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能证宗的。
《大疏》(卷六)说明不共不定因的过失时指出:“夫立论宗,因喻能立。举因无喻,因何所成?其如何等,可举方比;因既无方,明因不定,不能生他决定智故。”宗之论题既是双方所诤,只有靠因与喻两者来成立。现在只有因而没有喻,因也就无法说明什么了。本来举出因之外,还应举出类似因与宗法的东西。因既然无同品可举,既然脱离宗同品宗异品,当然属于不确定因,也就不可能引出敌证方的明确知识来。
窥基以《入论》中不共因例句来说明此因如何流于犹豫而无效的:“如声论师对除胜论,立“声常”宗,“耳所闻性”为因。此中“常”宗,“空”等为同品,“电”等为异品,“所闻性”因,二品皆离。于同异品皆非有故。离“常”、“无常”,更无第三双非二品有“所闻性”,故释不共云。离“常”、“无常”二品之外,更无余法是“所闻性”,故成犹豫,不成立所“常”,亦不返成异品“无常”。”
说到底,因的外延范围不能与宗上有法相同而必须是因法宽,有法狭,以免因同品除宗有法便失去与宗同品宗异品的任何关系,以致无喻证可举。《入论》中所举不共不定因属共比量中过失。相应也有随自比量和他比量而产生的“他不共不定”及“自不共不定”,引《大疏》例句如下:
佛弟子对生论师立他比量:“你所主张的实体并非实体,你所主张的属性依附其上的缘故。”(“彼实非实,执德依故”)只有“实”才是德所依附的体,一经除宗有法,“非实”宗法中自无同品可供“德”所依;“实”之宗异品除宗有法也不再存在,从而“德”仍无法可依。此“执德依”之因为“自不共不定因”。
胜论对佛弟子立:“我坚持的实句义存在著,为德所依的缘故。”(“我实有,许德依故”)道理如前例,唯立敌地位互换而已。有“他不共不定”因过。
译文
理由之在宗同品上部份有并在宗异品上遍有(而形成的不定过失),如说“声音并非凭意志当下发动的,由于它并非恒常存在的缘故”。这里“并非凭意志当下发动的”论题谓词,以雷电、虚空作它的同品。“非恒常存在性”的理由在“雷电”上是有的,但在“虚空”上却没有;“凭意志当下发动”之论题谓辞,以瓶罐等作它的异品,(“非恒常存在性”的理由)在“瓶罐”之上是遍有的。这里的理由以雷电和瓶罐为同品,所以(它证明论题的能力)是不确定的。(因为)如果像瓶罐,由于瓶罐的非恒常存在性(以及凭意志当下发动性),声音也就是凭意志当下所发出的吗?如果像雷电,那么雷电有非恒常存在性以及非凭意志当下发动的性质,那声音就不是凭意志当下发出的吗?
原典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瓶等为同法,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解说
这里讲解不确定理由的第四种。它在九句因中属第七句。其过失的原委集中在“同分异全”上,即同品上部份地有理由,异品上充斥著理理由。结果,虽然因三相之第二“同品定有性”得到满足,但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是完全给违背了的,不但没有“遍无”,简直是“遍有”。这“同分异全”之“同”指宗同品,“异”指宗异品,“分”指理由部份地存有,“全”指完全地充斥。具体可见附图(三)。
由于能立法(因法、理由、中词)溢出到宗异品上,结果宗同品“非勤勇所发”与宗同品“勤勇所发”之上都有能立法的“无常”性质。若以宗同品作类比推理,可以依据宗法与因法共居于同品之上,断定宗上有法领有宗法,即依据“电”上有“非勤勇所发”性与“无常”性共居而宣称“声音”是“非勤勇无间所发”,因为“声音”之上也有“无常”法性;但宗上有法也可以依据宗之异法与因法共居于宗异品而否认该有法领有是宗法性,即依据“勤勇无间所发”与“无常”共居于瓶等宗异品上而断定“声音”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因为它上面也有“无常”法性。
同一理由成立了正相反对的两个论题,当然不能说它可以引生决定正智。所以将它归入有过失的理由。
依据《大疏》卷六的说法,这里是声生论对声显论者立量。声生论主张声音以往没有而凭所作性时发生,并不是勤勇显发的;而声显论以为声音本来就存在,只是,凭勤勇无间而显发,并不是所造作而生的。按理,声生对声显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则犯有理由的“两俱全分两俱不成”过失。不过,这里姑且将它当作不确定因的过失来分析的。
“同分异全”的不定因过随比量式有自、他、共三种分别而不同,其因所生的逻辑谬误范围不一,但本质是一样的。本论中例子属于共比量。下面引《大疏》例句显示自比量与他比量中“同分异全”不定过:
如小乘对大乘立他比量:“你们所讲的藏识并不是异熟识,它维持著认识活动中统觉的缘故,如像末那识那样。”(“汝之藏识,非异熟识,执识性故,如彼第七等。”)大乘唯识宗主张有六识(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者)及末那识和藏识。
末那识在认识活动中有统摄作用,使一切认识围绕着著「自我”发生。藏识是根本识,一切种识。此例中之宗同品指异熟六识之外的一切事物,具体说,可以指第七末那识和一切六尘(色、声、香、味、触、法)等等;而宗之异品就是前六识了。
以眼识为例,它既非异熟识又主持某一方面的认识活动。因而“执识性”之因在部份同品,如末那识上有,又在宗异品,如六种识上遍有,结果成了“同分异全”,故此因有不定过。
又如萨婆多对大乘立自比量:“我所主张的命根是实有的,因为没有感受和思虑活动的缘故,如像我们承认的色声等等。”(“我之命根定是实有,许无缘虑故,如许色声等。”)萨婆多即说一切有部。此自比量中,宗同品有五蕴,即色、受、想、行、识及无为法等,而不起感受思虑功能的“无缘虑”之因,于色蕴(物质性的存在物)之上存有,但于识蕴上刚好没有。
识蕴是有“缘虑”性的,这是因于同品上的部份有;宗异品以瓶罐等,它们皆因无常而不成实有。“无缘虑”的理由在瓶罐等非实有东西上是遍存的,这是因于异品之上的遍有。所以此“无缘虑”因有“同分异全”的毛病,直接与因三相之第三相矛盾。
译文
理由之在宗同品上遍有并在宗异品上部份有(的不确定过失),如成立论题说“声音是凭意志当下发出的,并非恒常存在的缘故”。论题谓辞是“凭意志当下发出”,它以瓶罐等为宗同品,(而藉以成立论题的理由)“非恒常存在的缘故”在宗同品上是遍有的;(论题谓辞)以雷电、虚空等为宗异品,就雷电这部份说,“非恒常存在性”之理由为它具有;但对虚空这部份说就没有这个理由。因而如前例一样,此因也有不确定过失。
原典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解说
作为不确定理由,此因过失以九句因之第三句为例。简称“异分同全”之不定因遇。它与前面一过“同分异全”相比较,就能立因法在宗同品宗异品上的存在状况言,正相反对。前一过的毛病在本不应有因法存在的宗异品上却处可见因法;此过的毛病在宗异品之一部份上可见因法。就逻辑谬误的性质言,前过与此过是程度上的差别,本质上都是对因三相之第三条标准的违背。
为进一步说明此“异分同全”过,试另举一例:
宗:人是灵长目动物。
因:非爬行类故。
此处之宗法为“灵长目动物”,其同品有猩猩、狒狒;其异品则有非灵长目的虎豹与蛇鳄等。因法“非爬行类”在同品上全有,在异品之部份上,如虎豹之上没有;而在另一部份如蛇鳄上应该有。
各概念间属种关系可见图四:
结合前面谈到遇的“宽因不能成狭宗,狭因方可成宽宗”的原则来看,此例过失在于“非爬行类”之因过于宽泛,而“灵长目”之宗法相对偏狭,以至于一部份非灵长目的东西,如虎豹也落入非爬行类的范围。结果在举方比成因时,我们是以猩猩作为同喻呢?还是以虎豹为同喻呢?前者可与人相类而使“人为灵长目”之宗成立;后者是否也与人相类而使“人非灵长目”之宗成立呢?
《大疏》(卷六)依据因明在佛学论辨中的实际运用,提出了依自比量和他比量产生的“异分同全”不定因过例:
如大乘师对萨婆多成立他比量:“你所说命根并不是实有的,因为不能有感受思虑的缘故,如像你们所同意的瓶罐等一样。”(“汝执命根,定非实有,许无缘虑故,如所许瓶等。”)这里的宗异品便是一切实有者,如说一切有部允许实有的五蕴无为法,五蕴之中,色蕴应有“无感受思虑(缘虑)”之因,而受想行识诸蕴之心心所法上应有“缘虑”因;而宗之同品,即一切“非实”者应有“无缘虑”因。如此则成“他异分同全”。
又如果大乘唯识宗立自比量:“我主张的藏识应是异熟识,我同意它有维系认识中了别功能的缘故,如像六识一样。”(“我之藏识,是异熟识,许识性故,如异熟六识。”)这里的“异熟识”之宗法,以六识为同品,六识之上均有了别功能;又以除“异熟识”之外的一切法为异品,了别功能的性质在色法上没有,而在“非业果心”的活动上是有的。因而此因成“自异分同全”。
与上面相同的“异分同全”因不定过,尚可见于玄奘曾加以驳斥和修订的胜军居士的共比量。胜军居士曾立量云:“大乘真是佛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如增一等。”这里的宗法为“佛语”,其同品应有《增一》经典,大小乘佛教派别均许“非佛语所不摄”因于…
《因明入正理论译注(宋立道)》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