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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五▪P2

  ..續本文上一頁破者的辯破成爲真能破。

  無生相似,聲未生前增益所立,難因無故,即名似破。若成立時顯此是無,可成能破。若未生前以“非勤勇無間所發”難令是常,義准分故,亦似不定。

  無生相似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增益所立,看原文。“無生相似,聲未生前增益所立,難因無故,即名似破”,關于這個“增益所立”的“所立”到底是指什麼,各本的解說都不一樣,我們就不管它。這是說辯破者用“聲未顯前不用勤勇無間所發因”加在立論者的論式上,這樣來否定立論者的因,也就是似破。因爲立論者要討論的是勤勇無間所發因和聲無常宗之間的關系,根本就不必涉及聲顯發不顯發。“若成立時顯此是無,可成能破”,如果立論者立宗時卻顯出其因勤勇無間所發不遍于宗、在有法上沒有,或者是缺少因言,則辯破者的辯破就在真能破。

  “若未生前以“非勤勇無間所發”難令是常,義准分故,亦似不定”,這是無生相似的第二種情況。這是辯破者在說立論者的式子無因的基礎上又進一步立了一個比量式,“聲常,非勤勇無間所發故”,辯破者的這個辯破就是似不定過。“義准”,辯破者其實是似義准而不是義准,立論者說從勤勇無間所發可推出聲無常,辯破者就說,按你這道理,聲在未生前沒有勤勇無間所發,就應該是常啰,這種反推就是義准,但結果是錯的,所以是似義准。“義准分故”的“分”字兒什麼意思,我不大清楚,其他人的解釋我感到不合適。到啥時候我覓透了再說。

  所作相似乃有叁種:若難瓶等所作性于聲上無,此似不成。

  所作相似有叁種情況,這裏先說第一種情況:似不成因破。“若難瓶等所作性于聲上無,此似不成”,立論者立下了式子“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辯破者說,瓶是泥巴作的,而聲是喉嚨作的,所以,瓶上的泥巴所作聲上是沒有的,所以用泥巴所作的瓶來證明喉嚨所作的聲是不行的,辯破者這樣的辯破就是似不成因過破。因爲古因明只是類比法,而陳那論師新因明增設喻體,斷定了不管哪種所作,都是無常的,一下把類比推到頂點,這就避免了無窮類比。

  若難聲所作性于瓶等無,此似相違。

  所作相似的第二種情況是似相違因破。如果辯破者說,聲是喉嚨所作的,聲音的喉嚨所作性是瓶不具備的,也就是說,辯破者是把因支所作性當作聲的屬性,而不認爲是同喻瓶的屬性,這樣,因法所作性就于瓶上沒有,那麼,你立論者所立的式子中,因是所作性,同喻瓶上沒有所作性,這就是自相相違。九句因中,相違因有兩個條件,同品無因、異品有因,這樣的因證成的宗才是相違宗,辯破者只說了同品無,對于異品沒有提,而且,辯破者是把同品瓶沒有喉嚨的所作性叫無所作性,這是不對的,所作包括泥巴所作、喉嚨所作,不管什麼所作,只要是所作都包括進去,一網打盡,所以辯破者的辯破是似相違過破。

  若難即此常上亦無,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過,引同法故。何以故?唯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取別義,決定異故,比量應無。

  這是所作相似的第叁種情況。辯破者進一步說,不但瓶上沒有喉嚨所作性--瓶是同品--而且異品虛空上也沒有喉嚨所作性,這樣呢,因就與同品、異品都沒有關系,所以,你立論者所立的式子有不共不定因過。但實際上呢?同品瓶是有所作性因的,根本就不是不共不定因過,所以,辯破者的辯破就是似不共不定因過破。“若難即此常上亦無,是不共故,便似不定”的“常”指異品;“不共”就是不共不定。“或似喻過,引同法故”,這似不共不定因過破也可以說是似喻過破,這是從喻的角度來考察的。爲啥也可以叫似喻過破呢?因爲牽涉到了同品瓶上沒有喉嚨所作的問題,在辯破者看來,能立法是不能成立的。同法是應該“說因宗所隨”,就是說,只要有所作性一定有無常,因爲辯破者說聲所作不見于瓶上,也就不滿足于同法的要求,便有喻過。“引同法故”就是說,涉及到了同品與因法不合的問題。“引同法”據呂澄先生《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說應該是“不顯同法”,他說他的依據是寶本奈旦版《集量論》。“何以故?唯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取別義,決定異故,比量應無。”這一句是總說叁種情況的所作相似,說爲什麼這叁種情況的所作相似是似能破呢?因爲因明比量論式是從總體共相上來取因法的,而不是取因法的差別義,要是以因法的差別義辯破而舍棄因法總體共相的話,那麼,此差別義因能通于宗就不能通于喻,能通于喻就不能通于宗,這樣就會各執一端,無法建立比量了。“總法”指因法的共相,就是所作性的共相;“別”就是差別,如瓶的泥巴所作性、聲的喉嚨所作性等;“決定異”指諸法各自決定。

  俱許而求因  名生過相似

  此于喻設難  名如似喻說

  這是說第十叁過類--生過相似的頌子,具體解說在下邊兒。

  “俱許而求因,名生過相似”者,謂有難言:“如前所立,瓶等無常,複何因證?”“此于喻設難,名如似喻說”者,謂瓶等無常俱許成就,而言不成似喻難故,如似喻說。

  這就是對第十叁過類的解說。先說前兩句頌子。什麼是“俱許而求因,名生過相似”呢?“謂有難言”,比如有辯破者這麼說。“如前所立”,就是立論者立了“聲無常,所作性故”這樣的式子,這個式子給前邊兒一樣。“瓶等無常,複何因證?”你立論者拿所作性因來證聲的無常性,但你的喻支瓶上到底有沒有無常性呢?你怎麼來證明瓶具備無常性呢?這樣的辯破就是生過相似。““此于喻設難,名如似喻說”者,謂瓶等無常俱許成就,而言不成似喻難故,如似喻說。”我們知道,因明論式的宗是不共許的,所以要用共許的所作性來證明它,作爲例證的同喻依瓶有無常性這是立論者和論對者共許極成的,不必再用其他的理由來證明。你現在問瓶的無常用什麼來證明就是多余的,你這樣的辯破就是似喻過破。在《集量論》中還說過,瓶的無常是憑現量可知的,根本就無須證明。“瓶等無常俱許成就”就是說雙方都知道瓶有無常性。“而言不成似喻難故”就是辯破者對雙方已經共許的瓶有所立法無常視而不見,故意要立論者再來證明瓶的無常性,否則便有所立法不成的喻過(所立法不成的喻過就是因爲喻支有過失而使所立法不能成立)。“如似喻說”,辯破者的辯破是不成立的,我們叫它似喻過破。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五》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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