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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五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五

  于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說,于當所說因與相違及不定中,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詞,複待成故。

  前邊兒的四不成是違背了因叁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下邊兒開始說違背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的情況。

  關于這個“當如是說”,神泰法師《述記》中是這幺說的,說也有兩俱同品不成,隨一同品不成,猶豫同品不成,所依同品不成。同品不是有叁種情況嗎:有、非有、俱,《述記》中說,有也好、非有也好,它們都有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的情況。在窺基法師的《大疏》中說這說法不對。

  “于當所說因與相違及不定中”,這一句話說,同品、異品與因的關系有叁種,一個是對的,就是正確的因,就是論文中的“當所說因”;一個是相違因;一個是不定因。窺基法師《大疏》中說神泰法師《述記》說的不對,窺基法師《大疏》中說對的應該是:違背第二相、第叁相的不叫不成因,叫不定因、相違因才對。

  “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立論者和論對者都共許同品有因了、所有異品都沒有因這樣的因就是正因,以正因來證明宗,這叫能立。如果說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都許同品無因、異品有因,這樣的因是不正確的,以這樣的因來證宗,叫相違因。如果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共許同品、異品都無因,或者異品有因,這叫不定因。以相違因或不定因來立宗,就是似能立。陳那把這個叫能破,奇怪了,這咋叫能破呢?神泰法師的《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中是這樣說明的,說:雙方辯論,立論者所立的論式因支有過失,論對者指出了立論者所立論式的過失,這就叫能破。原話是這幺說的,“彼立論人因有相違及不定過,其敵論人俱能現彼立因有相違及不定過失,說此過真,立敵俱許,即名能破。”這個“說此過真”用的挺好,“真”就是正確,正確但是“過”了,就是沒有掌握好度,就成了不對的。論對者指出了立論者論式的過失,但你的這指出也得雙方共許,爲什幺呢?只有對方也承認了,是真承認了,打心眼兒裏承認了才行。這個叫做啥破?對,叫顯過破!

  “非互不成,猶豫言詞,複待成故。”這是說正確的能立和正確的能破,都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共許才行,如果不是這樣,就有可能成爲隨一不成過或者猶豫不成過。“互不成”就是隨一不成,窺基法師在《大疏》中說有自隨一、他隨一等。“猶豫言詞”是猶豫不成。“複待成故”,說,隨一不成和猶豫不成沒有證成宗的能力,要想證明你的觀點兒,就得重新立一個論式,得立兩俱共許因、決定因的論式。比如說,勝論師對聲顯論師立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這個式子是隨一不成,就沒有證成宗的能力,勝論師爲了達到讓聲顯論師同意自己的觀點兒的目的,就再立一個論式:“聲是顯發所作,隨緣變故,如燈焰”,這就可以了。聲顯論師主張聲是無始無終的,只不過緣具時它才顯現出來,才有可聞性,緣不具時它處于隱位。神泰法師在《述記》中說又立的式子是,“聲是生所位,隨緣變故,如燈焰。”沈劍英老先生說不當,這個式子不當的地方在哪兒,我還說不來,我真沒感到。在《大正藏》中神泰法師的《述記》原文,在正文下邊兒有注,“聲是生所位”的“位”等于“作”。這兒是說因支的,《述記》中的式子因支絕對是沒有問題的,我倒感到沈劍英老先生的“聲是顯發所作,隨緣變故,如燈焰”的宗支不是甚恰當,因爲聲顯論師主張聲音是緣具時顯現,沈劍英先生改後的宗支中說“顯”,是不是成了順他違自?對于猶豫不成呢,也可以重新立個式子,“彼處決定無火;以有蚊非煙故;諸有蚊非煙處,必定無火,如余有蚊處。”或者立“彼處定有火;以近見煙故;如余近見有煙處。”這個式子就沒有猶豫不成的過失了。陳那論師在這兒只說隨一不成、猶豫不成得重新立論式,而對于兩俱不成、所依不成咋不說讓重新立比量論式呢?神泰法師解釋說:其俱不成及所依不成,不可重成得,故不說也。就是說,兩俱不成和所依不成,那是根本就沒有辦法補救,幹脆就不管了。放棄也是一個智慧!也是大英雄所爲。就象上海一樣,舊城改建還不如新建,于是就幹脆另外規劃出一個浦東來。現在有的小師父們,對當初的出家後悔了,那麼我就說你幹幹脆脆的,還俗不就行了麼~~還俗也是需要勇氣的,出家是大丈夫所爲,還俗也是大丈夫所爲。

  這一段是說,在九句因中,相應地也有是不是共許極成的問題。正因中有立敵共許決定的言詞,就是能立,是正確的論證,在相違因、不定因中有立敵共許決定的言詞就是正確的能破、正確的反駁,這與隨一不成(包括自隨一、他隨一),以及猶豫不成是不一樣的,隨一不成和猶豫不成沒有證宗的能力,必須另立論式才行,另立必須立因支兩俱的和決定的。

  夫立宗法,理應更以余法爲因成立此法。若即成立有法爲有,或立爲無。如有成立“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或立“爲無,不可得故”。其義雲何?

  這是一個提問。“夫立宗法,理應更以余法爲因成立此法。”“宗法”,宗中之法,這裏指宗後陳,也叫能別。宗後陳是不是有法所有,就是說,宗後陳是不是宗前陳的屬性,這是立論者和論對者所爭論的焦點兒所在,所以,肯定是不共許的,要是共許的話,就不必要爭論了。因法呢,它也是宗上有法之法,因法是有法所有,這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共許的,就是說雙方都承認因法是宗前陳的屬性,所以,宗中之法是不是宗前陳的屬性應該由別的作“法”爲因來論證,當然了,這個因一定得雙方共許。也有人舉了這幺個例子,比如說我立一個論式:甲有尾巴,有足故。外人就說,這個式子當然是不行的了,我承認甲有足,但不承認甲有尾巴。這就是說單憑因法雙方共許就說宗成立,是不是理由還不是那幺的充分?因有叁相才能行。

  下邊兒,“若即成立有法爲有,或立爲無”。外人說,宗後陳的確立要以其它的雙方共許的理由來證明,我能不能單用因來證明宗前陳存在不存在?這行不行呢?外人提出來了兩個假設,一個是用因來證明有法爲有,一個是用因來證明有法爲無,證明有法爲有就是論證有法本身存在,證明有法爲無就是證明有法本身不存在。看具體例子。

  “如有成立“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比如說立“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幺一個式子。這例子是成立有法爲有的,這個式子的立論者是數論派。數論派的主要思想是二十五谛,他們說二十五谛含括了世界萬有,二十五谛又可分爲四。一個是本而非變易,就是說,是根本而且又是不變的。這一個是自性。什幺叫自性?他們說,自性就是不依賴任何事物的獨立存在性。第二個是變易而非本,就是說是變易的而且又不是根本。包括:耳、皮、眼、舌、鼻、手、語具、足、大便處、小便處、心平等根、地、水、火、風、空。這個變易而非本中包含十六種(應稱十六谛),其中前十一個叫十一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手、語具、足、大便處、小便處、心平等根,這十一根的最前邊五個叫五知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接著的五個叫五作根,就是語具(說話所必須的口舌等)、手、足、大便處、小便處。第叁個是亦本亦變易,就是說既是根本又是變易的,包括大(覺)、我慢、五唯,五唯包括色、聲、香、味、觸。第四個是非本非變易,就是“神我”。數論師的二十五谛中,“自性”和“神我”是最重要的範疇,他們說,宇宙萬有的根源是物質性的“自性”和精神性的“神我”,“自性”受“神我”的影響,于是有了“大(覺)”,“大(覺)”就是“理性的覺”,有了“大(覺)”以後,從“大(覺)”生出了“我慢”,“我慢”有兩種,一種是“變異我慢”,一種是“太初我慢”,從“變異我慢”生出了五知根、五作根、心根(心平等根),從“太初我慢”生出了五唯,由五唯生出五大。至此,宇宙成立了。

  陳那論師這兒舉的例子中,“最勝”就是指“自性”,是數論派說的,式子中的“別物”是指除“自性”和“神我”外的其余二十叁谛。“有總類”就是二十叁谛都是自性所有。數論師這個式子就是說,“自性是有的,因爲其它二十叁谛都是自性所有”。

  看下一句,“或立“爲無,不可得故”。其義雲何?”這個式子完整寫出來應該是,“最勝爲無,不可得故”。數論派的二十五谛觀根本佛教是不承認的,說,自性是沒有的,因爲不可得。

  外人說,要成立不共許的宗法得靠共許的因法,若是用因法證成有法是不是可以呢?又舉了兩個論式,一個是“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一個是“最勝爲無,不可得故”,說比如說這兩個式子,其宗是涉及宗有法本身存在的,這兩個例子能不能說通?

  此中但立“別物定有一因”爲宗,不立“最勝”,故無此失。若立爲“無”,亦假安立“不可得法”,是故亦無有有法過。

  這一句是陳那論師對外人問題的回答,前半截兒是說的數論派立的“最勝爲有”,後半截兒是說的佛弟子立的“最勝爲無”。

  這個就得追究追究了,陳那論師說,數論師立的“最勝爲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這個式子,只是說明了“別物定有一因”,“別物”是二十叁谛,二十叁谛從哪兒來,總得有個來源吧,它有一個來源--自性。這時候我就想起來一個故事,說有一個學者作演講,演講結束後回答聽衆的提問,一個人問了個問題,可這個學者沒理他,主持人就說,請您回答這位先生的問題,這學者說,我只聽見這位先生說了一句話而不是問了一個問題。

  陳那論師的意思就是說,數論師的這個式子,只是說二十叁谛應該有個來源,數論師把這來源取了個名字叫自性。你數論師這個根本就稱不上一個因明論式,這根本就不是以因法二十叁谛來證明宗法“自性”。因明論式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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