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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天臺智者大師所建立的教團製度(心皓)▪P2

  ..續本文上一頁堂規製,成爲漢傳佛教的一大特色。戒律中對于食法有多種規製[5],智者大師依據戒律製定齋食之法,在立製法第六條和第七條中,提到有關僧人用齋的規定,略有四項:

  一是關于隨衆過堂的規定。“若身無病,病不頓臥,病己瘥,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衆。” 意思是說,如果不是因爲疾病因緣,必須集體過堂,不得帶食物進入齋堂。

  二是對于食器的規定,“食器聽用鐵瓦;熏油二器,瓯碗匙箸,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這些規定是非常符合佛世時的戒律的,戒律中對食器的材料、顔色、大小等均有定製,其目的是防止有人用了過分華麗名貴的食器,恐自貪著及生他人盜取之念和攀比之心,不利修道。

  叁是過堂時用齋之儀的要求:“不得蹚觸己缽,吸啜等聲,含食語話,自爲求索,私將醬菜,衆中獨啖。”飲食以靜肅爲要,雖置箸碗亦不得出聲。這在比丘比丘尼戒中都有著很具體的規定,如不得缽中央挑飯,不得大抟食,不得張口待食,不得遺落飯食,不得手把散飯食;取缽放缽,並匙箸不得出聲;不得抓頭,不得以手挑牙,不得嚼飯啜羹作聲等等。這些過堂儀製的規定有利于自我修心養性,保持和坐禅禮佛時的定心一致。

  四是對食物性質的規定。比丘必須持守基本的聲聞戒律,無論“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啖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原始佛教佛製比丘可以食用叁淨肉,那時(包括現今的上座部佛教國家)僧人是吃托缽所得的食物,包括魚肉等,不可能對食物有特別的要求。但在中國,由于國情不同,僧人一般不出外托缽,他們的夥食是寺院准備的,食物是自己種的、買的,或是佃農當作田租繳付的,完全有條件素食。雖然中國早期佛教僧人並沒有實行素食,但自梁武帝以帝王之身倡行戒殺與素食後,對後世影響極大。

  中國佛教一向奉行大乘佛法,大乘經典與《菩薩戒梵網經》皆有斷肉食之說。如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四中,佛陀告大迦葉及其他弟子,一切肉不得食,食者得罪雲雲。《梵網經》四十八輕戒中,亦列有食肉戒,謂食肉將斷大慈悲性種子,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衆生肉[6]。《入楞伽經·遮食肉品》:“大慧!我觀衆生從無始來,食肉習故,貪著肉味,更相殺害,遠離賢聖,受生死苦;舍肉味者,聞正法味,于菩薩地,如實修行,速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7]此外,《央掘魔羅經》、《縛象經》等,均以大悲心爲主,視食肉與殺生同感果報,有違菩薩行,故漢族地區僧侶嚴禁一切肉食。

  衆生形體雖殊,而覺性不異,好生惡死之情尤與人同,不應肉食而戕害其性命,是以戒殺、茹素乃實踐佛陀慈悲精神之一種方便法。天臺大師一向重視菩薩戒,致力于菩薩道的實踐,他爲此撰有《菩薩戒義疏》二卷,隋唐時期依《梵網經》受菩薩戒之風氣不能說沒有他的影響。據傳,記載戒儀之書尚有陳代慧思所撰的《受菩薩戒儀》一卷;唐代湛然也有《授菩薩戒儀》一卷,記述授菩薩戒之儀式,成爲圓頓戒家最重視的戒儀。所以弘揚菩薩戒的宗派,在我國主要爲天臺宗[8]。

  在上述四項要求中,前叁項要求由于情節不嚴重,犯者只罰叁禮對大衆忏。第四項若有犯者,即是違背戒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故要驅出僧團。

  (4)僧衆和合共住的要求

  天臺立製法第一條指出,衆生的根性不同,有的喜好在山間樹下靜修,有的樂意大衆熏修,爲了和合共住的原則,必須建立起一定的規章製度。出家僧衆共住修習有叁種方式:“一依堂坐禅,二別場忏悔,叁知僧事。”其中“依堂坐禅”和“別場忏悔”屬于個人專務修道範圍,“知僧事”是在爲大衆服務的同時,積聚福德資糧而修行。這叁件事如果一個人連一樣都無法做到,再加上衣物有缺,那必不是真修道人,應予遷單。

  “叁衣六物[9],道具具足”,當指個人修行辦道的基本物資。佛製比丘必須遵守一定的戒律,護持叁衣一缽,離諸世俗煩惱,精進修道,以期證得涅槃。天臺大師在說到修行止觀前25種方便的時候提到須具五緣,其中就強調持戒清淨,衣食具足。如果叁衣六物不具,說明其人不持戒,或者根本不懂戒法。加上不習禅修觀,戒定慧叁學全無,非真正比丘,故不同止。

  立製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是對僧衆和合共住的要求。大師告訴僧衆凡事必須柔忍、義讓,不要動辄“诤計高聲,醜言動色”。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雙方都不能相讓,那就各罰30拜對衆忏,不應對者不罰。如果動手打架,全失僧人舉止,不問輕重,立刻逐出僧團。

  第九條是說犯四根本重戒[10]者要依國家法律治罪。若有人故意誣謗他人,經查明後,“被誣者不罰,作誣者不同止。”比丘戒規定,若人以重罪誣謗清淨比丘,其所犯罪僅次于根本戒之下的僧殘罪。如此相誣,必擾亂僧團和合,故必驅逐。至于文中“若學未入衆時,過,衆主不受,學衆未攝故”一句,語意不甚明。據筆者個人理解,當是指未受大戒的沙彌,因爲並未入比丘衆(即大衆),其過失尚未構成初二篇[11]重罪,所以大衆可以原諒。如果未受比丘戒而詐稱比丘,並存心誣诋他人,那就要“治罰如前”,轟出寺院山門。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果僧人犯錯,只要誠心忏悔謝罪也可免受僧團擯出。立製法第十條中,智者大師誠懇地告誡僧衆,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若能忏悔改過,佛門慈悲都會接納的。經中也說到佛法中有二健兒,一是自不作惡;二是作已能悔。前者指此健兒之身、口、意叁業,常自清淨,永無過惡,這種情況在凡人世界裏幾乎不存在,唯佛菩薩乃能致之。後者指此健兒,雖先作惡,後能改悔,更不敢作。猶如濁水,置之明珠,以珠力故,水即爲清,故名作已能悔[12]。大師在《摩诃止觀》中也說到,罪性本空,若能“深觀叁谛,又加事法,以殷重心不惜身命”[13],忏悔罪業,也是佛法中第二健兒。如果實在屢教不改,屢忏屢犯,不能自新,這種“非方之人”,“吐藥之人”,不但自身道業成就無望,且是害群之馬,只能很遺憾地將其驅出僧團不共住。

  (5)對知事人的訓誡

  立製法第五條規定如何爲僧知事。“知事”一語,譯自羯磨陀那(karmadqna)[14],乃掌管諸僧雜事與庶務之職稱。唐代以後,更增設禅林知事六種職務。知事負有司掌庶務、保護僧物之責,故須選順應諸僧願望、嚴持戒律、心存公正之賢者任之。

  大師憑著一生造寺36所的豐富經驗,知道一個寺院的知事僧對于僧衆修行的重要性,因此對知事的德行嚴格要求,特別是嚴持戒律、不循私情這一點極其重要。否則“割衆潤己,自任恩情”,即使侵犯僧衆一絲一毫的利益,也要毫不客氣地驅出僧團。在出家戒律中,盜戒被視爲根本戒,若盜私人物品過五錢以上犯波羅夷不共住。若盜取僧物,其罪極重:

  “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或果或樹或園,飲食資生床褥敷具,疾病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裏白衣,此罪重于阿鼻地獄所受果報。”[15]

  佛教僧團共住的根本精神是以六和爲原則,其中的“利和同均”是安定人心的物質保證。如果違反了這一點,就會使僧團起诤不和合。所以侵損常住僧物,此罪果報極重,爲僧知事者定要嚴格持守。

  在《國清百錄》〈訓知事人第七〉中,大師以自己嚴己律身的經曆爲例,告誡知事僧,絕不能因絲毫疏漏而錯亂因果,應謹慎從事,否則因果自受,悔不可及。他還講述了兩個因忽犯不與取戒的因果事例來警告知事僧。其一是說一寺院淨人因前生私取常住物,忘記賠償,于是昔日徒衆老者之師,今生轉世爲寺奴。幸虧“前習未久”,所以“薄修易悟”;其二是說照禅師,雖然苦行禅定最爲第一,但因私取衆一撮鹽作齋飲,以所侵無幾,不以爲意。叁年後利息倍增,方知因果不可思議,于是變賣衣資,買鹽償衆。大師苦口婆心地告訴弟子們,修行要以此爲鑒,無論知事還是清衆,都不應擅用常住物。並諄諄教誨他們,無論“讀誦、聽學、講說、經行、忏悔、供養、舍力”,都應善始善終,精進修行,使自己“業既坦然,報亦圓滿”,否則“修業不成”,枉費出家一生。

  綜上所述,天臺立製法從僧衆的日常生活行事威儀到內在的坐禅禮佛修行作了較爲細致的規定。在智者大師看來,嚴肅戒律法製是修行得道的前提,這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無論僧知事還是寺院清衆,都應本著修行解脫的理念與大衆僧和合共住。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大師的立教風格,從中可見到一代宗師爲建立天臺宗所作的不懈努力。這十條規約雖然不象《百丈清規》那樣對後世佛教叢林影響巨大,但無疑也是繼道安之後,將印度戒律和中國佛教寺院生活相結合的一次有力嘗試,是佛教戒律本土化過程中的重要曆程,在中國佛教教製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作者爲廈門閩南佛學院尼衆部研究生)

  注 釋:

  [1]《國清百錄》卷一,T46。

  [2]見《佛光大辭典》“四時坐禅”條。

  [3]T46,P6b。

  [4]見慧開法師《早期天臺禅法的修持》一文(此文收入藍吉富主編的《中印佛學泛論———傅偉勳教授六十大壽祝壽論文集》,135-178,臺北東大圖書,1993)注37所作的解釋。

  [5]關于齋食之法,載于《摩诃僧祇律》卷叁十二等律典中,道宣的《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也載有二時食法條、食了出堂法十條。《法苑珠林》卷四十一〈受請篇〉及《釋氏要覽》卷上〈中食〉亦有敘述。

  [6]《梵網經·菩薩心地戒品》(T24,P1005b)亦載:“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衆生見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衆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同經(T24,P1004b)又雲:“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贊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7]T16,P561b。

  [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菩薩戒”條。

  [9]叁衣即叁種袈裟:僧伽梨(九條衣)、郁多羅僧(七條衣)、安陀會(五條衣)。僧伽黎華譯爲衆聚時衣,又稱爲大衣,由九條至二十五條製成,是做大法會,爲正裝衣,上街托缽時,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郁多羅僧華譯爲上衣,七條製成,是作法事入衆時所披的;安陀會華譯爲中著衣,五條製成,是平常起臥時著的。六物即叁衣以及缽、尼師壇(敷布坐臥之具)、濾水囊。

  [10]又作四波羅夷、四波羅市迦法,或譯作四極惡法、四他勝法。爲戒律上的四種重罪。是比丘應避免的四種根本重罪:即非梵行、不與取、殺、妄說上人法等四者,又略稱淫、盜、殺人、妄語。

  [11]指波羅夷和僧殘罪。

  [12]《北本涅槃經》卷19,T12。

  [13]《摩诃止觀》卷4,T46。

  [14]《僧史略》卷中(卍續150·302下)雲:“按西域知事僧總曰羯磨陀那,譯爲知事,亦曰悅衆,謂知其事、悅其衆也。”

  [15]《大方等大集經》卷34,T13,P292。

《略述天臺智者大師所建立的教團製度(心皓)》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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