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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定义与被定义”理论探析▪P3

  ..续本文上一页瓶之被定义”和“商品之被定义”,由于“瓶”和“商品”二者是两个被定义而不是定义,所以它们不可能另有被定义。也就是说,作为“瓶之被定义”和“商品之被定义”的具体范例是不存在的,所以“瓶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商品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二者虽然貌似定义,其实并非定义。因此,“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后置于任何被定义之后,包括“定义”与“被定义”这一对最高概念在内。

  第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后置于任何特殊定义之后,如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或“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说不通的,理由在讨论定义时已说过。但“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可以后置于任何特殊定义之后,如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或“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具备所立三要素者”都可以,因为它们是两个定义,其被定义分别是“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被定义”和“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被定义”,而“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被定义”的体现者有“人”的概念,“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被定义”的体现者有“商品”的概念。这一点也可以通过藏传因明定义之三项条件来得到验证,如对“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概念而言:第一,它们是定义,而不是被定义;第二,体现“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就是“商品”;第三,“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只充当“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被定义”这一被定义的定义,而不充当其他被定义的定义。

  第三,“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后置于“定义之定义之定义……”等等无穷后退系列之后,但“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后置于“定义之定义之定义……”等等无穷后退系列之后。如对“定义之定义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来说,其被定义是“定义之定义之被定义”,体现其性质的现实范例是“定义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再推,“定义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是“定义之被定义”,“定义之被定义”中的前一“定义”是一被定义,而不是一定义,所以前一“定义”不可能另有被定义。但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可以自我后置或自我叠加,这与“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情况相反。我们说“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等等是说不通的,但说“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等是说得通的。如

  对“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来说,其被定义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被定义”,体现其性质的现实范例则是“被定义”这一概念。因此,“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不仅可以自我叠加或后置,而且可以形成自我叠加的无穷链条,如“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等无穷链条。以此可以看出,“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与“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二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可以自身对自身进行无限地后置,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却不能。

  以上讨论了定义、被定义、“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与“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四者的诸特性及各种关系,但还没有谈及“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与“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间的相互后置关系。我们可以说“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但不可以说“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因为前者合乎藏传因明的定义规则,后者则不合乎。前者的被定义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义”,体现“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义”的现实范例有“定义”;后者的被定义应该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定义”,但体现“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定义”的现实范例却是不存在的,因为“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自身是一揭示性的定义,它不可能另有定义。如果它另有了定义,那么真正的定义我们是不能找到的,因为它们具有了无穷后退的性质。从这点来说,说“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以至无穷是说得通的,但说“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等是不通的。

  三、非定义与非被定义

  以上从正面揭示了“定义”和“被定义”二理论,但为了使这两个概念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深化,排除在这两个概念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歧误,藏传因明又从反面揭示和探讨了这两个概念,这就形成了“非定义”和“非被定义”二理论。

  (一)什么是非定义

  “定义”的定义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而“非定义”的定义则是“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如排除揭示性语词以外的人、山、海等一切实概念都是“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对于“人”的概念来说,虽然体现其属性的现实范例是存在的,如中国人、美国人、张三等,但“人”这一概念不是一揭示性的语词,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义之定义而不做其他被定义之定义”之性质,所以它不是一定义,而是一“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非定义。同样,“非定义”这一概念自身也属于非定义范畴,体现“非定义”性质的现实范例虽然是存在的,如人、山、海等,但它不是一揭示性的语词,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义之定义而不做其他被定义之定义”之性质,所以它也不是一定义,而是一“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非定义。进一步来说,“人之非定义”也是一非定义,体现其性质的现实范例虽然是存在的,如人、山、海等,但它也不是一揭示性的语词,也不具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义之定义而不做其他被定义之定义”之性质,所以它也不是一定义,而是一“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非定义。由于“非定义”“人之非定义”等是一个个概念,同时又不是揭示性的语词,并且又不是非存在,所以它们就是一个个具有自己定义的被定义概念。因此,“非定义”概念的内涵是“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人之非定义”概念的内涵是“人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也就说,“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非定义”的定义,“人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人之非定义”的定义。

  “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和“人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二者的定义性质可以通过套用藏传因明定义的三项条件来得到验证:第一,“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和“人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二者分别都是一揭示性的语词,所以它们具备“总是一定义”的条件要素;第二,体现“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是存在的,如排除一切特殊定义以外的人、山、海等就是其例,同样,体现“人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也是存在的,如排除“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这一语词和概念以外的人、山、海及“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等等的一切具体定义就是其例。这样它们又具备了“体现定义属性的现实范例必须是存在的”条件要素;第三,“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只做“非定义”的定义而不做其他被定义的定义,这样它们又具备了“该定义只做自身所揭示的被定义之定义而不做其他被定义之定义”之条件要素。由于它们具备做定义的三项条件,所以它们是定义,而“非定义”和“人之非定义”则是它们的被定义。就像“人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为“人之非定义”的定义一样,“商品的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为“商品之非定义”的定义,以此类推,以至无穷。

  (二)什么是非被定义

  “被定义”的定义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而“非被定义”的定义则是“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排除一切真实被定义以外的方之圆和“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等一切具体定义都是“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对于“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概念来说,虽然体现其属性的现实范例是存在的,如作为商品的棉布、柴米等,但它不是一定义对象,并且不具备“只做自身定义之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定义之被定义”的性质,所以它不是一被定义,而是一“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非被定义。同样,“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这一概念自身也属于非被定义范畴,虽然体现“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性质的现实范例是存在的,如“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等,但它不是一定义对象,并且不具备“只做自身定义之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定义之被定义”的性质,所以它也不是一被定义,而是一“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非被定义。进一步来说,“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也是一非被定义,虽然体现其性质的现实范例是存在的,如“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等,但它不是一定义对象,并且也不具备“只做自身定义之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定义之被定义”的性质,所以它也不是一被定义,而是一“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非被定义。因此,“非被定义”的内涵是“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被定义”的内涵则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也就是说,“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是“非被定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被定义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一切揭示性的具体定义和一切非真实概念的概念都不是被定义,只有排除非揭示性语词以外的真实概念才能充当被定义。

  (三)“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与“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可后置性与不可后置性

  1、“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可后置性与不可后置性

  第一,“非定义”的定义是“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不可以后置于任何具体定义之后,如说“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等是不通的。因为它们三者的被定义分别应

  该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非定义”“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非定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定义”。由于“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等是三个具体定义,而不是被定义,所以它们不可能另有定义。既然没有定义,自然也就不可能有与之相应的非定义之说了。

  第二,“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后置于任何被定义之后,如说“非定义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非被定义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商品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等是说得通的。“非定义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义是“非定义之非定义”,体现“非定义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有不包括“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在内的一切具体定义及人、山、海等;“非被定义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义是“非被定义之非定义”,体现“非被定义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有不包括“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在内的一切具体定义及人、山、海等;“商品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被定义是“商品之非定义”,体现“商品之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有不包括“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定义在内的一切具体定义及人、山、海等。

  第三,就像“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非定义”的定义一样,“非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是“非人”之定义,“不是能被2整除的数”为“非偶数”的定义,“不是有羽毛的卵生动物”为“非鸟”的定义,以此类推,以至无穷。

  2、“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可后置性与不可后置性

  第一,“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不能后置于任何被定义之后,如说“定义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被定义的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商品的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等是不通的。它们的被定义应该分别是:“定义之非被定义”、“被定义之非被定义”、“商品之非被定义”三者。由于“定义”、“被定义”、“商品”三者不是揭示性的定义,而是三个定义对象,所以,它们不可能另有被定义。既然没有被定义,自然也就没有与之相应的非被定义之说了。

  第二,“非被定义”的定义是“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与“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情况相反,“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可以后置于任何具体定义之后,如说“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等是说得通的。三者的被定义分别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非被定义”、“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之非被定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之非被定义”等。由于“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三者是三个具体定义,所以它们的被定义分别是“定义”、“被定义”和“商品”三者。由于它们各有各的被定义,所以它们必定各有各的非被定义:“非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是“非定义”,“非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是“非被定义”,“非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被定义是“非商品”。

  四、定义、被定义、非定义、非被定义及其各定义间存在的诸相互关系

  由于定义、被定义、非定义、非被定义以及它们的各定义所指向的外延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也各不相同,汇总如下表:

  定义与被定义理论是藏传因明的重要逻辑内容,历代藏族学者都非常重视对它的研究。经过历代藏族学者的不断努力和发展,这一逻辑理论到现在已经达到了全面、系统、臻熟的地步。历代世界逻辑学家都非常清楚“下定义”在各门学科和人类知识领域内的重要意义,他们也研究和探讨了“什么是定义”这一逻辑问题,但他们对“定义”理论的研究和着眼点是单一的,只研究和揭示“什么是定义”问题,而不研究和重视作为其对立面的“被定义”问题,同样他们只从正面研究和揭示定义的性质和属性,而不从定义的反面即从非定义的方面对“定义”理论加以进一步深刻的探究。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定义”理论未免有失于肤浅,并不全面。相反,藏传因明对“定义”理论的研究,不仅是多层次的和多角度的,同时对“定义”理论的各细节性和终极性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探究和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定义”理论方面,藏传因明的逻辑成果远胜于世界其他逻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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