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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製生活(聖嚴法師著)▪P11

  ..續本文上一頁上妙覺大因緣故,不系徒衆。

  

  在此二百多字之中,說明了大乘安居的方式、儀則、目的,與比丘、比丘尼的小乘安居法,雖然不同,但也能通于小乘,並能即大乘而代替小乘的安居。也就是說,如修大乘法門的安居,即可根據大乘法門修行,若到小乘安居的時間,也可以大乘安居法,代替小乘安居,不算是違律。

  

  大乘與小乘的最大不同處:第一,大乘菩薩,重在心性的清淨,但能發清淨心,即可修學;小乘聲聞,重在境界清淨,所以不得與比丘尼同住安居,更不得與白衣同住安居,白衣亦無安居之法。第二,小乘安居向僧中白,依聲聞住;大乘安居,則于佛前白,並依十方如來及大菩薩住。第叁,小乘的安居製度,毗尼明定,比丘、比丘尼乃在必行必守,否則即得越毗尼罪;大乘菩薩則非必要,安居是爲精進修持,不安居也不違背佛製。也許我們中國的出家人,都是受了大乘菩薩戒的緣故,所以大多不行聲聞律製──實際上未必如此,大乘安居法可以代替小乘安居法,如果到了夏季,不行大乘安居法,仍應遵照毗尼明定的製度,實行小乘安居,要是既不作大乘法安居,也不作小乘法安居,便算是行的大乘法門,那是自欺欺人了!

  

  大乘菩薩的安居法門,在《圓覺經》中所要修的是止、觀、禅那叁法。在安居期中,或任修一法,或選修兩法,或叁法齊修。因爲這是菩提心性清淨之安居,故許在家二衆參加,但也未必不能沒有在家二衆參加,在家二衆也未始不可自行修持。多人可以修,一個人也可以修。

  

  其實,根據《圓覺經》的安居規定看,中國祖師們遵照各種經典,所編的各種忏儀行法,根本就是大乘菩薩安居法門的一種,另有蓮宗盛行的打念佛七以及禅宗的禅七,也可看成大乘安居法的一種。因爲凡是限期修持某一種法門而靜處不動的,皆得稱爲安居法門。

  

  但是,各種忏儀,以及佛七儀規定的各種事項,今人是很少如法遵行的了,尤其是經忏門庭中的佛事,更不用說了。說來真痛心,祖師們爲了便于行者的如法修持,所以編定各種忏法儀規,後世的僧尼乃至所謂的齋公齋婆,竟拿來截手截腳以後,當作商品出賣!但願我們能將各種儀規,細細地看一遍,然後再來如法行持,否則是有罪過的啊!因爲這是通于大乘安居法的,所以順便提及。

  

  在小乘律中,犯了戒律,應當如法忏悔,未犯之前,則無忏悔之理;但在大乘菩薩,不論犯與未犯,忏悔──今生乃至往昔無始以來的罪障,是應該的。因爲從無始以來,所造的惡業,無量無數,如不首先忏悔,修持期中便可能有魔障出現,所以大乘安居法,安居之後,要在叁七日內,稽首十方諸佛名字,求哀忏悔──這就是需要各種忏儀的原因之一了。忏悔之後,才來修持自己所要修持的法門。這也是與小乘安居所不同的。

  

  忏罪方法,共有叁種:無生忏、取相忏、作法忏。又可歸爲兩類:無生忏屬理忏,取相忏與作法忏屬事忏。本來,叁種忏法不得偏廢。但就事忏而言,大乘重于取相,小乘重于作法。若就受了大乘戒的比丘而言,取相固然重要,作法亦不得忽略。同時,作法忏罪,較爲容易,取相忏罪,頗爲難得。故在菩薩戒中,輕戒犯了,作法忏,重戒犯了,取相忏。但在中國,作法久已不行,取相亦少見功者。唯在比丘律中,未曾犯戒,不必先忏,故比丘遵製結夏安居之後,亦沒有稽首十方諸佛名字,求哀忏悔的規定。

  

  最後,希望中國的僧俗弟子們,如果環境許可的話,都能如法安居。如想真修持,最好是安居,一個限期不成,再來一個限期。因在今日的風氣,上焉者講求學問,中焉者盲修瞎煉,下焉者隨俗同流,至于如法修行的,實在太少。講求學問的,當是好的,最低限度,他不會帶人出軌,他還是勸人修行正道;盲修瞎煉的,雖已近似邪見的外道,但還能夠吸引一些愚衆;隨俗同流的,則無可論矣!(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于美濃無住樓,《中國佛教》七卷二期)

  

  

  僧尼應置産業嗎?

  

    照律製來說,出家人(僧尼)是不得儲蓄任何財産的,出家人以樹下坐、行乞食、糞掃衣、陳棄藥,爲四聖種。出家人既然出家而入非家,當然用不著財産,也不得有財産了。所以律中規定,比丘不得販賣貿易,不得執持金銀財物,乃至不得蓄衣超過叁件。

  

  但是,比丘可以不用財産,佛教卻不能沒有財産;比丘可以樹下坐,林中宿,岩間居,佛教卻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故此即于佛陀時代,佛教也有很多不動産的,比如:祇洹精舍,共占八十頃地的面積,有一百二十個院落,東西之間,相距十裏,南北相去,七百余步。像這樣大的寺院,今世已經無法再見了。

  

  所以律製規定,比丘不得私有財産,也不得私自經營財産。如若爲了整個的僧團,爲了叁寶,如有信施,供奉田地、園圃、舍宅、店鋪等財産之時,仍可接受的。唯于接受之後,必須交由僧伽藍民──住在寺院中的五戒淨人,或者付與其它的俗人,代爲經營,僧人只是計核征課,收取利潤,以供叁寶。

  

  在佛陀時代,不僅此也,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也是由僧伽藍民管理,那叫作「守園人」,意即看守僧園的人。這在今天的臺灣來說,正合一般管理寺廟的俗人的口味,不過我要說明:佛時的守園人,只是看守打掃,承事比丘,服役叁寶,他們絕對無權因看守寺院,而成了寺院的主體,他們只有發心的義務,沒有絲毫的權利。絕不像今日臺灣的寺廟管理人,簡直成了出家人乃至叁寶的管理人,如果他們懂得佛理,他們對自己的行爲與心理,會感到慚愧的,因爲那太罪過了!

  

  出家人能不能置産業,在今日的中國來說,已經很難要求到如律而行。根據佛教的宗旨而言,絕不希望出家的比丘,成爲商人市儈,而去經營買賣;但以佛教的需要而言,我們實又不得不希望佛教能擁有足夠的財富,以便從事各項弘化與接引的事業。最低限度,由于我們的時代演進了,我們出家人不能再靠田産收租來維持生活,至于經忏應赴,更是必須改革的生活方式,所以佛教應有其雄厚的經濟基礎,一則自給自足,再則弘揚法化,普濟人群。

  

  依照太虛大師的〈整頓僧伽製度論〉來說,佛教的經濟,應該是全國統一的,但就目前而言,尚難于最近期間使之實現。是以我們應該盼望中國佛教會,首先開始籌備一個乃至數個事業機構,從事生産,然後其它各個大小寺院,均能相繼效行。除了屠宰、漁獵、沽酒、製革、販毒、賭博等的惡律儀外,工廠、農場、公司、行號,均無不可。

  

  不過最應注意的一點是:出家人只負審核查察與督導之責,實際的經營者,仍應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來擔任;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義來籌設事業機構。否則的話,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幹脆就去務農經商好了!

  

  我們很清楚,佛教很窮,但是佛教的出家人,竟又經常都在經濟上打圈子:化緣、做法會、拉人情,無一不是爲討幾個生活費,所以有人說:「和尚尼姑不要錢,多多益善。」聽來不但刺耳,簡直就是公開的侮辱。其實,那又能夠討到多少錢呢?真是可憐兮兮!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就該從現在開始,籌辦各道場的生産事業,到了自給自足並有盈余之後,我們無求于俗人,便能做我們的弘法利生事業;如果正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熱心,也應該協助各自所願協助的佛教道場,成立事業生産機構,一旦生産事業有了基礎,佛教直接受益,在俗的居士們,也可得到間接的利益。

  

  

  《百丈清規》合法嗎?

  

   禅宗自六祖惠能數起,經南嶽懷讓,複經馬祖道一,傳至百丈懷海,算是第九代了,百丈以下,有希運與靈佑,而分張開出臨濟(義玄)及沩仰(沩山仰山)兩派,後世則有「臨濟兒孫滿天下」的形勢,實際上今日的出家人,多半確是承接臨濟的法脈。所以我們多半也是百丈的兒孫。

  

  百丈大師對于中國佛教的貢獻,在組織製度及叢林規式上的建樹,于中國佛教史上,堪稱空前,那就是因他參考律製,適應環境,編纂《百丈清規》。編纂的時代,是在唐朝,《宋高僧傳》卷一○說百丈大師:「以元和九年甲午歲(公元八一四年),正月十七日歸寂,享年九十五矣。」那麼他是生于玄宗開元七年(公元七一九年)了。這正是唐代的中葉(唐代是自公元六一八至九○七年)。但據弘一大師說:「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诋斥之。」

  

  蕅益大師說:「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即《百丈清規》,久失懷海禅師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故也。」又說:「非佛所製,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說:「《百丈清規》,元朝世谛住持穿鑿,尤爲可恥!」

  

  弘一大師又說:「案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僞本乎?」

  

  一般人不知佛門有戒律,卻無有不知佛門有清規者,《百丈清規》之對中國佛教的影響,可謂钜而且深了。可是《百丈清規》的傳流改變而已面目全非者,知道的人就不多了。

  

  中國的農村社會,今後必將改變而成新興的農工業社會,由農村社會的影響下,所産生的中國禅林規模,今後也將不複再起,禅林生活下《百丈清規》的作用,勢必跟著隱退。所以今後佛教的重整與複興,不用再提清規二字,但能恢複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會複興了。

  

  

  破和合僧怎麼講?

  

    破和合僧者,一劫墮大地獄。所以,和合僧是破不得的。但是幸運得很,今日的中國佛教徒中,很少有人能犯這條罪的!因爲和合僧不是隨人、隨便、隨時、隨處可以破得了的;尤其是在家二衆,乃至出家的小衆,根本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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