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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探析▪P3

  ..續本文上一頁瓶之被定義”和“商品之被定義”,由于“瓶”和“商品”二者是兩個被定義而不是定義,所以它們不可能另有被定義。也就是說,作爲“瓶之被定義”和“商品之被定義”的具體範例是不存在的,所以“瓶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商品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二者雖然貌似定義,其實並非定義。因此,“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包括“定義”與“被定義”這一對最高概念在內。

  第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任何特殊定義之後,如說“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說不通的,理由在討論定義時已說過。但“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特殊定義之後,如說“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所立叁要素者”或“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具備所立叁要素者”都可以,因爲它們是兩個定義,其被定義分別是“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被定義”和“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被定義”,而“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被定義”的體現者有“人”的概念,“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被定義”的體現者有“商品”的概念。這一點也可以通過藏傳因明定義之叁項條件來得到驗證,如對“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能立叁要素者”這一概念而言:第一,它們是定義,而不是被定義;第二,體現“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就是“商品”;第叁,“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只充當“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的被定義”這一被定義的定義,而不充當其他被定義的定義。

  第叁,“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可以後置于“定義之定義之定義……”等等無窮後退系列之後,但“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不可以後置于“定義之定義之定義……”等等無窮後退系列之後。如對“定義之定義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來說,其被定義是“定義之定義之被定義”,體現其性質的現實範例是“定義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再推,“定義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是“定義之被定義”,“定義之被定義”中的前一“定義”是一被定義,而不是一定義,所以前一“定義”不可能另有被定義。但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可以自我後置或自我疊加,這與“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情況相反。我們說“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等等是說不通的,但說“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等是說得通的。如

  對“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來說,其被定義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被定義”,體現其性質的現實範例則是“被定義”這一概念。因此,“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不僅可以自我疊加或後置,而且可以形成自我疊加的無窮鏈條,如“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等無窮鏈條。以此可以看出,“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與“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二定義的不同之處在于“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可以自身對自身進行無限地後置,而“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卻不能。

  以上討論了定義、被定義、“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與“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四者的諸特性及各種關系,但還沒有談及“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與“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間的相互後置關系。我們可以說“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但不可以說“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因爲前者合乎藏傳因明的定義規則,後者則不合乎。前者的被定義是“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被定義”,體現“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被定義”的現實範例有“定義”;後者的被定義應該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定義”,但體現“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定義”的現實範例卻是不存在的,因爲“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自身是一揭示性的定義,它不可能另有定義。如果它另有了定義,那麼真正的定義我們是不能找到的,因爲它們具有了無窮後退的性質。從這點來說,說“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以至無窮是說得通的,但說“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等是不通的。

  叁、非定義與非被定義

  以上從正面揭示了“定義”和“被定義”二理論,但爲了使這兩個概念的認識進一步明確、深化,排除在這兩個概念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歧誤,藏傳因明又從反面揭示和探討了這兩個概念,這就形成了“非定義”和“非被定義”二理論。

  (一)什麼是非定義

  “定義”的定義是“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而“非定義”的定義則是“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如排除揭示性語詞以外的人、山、海等一切實概念都是“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對于“人”的概念來說,雖然體現其屬性的現實範例是存在的,如中國人、美國人、張叁等,但“人”這一概念不是一揭示性的語詞,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性質,所以它不是一定義,而是一“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非定義。同樣,“非定義”這一概念自身也屬于非定義範疇,體現“非定義”性質的現實範例雖然是存在的,如人、山、海等,但它不是一揭示性的語詞,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定義,而是一“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非定義。進一步來說,“人之非定義”也是一非定義,體現其性質的現實範例雖然是存在的,如人、山、海等,但它也不是一揭示性的語詞,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定義,而是一“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非定義。由于“非定義”“人之非定義”等是一個個概念,同時又不是揭示性的語詞,並且又不是非存在,所以它們就是一個個具有自己定義的被定義概念。因此,“非定義”概念的內涵是“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人之非定義”概念的內涵是“人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也就說,“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非定義”的定義,“人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人之非定義”的定義。

  “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和“人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二者的定義性質可以通過套用藏傳因明定義的叁項條件來得到驗證:第一,“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和“人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二者分別都是一揭示性的語詞,所以它們具備“總是一定義”的條件要素;第二,體現“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是存在的,如排除一切特殊定義以外的人、山、海等就是其例,同樣,體現“人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也是存在的,如排除“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這一語詞和概念以外的人、山、海及“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等等的一切具體定義就是其例。這樣它們又具備了“體現定義屬性的現實範例必須是存在的”條件要素;第叁,“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只做“非定義”的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的定義,這樣它們又具備了“該定義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義之定義而不做其他被定義之定義”之條件要素。由于它們具備做定義的叁項條件,所以它們是定義,而“非定義”和“人之非定義”則是它們的被定義。就像“人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爲“人之非定義”的定義一樣,“商品的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爲“商品之非定義”的定義,以此類推,以至無窮。

  (二)什麼是非被定義

  “被定義”的定義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而“非被定義”的定義則是“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排除一切真實被定義以外的方之圓和“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等一切具體定義都是“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對于“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這一概念來說,雖然體現其屬性的現實範例是存在的,如作爲商品的棉布、柴米等,但它不是一定義對象,並且不具備“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性質,所以它不是一被定義,而是一“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非被定義。同樣,“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這一概念自身也屬于非被定義範疇,雖然體現“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性質的現實範例是存在的,如“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等,但它不是一定義對象,並且不具備“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被定義,而是一“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非被定義。進一步來說,“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也是一非被定義,雖然體現其性質的現實範例是存在的,如“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等,但它不是一定義對象,並且也不具備“只做自身定義之被定義而不做其他定義之被定義”的性質,所以它也不是一被定義,而是一“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非被定義。因此,“非被定義”的內涵是“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被定義”的內涵則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也就是說,“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是“非被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被定義性”。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一切揭示性的具體定義和一切非真實概念的概念都不是被定義,只有排除非揭示性語詞以外的真實概念才能充當被定義。

  (叁)“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與“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1、“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第一,“非定義”的定義是“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這一定義不可以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如說“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等是不通的。因爲它們叁者的被定義分別應

  該是:“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非定義”“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非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定義”。由于“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等是叁個具體定義,而不是被定義,所以它們不可能另有定義。既然沒有定義,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與之相應的非定義之說了。

  第二,“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非定義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非被定義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商品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等是說得通的。“非定義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被定義是“非定義之非定義”,體現“非定義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有不包括“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這一定義在內的一切具體定義及人、山、海等;“非被定義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被定義是“非被定義之非定義”,體現“非被定義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有不包括“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這一定義在內的一切具體定義及人、山、海等;“商品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被定義是“商品之非定義”,體現“商品之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屬性的現實範例有不包括“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這一定義在內的一切具體定義及人、山、海等。

  第叁,就像“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是“非定義”的定義一樣,“非能夠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是“非人”之定義,“不是能被2整除的數”爲“非偶數”的定義,“不是有羽毛的卵生動物”爲“非鳥”的定義,以此類推,以至無窮。

  2、“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可後置性與不可後置性

  第一,“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不能後置于任何被定義之後,如說“定義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被定義的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商品的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等是不通的。它們的被定義應該分別是:“定義之非被定義”、“被定義之非被定義”、“商品之非被定義”叁者。由于“定義”、“被定義”、“商品”叁者不是揭示性的定義,而是叁個定義對象,所以,它們不可能另有被定義。既然沒有被定義,自然也就沒有與之相應的非被定義之說了。

  第二,“非被定義”的定義是“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與“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情況相反,“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可以後置于任何具體定義之後,如說“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等是說得通的。叁者的被定義分別是:“具備能立叁要素者之非被定義”、“具備所立叁要素者之非被定義”、“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之非被定義”等。由于“具備能立叁要素者”、“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叁者是叁個具體定義,所以它們的被定義分別是“定義”、“被定義”和“商品”叁者。由于它們各有各的被定義,所以它們必定各有各的非被定義:“非具備能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是“非定義”,“非具備所立叁要素者”的被定義是“非被定義”,“非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的被定義是“非商品”。

  四、定義、被定義、非定義、非被定義及其各定義間存在的諸相互關系

  由于定義、被定義、非定義、非被定義以及它們的各定義所指向的外延不同,所以它們之間存在的相互關系也各不相同,彙總如下表:

  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是藏傳因明的重要邏輯內容,曆代藏族學者都非常重視對它的研究。經過曆代藏族學者的不斷努力和發展,這一邏輯理論到現在已經達到了全面、系統、臻熟的地步。曆代世界邏輯學家都非常清楚“下定義”在各門學科和人類知識領域內的重要意義,他們也研究和探討了“什麼是定義”這一邏輯問題,但他們對“定義”理論的研究和著眼點是單一的,只研究和揭示“什麼是定義”問題,而不研究和重視作爲其對立面的“被定義”問題,同樣他們只從正面研究和揭示定義的性質和屬性,而不從定義的反面即從非定義的方面對“定義”理論加以進一步深刻的探究。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的“定義”理論未免有失于膚淺,並不全面。相反,藏傳因明對“定義”理論的研究,不僅是多層次的和多角度的,同時對“定義”理論的各細節性和終極性問題作了深入細致的探究和總結。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定義”理論方面,藏傳因明的邏輯成果遠勝于世界其他邏輯系統。

  

  

《藏傳因明“定義與被定義”理論探析》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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