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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P21

  ..續本文上一頁能證宗的。

  《大疏》(卷六)說明不共不定因的過失時指出:“夫立論宗,因喻能立。舉因無喻,因何所成?其如何等,可舉方比;因既無方,明因不定,不能生他決定智故。”宗之論題既是雙方所诤,只有靠因與喻兩者來成立。現在只有因而沒有喻,因也就無法說明什麼了。本來舉出因之外,還應舉出類似因與宗法的東西。因既然無同品可舉,既然脫離宗同品宗異品,當然屬于不確定因,也就不可能引出敵證方的明確知識來。

  窺基以《入論》中不共因例句來說明此因如何流于猶豫而無效的:“如聲論師對除勝論,立“聲常”宗,“耳所聞性”爲因。此中“常”宗,“空”等爲同品,“電”等爲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于同異品皆非有故。離“常”、“無常”,更無第叁雙非二品有“所聞性”,故釋不共雲。離“常”、“無常”二品之外,更無余法是“所聞性”,故成猶豫,不成立所“常”,亦不返成異品“無常”。”

  說到底,因的外延範圍不能與宗上有法相同而必須是因法寬,有法狹,以免因同品除宗有法便失去與宗同品宗異品的任何關系,以致無喻證可舉。《入論》中所舉不共不定因屬共比量中過失。相應也有隨自比量和他比量而産生的“他不共不定”及“自不共不定”,引《大疏》例句如下:

  佛弟子對生論師立他比量:“你所主張的實體並非實體,你所主張的屬性依附其上的緣故。”(“彼實非實,執德依故”)只有“實”才是德所依附的體,一經除宗有法,“非實”宗法中自無同品可供“德”所依;“實”之宗異品除宗有法也不再存在,從而“德”仍無法可依。此“執德依”之因爲“自不共不定因”。

  勝論對佛弟子立:“我堅持的實句義存在著,爲德所依的緣故。”(“我實有,許德依故”)道理如前例,唯立敵地位互換而已。有“他不共不定”因過。

  譯文

  理由之在宗同品上部份有並在宗異品上遍有(而形成的不定過失),如說“聲音並非憑意志當下發動的,由于它並非恒常存在的緣故”。這裏“並非憑意志當下發動的”論題謂詞,以雷電、虛空作它的同品。“非恒常存在性”的理由在“雷電”上是有的,但在“虛空”上卻沒有;“憑意志當下發動”之論題謂辭,以瓶罐等作它的異品,(“非恒常存在性”的理由)在“瓶罐”之上是遍有的。這裏的理由以雷電和瓶罐爲同品,所以(它證明論題的能力)是不確定的。(因爲)如果像瓶罐,由于瓶罐的非恒常存在性(以及憑意志當下發動性),聲音也就是憑意志當下所發出的嗎?如果像雷電,那麼雷電有非恒常存在性以及非憑意志當下發動的性質,那聲音就不是憑意志當下發出的嗎?

  原典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爲同法,故亦是不定。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解說

  這裏講解不確定理由的第四種。它在九句因中屬第七句。其過失的原委集中在“同分異全”上,即同品上部份地有理由,異品上充斥著理理由。結果,雖然因叁相之第二“同品定有性”得到滿足,但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是完全給違背了的,不但沒有“遍無”,簡直是“遍有”。這“同分異全”之“同”指宗同品,“異”指宗異品,“分”指理由部份地存有,“全”指完全地充斥。具體可見附圖(叁)。

  由于能立法(因法、理由、中詞)溢出到宗異品上,結果宗同品“非勤勇所發”與宗同品“勤勇所發”之上都有能立法的“無常”性質。若以宗同品作類比推理,可以依據宗法與因法共居于同品之上,斷定宗上有法領有宗法,即依據“電”上有“非勤勇所發”性與“無常”性共居而宣稱“聲音”是“非勤勇無間所發”,因爲“聲音”之上也有“無常”法性;但宗上有法也可以依據宗之異法與因法共居于宗異品而否認該有法領有是宗法性,即依據“勤勇無間所發”與“無常”共居于瓶等宗異品上而斷定“聲音”是“勤勇無間所發”的,因爲它上面也有“無常”法性。

  同一理由成立了正相反對的兩個論題,當然不能說它可以引生決定正智。所以將它歸入有過失的理由。

  依據《大疏》卷六的說法,這裏是聲生論對聲顯論者立量。聲生論主張聲音以往沒有而憑所作性時發生,並不是勤勇顯發的;而聲顯論以爲聲音本來就存在,只是,憑勤勇無間而顯發,並不是所造作而生的。按理,聲生對聲顯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則犯有理由的“兩俱全分兩俱不成”過失。不過,這裏姑且將它當作不確定因的過失來分析的。

  “同分異全”的不定因過隨比量式有自、他、共叁種分別而不同,其因所生的邏輯謬誤範圍不一,但本質是一樣的。本論中例子屬于共比量。下面引《大疏》例句顯示自比量與他比量中“同分異全”不定過:

  如小乘對大乘立他比量:“你們所講的藏識並不是異熟識,它維持著認識活動中統覺的緣故,如像末那識那樣。”(“汝之藏識,非異熟識,執識性故,如彼第七等。”)大乘唯識宗主張有六識(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者)及末那識和藏識。

  末那識在認識活動中有統攝作用,使一切認識圍繞著著「自我”發生。藏識是根本識,一切種識。此例中之宗同品指異熟六識之外的一切事物,具體說,可以指第七末那識和一切六塵(色、聲、香、味、觸、法)等等;而宗之異品就是前六識了。

  以眼識爲例,它既非異熟識又主持某一方面的認識活動。因而“執識性”之因在部份同品,如末那識上有,又在宗異品,如六種識上遍有,結果成了“同分異全”,故此因有不定過。

  又如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我所主張的命根是實有的,因爲沒有感受和思慮活動的緣故,如像我們承認的色聲等等。”(“我之命根定是實有,許無緣慮故,如許色聲等。”)薩婆多即說一切有部。此自比量中,宗同品有五蘊,即色、受、想、行、識及無爲法等,而不起感受思慮功能的“無緣慮”之因,于色蘊(物質性的存在物)之上存有,但于識蘊上剛好沒有。

  識蘊是有“緣慮”性的,這是因于同品上的部份有;宗異品以瓶罐等,它們皆因無常而不成實有。“無緣慮”的理由在瓶罐等非實有東西上是遍存的,這是因于異品之上的遍有。所以此“無緣慮”因有“同分異全”的毛病,直接與因叁相之第叁相矛盾。

  譯文

  理由之在宗同品上遍有並在宗異品上部份有(的不確定過失),如成立論題說“聲音是憑意志當下發出的,並非恒常存在的緣故”。論題謂辭是“憑意志當下發出”,它以瓶罐等爲宗同品,(而藉以成立論題的理由)“非恒常存在的緣故”在宗同品上是遍有的;(論題謂辭)以雷電、虛空等爲宗異品,就雷電這部份說,“非恒常存在性”之理由爲它具有;但對虛空這部份說就沒有這個理由。因而如前例一樣,此因也有不確定過失。

  原典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以電空等爲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爲不定。

  解說

  作爲不確定理由,此因過失以九句因之第叁句爲例。簡稱“異分同全”之不定因遇。它與前面一過“同分異全”相比較,就能立因法在宗同品宗異品上的存在狀況言,正相反對。前一過的毛病在本不應有因法存在的宗異品上卻處可見因法;此過的毛病在宗異品之一部份上可見因法。就邏輯謬誤的性質言,前過與此過是程度上的差別,本質上都是對因叁相之第叁條標准的違背。

  爲進一步說明此“異分同全”過,試另舉一例:

  宗:人是靈長目動物。

  因:非爬行類故。

  此處之宗法爲“靈長目動物”,其同品有猩猩、狒狒;其異品則有非靈長目的虎豹與蛇鳄等。因法“非爬行類”在同品上全有,在異品之部份上,如虎豹之上沒有;而在另一部份如蛇鳄上應該有。

  各概念間屬種關系可見圖四:

  結合前面談到遇的“寬因不能成狹宗,狹因方可成寬宗”的原則來看,此例過失在于“非爬行類”之因過于寬泛,而“靈長目”之宗法相對偏狹,以至于一部份非靈長目的東西,如虎豹也落入非爬行類的範圍。結果在舉方比成因時,我們是以猩猩作爲同喻呢?還是以虎豹爲同喻呢?前者可與人相類而使“人爲靈長目”之宗成立;後者是否也與人相類而使“人非靈長目”之宗成立呢?

  《大疏》(卷六)依據因明在佛學論辨中的實際運用,提出了依自比量和他比量産生的“異分同全”不定因過例:

  如大乘師對薩婆多成立他比量:“你所說命根並不是實有的,因爲不能有感受思慮的緣故,如像你們所同意的瓶罐等一樣。”(“汝執命根,定非實有,許無緣慮故,如所許瓶等。”)這裏的宗異品便是一切實有者,如說一切有部允許實有的五蘊無爲法,五蘊之中,色蘊應有“無感受思慮(緣慮)”之因,而受想行識諸蘊之心心所法上應有“緣慮”因;而宗之同品,即一切“非實”者應有“無緣慮”因。如此則成“他異分同全”。

  又如果大乘唯識宗立自比量:“我主張的藏識應是異熟識,我同意它有維系認識中了別功能的緣故,如像六識一樣。”(“我之藏識,是異熟識,許識性故,如異熟六識。”)這裏的“異熟識”之宗法,以六識爲同品,六識之上均有了別功能;又以除“異熟識”之外的一切法爲異品,了別功能的性質在色法上沒有,而在“非業果心”的活動上是有的。因而此因成“自異分同全”。

  與上面相同的“異分同全”因不定過,尚可見于玄奘曾加以駁斥和修訂的勝軍居士的共比量。勝軍居士曾立量雲:“大乘真是佛語,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如增一等。”這裏的宗法爲“佛語”,其同品應有《增一》經典,大小乘佛教派別均許“非佛語所不攝”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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