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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十力《因明大疏删注》评介(郑伟宏)▪P2

  ..续本文上一页可见,并非疏义有语脱落,而是“删注”作者误解所致。这一增补是属于牵强附会之说。

  四、关于注疏

  作者在《揭旨》中说明,主要在两方面作了注,并慨叹其中的艰苦。这两方面是:

  (1)“触及例证,义涉各宗。徵引繁博,固嫌支蔓。训释过简,又惧奄昧。综练显了,其事已难。”

  (2)“疏文质直,绝少虚字。属辞比事,复务周纳。体制违俗,以故难了。援笔为注,词义斟酌,几经往返,恒难畅意。间遇险涩,不过数字,一发全身,竟日短趣。注之为事,不便驰骤。此复干枯,又且增苦。是则删非得已,注亦愈艰。”

  关于例证方面的注释,往往涉及各宗学说,这对不谙佛学的人来说,确是一大困难。而熊本围绕例证介绍各宗学说,确实做到“综练显了”,即提纲挚领、清楚明确。

  例如,《入论》中关于“法差别相违因”过的实例,自来号称难解,古今异解纷呈。疏文之释,独有创发。但若不加注疏,也不好理解。基疏文中有些句子晦涩得令人难以卒读。熊本对疏又之字、句详加诠解,最后加以总评,极便初学者了然疏文之意。这是《删注》中注得较好的一例。由于熊本有字注和句注,过于零碎,为求语意贯穿,我们先将疏文和熊注揉合起来,向读者介绍如下。

  《入论》原文是:“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这是数论派对佛弟子立的量。如果数论是想成立实我为受用者,受用眼等,如果实我是宗之有法,实我受用眼等,而佛家不许有实我,有法又名所别,便有宗中他所别不成,再从积聚性因来说,也有过失。如果“我”是有法,数论说实我是常,因此不允许有积聚性因,佛法根本就不承认有实我,更谈不上有积聚性因,这样,此因便有两俱不成的过失。

  如果说眼等必为实我用,实我为能别,便有能别不成之过,并且缺无同喻,这积聚性因与能别法的自相(语词直接表达的意思)相违,喻依卧具便有所立不成之过失。

  如果说数论立眼等为假他用,就会有相符极成的宗过,因为佛法也承认假我。

  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数论便调弄方术,立宗不用“实我”,也不用“假我”,而代之以“他”,即立宗为“眼等必为他用”。这里的“他”,就是数论“实我”之代名词。按照数论的观点,“我”有二种,一者实我,即数论派二十五谛中神我谛,即永恒不变的实体,体既常住,故非积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积聚成身,假名为我,包括在数论二十三谛中。数论神我(实我)是非积聚性的,而假我则是积聚性的。佛法承认假我而不许实我。数论宗中若立实我,便有上述种种过失。于是数论便故意含糊其辞。

  按照数论的观点,由于神我受用声、触、色、味、香等五唯境时须亲用眼等,所立神我用眼等,其用殊胜,相反,假我用眼等劣,但是假我亲用卧具,故胜,而神我要通过眼等来用卧具,故劣。

  既然这样,如果积聚性因能成立数论所立法自相,那么也能成立法差别相违宗。数论所立宗为眼等必为他用宗,其法自相是为他用,此“为他用”未分神我、假我,故不与积聚性因相违,不会出现过失。数论本来要成立的是不积聚性他,但与积聚性因相违,陈那就用了这因来成立与作为法差别的不积聚他相违的聚积性他。这宗就叫“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如果这宗不加胜字,就会犯相符极成的过失。

  熊十力总评说:“以假我于眼等用胜,而难数论,论无明文,疏主创发。清干诸家,颇于疏义有所翻违,吾谓过矣。……推详数论所计,积聚他假我,用卧具胜,用眼等劣;不积聚他实我,用眼等胜,用卧具劣。彼之本计如是。今检彼对佛弟子,立眼等必为他用宗,积聚性因,如卧具等喻。彼宗,意许法差别,是不积聚他用。以此是对敌所诤故。然彼积聚性因,则于法差别不集聚他上无。于法差别之相违法积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别相违因也。但彼因虽有过,而敌者违量亦不易成。设陈那不约假我用眼等胜,以难。而直申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因喻同前,此虽以彼因喻,返成相违,而陈那量,亦犯相符过。……原数论亦许假我用眼等,陈那答复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设为陈那难数论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因喻仍数论之旧。意说,卧具等是积聚性故,既为假我用胜,眼等亦是积聚性故,应如卧具亦为假我用胜。由是,此量无相符过。方与数论而作相违。”(七十九页右)可以说,熊注把这一因过讲清楚了。

  对于因明所设“世间相违”、“自教相违”等过,熊注力排众议,发表了独到的见解。他批评说:“今人每谓佛家因明,说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诸过,为束缚思想之道。此妄谈也。因明所标宗因诸过,本斟酌乎立敌对辩之情而立,用是为辩论之则,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义甚明,可复按也。浮浅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词,妄行攻诘,不思与所攻诘者渺不相干。”(第四十七页右)熊注是正确的。因明所设“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诸过是论辩规则,也是逻辑规则。世间常识一般来说是立敌双方都承认的。如果一方提出相违背的观点,那么在辩论中便处于不利的形势。如果提出一种观点与自己信奉的学说相违,那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二者必有一假,不能服人。因此,从论辩和逻辑两方面看,都应当避免这些过失。这是不是“束缚思想之道”呢?不是。因为如果辩论的一方提出了与世间、与自教不同的新见解,那么可以采取简别的方式,从语言上特别加以标举,以示区别。这样就不会犯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诸过,从而避免了“束缚思想”的弊病。

  《删注》的不足表现在对因明基本理论的理解上有不少失误。这些理论问题主要是关于能立、宗同品、因的第二相、因明的推理种类等的解释。

  熊十力不了解“能立”有二义。在一个论式内部,宗是所立,因喻是能立。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比量、现量、似比量和似现量这八门相对而言时,宗、因、喻三支均为能立。熊注却因循窥基《大疏》、文轨《庄严疏》“文不乖古”、“义别先师”之说,将《入论》“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中的“宗”当作所立而排除在能立之外,(第八页右)这是误解。实际上这里的“能立”是八门之一,“宗”是组成能立的一支。

  对同品(宗同品)的解释,熊注误将同喻依当作了同品。他说:“盖言同者,非取法之自体,但取法体上所有之义。如瓶上有是所作与无常义,声上亦有所作与无常义,义类相似,故言同品,实非取名与声名同品”。(第二十二页右)熊注因循《大疏》之误,把同品和同喻依混为一谈,同品只须同宗之后陈法,而同喻依却须宗、因双同。熊注的这一观点影响至今。

  关于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熊注说:“陈那显同喻体云,若是所作,便见无常。即此同喻,是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揭旨》)其实,同喻体和同品定有性的逻辑形式是不同的。同喻体的逻辑形式是凡M是P,而同品定有性的逻辑形式是有P是M。按照现代逻辑的观点,在未假定主次存在的情况下,从凡M是P是推不出有P是M的。

  关于因明论式的推理种类,熊注说:“此五分义,颇合輓世名学内籀之术。……至陈那改作三支,以喻摄因,……语其凭借,则在五分。形式虽更,实质未甚异也。”“五分”指古因明五支作法,“内籀”是归纳之旧译。新因明三支作法是演绎推理,熊注对三支作法的演绎性质是误解了的。

  总的来说,这个删注本正如因明家虞愚先生所评论的那样,“删去所当删,注其所当注”。为初学者提供了阅读之便。当然在删、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错误。《删注》的成就反映了作者深厚的佛学功底,其不足又显示出作者在因明与逻辑之比较方面有所欠缺。因明是佛家逻辑。要想准确地把握因明理论,既要有一定的佛学知识,特别是佛教认识论知识,而且必须以逻辑为指导,两者缺一不可。这便是熊十力的《删注》给我们留下的有益启示。

《熊十力《因明大疏删注》评介(郑伟宏)》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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