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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P26

  ..續本文上一頁于我們現在說的“否定”或“排斥”、“排除”等。虛假的異喻之末兩種也是關于喻體的。

  同喻體的正當法式是“說因宗所隨”,異喻體的正當法式則是“宗無因不有”。同喻體是因法在前,宗法在後;異喻體則應該反過來,也就是先說所立法,後說能立法了。異喻中之“不離”過,指未將宗法與因法的否定性關系原則陳述出來,未將因法或因同品明確地從宗異品中排斥出去;而異喻的“倒離”過失則指的是:陳述異喻體時弄錯了宗異品和因同品的前後陳述位置。例如,本應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的異喻體,結果說成了“諸非所作,見彼是常”。後面說的這個異喻體當然不能作爲“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的論式中對理由後二相考核的結論。因爲它弄反了宗異品和因同品在喻證中的關系。

  譯文

  (同喻依上)沒有能立法的,比如說“聲音是恒常存在的,由于沒有障礙的緣故,一切沒有障礙的都可以知道是恒常存在的,如極微那樣。”但極微上雖有所立法“恒常存在性”,卻沒有能立法“無障礙性”,由于極微有障礙性的緣故。

  原典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解說

  簡單地說,“能立法不成”指的是論者舉出來意在說明能立之因與所立之宗必然關系的實例上,看不到因法的性質,因此這個喻證也就失去了助因成宗的目的。

  以《入論》此處例句,可知有這樣的論式:“聲常,無質礙故,如極微。”毛病就在一這極微並不夠格來說明“常”性與“無質礙”性的聯系。論中例句是聲論對勝論立量。我們知道,作同喻的“極微”上面雖有恒常存在性,因爲依勝宗學說,作爲世界物質性基本單元的極微應有永存不滅的性質。但這個極微並不具有聲論當初以之爲同喻而列舉出來時,希望它具有的“無質礙性”。

  極微雖然肉眼不可見,但憑理性和邏輯仍可斷定它有空間大小,可以有障礙性,即一極微占有的空間不容另一極微再占有。漢譯佛經中稱勝宗極微的空間性爲“方分”,如《俱舍論》便如是說。物質性世界由極微所積聚而成,極微非有方分不可。若極微無方分,則體積爲零,那麼無論有多少極微,都無法占領空間。

  極微既有方分,也就有排斥另一極, 微不讓它共同占有同一空間的性質,是以有障礙作用。因此極微是有質礙的性的。以極微作實例,便與此處本來希望顯示的“無質礙性”不搭界,不相關。因此,同喻依“極微”無助因能力,便成過失。

  《大疏》(卷七)對能立法不成分爲四種,除上邊已釋之“能立兩俱不成”,尚有“能立隨一不成”、“能立猶豫不成”、“能立所依不成”,抄錄于下,供讀者參考並確定有無必要作如是分別:

  能立隨一不成(勝論對佛弟子):“聲常,無質礙故,如業。”

  《大疏》說,雖然立敵雙方均不同意作爲喻依的“業”是恒常的,即雖然其上並無宗法“常”性,但這裏只考慮佛家不許以“業”爲喻,不許能成立法“無質礙”性有,故此權算作“能立隨一不成”喻過。

  能立猶豫不成:

  如對霧等産生疑惑,即弄不准是煙是霧的懷況下,就成立“彼處應有火,以現煙故,如廚房等。”這裏據以立量的“現煙故”便有猶豫因過,因本身尚無法確定其真假的緣故。進一步如以廚房爲喻依呢?由于喻上的能立因法與似因相應,有煙無煙已不能確定,所以喻也就有猶豫過。

  能立所依不成(數論對佛弟子):“思受用諸法,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佛家只許有假我,不許神我,故論式中“神我”爲立許敵不許的概念,能立法已不能共許極成,與此相應,喻上的眼等根也無從依附于根本無體的神我。故此同喻上之能立法有所依不成過失。

  譯文

  (同喻依上)沒有所立法的,如說以“覺”這樣的心理活動爲同喻。但是,任何“覺”的活動(作爲喻依),其上雖有能立法“無障礙性”,但並沒有所立法“常住性”,因爲一切“覺”的活動都是無常的。

  原典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解說

  作爲似同法喻的第二種,即所舉出來,本欲說明能立因法與所立宗法之間必然性聯系的喻依,其上並沒有宗上所立法可見,實際並不能起助成因法的功能。《入論》這裏僅舉出同喻依“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而未提及宗法與因法,聯系上下文,知道它仍同于“同立法不成”時的喻過背景。即:

  宗:聲音是恒常存在的,

  因:無質礙性故,

  喻:如“覺”這樣的心理活動。

  我們知道,一切意識活動都是無形的,當然不占空間位置,故有“無質礙性”;但“覺”又屬于心所法一類,刹那而滅是其本性,談不上任何“恒常存在性”,因而,以“覺”爲同喻依,其上並無所立宗法,這是雙方共同承認的。

  同喻依既然不能聯結因法與宗法,自然不能助因,不能說明宗上有法像此喻依一樣,也是宗同品與因同品的彙合處。從而宗體,即有法所別與宗法能別所成的判斷仍未達到敵證所許。這樣的喻依也就是有過失的了。

  《大疏》就此“所立法不成”喻過另外立腳點叁種分別,讀者請斟酌:

  所立隨一不成(聲論對佛弟子):“聲常,無質礙故,如彼極微。”對佛家說來,極微既有質礙且爲無常之物。正好與聲論所立量中的所立法與能立法相悖。這裏僅考慮所立法這方面的有無,即說極微對佛教這方說來,其上並沒有“恒常性”的所立法,故此同喻依有“所立隨一不成”過。

  “所立猶豫不成”喻過仍依據前面的“能立猶豫不成過”例句來看。如有立量:“彼處定應有火,以現煙故,如廚房等。”這裏的要點在于記住背景,立論人甚至未弄清遠處是煙呢是霧呢還是蚊蚋,便貿然立量了。由于因是猶豫因,連帶著喻依也是猶豫的。如所見確實是煙,廚房才可以是宗法同品;如不過是霧,則廚房成了宗異品,故喻依能否同于宗同品和因同品頗值得懷疑。從而喻依之上的所立法也是猶豫不定的了。

  “所立所依不成”喻過(數論對佛家):

  宗:眼等根爲神我受用,同喻:如色。此處未舉出因來。此例句目的在于顯示所立法于喻上沒有。所立法中之“神我”爲佛家絕不許,就宗過言,有能別不成過。按因明術語,此能別成爲爲立許敵不許的“自有他無體”,既然無體,喻依上的所立法“神我受用”便沒有落腳處,故喻有“所立所依不成”過。

  譯文

  (同喻依上)能立法與所立法兩者均沒有的(情況)又可以再分爲兩種:(喻依)實有其體和並無其體這兩種情況下的“能立法與所立法均沒有”。比如說,以瓶罐爲同喻依,是實有其體情況下的“能立法與所立法均沒有”;而如說以虛空爲同喻依,對于無虛空論者,則是並無其體情況下的“能立法與所立法均沒有”。

  原典

  俱不成者,複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俱不成。

  解說

  此喻過是說同喻依與能立因法及所立宗法都完全不相幹。喻依上既不見宗同品也不見因同品。“俱不成”之“俱”指能立法與所立法兩者。

  “俱不成”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喻依雖實有其體,即立敵雙方共許此喻依是真正存在的。但是在此喻依上卻看不到宗同品和因同品兩者,它既沒有宗法性質,又沒有因法性質。另外便是立敵雙方均不許此喻依有體,既不認爲它實存,也即否認世間有這種東西。

  例如“龜毛”、“兔角”便是無體的,本來就沒有這類東西的緣故。喻依既然是以具體的實例來說明能立法與所立法的聯系,那它應該有體。說有體,一般便指立敵雙方均許可其實有的兩俱有體,若有一方不許,便成隨一無體了。

  回過來聯系《入論》的議論看這兩種情況。

  有體喻能立法所立法俱不成: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如瓶。

  單就瓶罐這類東西說,立敵雙方不至于否認它們實有其體。但它們上邊是否有“無質礙性”與“恒常性”則另當別論了。這裏的喻依“瓶罐”恰恰看不到所立法與能立法性質,它既非因同品又非宗同品。所以屬于有體喻犯俱不成過。

  無體喻能立法所立法俱不成: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如空。

  《入論》中特別說明,這是指對無空論者立量的情形下出現的過失。若勝論等派別,均主張有“虛空”的實體,並且也允許它具有“恒常性”與“無質礙性”的性質。但這裏敵證一方是無空論者,他們根本不許有“虛空”這種東西,所以喻依是隨一無體,隨一無體喻依成就不了共比量。不過,《入論》本意還不在這裏。它想說明的是:這隨一無體的喻依上其實既沒有“無質礙性”也沒有“恒常性”,所以有“俱不成”過。

  讀者可能會問,虛空這東西無體,可以說它沒有“恒常性”,但既說它無體,怎麼又說它沒有“無質礙性”呢?《大疏》解釋說,因明立宗的方法,有兩種:一種只否定而沒有顯表,如說沒有自我,便是否認自我而已,並不另外說沒有些什麼,相應地,在喻上也只取否定義而已。另一種方法則是既否定也有顯表的,如像說我爲恒常,那麼“常”是對“無常”的否定了,同時也顯表有“常”這東西,相應地,在喻上也有否定和顯表兩種作用。以我們的理解說,既然沒有虛空這東西,那麼本來依賴它想表達的能立所立兩種法性也就不存在了。對于無體的東西,只有否定而不能從正面顯表任何東西的。

  除了上面說的“兩俱有體俱不成”和“兩俱無體俱不成”兩種喻過,《大疏》依自隨一、他隨一、猶豫、所依四方面結合有體無體列出八種過失分別:

  自隨一有體俱不成(聲顯對勝論):

  宗:瓶等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如聲。

  聲顯論認爲聲音從來存在,因緣而顯,不許它是所作而生。故以聲爲同喻依對立論人即有“俱不成”過。勝論方面則是允許聲音由造作而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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