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违你经。
乙五 有杖非杖破
外曰:如有杖――修妒路
外人以此比喻救上三难。救第一无神难云:人与杖合,人名有杖,并不是无人;神与知合,神名有知,并不是无神,这道理一样的,怎能说是无神?救第二互从难云:人与杖合,只能说此人有杖,不能说此杖有人,只能说人能用杖,不能说杖能用人。照例可说:神与知合,只能说神名有知,不能说知名有神,因为神能用知,不能说知能用神。救第三难云:人与杖合,人不是杖,主谛与诊谛结合,主谛并不是依谛,怎能破我氎譬喻。“如有杖”与前“如有牛”大意是同,而用意不同,人牛取其合意,人与牛合,人名有牛,比喻神与知合,神名有知。今明离人与杖合,人名有杖,而人并不是杖,比喻神与知,神虽名有知,而神并不是知。
譬如人与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但名杖,杖虽与人合,杖不名为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与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与神合故,知名为神。
注有二义:第一明人与杖合,第二明杖与人合,各有二句,神与知合也是如此。第一明人与杖合故人名有杖,外人正用此句,比喻神与知合故神名有知,外人但用此句。“不但名杖”,意谓不是无神,以此挽救第一难。第二明杖与人合“杖不名有人”,此意杖虽与人合,也只能说人名有杖,不能说杖名有人,也不能杖就是人。比喻知与神合,神名能知,也不是但有知而无神,也不是“知与神合,名知为神”。这都用来挽救“若尔无神”的。
内曰:不然,有杖非杖――修妒路
虽杖与有杖合,有杖不为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此破与“如有牛”相同,主要破其知与神合,神名有知。虽说杖与人合,但杖自是杖,而人终不是杖;照例可说:虽知与神合,但知自是知,而神终是无知,故言“知相知中,非神中”。最后总结,神终是无知。
甲四 重破数论立有神义
乙一 以神从觉一多破
外曰:僧佉人复言:若知与神异有如上过,我经中无如是过。所以者何?觉即神相故,我以觉相为神,是故常觉无不觉。
数论师重新出来立有神义。数论派执神和觉一体、胜论派执神和觉异体,虽所执各异而皆立有神,这是他们的共同点。数论师前已堕在负处,已经理屈辞穷,今为何出来辩论?略有四义:一者表明破邪方式有各种不同,自有把同类问题集中在一处破,如《破一品》和《破异品》就是这样,一品专门破一体的偏执,另一品专破异体的偏执。今品不是这样,此品是相间破,破了一体执完了又破异体执,破了异体执后又破一体执,破了一体再破异体,这叫间隔破。二者一异两家主张不同,互相对立,相间出来辩论,表明一异两家也互相破斥。三者执神觉一体派与提婆辩论,当时理屈穷,无言回答时,而异家便出来立义辩论,一体家在座静听,听到异体有大过失不能成立时,便谓一体有理“无如是过”,故双重新出来辩论,后文胜论师重出辩论也是此义。四者数论师中不止一人,前一人虽然辩论输掉,另有人出来辩论,后文胜论师重新出来,同有此义。数论重开辩论只有三番问答,以前次被破大势已去,今虽重辩,义难成立。
注言:“若知与神异,有如是过,我经中无如是过”者,数论师静听论主与胜论师往返五番问答:异体家总有两种过失:一是成立有神而丧失有知,成立知觉又丧失有神,故重出立义,说“我经无如是过”。“所以者何”?下是解释“我经中无是过。”数论派立义,神即是觉、觉即是神,神觉一体。以神即是觉故,所以神不堕无知,以觉即是神故,所以不堕无有神过,这样,神觉皆立,故言“无如是过”。
内曰:虽已先破,今当更说,若觉相,神不一――修妒路
觉有种种苦乐觉等,若觉是神相,神应种种。
偈本头两句是指前破,前文破数论虽有七番问答,不出二义:一是用常无常破,数论主张神体是常,觉是无常,而言常与无常一体,这是矛盾的。二是用遍不遍破,数论主张神体是遍,觉即不遍,而言遍不遍同体,这照样是矛盾的。”今当更说“指此文及以下破。”若觉相神不一,“这是说:若觉就是神相,那么,觉有种种不同的相,神也应当有种种不同的神,可是数论师说神只一相无种种相,这就又矛盾了。今就用此矛盾破他的觉相是神。总括数论师始终前后明神觉一体,有三双矛盾:一是常无常的矛盾,即神是常,知觉无常;二是遍不遍矛盾,即神体是遍,知觉不遍;三是一多的矛盾,即神是一相,觉有种种相。有此三双矛盾而说是一体,故招十五种过失,一者以神从觉,觉有种种觉、神也应有种种神;二者以觉同神,神只一种,知觉也只应有一种;三者若神不从觉为多,则神与觉不一;四者若觉不同神为一,则觉与神便异;五者欲令神觉一体而又不相从同,则神陷亦多亦一,觉也堕亦一亦多。摄此五难略为三义;初二互相从同,保得神觉一体的宗旨,而失去神一觉多的意义,次二互不从同,保得神一觉多的意义,而又失掉神觉一体的宗旨,第三保得神觉一体,也保得神一觉多的宗旨意义,而又陷入又一又多的矛盾之中。保得神觉一体是一义,保得神觉种种是异义,总是矛盾重重,顾此失彼,故其神义,难得成立。今此文中令其以神从觉,以觉多故令神也多。言觉多者,以有苦乐忧喜等不同,故是有多种觉。
外曰:不然,一为种种相,如颇梨(玻璃)――修妒路
如一颇梨(玻璃)珠,随色而变,或青黄赤白等。如是一觉,随尘别异,或觉苦或觉乐等,觉虽种种相,实是一觉。
外人否定多神多觉,主张只有一神一觉。“一为种种相”者,是指一觉体,此一觉体随缘现有种种相。如一玻璃珠,随缘变色不同,放在青色物中珠就变青,放在黄色物中珠就变黄;神觉也是这样,实是一神一觉,随外尘境不同,故现种种觉相,其实还是一觉。论主前文是用以神从觉作难,令觉多神也多,今此外人意是以觉从神,神一觉也是一,神沉同体,无有多神过,也无种种觉体相,只是随缘变现不同。数论师立义甚精,主张神觉一体,觉就是神,故神常觉体也常,神遍觉体也遍,神一觉体相也是一,只是约义不同,说有神和觉两个概念。言觉有种种相者,只是随缘不同现种种相,如玻璃珠随物类不同现种种色相。
乙二 罪福一相破
内曰:若尔,罪福一相――修妒路
心是知觉的根源,损人之心为罪,利人之心是福,故罪福苦乐皆是知觉的表现,若知唯是一相,那罪福苦乐也应只是一相。此文是以罪福二相破觉是一相,也具有五难;一者以罪福从觉,若觉是一相,罪福二者也应当是一种体相;二者以觉从罪福,罪福若是二相,在觉也不应是一相;三者苦觉是一,而罪福不是一,则罪福便与觉异;四者罪福若二,觉无二相,而觉便与罪福异;五者欲令觉相是一而又与罪福二相不同,便堕在亦一亦异的矛盾之中。还摄五难以为三关,在初两难保得一觉,便失去罪福二相,保罪神福二相又失去觉相的一义;次之两难保得一觉和罪福二相,便堕在违宗的异义;三者保得一觉也保得二相,又陷入亦一亦多的矛盾之中。总之,假若唯是一觉,作福造罪皆是觉相,那罪福也应是一种体相,如果罪福性质不同,那觉相又怎能是一呢!
若益他觉是名福,若损他觉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觉损他觉是一者,应罪福一相,如施盗等亦应一。复次,如珠先有随色而变,然觉共缘生,是故汝喻非也。复次,珠新新来故相则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存心利益他人叫“益他觉”,是名为善为福,存心损害他人叫“损他觉”,是名为恶为罪,一切有智慧的人心都相信这种道理。若利益他人的思想知觉和损害他人的思想知觉是一种性质的话,布施和偷盗这善恶二相也是一种性质的话,这合乎世间常理么吗?这不会有人相信的。此破外人种种相皆是一相。
第一个“复次”是说:你所引的宝珠喻,珠是先有的物体,可以说随色变相不同,然而知觉属众缘所生,缘聚则生,缘散则灭,不是先有之物,怎能以先有之物比喻后生之觉?这法喻不同,故言“汝喻非也”。
第二个“复次”是说:时间是流逝,是刹那刹那地不停叫“新新生灭”。宝珠随着时间的变化也是新新生灭的,前念的珠不是后念的珠,故也不是一珠;照例可说:前念的觉不是后念的觉,觉也不是固定的一觉,你为何说:“虽种种相实是一觉”?论主只有“罪福一相”一种破,两“复次”是天亲约义演破。
外曰:不然,果虽多作者一,如陶师――修妒路
如一陶师作瓶盆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觉能作损益等业。
“不然”者,不接受论主,否定“罪福一相”的说法,还是坚持一觉有种种相的主张,故言“果虽多作者一”,即是一心一觉能作种种善恶,引喻“如陶师”,通救以上三难。“陶师”是烧陶器的师傅。一位陶师能作出多种瓶盆瓦罐,不因为只是一位陶师所作多种陶器说名为一,也不可因有多种陶器谓陶师也多。照例就可说:不因为觉是一故而所作的罪福也是一,也不可说所作的罪福多故谓觉也多。这样,前面所设的五难三关皆得解除。救第二有无难者,先有陶师然后作瓶盆等器,也是先有觉体随善恶等缘作罪福等业,而觉体并非先无今有。救第三非一珠难者,实是一位陶师能作种种瓶盆瓦罐,也实是一觉能作种种苦乐罪福。若言新新生灭不是一颗玻璃珠者,也应新新生灭不是一位陶师,然而百年相续终是一人,千年相续还是一珠。故引陶师一喻,即前注中五难并得解决。
乙三 法喻不齐破
内曰:陶师无别异――修妒路
譬如陶师身一无异相,而与瓶盆等异,然益他觉损他觉实有异相。又损益等与觉不异,是故汝喻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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