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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七論入門(宗喀巴大師造 楊化群譯)▪P4

  ..續本文上一頁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爲依不能同時並存矛盾而緣矛盾正確因之性相。

  (!)又分爲二種:

  ①、因依互排矛盾緣能遍矛盾正確因,比如:爲成立聲非常非物,乃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②、因依互排矛盾而緣違遍正確因,比如:爲成立瓶之變異不須觀待以後作爲因之其他物,乃以當自身形成之時即變爲異爲理由立量式。

  (2)又分爲六種:

  ①、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自性矛盾,比如:爲于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嚴寒冷觸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爲理由立量式。

  ②、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不能遍之矛盾,比如:爲于烈火繼續燃燒之處,成立冷觸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爲理由立量式。

  ③、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因之矛盾,比如:爲于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寒冷之結果寒毛豎起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爲理由立量式。

  ④、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果之矛盾,比如:爲于烈火繼續普遍燃燒之處,成立冷因之力既強複無障礙不繼續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燒爲理由立量式。

  ⑤、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矛盾果,比如:爲于濃煙上沖普蔽之處,成立嚴寒冷觸不繼續存在,乃以濃煙上沖普蔽爲理由立量式。

  ⑥、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與因矛盾之果,比如:爲于濃煙上沖普蔽之處,成立寒冷結果寒毛豎起不繼續存在,乃以乃以濃煙上沖普蔽爲理由立量式。

  複次,由于不能同時並存而緣矛盾正確因分爲:緣矛盾之自性有四種,緣矛盾之果有四種,緣矛盾之能遍有四種共十二種。雖有如此說法,但無大矛盾。

  正確因從所立法方面分爲二種:

  一、正確立因,謂成立彼之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爲立,爲正確立因之性相。如一切因果及自性因。

  二、正確遮因,謂成立彼之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爲遮,爲正確遮因之性相。如一切未緣到因。

  正確因從所爲方面分爲二種:

  一、自利正確因,謂正確因之一,立者未爲敵者之需要而立量,爲自利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無立者,有人自己對自己爲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時,乃以煙爲理由立量式。

  利他正確因,謂正確因之一,立者爲敵者之需要而立量,爲利他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立者對敵者爲成立聲是無常時貿易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正確因從立理方面分爲二種:

  一、成立意義之正確因,謂成立意義正確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義,雖存在于欲知有法上,但對此見宗有法之量識不能見,爲成立意義正確因之性相。比如:于冒青煙而無火之夜晚海洋上,成立無煙,乃以無火爲理由立量式。

  二、唯成立名言之正確因,謂唯成立名言正確因之一,彼所遮止法義若存在欲知有法上,對此見宗有法之量識則可見,爲唯成立名言正確因之性相。比如:于無鼓腹縮腳陶器處成立無瓶,乃以鼓腹縮腳陶器可見實未見爲理由立量式。

  謂唯成立名言正確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名言,雖存在于欲知有法上,對此見宗有法之量識不能見,爲成立名言正確因之性相。

  複次,正確因從立理方面分爲二種:

  一、謂具備叁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性相,爲成立意義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聲是刹那性,乃以從因緣所生爲理由立量式。

  二、謂具備叁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所表,爲成立名言正確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從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正確因從入理方面分爲二種:

  一、謂正確因之一,如立式規則,同品定有,爲入同品定有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聲是無常,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二、謂正確因這一,如立式規則,于同品一分非有,爲俱品轉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聲是無常,勤奮所生(勤勇無間所發)爲理由立量式。

  正確因從宗體方面分爲叁種:

  一、物力正確因,謂具備叁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體,既非依據傳稱亦非依據聖教,爲物力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聲是無常,乃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二、世許正確因,謂具備叁相正確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體,皆爲傳稱世許,爲世許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懷兔可诠爲月亮,乃以存在于分別識之境上爲理由立量式。

  叁、信仰正確因,謂具備叁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體,由凡夫量識認定須觀待于聖教,爲信仰正確因之性相。比如:成立“由施造福,守法安樂”聖教所诠表之意義非虛诳,乃以依經過叁種觀察所訂正之聖教爲理由立量式。

  謂建立量式之一,不具備叁相,爲不正確因之性相

  或雲:謂未認識宗體之補特伽羅,不可能用量識立叁相之因。分爲叁種:

  一、謂宗法雖成,但爲對周遍顛倒認識之量式,爲相違(矛盾——譯者)因之性相。

  二、謂宗法雖成,但未定爲既非正確之因亦非顛倒之周遍,爲不定因之性相。或雲:謂宗法雖成,但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對正確或顛倒之周遍均未定者。

  叁、謂建立量式之一,宗法不極成,爲不成因之性相。

  相違因從立量方面分爲叁種:

  1、謂相違因之一,與爾質異,成立彼之所遮法上有從生相屬,爲相違果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有煙處無火,乃以煙爲理由立量式。

  2、謂成立之相違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法,乃爲爾之同體能遍,爲相違自性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聲音常住,乃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謂相違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遮法,乃爲遮止,爲未緣到之相違因性相。比如:爲成立無樹之懸崖峭壁上有沈香樹,乃以無樹爲理由立量式。

  相違因從言诠方面分爲四種:

  1、謂宗法雖成,但成立彼之所立法之自性與周遍顛倒認識,爲成立法自性相違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聲是常住,乃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2、、謂宗法雖成,但在意許上乃執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則與所立法之差別認識顛倒周遍,爲成立法差別相違因之性相。比如成立眼等爲非積聚之其他有境作用,乃以積聚性爲理由立量式。

  3、謂宗法雖成,但在意許上乃執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乃與所持有法自性之法認識周遍顛倒,爲成立有法自性相違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實有虛空是常,乃以無爲作爲理由立量式。

  4、謂于意許之有法上宗法雖已極成,但意許卻執所立法自性,而在言诠上乃與所持有法差別之法顛倒周遍,爲成立有法差別相違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眼等爲非積聚之其他有境作用,乃以積聚性故爲理由立量式。

  不定因分爲二種:

  1、謂宗法雖成,但于成立彼之同品異品上均未見,爲不共不定因之性相。

  複次,謂宗法雖成,成立彼之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于同品異品均未見,爲不共不定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聲常,乃以所聞性爲理由立量式。又如:爲成立活身體有我,乃以命爲理由立量式。

  2、謂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或見于同品,或見于異品,爲共不定因之性相。分爲二種:

  A、謂共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于同品異品皆見之,爲真正不定因之性相:

  B、謂共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于同品異品未見周遍,爲具余不定因之性相。

  A、分爲四種:

  (!)于同品、異品皆有,比如:爲成立聲常,乃以所量性爲理由立量式。

  (2)于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比如:對勝論派成立聲常,乃以非觸爲理由立量式。

  (3)于同品有非有、異品遍有,比如:爲成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乃以無常爲理由立量式。

  (4)異品有非有,同品遍有,比如:爲成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乃以無常爲理由立量式。

  B、分爲二種:

  (1)謂具余不定因之一,對宗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見成立彼之異品,爲相位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彼講話者是一切智人,乃以講話爲理由立量式。

  (2)謂具余不定因之一,對宗有法已極成之補特伽羅,見于同品,爲正確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爲成立彼講話者非一切智人,乃以講話爲理由立量式。

  不成因分爲叁種:謂觀待意義不成,觀待知覺不成,觀待補特伽羅不成。

  觀待意義不成,分爲叁種:所依不成,無差別不成,觀待一面不成。

  所依不成複分爲二種:

  1、因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爲成立士夫有我,乃以具有我之功德爲理由立量式。

  2、法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爲成立我遍于身,乃以緣一切苦樂爲理由立量式。

  無差別不成,複分爲叁種:

  1、前陳與因無差別不成,比如:爲成立聲音是無常,乃以聲爲理由立量式。

  2、前陳與後陳無差別不成,比如:爲成立聲即聲,乃以無常爲理由立量式。

  3、後陳與因無差別不成,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無常爲理由立量式。

  觀待一面不成,比如:爲成立見兩個月亮之根識現量,乃以離分別不錯亂爲理由立量式。

  觀待知覺不成,複分爲二種:謂猶豫不成,無欲知不成。

  猶豫不成,複分爲叁種:

  1、對有法猶豫不成,比如:爲成立蝦莎之瓶爲無常,乃以所作性爲理由立量式。

  2、因猶豫不成,比如:對有青煙處,懷疑它是煙或水蒸氣時,爲成立有火,乃以有煙爲理由立量式。

  3、對有法與因之相屬猶豫不成,比如:爲成立欲叁山谷中有孔雀,乃以孔雀鳴爲理由立量式。

  無欲知不成,比如:對已極成聲是無常尚未忘者立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觀待補特伽羅不成,分爲叁種:

  1、觀待立者不成,比如:數論派對佛教徒,爲成立覺樂無心,乃以生異爲理由立量式。

  2、觀待敵者不成因,比如:裸體派爲成立樹有心,乃以剝皮致死爲理由立量式。

  3、觀待立敵不成因,比如:爲成立聲是無常,乃以眼識所緣爲理由立量式。

  謂認識宗體以前,成爲認識周遍之事,爲正確喻之性相。分爲二種:

  一、謂認識宗體以前,成爲直接認識隨因後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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