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义概念的定义。作为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语句,如果后置于“人”、“商品”等概念之后,即说成“人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或“商品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时说得通的,因为它们分别充当着两个被定义概念的定义:前者的被定义概念是“人的定义”,体现“人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是“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后者的被定义概念是“商品的定义”,体现“商品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则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因此,“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后置于任何被定义概念之后,包括“定义”与“被定义”这对最高被定义概念在内。
第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后置于任何具体定义之后。如后置于“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或“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等概念之后,即说成“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或“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时是不通的,它们虽然以揭示性定义的形式出现的,但它们的被定义概念是不存在的。如,对“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而言,其被定义概念或定义对象应该是“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定义”,因为“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是一个“定义”而不是一个“被定义”,所以它不可能另有定义。对于“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来说也同样。另外,“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不能自我后置或自我叠加,如说“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不通的,因为,“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定义”,“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一“定义”,而不是一“被定义”,所以它也不可能另有定义。也就是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没有定义,所以“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定义”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定义”两语是说不通的。由于“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定义”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定义”两语说不通,所以“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的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两语也是说不通的。因此,“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不能后置于任何具体定义之后。
第三,“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具有无限后置或无限后退的特性。藏传因明认为,“定义”之定义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定义之定义”之定义是“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定义之定义之定义”之定义则是“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对于“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来说,第一,“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一个定义;第二,“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就是“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也就是说,体现“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是“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第三,“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只充当“定义之定义”之定义而不充当其他任何概念或事物的定义。对于“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来说也同样,第一,“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一个定义;第二,“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也就是说,体现“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属性的现实范例有“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第三,“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只充当“定义之定义之定义”之定义而不充当其他任何概念或事物的定义。
“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定义的这种“定义之定义之定义……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之类的无限后置法,虽然没有实质性的逻辑价值,但在藏传因明的寺院论辩中却有着训练思维的独特作用。
二、什么是被定义
被定义是相对于定义而言的,有一定义时,一般来说就有一个被定义概念或事物。具体的定义是无数的,所以具体的被定义概念或事物也是无数的。一般来说,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在日常生活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我们不仅要研究“什么是定义”的问题,同时也要研究“什么是被定义”的问题,因为有“定义”时,必有“被定义”。
(一)什么是被定义
形式逻辑对所有具体定义的总体有“定义”这一术语,而对所有定义所揭示的事物之总体没有特殊的概念术语。藏传因明将“定义”与“被定义”当作两个对偶概念同时加以研究,“定义”包含一切特殊定义,它是一切特殊定义的总名称,“被定义”包含一切特殊定义所揭示的特殊概念或事物,这些特殊概念或事物的总名称就是“被定义”。这也是形式逻辑与藏传因明在定义领域内的不同之处。
“被定义”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分子的类概念,它本身就是一个定义对象,藏传因明给它的定义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或“具备假有三要素者”。在藏传因明中,概念和事物之间的关系,有时是同一的,有时则是分别的。在揭示“被定义”的内涵或本质属性的“具备所立三要素者”,或“具备假有三要素
者”二定义中,有“所立”或“假有”等语词,这说明“被定义”概念主要指向概念,而不是现实事物。前一定义中的“所立”和后一定义中的“假有”都是“被定义”的代名词:前一定义中的“所立”说明一切“被定义”都是思维抽象按立的,不是现实存在,所以称为“所立”;后一定义中的“假有”说明一切“被定义”都是一种只存在于思维中的共相,不同于能够感受的实在事物,所以称为“假有”。具有这两种性质的事物只有概念和共相等事物。
充当“被定义”的三项必要条件是:第一,必须总是一被定义;第二,体现该被定义属性的现实范例必须是存在的;第三,该被定义只做自身定义之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定义之被定义。此三项条件既是藏传因明确定“被定义”的三项规则,也是藏传因明衡量一被定义(概念)是否为真实被定义(实概念)的三项标准。
“被定义”这一概念是一切被定义概念的总称,它包括无数的子项,所以它自身也是一个被定义。“被定义”作为定义对象,它具备作为被定义的三项条件:第一,“被定义”这一概念不是一个定义,而是一个包含无数子项的总相和共相,所以“被定义”这一概念具备了“必须总是一被定义”的条件要求;第二,体现“被定义”这一概念属性的现实范例有“物质”“精神”“人”等,由于这些都是一个个“被定义”,所以“被定义”这一概念又具备了“体现该被定义属性的现实范例必须是存在的”的条件要求;第三,“被定义”的定义是“具备所立三要素者”,“被定义”只做“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具体定义的被定义,所以“被定义”这一概念又具备了“该被定义只做自身定义之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定义之被定义”的条件要求。由于“被定义”这一概念具备了作为被定义的三项条件,所以它不仅是一个被定义,而且只充当“具备所立三要素者”这一定义的被定义。
由于“被定义”这一概念自身是一个“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所以它属下的一切概念都具有这种性质。如,对“商品”概念来说,其三项条件是这样满足的:第一,“商品”这一概念不是一个定义,而是一个包含无数子项的总相和共相,所以“商品”概念具备了“必须总是被定义”的条件要求;第二,体现“商品”这一概念属性的现实范例有“农业商品”“畜牧业商品”“手工商品”等,由于这些都是“商品”,所以“商品”这一概念又具备了“体现该被定义属性的现实范例必须是存在的”条件要求;第三,给“商品”下的定义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只做“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具体定义的被定义,所以“商品”这一概念又具备了“该被定义只做自身定义之被定义而不做其他定义之被定义”的条件要求。由于“商品”这一概念具备了作为被定义的三项条件,所以它也不仅是一个被定义,而且只充当“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定义的被定义。
藏传因明的“定义”与“被定义”概念是针对存在事物而言的,因此,只要一概念是真实概念,并且是非揭示性的,那么这一概念就是一定义对象。非存在没有“定义”与“被定义”之说。“兔角”“方之圆”“金山”等是一些象征非存在的概念,它们虽然是概念,但并不是定义对象或被定义,因为它们是不存在的。它们不是定义对象或被定义的理由可以通过藏传因明的被定义概念所要具备的三项条件的检验来得到说明。“兔角”“方之圆”“金山”等概念对于作为被定义之第一项和第三项条件来说可以说得过去,因为:第一,它们都是一些非定义性的概念;第二,我们可以硬性地创造它们的定义。但问题是,体现它们属性的现实范例是无法找到的,也就是说,它们不能满足作为被定义三项条件中的第二项条件,所以它们不是定义对象或被定义。如果是一个标准的被定义概念,那么它必然能全部地满足作为被定义的三项条件。但以上诸概念至少不能满足其中的第二项条件,所以它们不是真实的定义对象或被定义。藏传因明被定义三项条件中的第二项是一种将非存在排除在被定义范畴之外的限制规则,所以具有深刻而独到的逻辑意义。
(二)“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可后置性与不可后置性
就像“具备能立三要素者”是所有特殊“定义”之总定义一样,“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也是所有特殊“被定义”的总定义。它们在作为最高定义的意义上虽然是相同的,但在后置问题上的性质却是截然相反的。
第一,“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可以后置于任何被定义之后,如说“瓶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商品之具备能立三要素者”都可以,但“具备所立三要素者”不可以后置于任何被定义之后,如说“瓶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商品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都是不通的,因为“瓶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和“商品之具备所立三要素者”的被定义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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