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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典籍中的反驳论证探析(达哇)▪P2

  ..续本文上一页驳论证。例如,被反驳论题是“苏格拉底是不死的”时,那么反驳它的最有效论式有两个:一个是“苏格拉底应该没有生命,因为他是不死的”之论式,另一个是“苏格拉底是必死的,因为他是人”之论式。这两个论式中,前者是具有等值前提的归缪法反驳论证,后者则是现在所说的矛盾法反驳论证。对后者来说,其大前提是“如果是人,那么是必死的”,这个大前提被换质位后则会成为:“如果是不死的,那么必是非人”,换质位后的这个大前提就不能构成一个真直接论证式。这个大前提构成的直接论证式是这样的:“苏格拉底必是非人,因为他是不死的”。显然,这个论证式不是一个具备理由三项条件的真直接论证式。所以,任何一个矛盾法反驳论式都不能转换成为一个真直接论证式。

  在矛盾法反驳论证中,通过真来推翻假是其作用和功能。因此,对于矛盾法反驳论证来说,它与形式逻辑中的间接反驳相当。形式逻辑对间接反驳的界定是:“通过确定与被反驳论题相矛盾的或相反对的论题的真,来确定被反驳论题的虚假性。”[iv]这种界定也完全符合藏传因明的矛盾法反驳论证。

  藏传因明的矛盾法反驳论证所要反驳的论题既可以是单称命题,也可以是全称命题。例如,被反驳论题是“苏格拉底是不死的”时,那么驳斥它的矛盾法反驳论式是这样的:“苏格拉底是必死的,因为他是人”。这个反驳论式中,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是一个真实判断,大前提“如果是人,那么是必死的”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遍事实,由于这两个判断都是真实判断,所以这两个判断所扶持的“苏格拉底是必死的”论题也必然是真实的。如果“苏格拉底是必死的”是一个真判断,那么通过矛盾律我们就可以肯定:“苏格拉底是不死的”是一个虚假判断。如果被反驳论题是“如果是行星,那么就有卫星”之时,那么驳斥它的矛盾法反驳论式则是这样的:“是行星未必有卫星,因为金星是行星,但它并没有卫星”。对于这个反驳论式来说,其反驳论据由两个单称判断构成,即“金星是行星”和“金星没有卫星”。如果这两个单称判断都是真实的,那么由它们所扶持的“是行星未必有卫星”的判断也必然是真实的。我们知道,“金星是行星”和“金星没有卫星”是两个有科学和事实依据的真实判断,所以由它们扶持的“是行星未必有卫星”的论题也必然是真实的。如果“是行星未必有卫星”是真实的判断,那么通过矛盾律我们就可以肯定:“如果是行星,那么就有卫星”是一个虚假判断。

  藏传因明的矛盾法反驳论证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虽然单称命题和全称命题都可以通过矛盾法反驳论证来得到反驳,但是对藏传因明而言,反驳它们的首选方法是归缪法反驳论证,通过归缪法反驳论证达不到推翻被反驳论题的目的之时,才付诸于矛盾法反驳论证;第二,在藏传因明中,矛盾法反驳论证,既是一种反驳的过程,又是一种直接论证的过程。因此,在藏传佛教中的有关阐述般若、中观、因明等理论之著述中,一般见不到直接论证的影子,直接论证的地位基本已被矛盾法反驳论证所取代;第三,藏传因明中的矛盾法反驳论证,是通过反驳论题之真来推翻被反驳论题之假的一种反驳方式,所以它具有间接反驳的性质。

  三、 反驳论证的其它形式及特点

  (一)有效反驳论证的其它形式

  1、复杂反驳论式。复杂反驳论式在结构性质上与以上所说的“二支”反驳论式完全相同,都属于二支反驳论式。但它们是由于智力训练、文字游戏、诡辩及娱乐等之需要而产生的,所以在外在形式上与一般反驳论式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 有多重小词之形式。例如,对于“有法瓶,有法柱,有法实在(这里的“有法”一词是反驳论证式的一种逻辑常项,它表示它后面的是反驳论式中的小词),应是所作,因为是无常”之论式来说,小词有三个,即“瓶”、“柱”及“实在”,“所作”是大词,“无常”则是中词。

  ⑵ 有多重大词的形式。例如,对于“有法瓶,应为实在,应为刹那性,应为物质,因为是所作”之论式来说,“瓶”是小词,“所作”是中词,“实在”、“物质”、“刹那性”等是大词。

  ⑶ 有多重中词的形式。例如,对于“有法瓶,应为无常,因为是实在,因为是物质,因为是所作”之论式来说,“瓶”是小词,“无常”是大词,“实在”、“物质”和“所作”等是中词。

  (二)无效反驳论证

  无效反驳论证可分为常规性无效反驳论证和非常规性无效反驳论证两类。其中,常规性无效反驳论证可划分为三类,即小前提和大前提皆不成立类、小前提不成立类和大前提不成立类。

  ⑴ 小前提和大前提皆不成立类。例如,对于“声应为非存在,因为是常住”之论式来说,声是“非常住”,而不是“常住”,并且“常住”是“存在”,而不是“非存在”,所以,此反驳论式的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成立。

  ⑵ 小前提不成立类。例如,对于“声应是无常,因为是视觉对象”之论式来说,如果是“视觉对象”,那么就是“无常”,这样,此论式的大前提是成立的。但是,“声”是“听觉对象”,而不是“视觉对象”,所以此论式的小前提不成立。

  ⑶ 大前提不成立类。例如,对于“声应是无常,因为是存在”之论式来说,“声”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此论式的小前提是成立的。但是,如果是“存在”之时,未必就是“无常”,所以此论式的大前提不成立。

  以上三类反驳论式之所以是无效反驳论式,是由于立论者所立的反驳论式的小前提或大前提自身的不真实,使被反驳论题不能得到推翻而造成的。这类反驳论式的无效性是鲜明的、直接的,所以称之为常规性无效反驳论式。

  除了以上三类外,还存在着另一类性质之无效反驳论证。这类无效反驳论证,是指反驳论证的大前提和小前提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被敌论者所承许的,但它仍然不能证明被反驳论题的虚假性的一种论证。这类反驳论证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无效反驳,所以称之为非常规性无效反驳论证。这类无效反驳论证有四类:

  ⑴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为真实类。例如,被反驳论题是“声是无常”时,列出的“声应为无常,因为是所作”的论式就是这种意义的反驳论证。这个论式中,大前提和小前提虽然真实,但它们不仅没有推翻被反驳论题,反而证明了被反驳论题,所以是无效反驳论证。

  ⑵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被论敌所承许类。例如,论敌认为“声是视觉对象,是视觉对象时则必然是常住”之时,那么被反驳论题就是“声是常住”。这时,如果列出“声应是常住,因为是视觉对象”之反驳论式时,由于此反驳论式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论敌先前承许的,所以,此反驳论式不能使论敌认识到“声是常住”这一判断的虚假性,所以此反驳论证也是一个无效反驳论证。

  ⑶ 小前提真实而大前提被论敌所承许类。例如,论敌认为“声是所作,是所作就必然是常住”之时,那么被反驳论题就是“声是常住”。这时,如果列出“声应是常住,因为是所作”之反驳论式时,“声是所作”(小前提)是真实的;“是所作就必然是常住”(大前提)是论敌先前就承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此反驳论式不能使论敌认识到“声是常住”这一判断的虚假性,所以此反驳论证也是一个无效反驳论证。

  ⑷ 大前提真实而小前提被论敌所承许类。例如,论敌认为“声是常住,是常住就必然是非所作”之时,那么被反驳论题就是“声是非所作”。这时,如果列出“声应是非所作,因为是常住”之反驳论式时,“如果是常住,那么是非所作”(大前提)是真实的;“声是常住”(小前提)则是论敌先前所承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此反驳论证不能使论敌认识到“声是非所作”这一判断的虚假性,所以此反驳论证也只能成为一个无效反驳论证。

  对于无效反驳论证还有其它的分类方法,但是这些分类方法都是对以上七类进行的另一种角度的引伸和补充,所以在此不加赘述。

  (三)显示反驳论证的两个标志

  1 、反驳论证对被反驳论题的反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和连环的。因为对反驳者所立的单一的或孤立的反驳,论敌一般不会即刻承认的,要么会说小前提不成立,要么会说大前提不成立。对于这种非难,反驳者只能组织新的反驳论式进行证明。这种证明过程就是一种多重式和连环式的论证过程。因此,当一论式具有这种多重式和连环式的论证过程时,那么这就表明它就是一个反驳论式。

  2 、反驳论式有自己独有的逻辑常项。例如,对于“有法声,应为无常,因为是所作”而言,“有法”和“应”或“应该”是其中的两个特殊词项,它们只有在反驳论证中才能被运用。因此,当一个论式中有这两个词项存在时,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此论式就是一个反驳论式。

  [i]凯珠杰·格勒白桑:《因明七论除意暗庄严疏》(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2页。

  [ii]凯珠杰·格勒白桑:《因明七论除意暗庄严疏》(藏文),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2页。

  [iii]色·昂旺扎西:《因明学概要及其注释》(藏文),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19页。

  [iv]蔡贤浩:《形式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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