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因明的“過”在法律推理中的應用(馮晶)▪P2

  ..續本文上一頁的終極,有和合已知與未知的作用,也即助因立宗,故唐代疏家稱爲“助能立”。國內一些學者經過研究認爲,如果把“喻”的作用僅僅理解爲“助因立宗”,似有弱化喻的作用之嫌,不應對因與喻的作用做主輔之分。可見,喻在因明,特別是新因明中的作用,已經得到學者的廣泛關注。在因明大師陳那所著《因明正理門論》中,曾經出現過“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兩句話,被稱爲喻的頌言,我們認爲它實質上是喻的一種規則,任何叁支論式在構造過程中都必須滿足這一規定,否則就會出現問題導致整個論辯的失敗。因明學者經過研究總結出了可能出現在喻中的十種“過”,來幫助人們在論辯中取勝。“倒合”、“倒離”兩種過錯,在法律推理中就具有很強的應用價值。

  喻的頌言“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又被稱爲“合離規則”,就其形式來看類似于普通邏輯中的充分條件假言命題。其中“說因宗所隨”是用來構造同喻體的方法,稱爲“合作法”,意思就是說因法存在的地方宗法必然存在,用形式邏輯的語言來理解就是“如果P,那麼Q”。“倒合”即不按先因同後宗同的次序組織同喻體,而是顛倒按先宗同後因同,實質上就是充分條件肯定後件式,用符號來表示就是((A→B)

B )→A。因明中如本應說“凡人工所做皆非永恒”,卻倒過來說成“凡非永恒的皆人工所作”。在法律推理中,這樣的錯誤很容易發生,舉例來看,如果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那麼其婚姻無效;現在已知某甲與某乙的婚姻無效;所以,某甲與某乙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個推理顯然就犯了先與宗同後與因同的“倒合”錯誤。分析來看,在這個推理中,某甲與某乙的婚姻無效並不能必然推出甲乙之間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重婚、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因素也會導致婚姻無效。它違反了充分條件假言推理“肯定後件不能肯定前件”的規則,屬于無效的推理。“宗無因不有”是構造異喻體的方法,被稱爲“離作法”,意思說宗法不存在的地方因法就一定不存在,用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示即爲“如果非Q,那麼非P”。“倒離”就是不按先宗離後因離的次序組織異喻體,而是倒過來先因離後宗離,用符號表示即爲:((~B→~A)
B)→A。這種過錯與傳統邏輯學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在本質上所犯的錯誤是一致的。在因明中如本應說爲“凡永恒的皆非人工所作”,卻顛倒說爲“凡非人工所作的皆非非永恒”。在法律推理中這樣的錯誤也時有發生,舉例而言,如果施工方拖延工期,那麼就應承擔違約責任;現在施工方沒有拖延工期;所以,現在施工方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這個推理就犯了“倒離”的錯誤,因爲施工方“沒有拖延工期”不一定“不應當承擔違約責”,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施工質量不合格等其他原因,施工方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個推理形式違反了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後件”的推理規則,亦屬無效式。“倒合”與“倒離”兩種過,屬于形式謬誤中的兩種常見類型,通過對兩種“過”的分析,可以幫助我們防止在法律推理中出現不必要的推理形式錯誤。

  因明對“過”的研究,從本質上來看與西方邏輯對“謬誤”的研究相同,它詳盡的總結出了叁十叁種過錯,在叁大邏輯淵源中算是相當具體的。雖然它並沒有達到西方亞裏士多德邏輯那樣的高度抽象,但它較多的使用了便于理解的自然語言形式來表達,更爲人性化,能表達出一些形式化背後蘊涵的、形式語言所不能表達的內容。這種用自然語言表達的“過”,對司法工作人員而言容易掌握,可以靈活運用于具體的法律推理之中,對于推導出正確的結論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因明是一門古老的關于人類思維規律的學說,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我們認識事物時,都應該滿足它的要求,否則就會犯這樣或那樣的錯誤,導致思維過程的混亂和思維結論的錯誤。“過”是因明研究的一個重要部分,對它的深刻認識有助于我們在更高的層次上把握正確思維的方法。在法律推理的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的時候也能夠自發的使用“過”的一些規則,但這種自發運用的過程往往會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如果他們能夠學習這些因明“過”的理論去指導實踐,並結合大量案例的訓練,就可變自發使用到自覺運用進行推理的階段。這樣,將因明的“過”與法律推理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即可以使因明得到更爲廣泛的應用,以應用促進它的進一步發展;又可以使法律推理活動得到有效的保障,省時、省力、准確的認定案件事實、定罪量刑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參考文獻:

  [1] 雍琦著,《法律適用中的邏輯》[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張忠義著,《中國邏輯史研究》[M],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3] 何家弘著,《刑事審判認證指南》[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 雍琦著,《法律邏輯學》[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 張保生著,《法律推理的理論和方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 侯玉娟,《試論因明的“過”》[D],燕山大學2004年碩士畢業論文

  

  

  

《因明的“過”在法律推理中的應用(馮晶)》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