能成立,原因还在于理由溢出到宗异品上去了,所以形成了不定因的过失。
顺便说一句,不定因虽有六种情形,但最后一种不确定理由“相违决定”之所以发生,并非缘于因法外延大于宗法,而是两个相反对的论题都各有三相圆足的理由,因而让别人听了无从决定那一个论题才算正当。
译文
这些不确定的理由当中,理由于宗同品宗异品均遍有的“共不定”,比如说“声音是恒常的,可以作为认识对象的缘故。”在“恒常”及“无常”的品类上,都有(“可作为认识对象的缘故”)这一理由周遍存在。所以它是不确定理由。如以瓶为例,瓶有被认识性(又有无常性),那么声是无常的了;如以虚空为例,虚空有被认识性(又有恒常性),声应当是恒常的了。
原典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解说
如图一所示,共不定因的根源出在外延范围太大,不仅宗同品上遍有此因,宗异品上也遍有此因。九句因中第一句即这种情况。本论中所举的“声常,所量性故”,是声论对佛弟子所立量。“所量性”的“量”,指“量度”,转借指“认识”。显而易见,“能被认识(所量性)”作为理由要证成“声音恒常不灭”是不够格的。
“所量性”之因,外延过于宽泛,结果使宗同品、宗异品上都可以见到“所量性”,从而“常”与“无常”均可以通过“所量性”之因而发现存在于有法“声”上,最终使得所立宗义不能成立。因为“所量性”之因既可以成“声无常”,也可以成“声常”。成立“声无常”,可以瓶罐等为喻证;而成立“声常”,可以用虚空为喻证。这样宽泛的因当然是不确定的无效能的。如图一中所示的“声”,所以用虚线圈出放在宗同品范围内,正想说明“声”究竟是“无常”还是“常”都是犹豫而不能确定的。
若孤立地考察共不定因的第二相,可以认为“同品定有性”已获满足。但一旦引入第三相,便可知道“异品遍无性”恰巧是被违背的!瓶罐等无常异品之上恰恰有“所量性”。而立论人这方面,肯定在举出“所量性”因时,并不要证明“声无常”的宗义。
由共不定之过失因,我们可以总结:理由之外延范围不能过宽,致使溢出到宗法异品上。换句话说,理由之外延应该小于宗法外延,至多只能与宗法外延相等。按《大疏》(卷六)的说法,它们之间关系应保持宽宗和狭因的关系。宽宗指宗法外延大,狭因指能立因法外延相对狭窄。总而言之,应保证宗法与因法作为两个概念在判断关系(即喻证)中的属种位置,即是说,因法概念应该永远是周延的。
《大疏》卷三曾论述这种宗因关系:“因狭若能成立狭(宗)法,其因亦能成立宽法;同品之上虽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无故。因宽若能成立宽法,此必不能定成狭法,于异品有,不定过等随此生故。”再重复一句,宗之宽狭只能相对于因法外延而言的。在宗法与因法所成的判断关系中,只要因法外延是周延的,即满足了“宽宗狭因”的要求。
正由于宗宽因狭,才有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表述。这“定有性”的“定”字极有讲究。它意味著因法一定要在宗同品上有,但并不一定要所有宗同品上均遍有此因法。也就是说,因法之外延范围可以但并不一定非等同于宗法范围。当然,如前所释,大于宗法范围是绝不许可的。此例中之共不定因便源于因法范围大于宗法范围。
《大疏》中所说的“宽宗”、“狭宗”、“宽法”、“狭法”都指论题中谓词,亦即所立宗法;相应地,“宽因”、“狭因”应指能立因法。《大疏》认为宽因成立狭法便有不定过生出。它所举宽因有“所知、所量、所取”等,这是由于“无有一法非所量故”,没有一事物不可以成为思想对象的。任何东西,无论现实中实际有没有,(因明家称为有体或无体)都可以是思量认识的对象,龟毛兔角属无体,但仍可以成为“所量”对象。
《大疏》以为“所量所取”这些东西外延范围至大无外,无所不摄,可称为绝对的宽法、宽宗,但它对宗因宽狭似未讲透。其实应该在宗因对待关系上,而不是孤立地讲宽与狭,外延范围大于宗法之因为宽因,小于宗法之因为狭因,只要狭因证宽宗,即可无过。当然联系前说之“同品定有性”,既许可因之外延范围等同于宗法范围,那么宽因亦可证宽宗而无过失的,只要因没有宽到溢出宗同品便可以。
《大疏》就共不定因列三种过,分别属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共比量中之共不定因,以本论中例句可见;自比量和他比量中之共不定因例句如下,读者可自己分析:
数论立自比量:“我我是常,许谛摄故,如许自性。”此中“我”、“许”均为简别语。“谛摄故”之因,谓“在二十四谛中的缘故”。但数论除神我之外的二十四谛中,有如“自性”的常者,亦有如大等谛的变易无常者。
佛法破数论:“汝我无常,许谛摄取,如许大等。”此量中宗法为“无常”,“无常”固然可以“大等”为同品,但“无常”的异品“自性”之上,也同样可以见到“许谛摄”的理由。可以认为“许谛摄”因是较宗法“无常”过宽了。
译文
理由在宗同品宗异品上均没有而成的不共不定。比如说“声音是恒常的,由耳朵所听闻的缘故。”(“所听闻”之理由)在“恒常”之宗同品和“无常”之宗异品上都没有。“恒常”与“无常”之外再找不出别的东西来充当同品和异品,所以是犹豫不定的理由。这个“所听闻”之理由,用什么来作类比呢?
第二章似能立门(二)
原典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解说
不确定的理由之第二种为“不共不定”,属九句中第五句,即在宗之同异两品均无因法可寻。此因固然可满足因之第三相,但却无法满足第二相。如图所示:
究其根本,此因所以成过,在于因法与宗法(中词与大词)完全脱节失去了任何联系。结果,本来希望据以成宗的理由成了犹豫不定的因。前面一过,即“共不定”因的毛病在于因法过宽,溢出到全部宗异品之上,从而失去了证宗的功能。
这里的“不共不定因”过刚好相反,它的因法外延过于狭窄,一旦除宗有法,宗同品宗异品上均不存一点因法,从而因同品也便不可能与宗同品相遇,喻依便列不出来,也就没有了喻体的逻辑大前提,整个论式便丧失了推理的根本基础。这些都因为本欲成宗的能立因法处于一种与所立宗法隔绝的境地。
这里还需要声明一句,仅管如上面图二所显示的,“声”与“所闻”都落在宗法“常”之范围内。但“声”与“所闻”的外延是相等的,若经除宗上有法“声”于同品之中,连带著也就剔除了“所闻”性,从而宗同品因同品完全失去关联。宗同品宗异品上均不再有能立因法。
依据亚氏的三段论推理过程,思惟的起点是大前提,自然其中不会出现中词(理由)与大词(论题谓辞、宗法)无关联的问题。但就因明论式言,相当于大前提喻体还有待于搜集材料归纳出来。其归纳加工的素材当中,起码不能有当下待证的命题。就《入论》此处例句言,起码不能有“所闻性”的“声”这一材料。“声”与“所闻性”外延范围正好相当,由于“除宗有法”,宗同品不得有“声”,而同喻依是宗同品与因同品汇合的例子。
今宗同品既排除“声”,因同品也就绝无可能有“声”了;因法是“所闻性”,若其同品中无“声”,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同品,因为“所闻性”的是也仅仅是“声”。这样一来,以“所闻性”为理由证明“声是恒常”便是犹豫而不确定的,因为举不出同喻依的缘故。由缺无同喻依,也便缺无同喻体。缺无同喻体,便是缺大前提,也即是中词与大词无关。
具体而言,便是能立因法“所闻性”与所立宗法“常”全然无关。就亚氏三段论言,作理由的中词与大词,也即是大前提的主谓项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关系,但决不会没有关系。但因明中,相当于大前提的同喻体产生于具体考核能立因法在宗同品宗异品中的分布情况。本来因三相原则立足于理由去看待它与有法和宗法之同品三者的关系。
以立因法本来是仗著双方共许了的它与宗上有法的色摄关系(即属种关系),去证明立宗之时,敌证尚不许的有法被宗法色摄的关系。这一过程中要检验的正好是能立因法与所立宗法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宽宗狭因”,也就是因的范围只能在宗同品内,不得溢入宗异品中。只有这样,才能“说因宗所随”,保证凡有因法属性者定有宗法性质。
不共不定的因过,在于能立因法与宗法完全脱节,完全没有一个因同品可以向立敌双方显示因法与宗法的联系。本来,联系因法与宗法的东西是有的,这便是《入论》此处所举的“声音”,它可以将能立法“所闻性”与所立法“常”二者联系起来。但由于能立因法“所闻性”的外延范围过于狭窄,至少它并不比宗有法宽,结果,因同品除宗有法便无从搜寻实例来归纳同喻体。
所以《入论》说“此所闻性,其犹何等。”除了“声音”,我们关于“所闻性”实在是举不出任何类似物来的。既没有任何事物可以类比,可以显示因法与宗法的关系,结果这里的理由是不确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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