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違你經。
乙五 有杖非杖破
外曰:如有杖――修妒路
外人以此比喻救上叁難。救第一無神難雲:人與杖合,人名有杖,並不是無人;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並不是無神,這道理一樣的,怎能說是無神?救第二互從難雲:人與杖合,只能說此人有杖,不能說此杖有人,只能說人能用杖,不能說杖能用人。照例可說:神與知合,只能說神名有知,不能說知名有神,因爲神能用知,不能說知能用神。救第叁難雲:人與杖合,人不是杖,主谛與診谛結合,主谛並不是依谛,怎能破我氎譬喻。“如有杖”與前“如有牛”大意是同,而用意不同,人牛取其合意,人與牛合,人名有牛,比喻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今明離人與杖合,人名有杖,而人並不是杖,比喻神與知,神雖名有知,而神並不是知。
譬如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但名杖,杖雖與人合,杖不名爲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與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與神合故,知名爲神。
注有二義:第一明人與杖合,第二明杖與人合,各有二句,神與知合也是如此。第一明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外人正用此句,比喻神與知合故神名有知,外人但用此句。“不但名杖”,意謂不是無神,以此挽救第一難。第二明杖與人合“杖不名有人”,此意杖雖與人合,也只能說人名有杖,不能說杖名有人,也不能杖就是人。比喻知與神合,神名能知,也不是但有知而無神,也不是“知與神合,名知爲神”。這都用來挽救“若爾無神”的。
內曰:不然,有杖非杖――修妒路
雖杖與有杖合,有杖不爲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此破與“如有牛”相同,主要破其知與神合,神名有知。雖說杖與人合,但杖自是杖,而人終不是杖;照例可說:雖知與神合,但知自是知,而神終是無知,故言“知相知中,非神中”。最後總結,神終是無知。
甲四 重破數論立有神義
乙一 以神從覺一多破
外曰:僧佉人複言:若知與神異有如上過,我經中無如是過。所以者何?覺即神相故,我以覺相爲神,是故常覺無不覺。
數論師重新出來立有神義。數論派執神和覺一體、勝論派執神和覺異體,雖所執各異而皆立有神,這是他們的共同點。數論師前已墮在負處,已經理屈辭窮,今爲何出來辯論?略有四義:一者表明破邪方式有各種不同,自有把同類問題集中在一處破,如《破一品》和《破異品》就是這樣,一品專門破一體的偏執,另一品專破異體的偏執。今品不是這樣,此品是相間破,破了一體執完了又破異體執,破了異體執後又破一體執,破了一體再破異體,這叫間隔破。二者一異兩家主張不同,互相對立,相間出來辯論,表明一異兩家也互相破斥。叁者執神覺一體派與提婆辯論,當時理屈窮,無言回答時,而異家便出來立義辯論,一體家在座靜聽,聽到異體有大過失不能成立時,便謂一體有理“無如是過”,故雙重新出來辯論,後文勝論師重出辯論也是此義。四者數論師中不止一人,前一人雖然辯論輸掉,另有人出來辯論,後文勝論師重新出來,同有此義。數論重開辯論只有叁番問答,以前次被破大勢已去,今雖重辯,義難成立。
注言:“若知與神異,有如是過,我經中無如是過”者,數論師靜聽論主與勝論師往返五番問答:異體家總有兩種過失:一是成立有神而喪失有知,成立知覺又喪失有神,故重出立義,說“我經無如是過”。“所以者何”?下是解釋“我經中無是過。”數論派立義,神即是覺、覺即是神,神覺一體。以神即是覺故,所以神不墮無知,以覺即是神故,所以不墮無有神過,這樣,神覺皆立,故言“無如是過”。
內曰:雖已先破,今當更說,若覺相,神不一――修妒路
覺有種種苦樂覺等,若覺是神相,神應種種。
偈本頭兩句是指前破,前文破數論雖有七番問答,不出二義:一是用常無常破,數論主張神體是常,覺是無常,而言常與無常一體,這是矛盾的。二是用遍不遍破,數論主張神體是遍,覺即不遍,而言遍不遍同體,這照樣是矛盾的。”今當更說“指此文及以下破。”若覺相神不一,“這是說:若覺就是神相,那麼,覺有種種不同的相,神也應當有種種不同的神,可是數論師說神只一相無種種相,這就又矛盾了。今就用此矛盾破他的覺相是神。總括數論師始終前後明神覺一體,有叁雙矛盾:一是常無常的矛盾,即神是常,知覺無常;二是遍不遍矛盾,即神體是遍,知覺不遍;叁是一多的矛盾,即神是一相,覺有種種相。有此叁雙矛盾而說是一體,故招十五種過失,一者以神從覺,覺有種種覺、神也應有種種神;二者以覺同神,神只一種,知覺也只應有一種;叁者若神不從覺爲多,則神與覺不一;四者若覺不同神爲一,則覺與神便異;五者欲令神覺一體而又不相從同,則神陷亦多亦一,覺也墮亦一亦多。攝此五難略爲叁義;初二互相從同,保得神覺一體的宗旨,而失去神一覺多的意義,次二互不從同,保得神一覺多的意義,而又失掉神覺一體的宗旨,第叁保得神覺一體,也保得神一覺多的宗旨意義,而又陷入又一又多的矛盾之中。保得神覺一體是一義,保得神覺種種是異義,總是矛盾重重,顧此失彼,故其神義,難得成立。今此文中令其以神從覺,以覺多故令神也多。言覺多者,以有苦樂憂喜等不同,故是有多種覺。
外曰:不然,一爲種種相,如頗梨(玻璃)――修妒路
如一頗梨(玻璃)珠,隨色而變,或青黃赤白等。如是一覺,隨塵別異,或覺苦或覺樂等,覺雖種種相,實是一覺。
外人否定多神多覺,主張只有一神一覺。“一爲種種相”者,是指一覺體,此一覺體隨緣現有種種相。如一玻璃珠,隨緣變色不同,放在青色物中珠就變青,放在黃色物中珠就變黃;神覺也是這樣,實是一神一覺,隨外塵境不同,故現種種覺相,其實還是一覺。論主前文是用以神從覺作難,令覺多神也多,今此外人意是以覺從神,神一覺也是一,神沈同體,無有多神過,也無種種覺體相,只是隨緣變現不同。數論師立義甚精,主張神覺一體,覺就是神,故神常覺體也常,神遍覺體也遍,神一覺體相也是一,只是約義不同,說有神和覺兩個概念。言覺有種種相者,只是隨緣不同現種種相,如玻璃珠隨物類不同現種種色相。
乙二 罪福一相破
內曰:若爾,罪福一相――修妒路
心是知覺的根源,損人之心爲罪,利人之心是福,故罪福苦樂皆是知覺的表現,若知唯是一相,那罪福苦樂也應只是一相。此文是以罪福二相破覺是一相,也具有五難;一者以罪福從覺,若覺是一相,罪福二者也應當是一種體相;二者以覺從罪福,罪福若是二相,在覺也不應是一相;叁者苦覺是一,而罪福不是一,則罪福便與覺異;四者罪福若二,覺無二相,而覺便與罪福異;五者欲令覺相是一而又與罪福二相不同,便墮在亦一亦異的矛盾之中。還攝五難以爲叁關,在初兩難保得一覺,便失去罪福二相,保罪神福二相又失去覺相的一義;次之兩難保得一覺和罪福二相,便墮在違宗的異義;叁者保得一覺也保得二相,又陷入亦一亦多的矛盾之中。總之,假若唯是一覺,作福造罪皆是覺相,那罪福也應是一種體相,如果罪福性質不同,那覺相又怎能是一呢!
若益他覺是名福,若損他覺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覺損他覺是一者,應罪福一相,如施盜等亦應一。複次,如珠先有隨色而變,然覺共緣生,是故汝喻非也。複次,珠新新來故相則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存心利益他人叫“益他覺”,是名爲善爲福,存心損害他人叫“損他覺”,是名爲惡爲罪,一切有智慧的人心都相信這種道理。若利益他人的思想知覺和損害他人的思想知覺是一種性質的話,布施和偷盜這善惡二相也是一種性質的話,這合乎世間常理麼嗎?這不會有人相信的。此破外人種種相皆是一相。
第一個“複次”是說:你所引的寶珠喻,珠是先有的物體,可以說隨色變相不同,然而知覺屬衆緣所生,緣聚則生,緣散則滅,不是先有之物,怎能以先有之物比喻後生之覺?這法喻不同,故言“汝喻非也”。
第二個“複次”是說:時間是流逝,是刹那刹那地不停叫“新新生滅”。寶珠隨著時間的變化也是新新生滅的,前念的珠不是後念的珠,故也不是一珠;照例可說:前念的覺不是後念的覺,覺也不是固定的一覺,你爲何說:“雖種種相實是一覺”?論主只有“罪福一相”一種破,兩“複次”是天親約義演破。
外曰:不然,果雖多作者一,如陶師――修妒路
如一陶師作瓶盆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覺能作損益等業。
“不然”者,不接受論主,否定“罪福一相”的說法,還是堅持一覺有種種相的主張,故言“果雖多作者一”,即是一心一覺能作種種善惡,引喻“如陶師”,通救以上叁難。“陶師”是燒陶器的師傅。一位陶師能作出多種瓶盆瓦罐,不因爲只是一位陶師所作多種陶器說名爲一,也不可因有多種陶器謂陶師也多。照例就可說:不因爲覺是一故而所作的罪福也是一,也不可說所作的罪福多故謂覺也多。這樣,前面所設的五難叁關皆得解除。救第二有無難者,先有陶師然後作瓶盆等器,也是先有覺體隨善惡等緣作罪福等業,而覺體並非先無今有。救第叁非一珠難者,實是一位陶師能作種種瓶盆瓦罐,也實是一覺能作種種苦樂罪福。若言新新生滅不是一顆玻璃珠者,也應新新生滅不是一位陶師,然而百年相續終是一人,千年相續還是一珠。故引陶師一喻,即前注中五難並得解決。
乙叁 法喻不齊破
內曰:陶師無別異――修妒路
譬如陶師身一無異相,而與瓶盆等異,然益他覺損他覺實有異相。又損益等與覺不異,是故汝喻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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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 破神品第二(2)》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