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駁論證。例如,被反駁論題是“蘇格拉底是不死的”時,那麼反駁它的最有效論式有兩個:一個是“蘇格拉底應該沒有生命,因爲他是不死的”之論式,另一個是“蘇格拉底是必死的,因爲他是人”之論式。這兩個論式中,前者是具有等值前提的歸缪法反駁論證,後者則是現在所說的矛盾法反駁論證。對後者來說,其大前提是“如果是人,那麼是必死的”,這個大前提被換質位後則會成爲:“如果是不死的,那麼必是非人”,換質位後的這個大前提就不能構成一個真直接論證式。這個大前提構成的直接論證式是這樣的:“蘇格拉底必是非人,因爲他是不死的”。顯然,這個論證式不是一個具備理由叁項條件的真直接論證式。所以,任何一個矛盾法反駁論式都不能轉換成爲一個真直接論證式。
在矛盾法反駁論證中,通過真來推翻假是其作用和功能。因此,對于矛盾法反駁論證來說,它與形式邏輯中的間接反駁相當。形式邏輯對間接反駁的界定是:“通過確定與被反駁論題相矛盾的或相反對的論題的真,來確定被反駁論題的虛假性。”[iv]這種界定也完全符合藏傳因明的矛盾法反駁論證。
藏傳因明的矛盾法反駁論證所要反駁的論題既可以是單稱命題,也可以是全稱命題。例如,被反駁論題是“蘇格拉底是不死的”時,那麼駁斥它的矛盾法反駁論式是這樣的:“蘇格拉底是必死的,因爲他是人”。這個反駁論式中,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是一個真實判斷,大前提“如果是人,那麼是必死的”是一個衆所周知的普遍事實,由于這兩個判斷都是真實判斷,所以這兩個判斷所扶持的“蘇格拉底是必死的”論題也必然是真實的。如果“蘇格拉底是必死的”是一個真判斷,那麼通過矛盾律我們就可以肯定:“蘇格拉底是不死的”是一個虛假判斷。如果被反駁論題是“如果是行星,那麼就有衛星”之時,那麼駁斥它的矛盾法反駁論式則是這樣的:“是行星未必有衛星,因爲金星是行星,但它並沒有衛星”。對于這個反駁論式來說,其反駁論據由兩個單稱判斷構成,即“金星是行星”和“金星沒有衛星”。如果這兩個單稱判斷都是真實的,那麼由它們所扶持的“是行星未必有衛星”的判斷也必然是真實的。我們知道,“金星是行星”和“金星沒有衛星”是兩個有科學和事實依據的真實判斷,所以由它們扶持的“是行星未必有衛星”的論題也必然是真實的。如果“是行星未必有衛星”是真實的判斷,那麼通過矛盾律我們就可以肯定:“如果是行星,那麼就有衛星”是一個虛假判斷。
藏傳因明的矛盾法反駁論證有叁個基本特點:第一,雖然單稱命題和全稱命題都可以通過矛盾法反駁論證來得到反駁,但是對藏傳因明而言,反駁它們的首選方法是歸缪法反駁論證,通過歸缪法反駁論證達不到推翻被反駁論題的目的之時,才付諸于矛盾法反駁論證;第二,在藏傳因明中,矛盾法反駁論證,既是一種反駁的過程,又是一種直接論證的過程。因此,在藏傳佛教中的有關闡述般若、中觀、因明等理論之著述中,一般見不到直接論證的影子,直接論證的地位基本已被矛盾法反駁論證所取代;第叁,藏傳因明中的矛盾法反駁論證,是通過反駁論題之真來推翻被反駁論題之假的一種反駁方式,所以它具有間接反駁的性質。
叁、 反駁論證的其它形式及特點
(一)有效反駁論證的其它形式
1、複雜反駁論式。複雜反駁論式在結構性質上與以上所說的“二支”反駁論式完全相同,都屬于二支反駁論式。但它們是由于智力訓練、文字遊戲、詭辯及娛樂等之需要而産生的,所以在外在形式上與一般反駁論式有明顯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 有多重小詞之形式。例如,對于“有法瓶,有法柱,有法實在(這裏的“有法”一詞是反駁論證式的一種邏輯常項,它表示它後面的是反駁論式中的小詞),應是所作,因爲是無常”之論式來說,小詞有叁個,即“瓶”、“柱”及“實在”,“所作”是大詞,“無常”則是中詞。
⑵ 有多重大詞的形式。例如,對于“有法瓶,應爲實在,應爲刹那性,應爲物質,因爲是所作”之論式來說,“瓶”是小詞,“所作”是中詞,“實在”、“物質”、“刹那性”等是大詞。
⑶ 有多重中詞的形式。例如,對于“有法瓶,應爲無常,因爲是實在,因爲是物質,因爲是所作”之論式來說,“瓶”是小詞,“無常”是大詞,“實在”、“物質”和“所作”等是中詞。
(二)無效反駁論證
無效反駁論證可分爲常規性無效反駁論證和非常規性無效反駁論證兩類。其中,常規性無效反駁論證可劃分爲叁類,即小前提和大前提皆不成立類、小前提不成立類和大前提不成立類。
⑴ 小前提和大前提皆不成立類。例如,對于“聲應爲非存在,因爲是常住”之論式來說,聲是“非常住”,而不是“常住”,並且“常住”是“存在”,而不是“非存在”,所以,此反駁論式的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成立。
⑵ 小前提不成立類。例如,對于“聲應是無常,因爲是視覺對象”之論式來說,如果是“視覺對象”,那麼就是“無常”,這樣,此論式的大前提是成立的。但是,“聲”是“聽覺對象”,而不是“視覺對象”,所以此論式的小前提不成立。
⑶ 大前提不成立類。例如,對于“聲應是無常,因爲是存在”之論式來說,“聲”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此論式的小前提是成立的。但是,如果是“存在”之時,未必就是“無常”,所以此論式的大前提不成立。
以上叁類反駁論式之所以是無效反駁論式,是由于立論者所立的反駁論式的小前提或大前提自身的不真實,使被反駁論題不能得到推翻而造成的。這類反駁論式的無效性是鮮明的、直接的,所以稱之爲常規性無效反駁論式。
除了以上叁類外,還存在著另一類性質之無效反駁論證。這類無效反駁論證,是指反駁論證的大前提和小前提要麼是真實的,要麼是被敵論者所承許的,但它仍然不能證明被反駁論題的虛假性的一種論證。這類反駁論證是一種特殊意義上的無效反駁,所以稱之爲非常規性無效反駁論證。這類無效反駁論證有四類:
⑴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爲真實類。例如,被反駁論題是“聲是無常”時,列出的“聲應爲無常,因爲是所作”的論式就是這種意義的反駁論證。這個論式中,大前提和小前提雖然真實,但它們不僅沒有推翻被反駁論題,反而證明了被反駁論題,所以是無效反駁論證。
⑵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被論敵所承許類。例如,論敵認爲“聲是視覺對象,是視覺對象時則必然是常住”之時,那麼被反駁論題就是“聲是常住”。這時,如果列出“聲應是常住,因爲是視覺對象”之反駁論式時,由于此反駁論式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論敵先前承許的,所以,此反駁論式不能使論敵認識到“聲是常住”這一判斷的虛假性,所以此反駁論證也是一個無效反駁論證。
⑶ 小前提真實而大前提被論敵所承許類。例如,論敵認爲“聲是所作,是所作就必然是常住”之時,那麼被反駁論題就是“聲是常住”。這時,如果列出“聲應是常住,因爲是所作”之反駁論式時,“聲是所作”(小前提)是真實的;“是所作就必然是常住”(大前提)是論敵先前就承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此反駁論式不能使論敵認識到“聲是常住”這一判斷的虛假性,所以此反駁論證也是一個無效反駁論證。
⑷ 大前提真實而小前提被論敵所承許類。例如,論敵認爲“聲是常住,是常住就必然是非所作”之時,那麼被反駁論題就是“聲是非所作”。這時,如果列出“聲應是非所作,因爲是常住”之反駁論式時,“如果是常住,那麼是非所作”(大前提)是真實的;“聲是常住”(小前提)則是論敵先前所承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此反駁論證不能使論敵認識到“聲是非所作”這一判斷的虛假性,所以此反駁論證也只能成爲一個無效反駁論證。
對于無效反駁論證還有其它的分類方法,但是這些分類方法都是對以上七類進行的另一種角度的引伸和補充,所以在此不加贅述。
(叁)顯示反駁論證的兩個標志
1 、反駁論證對被反駁論題的反駁不是單一的,而是多重的和連環的。因爲對反駁者所立的單一的或孤立的反駁,論敵一般不會即刻承認的,要麼會說小前提不成立,要麼會說大前提不成立。對于這種非難,反駁者只能組織新的反駁論式進行證明。這種證明過程就是一種多重式和連環式的論證過程。因此,當一論式具有這種多重式和連環式的論證過程時,那麼這就表明它就是一個反駁論式。
2 、反駁論式有自己獨有的邏輯常項。例如,對于“有法聲,應爲無常,因爲是所作”而言,“有法”和“應”或“應該”是其中的兩個特殊詞項,它們只有在反駁論證中才能被運用。因此,當一個論式中有這兩個詞項存在時,那麼我們就可以斷定此論式就是一個反駁論式。
[i]凱珠傑·格勒白桑:《因明七論除意暗莊嚴疏》(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2頁。
[ii]凱珠傑·格勒白桑:《因明七論除意暗莊嚴疏》(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2頁。
[iii]色·昂旺紮西:《因明學概要及其注釋》(藏文),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19頁。
[iv]蔡賢浩:《形式邏輯》,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頁。
《藏傳因明典籍中的反駁論證探析(達哇)》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