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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叁高僧對真唯識量的疏解(剛曉)

  唐代叁高僧對真唯識量的疏解

  剛曉

  玄奘法師留下來的真唯識量,只有短短的二十叁個字——“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因爲篇幅簡短,給後人很大的解讀空間。後來者在解讀時忽略了語境,因而出現了一些謬誤。

  一、文軌法師的解讀

  文軌法師,隋末唐初人,京師長安莊嚴寺僧,具體生卒時間不詳。他曾經在玄奘法師譯場幫過忙,但玄奘法師譯場中並沒有留下他的任何資料,所以可能他並不是譯場中的專職人員。他曾經爲玄奘法師的口義作了許多筆記,自述:“軌以不敏之文,慕道膚淺,幸同入室,時聞指掌,每記之汗簡,書之大帶”(《莊嚴疏》卷一頁二左)。文軌法師的著作有《因明入正理論疏》叁卷,《因明正理門論疏》叁卷,《大乘廣百論疏》十卷,《不空羂索經疏》一卷,《天請問經疏》一卷等。

  對于真唯識量的解讀,文軌法師是最早的,此“疏”多爲記錄玄奘法師口義,但文軌法師在治學態度上一向是被批評的對象,比如他把玄奘法師所譯《因明入正理論》論文中的“差別性故”改成了“差別爲性”,窺基法師對他這種作法有過委婉的批評,“辄改論文,深爲可責”,慧沼法師則很不客氣地說,“若是翻譯之輩,可許義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論那宜遂(逐)許之!”

  文軌法師對真唯識量的解讀極其簡單,而且不是完整的解讀,只是討論了真唯識量因支中的“自許”——

  問:如立宗雲“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因雲“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同喻雲“如眼識”。此因既雲“自許”,應非極成。

  這一問的意思是說,因明論式的因支要求共許極成,而真唯識量論式的因支加了“自許”簡別語,這就不是共許極成了,這只是立這個比量論式者自己承認。文軌法師分析解答說:

  此雲“自許”,不簡他許,以他亦許極成之色初叁所攝眼所不攝故。彼雲自許即簡他許,以他不許我爲德所依故,故不例也。

  因爲文軌法師並不是專門來解說真唯識量論式的,而是在解說《因明入正理論》的“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這句話,文軌法師對于《因明入正理論》中這句話的解釋篇幅很長,把各種情況都說到了,其中說到了自比量、他比量,因而討論了“我所許我是實有,我許德所依故”這個式子,說這個式子只是自比量,這才引出了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論式。這裏筆者所引的文軌法師《莊嚴疏》的引文,意思就是說,真唯識量論式中因支的“自許”,是不簡他許的,因爲對方也承認極成之色是初叁所攝,而且不爲眼根所攝,而“我所許我是實有,我許德所依故”這個式子則是簡除了他許,也就是說,真唯識量論式不能與“我所許我是實有,我許德所依故”相提並論。

  下面外人又問:

  既不簡他許,何須自許耶?

  就是說,既然對方也承認,這就已經是共許了,那麼,你何必要加“自許”這個簡別語呢?不是更容易引起歧義嗎?文軌法師說:

  此爲遮相違故須“自許”言。謂他作相違難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今遮此難雲:此極成色,爲“如眼識,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非即識之色”耶?爲“如我宗所許他方佛色,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是即識之色”耶?若不雲自許,即不得與他作不定過遮相違難。

  就是說,如果因支沒有“自許”的話,就有可能出現相違過。這是說:當初大乘的唯識理論家立了這樣一個論式:

  宗: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不離于眼識)

  因:初叁所攝,眼所不攝故

  喻:猶如眼識

  這個論式的因支就沒有“自許”,正量部論師說大乘唯識理論家所立的這個論式有毛病:大乘唯識家所立論式的有法差別應該有“離眼識色”和“不離眼識色”兩種才對,因爲論式的有法自相是“真故極成色”。既然有法差別有兩種,大乘唯識理論家就應該把兩種有法差別都包括進去,這才完整,只說不離眼識,這不行,我完全可以立一個相違的論式,就是:

  宗:真故極成色,非即識之色(非不離于眼識)

  因:自許初叁所攝,眼所不攝故

  喻:猶如眼識。

  文軌法師說,要是唯識理論家的式子沒有“自許”,正量部就可以立出這個相違論式。文軌法師說的這個相違論式,其因支多出了兩個字兒,“自許”。文軌法師的《莊嚴疏》,本來有叁卷,流傳到了日本,只剩第一卷,第叁卷的殘本,在宋初被改名爲《因明論理門十四過類疏》,在20世紀發現的《趙城金藏》中也有殘本,支那內學院呂澂先生等進行了整理,呂澂先生說,“今據善珠《明燈抄》、明诠《大疏裏書》、藏俊《大疏抄》等書所引軌說,訂正殘本第一卷文句,並輯出第二、叁卷佚文。複依過類疏補其殘缺,循論排比,略複其舊。”但看《明燈抄》等書裏,外人的相違論式中,確實沒有“自許”這個簡別語。

  外人有一個加“自許”簡別語的式子,

  宗: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

  因:自許自識之所緣故

  同喻:如聲

  這個式子加了“自許”,但與前邊兒的相違式子是兩回事。應該來說,其相違論式有了這個“自許”,反而不大順。如果沒有“自許”的話,則唯識理論家的論式和正量部的相違論式,其因支都是“初叁所攝,眼所不攝故”(同喻都是“猶如眼識”),可是兩式的宗卻恰恰相反,這與似能破十四過類裏無異相似的等成二宗所用的手法完全是一樣的。

  正量部立出了相違論式,唯識理論家當然不能同意了,就得追問正量部所說的“極成色”到底是指什麼:是指像眼識那樣,(被你們)“自許”爲初叁所攝,而又不被眼根所攝的非即識之色呢?還是指大乘所承認(而小乘又不承認)的他方佛色那樣,(被你們)“自許”爲初叁所攝,而又不被眼根所攝的即識之色呢?如果是像眼識那樣的“非即識之色”了,那是正量部自許爲“非即識之色”而已,唯識家不承認其是“非即識之色”,要是像他方佛色那樣,是“即識之色”,這根本就是大乘唯識的說法。所以正量部的相違論式是不對的。這就遮了正量部的相違難。爲什麼正量部說“像眼識一樣”是“非即識之色”呢?我們知道,初叁就是眼識、眼根、色境,眼識是初叁裏的一個,而且它又不能攝在眼根裏,只能屬于自己,怎麼可能是“非即識”呢?這與我們常說的“水不洗水、塵不染塵”的道理是一樣的,中國佛教的禅宗經常有這樣的說法。

  再看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論式,玄奘法師把大乘唯識理論家的論式的因支加上“自許”簡別語,成了“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按一般的說法,要是唯識理論家的論式沒有“自許”,正量部就可以寫出“真故極成色,非即識之色(非不離于眼識),初叁所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這樣一個相違論式,玄奘法師給唯識理論家的式子加上“自許”之後,就變成:其宗支是說的極成色,因支加上“自許”簡別語,就把宗支前陳擴大成了因支的“極成色加上小乘不承認的他方佛色之類”。而且應該特別強調的是,玄奘法師的這個簡別語“自許”只管因支的前半段,即“自許初叁攝”,這就擴大宗中“極成色”的範圍,把“他方佛色”之類也包括了。

  文軌法師這段話中說,“若不雲自許,即不得與他作不定過遮相違難”,就是說,要是沒有“自許”這個簡別語的話,就不成“不定過而遮相違”了。所謂不定過,就是有兩種情況,情況一、情況二,而且情況一與情況二是相互矛盾的,二者只能有一個真,不可能二者都真,也不可能二者都假。但是,我們不知道能確定得出情況一還是情況二,要是得出情況一的話,就一定不能得出情況二;要是得出情況二,就絕對不能得出情況一。這就是不定。因明辯論是一定得有結果的,但現在不知道情況一還是情況二正確,就沒有結果,這是因明不允許的。也只有不定能遮相違,這就是:現在得出了情況一,情況二就絕對不會出現了,這就遮了相違。具體到這個比量論式中來說,就是說:宗前陳“極成色”到底是像眼識一樣“被初叁所攝而又不被眼根所攝”(的不離識),還是像我們大乘承認而小乘不承認的他方佛色一樣“被初叁所攝而又不被眼根所攝”(的離識)?一個離識,一個不離識,這兩種情況只能有一個真,就是相違,但這兩種情況我們又不能確定哪一個正確,所以是不定。既然不定,則相違就出現不了。大乘唯識理論家的式子和正量部的式子是相違的。因爲不定,所以相違的情況就絕對不會出現(即“離識”和“不離識”這兩種對立的情況不出現)。

  下面外人又問:

  但雲“初叁所攝,眼所不攝”,亦得作不定過,何須“自許”耶?

  就是說,只要“初叁所攝,眼所不攝”就已經是不定了一“自許”二字兒完全是多余的。文軌法師解釋說:

  若不言“自許”者,即有他不定過。謂他作不定過雲:極成之色,爲“如眼識,初叁所攝,眼所不攝,非定離眼識”耶?爲“如我宗釋迦菩薩實不善色,初叁所攝,眼所不攝,定離眼識”耶?爲避此過,故雲“自許”。

  要是沒有“自許”,就有他不定過——不定過有自不定、他不定、俱不定等情況。論對者正量部可以這樣說:極成的色,到底是“像眼識那樣,被初叁所攝,而又不爲眼根所攝”,是不離識呢?還是像小乘承認而大乘唯識理論家不承認的“釋迦最後身菩薩染汙色那樣,被初叁所攝,而又不爲眼根所攝”,是定離識的呢?爲了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所以真唯識量論式的因支加上了“自許”。

  若爲避此過言“極成初叁攝,眼所不攝”者,即不得與他相違難作不定過,故唯言“自許”也。

  這是說,爲了避免出現他不定過,如果我們不加“自許”簡別語,而加“極成”,是不是可以呢?也就是說,把因支給改成“極成初叁攝,眼所不攝故”,文軌法師說,這是不可以的。爲什麼這裏會說到用“極成”呢?主要就是因爲因明規則中有比量論式的因支必須共許極成這個原則。實際上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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