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三高僧对真唯识量的疏解
刚晓
玄奘法师留下来的真唯识量,只有短短的二十三个字——“真故极成色非定离眼识,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如眼识。”因为篇幅简短,给后人很大的解读空间。后来者在解读时忽略了语境,因而出现了一些谬误。
一、文轨法师的解读
文轨法师,隋末唐初人,京师长安庄严寺僧,具体生卒时间不详。他曾经在玄奘法师译场帮过忙,但玄奘法师译场中并没有留下他的任何资料,所以可能他并不是译场中的专职人员。他曾经为玄奘法师的口义作了许多笔记,自述:“轨以不敏之文,慕道肤浅,幸同入室,时闻指掌,每记之汗简,书之大带”(《庄严疏》卷一页二左)。文轨法师的著作有《因明入正理论疏》三卷,《因明正理门论疏》三卷,《大乘广百论疏》十卷,《不空羂索经疏》一卷,《天请问经疏》一卷等。
对于真唯识量的解读,文轨法师是最早的,此“疏”多为记录玄奘法师口义,但文轨法师在治学态度上一向是被批评的对象,比如他把玄奘法师所译《因明入正理论》论文中的“差别性故”改成了“差别为性”,窥基法师对他这种作法有过委婉的批评,“辄改论文,深为可责”,慧沼法师则很不客气地说,“若是翻译之辈,可许义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论那宜遂(逐)许之!”
文轨法师对真唯识量的解读极其简单,而且不是完整的解读,只是讨论了真唯识量因支中的“自许”——
问:如立宗云“真故极成色非定离眼识”,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云“如眼识”。此因既云“自许”,应非极成。
这一问的意思是说,因明论式的因支要求共许极成,而真唯识量论式的因支加了“自许”简别语,这就不是共许极成了,这只是立这个比量论式者自己承认。文轨法师分析解答说:
此云“自许”,不简他许,以他亦许极成之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彼云自许即简他许,以他不许我为德所依故,故不例也。
因为文轨法师并不是专门来解说真唯识量论式的,而是在解说《因明入正理论》的“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这句话,文轨法师对于《因明入正理论》中这句话的解释篇幅很长,把各种情况都说到了,其中说到了自比量、他比量,因而讨论了“我所许我是实有,我许德所依故”这个式子,说这个式子只是自比量,这才引出了玄奘法师的真唯识量论式。这里笔者所引的文轨法师《庄严疏》的引文,意思就是说,真唯识量论式中因支的“自许”,是不简他许的,因为对方也承认极成之色是初三所摄,而且不为眼根所摄,而“我所许我是实有,我许德所依故”这个式子则是简除了他许,也就是说,真唯识量论式不能与“我所许我是实有,我许德所依故”相提并论。
下面外人又问:
既不简他许,何须自许耶?
就是说,既然对方也承认,这就已经是共许了,那么,你何必要加“自许”这个简别语呢?不是更容易引起歧义吗?文轨法师说:
此为遮相违故须“自许”言。谓他作相违难言:极成之色应非即识之色,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如眼识。今遮此难云:此极成色,为“如眼识,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非即识之色”耶?为“如我宗所许他方佛色,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是即识之色”耶?若不云自许,即不得与他作不定过遮相违难。
就是说,如果因支没有“自许”的话,就有可能出现相违过。这是说:当初大乘的唯识理论家立了这样一个论式:
宗:真故极成色,非定离眼识(不离于眼识)
因: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
喻:犹如眼识
这个论式的因支就没有“自许”,正量部论师说大乘唯识理论家所立的这个论式有毛病:大乘唯识家所立论式的有法差别应该有“离眼识色”和“不离眼识色”两种才对,因为论式的有法自相是“真故极成色”。既然有法差别有两种,大乘唯识理论家就应该把两种有法差别都包括进去,这才完整,只说不离眼识,这不行,我完全可以立一个相违的论式,就是:
宗:真故极成色,非即识之色(非不离于眼识)
因:自许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
喻:犹如眼识。
文轨法师说,要是唯识理论家的式子没有“自许”,正量部就可以立出这个相违论式。文轨法师说的这个相违论式,其因支多出了两个字儿,“自许”。文轨法师的《庄严疏》,本来有三卷,流传到了日本,只剩第一卷,第三卷的残本,在宋初被改名为《因明论理门十四过类疏》,在20世纪发现的《赵城金藏》中也有残本,支那内学院吕澂先生等进行了整理,吕澂先生说,“今据善珠《明灯抄》、明诠《大疏里书》、藏俊《大疏抄》等书所引轨说,订正残本第一卷文句,并辑出第二、三卷佚文。复依过类疏补其残缺,循论排比,略复其旧。”但看《明灯抄》等书里,外人的相违论式中,确实没有“自许”这个简别语。
外人有一个加“自许”简别语的式子,
宗:真故极成色,非定离眼识
因:自许自识之所缘故
同喻:如声
这个式子加了“自许”,但与前边儿的相违式子是两回事。应该来说,其相违论式有了这个“自许”,反而不大顺。如果没有“自许”的话,则唯识理论家的论式和正量部的相违论式,其因支都是“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同喻都是“犹如眼识”),可是两式的宗却恰恰相反,这与似能破十四过类里无异相似的等成二宗所用的手法完全是一样的。
正量部立出了相违论式,唯识理论家当然不能同意了,就得追问正量部所说的“极成色”到底是指什么:是指像眼识那样,(被你们)“自许”为初三所摄,而又不被眼根所摄的非即识之色呢?还是指大乘所承认(而小乘又不承认)的他方佛色那样,(被你们)“自许”为初三所摄,而又不被眼根所摄的即识之色呢?如果是像眼识那样的“非即识之色”了,那是正量部自许为“非即识之色”而已,唯识家不承认其是“非即识之色”,要是像他方佛色那样,是“即识之色”,这根本就是大乘唯识的说法。所以正量部的相违论式是不对的。这就遮了正量部的相违难。为什么正量部说“像眼识一样”是“非即识之色”呢?我们知道,初三就是眼识、眼根、色境,眼识是初三里的一个,而且它又不能摄在眼根里,只能属于自己,怎么可能是“非即识”呢?这与我们常说的“水不洗水、尘不染尘”的道理是一样的,中国佛教的禅宗经常有这样的说法。
再看玄奘法师的真唯识量论式,玄奘法师把大乘唯识理论家的论式的因支加上“自许”简别语,成了“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按一般的说法,要是唯识理论家的论式没有“自许”,正量部就可以写出“真故极成色,非即识之色(非不离于眼识),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犹如眼识”这样一个相违论式,玄奘法师给唯识理论家的式子加上“自许”之后,就变成:其宗支是说的极成色,因支加上“自许”简别语,就把宗支前陈扩大成了因支的“极成色加上小乘不承认的他方佛色之类”。而且应该特别强调的是,玄奘法师的这个简别语“自许”只管因支的前半段,即“自许初三摄”,这就扩大宗中“极成色”的范围,把“他方佛色”之类也包括了。
文轨法师这段话中说,“若不云自许,即不得与他作不定过遮相违难”,就是说,要是没有“自许”这个简别语的话,就不成“不定过而遮相违”了。所谓不定过,就是有两种情况,情况一、情况二,而且情况一与情况二是相互矛盾的,二者只能有一个真,不可能二者都真,也不可能二者都假。但是,我们不知道能确定得出情况一还是情况二,要是得出情况一的话,就一定不能得出情况二;要是得出情况二,就绝对不能得出情况一。这就是不定。因明辩论是一定得有结果的,但现在不知道情况一还是情况二正确,就没有结果,这是因明不允许的。也只有不定能遮相违,这就是:现在得出了情况一,情况二就绝对不会出现了,这就遮了相违。具体到这个比量论式中来说,就是说:宗前陈“极成色”到底是像眼识一样“被初三所摄而又不被眼根所摄”(的不离识),还是像我们大乘承认而小乘不承认的他方佛色一样“被初三所摄而又不被眼根所摄”(的离识)?一个离识,一个不离识,这两种情况只能有一个真,就是相违,但这两种情况我们又不能确定哪一个正确,所以是不定。既然不定,则相违就出现不了。大乘唯识理论家的式子和正量部的式子是相违的。因为不定,所以相违的情况就绝对不会出现(即“离识”和“不离识”这两种对立的情况不出现)。
下面外人又问:
但云“初三所摄,眼所不摄”,亦得作不定过,何须“自许”耶?
就是说,只要“初三所摄,眼所不摄”就已经是不定了一“自许”二字儿完全是多余的。文轨法师解释说:
若不言“自许”者,即有他不定过。谓他作不定过云:极成之色,为“如眼识,初三所摄,眼所不摄,非定离眼识”耶?为“如我宗释迦菩萨实不善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定离眼识”耶?为避此过,故云“自许”。
要是没有“自许”,就有他不定过——不定过有自不定、他不定、俱不定等情况。论对者正量部可以这样说:极成的色,到底是“像眼识那样,被初三所摄,而又不为眼根所摄”,是不离识呢?还是像小乘承认而大乘唯识理论家不承认的“释迦最后身菩萨染污色那样,被初三所摄,而又不为眼根所摄”,是定离识的呢?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真唯识量论式的因支加上了“自许”。
若为避此过言“极成初三摄,眼所不摄”者,即不得与他相违难作不定过,故唯言“自许”也。
这是说,为了避免出现他不定过,如果我们不加“自许”简别语,而加“极成”,是不是可以呢?也就是说,把因支给改成“极成初三摄,眼所不摄故”,文轨法师说,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这里会说到用“极成”呢?主要就是因为因明规则中有比量论式的因支必须共许极成这个原则。实际上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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