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遍充),在藏文中被称为Khyab,而据我所知,这种联系是陈那首先发现的。
假定中词或理由是R,以及大词或谓词是P,二者之间的联系就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
(1)所有R是所有P,和
(2)所有R是有的P。
[1] 藏文中称为:Ctan-tshigs-ni-tshul-gsum,梵文中称为:Livgasya
trairūpyam。
[2]
这里的因三相英文表述与虞愚先生在1936年出版的《因明学》一书中所引的英文完全相同,见虞愚,《因明学》(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页;且该书的参考书目中有维氏的《印度中世逻辑学派史》(History
of the Medieval School of Indian
Logic)一书,前揭,第114页。虽然我们没有见过《印度中世逻辑学派史》一书,但我们猜想虞愚先生的因三相英文表述当是引自维氏。——译注
四、十四种谬误
(一)、中词的谬误[1]
由于违反上述三个特征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就产生了中词的谬误,可有如下十四种:
A. 不成(unproved)(梵文:Asiddha,藏文:Ma-grub),它出现在:
(1)双方都认为中词不真的时候,如: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可见的。
(双方都不承认声是可见的。)
(2)只有一方认为中词不真的时候,如:
声是渐次产生的(evolved),
因为它是所作的。
(弥曼差派不承认声是所作的。)
(3)中词的真还成问题的时候,如:
此山是有火的,
因为那儿有雾气(vapour)。
(雾气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火的结果,因而既可能与它相联系,也可能不与它相联系。)
(4)中词是否可以作为小词的谓词还成问题的时候,如:
虚空是实体(substance),
因为它具有种种性质(qualities)。
(虚空是否具有种种性质还是成问题的。)
B. 不定(uncertain)(梵文:Ani
cita,藏文:Ma-nes-pa),它出现在:
(5)中词过于宽泛,在大词和大词的反面中都同样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可知的。
(这里,“可知的”过于宽泛,因为它不仅在常中存在,而且在无常中也存在。这是一个由于过于宽泛而产生的谬误,在梵文中称为:Sādhārana,在藏文中称为:Thun-mon。)
(6)中词不够宽泛,在大词和大词的反面中都不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可闻的。
(这是一个由于不够宽泛而产生的谬误,在梵文中称为:Asādhārana,藏文中称为:Thun-mon-ma-yin。)
(7)中词在与大词同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又在与大词异类的所有事物中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非力所发的(not a product of effort),
因为它是无常的。
(这里,无常既在一部分非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如闪电,又在所有不是非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
(8)中词在与大词异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又在与大词同类的所有事物中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力所发的,
因为它是无常的。
(这里,无常既在一部分非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如闪电,又在所有是力所发的事物中存在。)
(9)中词在与大词同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又在与大词异类的一部分事物中存在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incorporeal)。
(一部分无形的事物是常的,如虚空,但是另一部分无形的事物则否,如智力[intelligence]。)
(10)存在一对无过错的矛盾的时候,就是说,一个论题与它的矛盾命题都具备看似有效的理由支持的时候,如:
胜论对弥曼差派说: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所作的。”
弥曼差派对胜论说:
“声是常的,
因为它总是可闻的。”
(两个推理都是正确的,但由于它们导致了相互矛盾的结论,所以它们被归为不定。)
C. 矛盾(contradictory)(梵文:Viruddha,藏文:Hgal-wa),它出现在:
(11)中词与大词相互矛盾的时候,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所作的。
(所作的与常的不一致。)
(12)中词与隐含的大词相互矛盾的时候,如:
眼睛等等是对某个存在有用的(serviceable to some being),
因为它们是积聚而成的(made of particles),
如床、座位等。[2]
(这里,大词“对某个存在有用的”是模棱两可的,因为,“某个存在”的表面意义是“身体”[body],但是它的隐含意义却是“神我”[soul]。尽管“积聚而成的”事物是对身体有用的,但是根据数论,它们是对神我无用的,神我是没有属性的[attributeless]。因此,中词与隐含的大词相互矛盾。)
(13)中词与小词不一致的时候,如:
Sāmānya(同性[generality])既不是实体(substance),也不是性质(quality),也不是行为(action),
因为它以某一个实体为所依,并且具备性质和行为。
如同异性(generality-particularity)。[3]——(Sāmānya或者同性并不以某一个实体等等为所依。)
(14)中词与隐含的小词不一致的时候,如:
Objects是行为的动因(stimuli),
因为它们是为感觉所认识到的。
(“Objects”的意义模棱两可,可以是[1]事物[things],也可以是[2]目标[purposes]。中词与第二个意义上的小词不一致。)[4]
[1] 藏文:Ctan-tshigs-ltar-snan,梵文:Hetvābhāsa。
[2] 这一实例可以使我们假设,《入正理论》的作者知道自在黑(I
vara
Krsna)的《数论颂》(Sāmkhya-kārikā),它是现存最早的数论哲学的著作。
[3]
此过《入论》的原文玄奘汉译为:“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见吕澂,《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第39页。——译注
[4]
这里,维氏是以英文中“object”兼有物体和目标二义来说明的。目标是抽象的东西,不为感觉所认识,所以说:“中词与第二个意义上的小词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维氏在说第11、12过时用的是“相互矛盾”(contradictory)一词,在说第13、14过时用的则是“不一致”(inconsistent)一词。——译注
五、例证
(一)陈那的例证理论:改个别例证为普遍命题(universal proposition)
在陈那时期之前,一个例证仅仅是作为一个熟悉的实例被举出来,以帮助听者理解的,如:
此山是有火的,
因为它有烟,
如厨房(例证)。
陈那将一个例证改为一个普遍命题,就是说,一个表达中词与大词之间普遍的、恒常的或不相离的联系的命题,[1]中词与大词正是在因果关系或内在关系(relation
of inherence)中相互联系的,如:
此山是有火的,
因为它有烟,
凡是有烟的都是有火的,如厨房(同类的例证)。
以上是同类的例证。异类的例证则如下所示:
凡不是有火的都没有烟,如湖泊。
(二)、同类例证的谬误[2]
例证已经说过有两种,即:(1)同类的和(2)异类的。二者分别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谬误的。同类例证的谬误如下:
(1)不与中词同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形的都是常的,如极微(atoms)。
(极微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它们不是无形的。这被称为中词被排除的谬误[fallacy of the Excluded Middle Term]。)
(2)不与大词同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形的都是常的,如智力。
(智力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它不是常的。这被称为大词被排除的谬误[fallacy of the Excluded Major Term]。)
(3)既不与中词同类、也不与大词同类的例证,如:
声是常的,
因为它是无形的,
凡是无形的都是常的,如瓶。
(瓶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它既不是无形的,也不是常的。这被称为中词与大词都被排除的谬误[fallacy of the
Excluded Middle and Major Terms]。)
(4)没有显示出中词与大词之间普遍联系的同类例证,如:
此人是多情的,
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
凡是演说家都是多情的,如摩揭陀(Magadha)的某一个人。
(尽管摩揭陀的某一个人可能既是一个演说家,又是多情的,然而,是一个演说家与是多情的之间并没有普遍的联系。这是联系缺乏的谬误[fallacy
of Absence of
Connection],梵文中称为:Ananvaya,藏文中称为:Rjes-su-hgro-wa-med。)
(5)显示出中词与大词之间颠倒的联系的同类例证,如:
声是无常的,
因为它是力所发的,
凡是无常的都是力所发的,如瓶。
(瓶不能用作例证,因为,尽管它既是无常的又是力所发的,但是中词与…
《陈那的《入正理论》([印] 维提布萨那 著)》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