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大詞之間的聯系卻被顛倒了,即:凡是力所發的都是無常的,但不是凡是無常的都是力所發的。這是聯系顛倒的謬誤[fallacy
of Inverse
Connection],梵文中稱爲:Viparītānvaya,藏文中稱爲:Rjes-su-hgro-wa-phyin-ci-log-pa。)
(叁)、異類例證的謬誤[3]
同類例證的謬誤如下:
(6)不與中詞的反面異類的例證,如:
聲是常的,
因爲它是無形的,
凡是無常的都不是無形的,如智力。
(智力是無常的,然而也是無形的。這是中詞被包含在異類例證中的謬誤[fallacy of Included Middle Term in a heterogeneous example]。)
(7)不與大詞的反面異類的例證,如:
聲是常的,
因爲它是無形的,
凡是無常的都不是無形的,如極微。
(極微不是無形的,然而它們卻是常的。這是大詞被包含在異類例證中的謬誤[fallacy of Included Major Term in a heterogeneous example]。)
(8)既不與中詞的反面異類、也不與大詞的反面異類的例證,如:
聲是常的,
因爲它是無形的,
凡是無常的都不是無形的,如瓶。
(瓶既不是常的,也不是無形的。這被稱爲中詞與大詞都被包含在異類例證中的謬誤[fallacy of Included Middle and Major Terms in a heterogeneous example]。)[4]
(9)沒有顯示出中詞與大詞之間相離關系(disconnection)的異類例證,如:
此人是多情的,
因爲他是一個演說家,
凡是不多情的都不是演說家,如一塊石頭。
(這被稱爲異類例證缺乏相離關系的謬誤[fallacy of Absence of Disconnection of a heterogeneous example]。)
(10)沒有顯示出中詞與大詞之間相反的相離關系的異類例證,如:
聲是無常的,
因爲它是所作的,
凡不是所作的都不是無常的,如虛空。
這個例證應當倒過來,說成:
凡是非無常的,即常的,都不是所作的,如虛空。這被稱爲異類例證被顛倒否定的謬誤[fallacy of Inverted
Negation of a heterogeneous example]。
所有這叁類謬誤——論題的謬誤、中詞的謬誤和例證的謬誤——都是推理的謬誤。反駁(梵文中稱爲:Dūsana,藏文中稱爲:Sun-hbyin)就是在論敵的推理中找出任何一個如上所述的謬誤。反駁的謬誤(梵文中稱爲:Dūsanābhāsa,藏文中稱爲:Sun-hbyin-ltar-snan-wa)則是在完全沒有謬誤的地方斷言存在謬誤。
[1]
普遍命題,即表達中詞與大詞之間普遍關系的命題,在名聞遐迩的希臘邏輯學家亞裏士多德的叁段論中是起到大前提的作用。它在印度則長期以來未被知曉。陳那對于普遍命題的發現就標示出印度邏輯史上的一個新紀元,還表現了歸納原理(principle
of induction)的巨大發展。
[2]
藏文中稱爲:Chos-mthun-dpe-ltar-snan-wa,梵文中稱爲:Sādharmya-drstāntābhāsa。
[3]
藏文中稱爲:Chos-mi-mthun-dpe-ltar-snan-wa,梵文中稱爲:Vaidharmya-drstāntābhāsa。
[4]
既然瓶不是常的,又不是無形的,與大詞異類,又與中詞異類,那麼它作爲異類的例證(異喻依)恰恰是正確的。此過《入論》的原文舉例爲“虛空”,宗、因則與此處相同,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49頁。進一步,“不與中詞的反面異類”就是與中詞異類,這與“中詞被包含在異類例證中”恰恰自相矛盾;“不與大詞的反面異類”就是與大詞異類,這與“大詞被包含在異類例證中”也恰恰自相矛盾。其實,正確的異類的例證(異喻依)要求既與中詞異類,又與大詞異類,缺乏二者之一都是錯誤的異類例證。由此可見,維氏在說第6過的時候,“不與中詞的反面異類”雲雲是錯誤的,而“中詞被包含在異類例證中”雲雲則是正確的。維氏對7、8
兩過解釋的得失類此可知。——譯注
六、感知與推論
(一)、感知與推論及它們的謬誤
感知和推論是兩種爲自己的有效的知識。感知(梵文中稱爲:Pratyaksa,藏文中稱爲:Mnon-sum)是通過感覺得到的知識。它不受虛幻的經驗的影響,而且與名稱(name)和種類(genus)等等都沒有關聯。推論(梵文中稱爲:Anumāna,藏文中稱爲:Rjes-su-dpag)則是通過一個具備叁個特征的標記(藏文:Rtags)或者中詞得到的對象的知識。存在推論的謬誤,同樣也存在感知的謬誤(梵文中分別稱爲:Pratyaksābhāsa和Anumānābhāsa,藏文中稱爲:Mnon-sum-ltar-snan和Rjes-dpag-ltar-snan)。
[譯者跋] 此篇“陳那的《入正理論》”譯自印度著名學者維提布薩那的《印度邏輯史》(Satis Chandra Vidyabhusana, “Dignāga”s Nyāya-prave
a” in A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Calcutta: Motilal Banarsidass, 1970, pp.
289-298)。維氏將《入正理論》放在整個印度邏輯史中講解,其講解的要點有:入論的初頌、叁支作法的結構及性質、似宗九過、因叁相、似因十四過和似喻十過等。以上幾要點實爲了解研究《入論》之要義,然維氏的講解卻有不盡妥當之處。
在《印度邏輯史》中,維氏認爲《因明入正理論》爲陳那所著。然而,陳那有關因明的著作流傳下來的僅《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觀所緣緣論》等。《因明入正理論》是陳那弟子商羯羅主(
ańkarasvāmin,天主)的著作。在《入論》中天主秉承師說,對陳那因明學說進行通俗發揮,並有所增補。
在譯文中我們可以看到,維氏以叁段論來诠釋因明叁支作法。他以叁段論的結構(parts of syllogism)來分析《入論》中叁支的結構,把它們等同起來。並用叁段論中的小詞(minor term)來指稱宗有法,中詞(middle term)指稱因,大詞(major term)指稱宗法。維氏以叁段論注解叁支作法,不失爲一種研究方法,但此種處理方式忽視了叁支的特性,未能恰當地界定叁支作法的性質。
我們知道因叁相理論是陳那新因明的核心要義,正確地解讀因叁相是把握新因明的關鍵。關于因的第二相,維氏如是言:“中詞所表示的事物的全體都要是大詞所表示的事物的同類。”照此說法,中詞的外延包含于大詞之中。這一見解顯然不符合陳那、商羯羅主大、小二論關于同品定有性的本意。維氏的表述在上世紀叁十年代爲我國學者轉述。
因明源于印度,作爲印度學者,維提布薩那對《入論》的解說有其可取的地方,但其處理不當之處卻扭曲了因明的本來面目,不利于我們認清陳那新因明的本來面目。因此,我們在學習借鑒的同時,不能不指出其中的不當。
《陳那的《入正理論》([印] 維提布薩那 著)》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