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無瓶。
3、涉及間接直接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而不消瘦。
4、因時間之力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問此人是婆羅門或是旃陀羅時,答非婆羅門時而說此人非婆羅門。
謂伴隨若幹物存在者,爲總之性相。
謂爾爲彼法,于彼法同體相屬,既非爾但是所成之若幹彼法,爲別之性相。
總,分爲四種:
一、總類,謂彼法是爾,彼與爾同體相屬,既非彼但是所成若幹是爾,爲彼法總類之性相。比如:觀待金瓶之瓶。
二、總聚,謂若幹支分之集合體,爲總聚之性相。比如:森林或瓶。
叁、總義,謂分別識,見彼法義之一,非物,爲彼法總義之性相。複分爲叁種:
1、物,謂如分別識見鼓腹縮腳之物。
2、無物,謂如分別識見虛空。
3、依上二之聲義,謂如分別識見所知。
總聲,謂分別識見名之一,非物,爲總聲之性相。比如:如分別識聞言瓶之語。
關于因觀待總、別之單詞及複合詞之立、破,詳見余處。
謂法之一,由分別識非現爲異者,爲一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1、質一,謂現識所見之一,非現爲異者,爲質一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無常。凡質一並非皆爲一。
2、體一,謂如瓶與瓶。
謂法之一,由分別識現爲異者,爲多之性相。
謂成事,彼法與其真名所各別了解,爲異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1、質異,謂由現識各別現見,爲質異之性相,比如:柱與瓶。
2、體異,比如:所作性與無常。
謂彼法具境之一,雖存在于與彼法互遍諸法之上,但爾不作爲境,爲排入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一、顛倒排入,比如:執聲爲常之分別識。
二、非顛倒排入,比如:了解聲無常之知覺。
複次,排入還有能诠聲,分別識,因等。
謂彼法具境之一,若存在于與彼法互遍諸法之上,爾作爲境,爲立入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一、立入錯亂識,比如:現見兩個月亮之根識。
二、立入非錯亂識,比如:前面已講過之一切現識。
複次,謂分解成部分作爲境,爲立入錯亂識之性相。謂解剖成部分不作爲境,爲立入非錯亂識之性相。
謂自之所排物,由詞句排除後所了解之法,爲排他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一、遮無之排除,如于非瓶上言無瓶。
二、遮非之排他,複分爲二種:
1、排他意義,如 否定是瓶之語。
2、排他知覺,如分別識見否定非瓶。
謂具叁義法,爲性相之性相。
謂不具叁義法,爲非性相之性相。
謂具叁名言法,爲所表之性相。
謂不具叁名言法,爲非所表之性相。
複次,可謂具叁種實有法或謂具叁種能安立法,爲性相之性相。可謂具叁種假有法或謂具叁種所安立法,爲所表之性相。
謂由性相例標之所表事,爲相依之性相。
性相之過失分爲叁種:
一、性相不遍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花斑,爲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頸背肉峰花斑者,並非皆是犏牛,故雲性相有不周遍之過失。
二、性相逾遍過,比如:立具頭顱,爲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頭顱者,並非皆是犏牛,故雲性相有逾遍之過失。
叁、不存在于相依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爲理由,將馬說爲犏牛。實則,馬卻無頸背肉峰等。
複次,似性相分爲叁種:
一、自體非實有,比如:謂犏牛,是犏牛之性相。
二、義體變爲他物,比如:謂有頸背肉峰等,爲馬之性相。
叁、性相不存在于相依,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爲理由,將馬說爲犏牛。
複次,似所表分爲叁種,謂自體之名言不成立,名言變爲他物,名言不存在于相依。
複次,似性相分爲:不依性相,不依所表二種:
總之,上述八種似(不正確),每個又分爲二對,每對又分爲二,雖分成叁十二個,但無大矛盾。
謂具有成辦士夫所需功能,爲質之性相,如色。
謂由質體所成色之功德(特點),爲質法之性相,如色之無常。
謂由分別識所見反(否定)種類不同法之一,非物,爲體之性相,如分別識所見色。
謂由分別識所見質之功德(特點)法之一,非物,爲體法之性相,比如分別識所見色無常。
關于質體之說法,系尊者仁達瓦之主張。
現在,就所流傳之質體性相列舉如次:
謂爾成事,爾即爾,非爾者亦非爾,爲質之性相,如色。
謂爾成事爾非爾或非爾者是爾,爲體之性相。
體法分複爲二種:
1、謂爾成事,爾非爾,爲非自之體法之性相,比如性相。
2、謂爾成事,爾即爾,非爾者即爾,爲自體法之性相,如所表。
是自,非自,是自等,必須極成,但將此等作爲質、體之名言,不見得可靠。
四,比度——推理規則
甲、抉擇自利比度
謂具備叁相,爲正確因之性相,何等爲叁?
一、謂由量識認定,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符合立式規則,爲宗法之性相。
二、謂由量識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唯于同品定有,爲隨因後遍之性相。
叁、謂由量識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于異品第唯無,爲隨因遣遍之性相。
複次,謂自己之量識對宗尚未成立者,對叁相已由量識成立之因,爲正確因之性相。
一、謂自己之量識對宗尚未介入立破者,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爲異,複由量識認定符合立式規則,爲彼宗法之性相。
二、謂已極成宗有法者,認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規則,唯于同品定有,爲已極成有法者成立隨因後遍之性相。
叁、謂已極成宗有法者,認定因于成立彼之異品遍無,爲有彼成立之隨因遣遍之性相。
從而得知,後遍與遣遍之性相,如前所述,唯因之後,遣性相耳。
謂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一,作爲成立彼之所立法比度事,爲欲知有法或所成立有法之性相,比如聲音。
謂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一,于成立彼之所立法上,以因比度爲所立法之性相,比如無常。
謂如立式規則,不被所成立法所空,爲同品之性相,比如瓶。
謂此之反面,爲異品之性相。複分爲叁種:
一、其他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所知爲異品。
二、相違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常住爲異品。
叁、本無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兔角爲異品。
正確因從定數方面分爲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等叁種因式。
一、謂具備叁相因之一,與自變爲質異所成立法有從生相屬性,爲正確果因之性相。
謂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立法,皆爲爾同體之能遍,爲正確自性因之性相。
謂具備叁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直接所成立法,皆爲遮止,爲正確未緣到因之性相。
果因分爲五種:
1、謂成立彼果因之一。于爾之時,成立彼之所立法已皆成就,爲成立因法之性相,比如:于口內之糖塊上,爲成立有現存之糖色體,乃以現在之糖味爲理由立量式。
2、謂具備叁相正確因之一,與自變爲質異成立彼之所成立法結果,爲成立親因之性相,比如:于有煙之山上有火,乃以煙爲理由立量式。
3、成立因先行之果,比如:爲成立能明了之執聲聽覺自因聲無常已先行,乃以勤奮所生爲理由立量式。
4、成立因差別之果因,比如:爲成立執色根識有意根以外之因,乃以若無意根以外之因則不生之物爲理由立量式。
5、成立總因之果因,比如:爲成立苦谛有自因,乃以偶爾生爲理由立量式。
正確自性因,分爲二種:
1、謂正確自性因之一,诠爾之言詞未涉及作爲爾體之物,爲淨除差別正確自性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物爲理由立量式。
2、謂正確自性因之一,诠爾之言詞涉及作爲爾觀待之物,爲觀待差別正確自性因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A、觀待非異之自性因,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有生爲理由立量式。
B、觀待異之自性因。複分爲二種:
(1)直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從因緣生爲理由立量式。
(2)間接涉及觀待之自性因,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正確未緣到因(未緣到因,舊譯不可得因——譯者),分爲二種:
1、謂雖有成立彼之所遮法之境,但作爲彼宗有法之人不能見,爲未見故未緣到因之性相,比如:于前面地上,成立不明了有蝦莎(或雲鬼魅,實爲一種難見的生物——譯者)者,不可能說出有蝦莎之名副其實言詞,乃以由于不明了蝦莎者,未緣到蝦莎爲理由立量式。
2、未緣到正確因之一,謂若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作爲成立彼宗有法之人則可以見到,爲可見但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A、謂未緣到正確因之一,是遮無,爲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
B、謂未緣到正確因之一,爲遮非是或成立之任何一種,爲緣矛盾正確因之性相。
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複分爲四種:
(1)謂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變爲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物,與彼變爲質異爾之真正反面,有從生之屬性,又是彼之因,爲因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冒青煙但無火之夜晚海面上無煙,乃以無火爲理由立量式。
(2)謂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彼與爾之任何真正體法有同體屬性,爲能遍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無樹之峥嵘懸崖上無沈香樹,乃以無樹爲理由立量式。
(3)謂唯成立名言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是爾之真正反面,皆爲成立彼之所遮止法自性,爲自性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在鼓腹縮腳陶器之處成立無瓶,如鼓腹縮腳雖可見,但未緣到。
(4)謂緣屬性境未緣到正確因之一,凡變爲爾之真正反面法之物,皆爲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親果,爲親果未緣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于無煙之圍牆內成立煙因力非無障礙,乃以無煙爲理由立量式。
緣矛盾正確因,分爲二種:
(!)謂緣矛盾正確因主義,從互排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爲依互排矛盾而緣矛盾正確因之性相。
(2)謂緣矛盾正確因之一,從不能同時並存矛盾方…
《因明七論入門(宗喀巴大師造 楊化群譯)》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