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可見,並非疏義有語脫落,而是“刪注”作者誤解所致。這一增補是屬于牽強附會之說。
四、關于注疏
作者在《揭旨》中說明,主要在兩方面作了注,並慨歎其中的艱苦。這兩方面是:
(1)“觸及例證,義涉各宗。徵引繁博,固嫌支蔓。訓釋過簡,又懼奄昧。綜練顯了,其事已難。”
(2)“疏文質直,絕少虛字。屬辭比事,複務周納。體製違俗,以故難了。援筆爲注,詞義斟酌,幾經往返,恒難暢意。間遇險澀,不過數字,一發全身,竟日短趣。注之爲事,不便馳驟。此複幹枯,又且增苦。是則刪非得已,注亦愈艱。”
關于例證方面的注釋,往往涉及各宗學說,這對不谙佛學的人來說,確是一大困難。而熊本圍繞例證介紹各宗學說,確實做到“綜練顯了”,即提綱摯領、清楚明確。
例如,《入論》中關于“法差別相違因”過的實例,自來號稱難解,古今異解紛呈。疏文之釋,獨有創發。但若不加注疏,也不好理解。基疏文中有些句子晦澀得令人難以卒讀。熊本對疏又之字、句詳加诠解,最後加以總評,極便初學者了然疏文之意。這是《刪注》中注得較好的一例。由于熊本有字注和句注,過于零碎,爲求語意貫穿,我們先將疏文和熊注揉合起來,向讀者介紹如下。
《入論》原文是:“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這是數論派對佛弟子立的量。如果數論是想成立實我爲受用者,受用眼等,如果實我是宗之有法,實我受用眼等,而佛家不許有實我,有法又名所別,便有宗中他所別不成,再從積聚性因來說,也有過失。如果“我”是有法,數論說實我是常,因此不允許有積聚性因,佛法根本就不承認有實我,更談不上有積聚性因,這樣,此因便有兩俱不成的過失。
如果說眼等必爲實我用,實我爲能別,便有能別不成之過,並且缺無同喻,這積聚性因與能別法的自相(語詞直接表達的意思)相違,喻依臥具便有所立不成之過失。
如果說數論立眼等爲假他用,就會有相符極成的宗過,因爲佛法也承認假我。
面臨左右爲難的局面,數論便調弄方術,立宗不用“實我”,也不用“假我”,而代之以“他”,即立宗爲“眼等必爲他用”。這裏的“他”,就是數論“實我”之代名詞。按照數論的觀點,“我”有二種,一者實我,即數論派二十五谛中神我谛,即永恒不變的實體,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積聚成身,假名爲我,包括在數論二十叁谛中。數論神我(實我)是非積聚性的,而假我則是積聚性的。佛法承認假我而不許實我。數論宗中若立實我,便有上述種種過失。于是數論便故意含糊其辭。
按照數論的觀點,由于神我受用聲、觸、色、味、香等五唯境時須親用眼等,所立神我用眼等,其用殊勝,相反,假我用眼等劣,但是假我親用臥具,故勝,而神我要通過眼等來用臥具,故劣。
既然這樣,如果積聚性因能成立數論所立法自相,那麼也能成立法差別相違宗。數論所立宗爲眼等必爲他用宗,其法自相是爲他用,此“爲他用”未分神我、假我,故不與積聚性因相違,不會出現過失。數論本來要成立的是不積聚性他,但與積聚性因相違,陳那就用了這因來成立與作爲法差別的不積聚他相違的聚積性他。這宗就叫“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如果這宗不加勝字,就會犯相符極成的過失。
熊十力總評說:“以假我于眼等用勝,而難數論,論無明文,疏主創發。清幹諸家,頗于疏義有所翻違,吾謂過矣。……推詳數論所計,積聚他假我,用臥具勝,用眼等劣;不積聚他實我,用眼等勝,用臥具劣。彼之本計如是。今檢彼對佛弟子,立眼等必爲他用宗,積聚性因,如臥具等喻。彼宗,意許法差別,是不積聚他用。以此是對敵所诤故。然彼積聚性因,則于法差別不集聚他上無。于法差別之相違法積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別相違因也。但彼因雖有過,而敵者違量亦不易成。設陳那不約假我用眼等勝,以難。而直申量雲,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因喻同前,此雖以彼因喻,返成相違,而陳那量,亦犯相符過。……原數論亦許假我用眼等,陳那答複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設爲陳那難數論量雲,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因喻仍數論之舊。意說,臥具等是積聚性故,既爲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具亦爲假我用勝。由是,此量無相符過。方與數論而作相違。”(七十九頁右)可以說,熊注把這一因過講清楚了。
對于因明所設“世間相違”、“自教相違”等過,熊注力排衆議,發表了獨到的見解。他批評說:“今人每謂佛家因明,說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爲束縛思想之道。此妄談也。因明所標宗因諸過,本斟酌乎立敵對辯之情而立,用是爲辯論之則,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義甚明,可複按也。浮淺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詞,妄行攻诘,不思與所攻诘者渺不相幹。”(第四十七頁右)熊注是正確的。因明所設“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是論辯規則,也是邏輯規則。世間常識一般來說是立敵雙方都承認的。如果一方提出相違背的觀點,那麼在辯論中便處于不利的形勢。如果提出一種觀點與自己信奉的學說相違,那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二者必有一假,不能服人。因此,從論辯和邏輯兩方面看,都應當避免這些過失。這是不是“束縛思想之道”呢?不是。因爲如果辯論的一方提出了與世間、與自教不同的新見解,那麼可以采取簡別的方式,從語言上特別加以標舉,以示區別。這樣就不會犯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從而避免了“束縛思想”的弊病。
《刪注》的不足表現在對因明基本理論的理解上有不少失誤。這些理論問題主要是關于能立、宗同品、因的第二相、因明的推理種類等的解釋。
熊十力不了解“能立”有二義。在一個論式內部,宗是所立,因喻是能立。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比量、現量、似比量和似現量這八門相對而言時,宗、因、喻叁支均爲能立。熊注卻因循窺基《大疏》、文軌《莊嚴疏》“文不乖古”、“義別先師”之說,將《入論》“宗等多言名爲能立”中的“宗”當作所立而排除在能立之外,(第八頁右)這是誤解。實際上這裏的“能立”是八門之一,“宗”是組成能立的一支。
對同品(宗同品)的解釋,熊注誤將同喻依當作了同品。他說:“蓋言同者,非取法之自體,但取法體上所有之義。如瓶上有是所作與無常義,聲上亦有所作與無常義,義類相似,故言同品,實非取名與聲名同品”。(第二十二頁右)熊注因循《大疏》之誤,把同品和同喻依混爲一談,同品只須同宗之後陳法,而同喻依卻須宗、因雙同。熊注的這一觀點影響至今。
關于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熊注說:“陳那顯同喻體雲,若是所作,便見無常。即此同喻,是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揭旨》)其實,同喻體和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形式是不同的。同喻體的邏輯形式是凡M是P,而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形式是有P是M。按照現代邏輯的觀點,在未假定主次存在的情況下,從凡M是P是推不出有P是M的。
關于因明論式的推理種類,熊注說:“此五分義,頗合輓世名學內籀之術。……至陳那改作叁支,以喻攝因,……語其憑借,則在五分。形式雖更,實質未甚異也。”“五分”指古因明五支作法,“內籀”是歸納之舊譯。新因明叁支作法是演繹推理,熊注對叁支作法的演繹性質是誤解了的。
總的來說,這個刪注本正如因明家虞愚先生所評論的那樣,“刪去所當刪,注其所當注”。爲初學者提供了閱讀之便。當然在刪、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錯誤。《刪注》的成就反映了作者深厚的佛學功底,其不足又顯示出作者在因明與邏輯之比較方面有所欠缺。因明是佛家邏輯。要想准確地把握因明理論,既要有一定的佛學知識,特別是佛教認識論知識,而且必須以邏輯爲指導,兩者缺一不可。這便是熊十力的《刪注》給我們留下的有益啓示。
《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評介(鄭偉宏)》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