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终极,有和合已知与未知的作用,也即助因立宗,故唐代疏家称为“助能立”。国内一些学者经过研究认为,如果把“喻”的作用仅仅理解为“助因立宗”,似有弱化喻的作用之嫌,不应对因与喻的作用做主辅之分。可见,喻在因明,特别是新因明中的作用,已经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在因明大师陈那所著《因明正理门论》中,曾经出现过“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两句话,被称为喻的颂言,我们认为它实质上是喻的一种规则,任何三支论式在构造过程中都必须满足这一规定,否则就会出现问题导致整个论辩的失败。因明学者经过研究总结出了可能出现在喻中的十种“过”,来帮助人们在论辩中取胜。“倒合”、“倒离”两种过错,在法律推理中就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喻的颂言“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又被称为“合离规则”,就其形式来看类似于普通逻辑中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其中“说因宗所随”是用来构造同喻体的方法,称为“合作法”,意思就是说因法存在的地方宗法必然存在,用形式逻辑的语言来理解就是“如果P,那么Q”。“倒合”即不按先因同后宗同的次序组织同喻体,而是颠倒按先宗同后因同,实质上就是充分条件肯定后件式,用符号来表示就是((A→B)
因明对“过”的研究,从本质上来看与西方逻辑对“谬误”的研究相同,它详尽的总结出了三十三种过错,在三大逻辑渊源中算是相当具体的。虽然它并没有达到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那样的高度抽象,但它较多的使用了便于理解的自然语言形式来表达,更为人性化,能表达出一些形式化背后蕴涵的、形式语言所不能表达的内容。这种用自然语言表达的“过”,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容易掌握,可以灵活运用于具体的法律推理之中,对于推导出正确的结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因明是一门古老的关于人类思维规律的学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我们认识事物时,都应该满足它的要求,否则就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导致思维过程的混乱和思维结论的错误。“过”是因明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它的深刻认识有助于我们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正确思维的方法。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的时候也能够自发的使用“过”的一些规则,但这种自发运用的过程往往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果他们能够学习这些因明“过”的理论去指导实践,并结合大量案例的训练,就可变自发使用到自觉运用进行推理的阶段。这样,将因明的“过”与法律推理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即可以使因明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以应用促进它的进一步发展;又可以使法律推理活动得到有效的保障,省时、省力、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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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的“过”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冯晶)》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