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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探析▪P2

  ..續本文上一頁義概念的定義。作爲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語句,如果後置于“人”、“商品”等概念之後,即說成“人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或“商品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時說得通的,因爲它們分別充當著兩個被定義概念的定義:前者的被定義概念是“人的定義”,體現“人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是“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後者的被定義概念是“商品的定義”,體現“商品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則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因此,“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概念之後,包括“定義”與“被定義”這對最高被定義概念在內。

  第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如後置于“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等概念之後,即說成“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時是不通的,它們雖然以揭示性定義的形式出現的,但它們的被定義概念是不存在的。如,對“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而言,其被定義概念或定義對象應該是“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定義”,因爲“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一個“定義”而不是一個“被定義”,所以它不可能另有定義。對于“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來說也同樣。另外,“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不能自我後置或自我疊加,如說“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不通的,因爲,“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是“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定義”,“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一“定義”,而不是一“被定義”,所以它也不可能另有定義。也就是說,“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沒有定義,所以“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定義”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定義”兩語是說不通的。由于“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定義”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定義”兩語說不通,所以“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兩語也是說不通的。因此,“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不能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

  第叁,“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具有無限後置或無限後退的特性。藏傳因明認爲,“定義”之定義是“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定義之定義”之定義是“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定義之定義之定義”之定義則是“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如此類推以至無窮。對于“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來說,第一,“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一個定義;第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就是“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也就是說,體現“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是“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第叁,“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只充當“定義之定義”之定義而不充當其他任何概念或事物的定義。對于“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來說也同樣,第一,“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一個定義;第二,“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也就是說,體現“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有“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第叁,“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只充當“定義之定義之定義”之定義而不充當其他任何概念或事物的定義。

  “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定義的這種“定義之定義之定義……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類的無限後置法,雖然沒有實質性的邏輯價值,但在藏傳因明的寺院論辯中卻有著訓練思維的獨特作用。

  二、什麼是被定義

  被定義是相對于定義而言的,有一定義時,一般來說就有一個被定義概念或事物。具體的定義是無數的,所以具體的被定義概念或事物也是無數的。一般來說,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在日常生活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我們不僅要研究“什麼是定義”的問題,同時也要研究“什麼是被定義”的問題,因爲有“定義”時,必有“被定義”。

  (一)什麼是被定義

  形式邏輯對所有具體定義的總體有“定義”這一術語,而對所有定義所揭示的事物之總體沒有特殊的概念術語。藏傳因明將“定義”與“被定義”當作兩個對偶概念同時加以研究,“定義”包含一切特殊定義,它是一切特殊定義的總名稱,“被定義”包含一切特殊定義所揭示的特殊概念或事物,這些特殊概念或事物的總名稱就是“被定義”。這也是形式邏輯與藏傳因明在定義領域內的不同之處。

  “被定義”作爲一個擁有衆多分子的類概念,它本身就是一個定義對象,藏傳因明給它的定義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或“具備假有叁要素者”。在藏傳因明中,概念和事物之間的關系,有時是同一的,有時則是分別的。在揭示“被定義”的內涵或本質屬性的“具備所立叁要素者”,或“具備假有叁要素

  者”二定義中,有“所立”或“假有”等語詞,這說明“被定義”概念主要指向概念,而不是現實事物。前一定義中的“所立”和後一定義中的“假有”都是“被定義”的代名詞:前一定義中的“所立”說明一切“被定義”都是思維抽象按立的,不是現實存在,所以稱爲“所立”;後一定義中的“假有”說明一切“被定義”都是一種只存在于思維中的共相,不同于能夠感受的實在事物,所以稱爲“假有”。具有這兩種性質的事物只有概念和共相等事物。

  充當“被定義”的叁項必要條件是:第一,必須總是一被定義;第二,體現該被定義屬性的現實範例必須是存在的;第叁,該被定義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此叁項條件既是藏傳因明確定“被定義”的叁項規則,也是藏傳因明衡量一被定義(概念)是否爲真實被定義(實概念)的叁項標准。

  “被定義”這一概念是一切被定義概念的總稱,它包括無數的子項,所以它自身也是一個被定義。“被定義”作爲定義對象,它具備作爲被定義的叁項條件:第一,“被定義”這一概念不是一個定義,而是一個包含無數子項的總相和共相,所以“被定義”這一概念具備了“必須總是一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第二,體現“被定義”這一概念屬性的現實範例有“物質”“精神”“人”等,由于這些都是一個個“被定義”,所以“被定義”這一概念又具備了“體現該被定義屬性的現實範例必須是存在的”的條件要求;第叁,“被定義”的定義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被定義”只做“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具體定義的被定義,所以“被定義”這一概念又具備了“該被定義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由于“被定義”這一概念具備了作爲被定義的叁項條件,所以它不僅是一個被定義,而且只充當“具備所立叁要素者”這一定義的被定義。

  由于“被定義”這一概念自身是一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所以它屬下的一切概念都具有這種性質。如,對“商品”概念來說,其叁項條件是這樣滿足的:第一,“商品”這一概念不是一個定義,而是一個包含無數子項的總相和共相,所以“商品”概念具備了“必須總是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第二,體現“商品”這一概念屬性的現實範例有“農業商品”“畜牧業商品”“手工商品”等,由于這些都是“商品”,所以“商品”這一概念又具備了“體現該被定義屬性的現實範例必須是存在的”條件要求;第叁,給“商品”下的定義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商品”只做“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具體定義的被定義,所以“商品”這一概念又具備了“該被定義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條件要求。由于“商品”這一概念具備了作爲被定義的叁項條件,所以它也不僅是一個被定義,而且只充當“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這一定義的被定義。

  藏傳因明的“定義”與“被定義”概念是針對存在事物而言的,因此,只要一概念是真實概念,並且是非揭示性的,那麼這一概念就是一定義對象。非存在沒有“定義”與“被定義”之說。“兔角”“方之圓”“金山”等是一些象征非存在的概念,它們雖然是概念,但並不是定義對象或被定義,因爲它們是不存在的。它們不是定義對象或被定義的理由可以通過藏傳因明的被定義概念所要具備的叁項條件的檢驗來得到說明。“兔角”“方之圓”“金山”等概念對于作爲被定義之第一項和第叁項條件來說可以說得過去,因爲:第一,它們都是一些非定義性的概念;第二,我們可以硬性地創造它們的定義。但問題是,體現它們屬性的現實範例是無法找到的,也就是說,它們不能滿足作爲被定義叁項條件中的第二項條件,所以它們不是定義對象或被定義。如果是一個標准的被定義概念,那麼它必然能全部地滿足作爲被定義的叁項條件。但以上諸概念至少不能滿足其中的第二項條件,所以它們不是真實的定義對象或被定義。藏傳因明被定義叁項條件中的第二項是一種將非存在排除在被定義範疇之外的限製規則,所以具有深刻而獨到的邏輯意義。

  (二)“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就像“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所有特殊“定義”之總定義一樣,“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也是所有特殊“被定義”的總定義。它們在作爲最高定義的意義上雖然是相同的,但在後置問題上的性質卻是截然相反的。

  第一,“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瓶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商品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都可以,但“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瓶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商品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都是不通的,因爲“瓶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和“商品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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