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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八▪P2

  ..續本文上一頁分四句的“俱非所別不極成”不是過失,其它的七句都是過失。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

  這句論文,呂澄先生說,在梵文和藏文本子中,是“樂等和合因緣”,按梵文、藏文的本子更好理解。這個俱不極成,就是指不管宗前陳還是宗後陳,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都不共許,也就是說,宗前陳、宗後陳對方都不承認。商羯羅主菩薩在論文中所舉的例子是,勝論師對佛教徒立了個宗,“我以爲和合因緣”。“我以爲和合因緣”爲什麼是俱不極成呢?看宗前陳“我”,勝論師是把它歸爲六句義的“實”句裏邊兒。勝論師的“實”就是一個事物的本體,永恒的實質,包括九種,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勝論師的“德”,就是事物的屬性,也就是實句所含的各種屬性,包括二十四種,色、味、香、觸、數、量、別體、合、離、彼體、此體、覺、樂、苦、欲、嗔、勤勇、重(讀做zhong)體、液體、潤、行、法、非法、聲……“實”是本體,“德”是屬性,本體該有好幾種屬性,比如地,就有十四種屬性,稱爲十四德,水也有十四德,火有十一德,風有九德,空有六德,時有五德,方也是五德,我有十四德,意有八德。這裏涉及到了“我”,我的十四德是,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我”就是這十四種屬性的和合,也就是說,“我”只是這十四種屬性的綜合體而已,十四種屬性一和合,“起智爲相”,就叫“我”。這一個呢,佛教徒是不承認的,佛教徒連勝論師的六句義也不承認。宗後陳“和合因緣”的“和合”,是勝論師六句義的第六句,和合是指事物的本體與屬性的內在聯系,是使實與德相合而不相離的那個原理,這“和合”可以令實與德不相離,可以保證某實必有某德。比如,令地之實與色、味、香、觸諸德相合,令水之實與色、味、觸、液體、潤諸德相合等等。“和合因緣”就是說,必須有“我”作爲本體,從而使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這十四德和合,假如說沒有“我”作爲本體——因,那麼,十四德也就不會和合——十四德是助緣。這樣說吧,“我”能使諸德和合,所以,“我”是和合的因緣。“我”有十四德,這一點兒鄭偉宏先生在《佛家邏輯通論》中說“我”有九德,是“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惠莊法師在《<因明入正理論>淺釋》中也說是九德,他列的九德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呂澄先生也說是九德,呂先生列的九德與鄭偉宏一樣。九德從哪兒出來的呢?在《因明大疏》中說,“十句論雲,我雲何,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等和合因緣,起智爲相名我”,這一句話是列出來了九德,古文沒有標點,鄭偉宏先生給點了一種,把勤和勇算作了兩種,但他把中間的“行”給去掉了,爲什麼要去掉,我不知道他的理由;惠莊法師也給加了標點,但他把次序給顛倒了一下,次序顛倒我估計是惠莊法師記顛倒了,這個關系倒不大。但重要的是,《因明大疏》在列出九德之後有“等和合因緣”幾個字,尤其是“等”,按照漢語的語法,如果有很多詞,而這些詞又是幷列關系,那麼,你可以在說幾個之後用“等”字,表示後邊兒還有,自己沒有列完,(這裏剛曉法師說的不確,漢語語法上“等”還有一種用法是列舉完畢後的語氣停頓)所以,惠莊法師、鄭偉宏先生按照《因明大疏》中的這一句話,這一句話只列出了九德,你們就明確說九德,是不准確的。其實,在《因明大疏》中還有一句話,就在這句話的前邊兒不遠,就在同一段兒中,說,“我有十四德,謂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這“德”句中的“別性”,有的書上寫作“別體”,《大正藏》中間是“別性”,這個我們不管它。《因明大疏》中的這兩句話在同一段中,不應該搞錯的。按佛教徒的觀點,本來呢,既承認因緣,也承認和合,但是,勝論師這麼著解釋因緣和合,佛教徒是不承認的。所以,這就成了過失。

  大家看按梵文本、藏文本是不是更好懂?梵文本、藏文本上說,“我爲樂等和合因緣”,就是說,實我是能使和合發揮作用令我與樂等九德(十四德)結合的條件。

  這個俱不極成,在《因明大疏》中也是按全分及一分劃分了劃分,很詳細的。 咱們也說一下。先說以能別爲首所組成的兩個四句。

  1、初四句。

  a。自能別不成他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論對者不許,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不許。比如,數論師對勝論師立,“自性體是和合因緣”。宗前陳“自性”,勝論師不承認的,而宗後陳“和合因緣”數論師自己是不承認的。

  b。他能別不成自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立論者自己不許,而宗後陳論對者不許。比如,數論師對勝論師立,“和合因緣體是自性”。宗前陳“和合因緣”數論師自己不承認,而宗後陳“自性”勝論師不承認。

  c。俱能別不成自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立論者自己不許,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不許。比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賴耶識是和合因緣”。宗前陳“阿賴耶識”數論師自己是不承認的,而宗後陳“和合因緣”是數論師和大乘論師都不承認的。

  d。俱能別不成他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論對者不許,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不許。比如,大乘師對數論師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宗前陳“藏識體”數論師是不承認的,宗後陳“和合因緣”是大乘論師和數論師都不承認的。

  2、第二四句。

  a。自能別不成俱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不許,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不許。比如,數論師對勝論師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宗前陳“藏識”,數論師和勝論師都不承認,宗後陳“和合因緣”數論師自己不承認。

  b。他能別不成俱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不許,而宗後陳論對者不許。比如,勝論師對數論師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宗前陳“藏識”,數論師和勝論師都不承認,宗後陳“和合因緣”論對者數論師不承認。

  c。俱能別不成俱所別。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這個宗的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以及論對者都不許。比如,薩婆多部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緣”。宗前陳“我”和宗後陳“和合因緣”,薩婆多部和大乘都是不承認的。

  d。俱能別不成俱非所別。這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宗前陳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共許的,但宗後陳是立論者和論對者不共許的。

  以所別爲首也組成了兩個四句。

  1、初四句。

  a。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二句。

  b。他所別不成自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一句。

  c。俱所別不成自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五句。

  d。俱所別不成他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六句。

  2、第二四句。

  a。自所別不成俱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叁句。

  b。他所別不成俱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四句。

  c。俱所別不成俱能別。就是前邊兒的第七句。

  d。俱所別不成俱非能別。

  以能別所別兩俱不成方面又組成一個四句。

  a。自兩俱不成非他。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都不許,而這個宗的宗前陳和宗後陳,論對者都許。比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爲和合因緣”。宗前陳“我”和宗後陳“和合因緣”,立論者佛教徒都是不承認的,但宗前陳“我”和宗後陳“和合因緣”,論對者勝論師都承認。

  b。他兩俱不成非自。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宗前陳和宗後陳,論對者都不許,而這個宗的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都許。比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宗前陳“我”和宗後陳“和合因緣”,論對者佛教徒都是不承認的,但宗前陳“我”和宗後陳“和合因緣”,立論者勝論師都承認。

  c。俱兩俱不成。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不許。比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我以爲和合因緣”。宗前陳“我”和宗後陳“和合因緣”,立論者薩婆多部和論對者大乘論師都是不承認的。

  d。俱非自他兩俱不成。這個不是過失。

  窺基法師的這麼個分法,實在太煩瑣了,而且中間有太多的重複,爲後人所诟病,但是,按自、他、俱以及全分、一分等各種標准來劃分,雖然本質上看,有重複的地方,但在外相上,你必須得列出來,因爲標准變了,它也算是一類,你不列怎麼行?它也是一種排列法呀~~最後是相符極成。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因明宗支的建立,前邊兒已經說過,必須符合兩條原則,一個是宗依雙方共許極成,第二是宗體必須違他順自。前邊兒的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是按照宗依必須共許極成的原則而立的,而下邊兒這個相符極成則是按照宗體必須違他順自這個原則成立的。

  所謂相符極成,就是說所立的宗,雙方沒有爭議,宗體是一致的,這完全是廢話,引不起辯論。本來立宗是要求違他順己的,你現在的立宗不是違他順己,而是順他順己,不能起到開啓論對者和中間公證人的正智的作用。窺基法師在《因明大疏》中仍然給分了全分一分兩種四句。先說全分。

  a。符他非自。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其宗前陳和宗後陳,論對者都許。如數論師對勝論者立“業滅壞”。

  b。符自非他。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其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都許。如勝論師對數論立“業滅壞”。

  c。俱相符。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許。如“聲是所聞”。

  d。俱不符。就是說,立論者立了一個宗,但是這個宗呢,宗前陳和宗後陳,立論者自己和論對者都不許。如數論師對佛法立“業滅壞”。

  再說一分四句。

  a。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這個“我”,按數論師的二十五谛,是實有的,但是“意”數論師和薩婆多部都是不承認的。就是說,在“我、意實有”這個宗中,只有一部分論對者是許的。

  b。符自一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俱實有”。“我”是立論者薩婆多部和論對者大乘論師都不許的,但是,“極微”則是立論者薩婆多部承認的。

  c。俱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聲二俱無常”。“自性無常”立論者薩婆多部和論對者勝論師都不承認,但“聲無常”承認。

  d。俱不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體實有”。

  窺基法師這麼個分法,實際上只是詞語排列法而已,只有一部分是過失,比如,俱相符,若俱相符了,這個宗就是廢宗,有些呢,也幷不是過失,比如符自非他,這是對的。再看下邊兒。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這是對宗九過的總結。把宗九過分了叁種類型。

  “多言”,就是九種過失。

  “遣諸法自相門”,是指的五相違,造成五相違的原因。“遣”,就是遠離,派遣出去,“諸法”,各種事物,“自相”,事物自身的情況,指宗之有法,“門”,門徑,進入正智的途徑。合起來就是,遠離了獲知各種事物實際情況的途徑。

  “不容成”,是指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不容成”就是不讓它成爲一個正確的宗。

  “立無果”,指的是相符極成,意思是,如果是相符極成,那麼你所立的宗就起不到應起的效果。

  這九種過失說完了,但是我們要知道,實際上,過失幷不是單純的,可能同時犯好幾種過失,也就是說,過失是相互交叉的,一個宗在犯現量相違的時候,可能同時還犯了自教相違,犯世間相違的時候,可能同時還犯了現量相違、比量相違等,窺基法師在《因明大疏》中,按照自、他、共和全分、一分,再配合九種過失,得出了2340種過失,過于煩瑣了,太廣,就不說了。

  

  

《因明講記之八》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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