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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七論入門(宗喀巴大師造 楊化群譯)

  因明七論入門

  宗喀巴大師造

  楊化群  譯

  歸敬頌

  敬禮十方界,諸佛及菩薩

  智慧自在文殊尊,降伏四魔不動佛

  語主妙音母祈賜,寫說辯才智慧增。

  一、講境——客觀事物

  

  于此將抉擇外境、有境及證境之方法等叁種。此中,外境與所知、所量就主要而言皆同義,可知曉或可明了爲外境之性相。堪爲心所緣境之物爲所知之性相。由量識所

  證悟之物,爲所量之性相。

  外境,從自性方面分爲:物與非物、有爲與無爲、常與無常。其各別之性相,分述如次:謂能表功能者,不表功能者,例如:瓶子與虛空。由自之因緣生起者,由自之因緣不生者,例如:從成後即變遷之物,不變遷之物。

  物,從自性方面分爲:物質與心識二種,由微塵所成者,爲前者之性相;明了外境者,爲後者之性相。

  物質分爲:身外物質與身內物質二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由身外之微塵所成者及由身內之微塵所成者。

  身外物質分爲:色、聲、香、味、觸五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爲物質之一,成爲眼根識之親境(直接境象——譯者);爲物質之一,成爲耳根識之親境;爲物質之一,成爲鼻根識之親境;爲物質之一,成爲舌根識之親境;爲物質之一,成爲身根識之親境。

  色,分爲:白、黑等顯色及方形等形色。

  聲,分爲語言等表意聲及水聲等不表意聲。

  香,分爲香與臭。

  味,分爲香與不香。

  觸,分爲柔軟與粗澀。

  身內物質分爲:眼淨色根、耳淨色根、鼻淨色根、舌淨色根、身淨色根五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爲身內色物質之一,堪爲眼根識之增上緣者;爲身內物質之一,堪爲耳根識之增上緣者;爲身內物質之一,堪爲鼻根識之增上緣者;爲身內物質之一,堪爲舌根識之增上緣者;爲身內物質之一,堪爲身根識之增上緣者。

  又各分爲:眼緣境時之眼根,爲具依之淨色根;眼不緣境時之淨色根,爲相應之淨色根。耳等亦各分如此二種。

  物,從功能方面分爲:因與果,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以存在之物能隨之引生後物者;謂存在之物

  因,從自性方面分爲:親因與疏因,其各別之性相如次:爲彼物因之一,彼物之因與爾之果無俱足者;爲彼物因之一,彼物之因與爾之果有俱是者。

  因,從主次方面分爲:近取與俱生緣,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觀待彼法之俱生緣而生彼法者;謂由彼法之近取成爲彼法生起之助緣者。

  緣,總分爲: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叁種。其各別之性相如次:謂彼法爲能直接引生相分之外境者;謂起他法與以強力者;謂彼法主要爲能親生心之明性者(謂心心所法,次第無間,相續而起——譯者)。

  附述:叁時、粗顯、等流等。

  已逝,爲過去之性相;未至,爲未來之性相;生而未滅,爲現在之性相。

  成爲自體有方分之塵埃,爲粗顯之性相,譬如瓶;成爲自體無方分之塵埃,爲無方分塵之性相,批瑞跟前之單微塵;成爲自體有前後若幹刹那之物,爲等流之性相,譬如年;成爲自體無前後刹那之物,爲刹那無方分之性相,譬如成爲文字支分之六十刹那之第一。

  境,從作爲不同境象方面分爲:顯境或所持境、執境、取境。見而明了,爲所持境之性相,分爲:現見所持境、分別識所持境、無分別錯亂識所持境叁種。

  現見所持境分爲:見他之現見所持境及自證之現見所持境二種,其義如次:謂于彼法能造自相相似之外境,譬如觀待根、意之色等五境。

  後二分別所持境,分別識如持總義(抽象)及如見第二個月亮。

  執而明了,爲執境之性相,分爲:定有、定無、不明了事叁種。由量識緣到爲定有之性相;由量識雖可見但未緣到,爲定無之性相;雖有但彼補特伽羅之量識不能見到,爲彼補特伽羅不明了事之性相。

  不明了事分爲叁種:一、彼補特伽羅由于處所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對在其他房舍中居住者之狀況。二、由于時間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明日此處居住者之狀況。叁、由于自性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于前面地上之蝦莎(鬼魅)。

  于取舍之事,無謬而見,爲取境之性相,比如:推論聲是無常之比量所見無常;現見青色根識所見之青色;分別瓶言诠差別只瓶;農夫耕耘具足種子、水肥、溫濕之田地。

  所量:從證悟法方面分爲:自相及共相二種;或又分爲所量現實事物等叁種。謂能真正表達功能,爲自相之性相,猶如青色;或如未混合方位時間而存在之物。不能真正表達功能之法,爲共相之性相;或爲方位時間相混合而現見之顯境,比如:分別心現見鼓腹而有底盤之物。

  由現量所見,爲所量現實事物之性相,比如青色。有比量所知,爲所量隱秘事物之性相,比如青色之無常。或謂由經驗之力觀察增益,爲前者之性相;或謂由因理之力觀察增益,爲後者之性相。謂依經過叁種觀察所訂正之聖教所證悟,爲所量極隱秘事物之性相,比如由施造福、守法安樂之聖教所示之義爲不虛诳。

  附述:謂由名言所理解,爲所诠之性相,分爲:由執著言語思維之力說出之語言所理解之義,爲執著所诠之性相;由言語思維分別識所見力說出之語言所理解之義,爲由執著所诠說出直接所诠之性相,比如瓶之總義(即抽象之瓶——譯者)。

  執著所诠分爲:直接執著所诠及間接執著所诠二種。比如:由依诠表瓶無常之語言理解瓶爲無常,瓶非常住(常住:永恒不變——譯者)。

  又所诠分爲:講說時之所诠、入物時之所诠。前者分爲:執著所诠、真正所诠二種,後者不分類。講外境終。

  二、講具境——認識論

  能理解或能明了,爲具境之性相。分爲能诠——語言及心識二種。由語言之力能理解所诠意義,爲能诠之性相,從性質方面分爲:名、句、文叁種。唯能诠表境物之性質,爲名之性相,如言瓶子。分爲二種:謂對彼物首先以語言安名之一,能籍以無誤理解其義,爲彼物真名之性相,比如:言獸王爲獅子。謂爾爲可安真名之物,因其與他物有某些相似處作爲理由,對彼物後來所安之名,爲彼物假名之性相,比如:婆羅門孩童,因其嘴大鼻塌,故名之曰獅子。

  能诠表境物性質或差別,是句之性相,如說:小瓶子。

  能結合诠表境物差別法(特點——譯者)正反兩面之事,爲文之性相,如說:用小瓶盛水來!

  能诠,就所诠表意義方面分爲:诠表種類之語,诠表聚集之語二種。謂凡由自限製诠表之所诠義是總類,爲前者之性相,如言色之語。謂凡由自限製诠表之所诠是由八粒微塵聚集之物體,爲诠表聚集語之性相,如言雪山之語。

  所诠,就诠述方面分爲:诠法之語,诠有法之語二種。謂由自限製诠表所诠差別法,排除他物涉入自之所诠,能理解所诠意義,爲前者之性相,如言牛唯非馬之語。謂由自限製诠表所诠之差別法不排除他物涉入自之所诠,能理解所诠意義,爲诠有法語之性相,如言牛是非馬之語。

  能诠,就排除方面分爲叁種:一、排除不具之語,謂于差別法下用虛詞诠表,如言角宿爲唯一射手之語(直接對當譯爲:角宿射擊手唯是——譯者)。二、排除他具之語,謂于差別依下用虛詞诠表,如言唯成有是射擊手之語(直接對當譯爲:成有唯是射擊手——譯者)。叁、排除不可能之語,謂于可能之事下用虛詞诠表,如言海生(蓮花)物中可能唯有青色之語(直接對當譯爲:海生中青蓮可能唯)。

  能诠,從講說時分爲:執著之能诠及由彼說出之直接能诠二種,後者如說瓶之總聲(總聲,可理解爲概念——譯者)。

  執著之能诠分爲:直接執著之能诠,間接執著之能诠二種,舉例如次:觀待瓶子非常住所說瓶子無常之語。

  兼述:字及補特伽羅二種:一、謂由單獨字雖不能表達意義,但由一個半字以上拼合後可以表達意義之具多刹那之聲音(刹那,系按發字音最短的時間計算——譯者),爲字之性相,分爲:啊、伊等韻母及嘎、喀等聲母二類。二、謂于五蘊或四蘊之積聚相續所安立之假有,爲補特伽羅(泛指包括佛之一切動物)之性相。比如天授,此就未成佛而言。心(知覺),明了,認識爲同義詞,其性相已如前述。分爲:量及非量,分別及無分別,謬無及非謬誤,自證(明)及他證,心及心所等。

  新證自境知覺,爲量之性相。爲此,如雲:“量乃非诳識”,此引文中,表明“不唯講不欺诳”之義,並表明尚有“新證”之義,複如說:“未識境猶明”。此引文中重申前段文義。表明于世俗上,更無遍逾阈之限過失。

  于自境非新證之知覺,爲非量知覺之性相。分爲:已決智,顛倒識,疑惑,分別意(有譯爲“伺察”、“思察”——譯者),見而不定五種。

  謂于由引生自之前念量識證知功能尚未消逝之境,能消除增益而緣之知覺,爲已決智之性相。分爲:由現量引生之已決智,由比量引生之已決智二種,舉例如次:謂由見青色之根現量所引生之認定青色之知覺;謂由證知聲音是無常之比量所引生之認定聲音是無常之知覺。由現量所引生之後念諸現識亦皆爲已決智。

  謂非該物而認爲是該物之認識,爲顛倒識之性相。分爲:如執聲音爲常住之分別顛倒識及現見日月各爲二之無分別顛倒識二種。

  謂于境不能認定執著之知覺,爲疑惑之性相,分爲:現行疑惑及潛伏疑惑二種。

  現行疑分爲:等分疑及偏重疑二種,前者比如:認爲聲音是常耶?無常耶?

  偏重疑分爲:有真正意義之疑及無意義之疑二種,舉例如次:謂認爲聲音大概是無常之知覺;謂認爲聲音大概是常之知覺。

  潛伏疑分爲:不依據因理之疑,依據因理之疑二種,舉例如次:謂如認爲井必有水之知覺;謂如根據不定因理所生之一切知覺。

  謂見自相,但不能對之排除增益,爲見而不未知覺之性相,分爲:謂由于錯亂之原因見而未定之知覺。謂由于未專注之原因見而未定之知覺二種,舉例如次:如對青色無常,見青色之根現識,如專注于黃色時之根現。

  關于分別意之立破,詳見余處,

  量,從定數分爲:現量、比量二種。

  謂離分別複無謬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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